【典型案例】
周老于2008年去逝,生前与再婚老伴刘女士有一套两居室住房。周老去世后,刘女士回到了老家湖南。周老的姑娘周静打算搬来居住,便打电话与在湖南的继母说明自己的想法,继母说从湖南回来后给她钥匙。周静等了半年,继母却说不回来了。于是周静于2012年3月将继母刘女士告上了法庭。刘女士称,这个房子确系周老和刘女士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但刘女士将房子的产权证直接变更到了自己名下,因此这个房屋应该确认为刘女士的房屋。并且,按照法律规定,已经超过了法定诉讼时效,所以周静提出诉讼也没有用。
【律师说法】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诉讼中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的法定期限。超过了诉讼时效,虽可提起诉讼,但所主张的权利则不受法律保护。遗嘱继承的诉讼时效,适用的也是同一的诉讼时效制度,这就是《继承法》笫八条的规定。一般的诉讼时效是两年,最长诉讼时效是20年。继承诉讼时效的起始时间,是从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继承权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从被继承人死亡的时候开始。在周静没有知道或者不可能知道其父的房产已经被登记为刘女士单独所有之前,不能计算诉讼时效。因为刘女士将其与周老共有的房产登记为自己所有,是秘密进行的,周静无法知道。因此,只有在自己知道了房产产权变更的时候,才能够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本案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周静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继承法意见》第十五条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继承人无法主张继承权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诉讼应提交哪些证据?
【典型案例】
赵丽的丈夫去世后,一直与公公婆婆住在一起,二位老人去世后,子女未通知赵丽就把老人的存款全部分割,赵丽与他们多次争执无结果后准备提出诉讼。请问,赵丽在诉讼中应提交哪些证据呢?
【律师说法】
继承纠纷案件的案由是多种多样的,当事人的主张也不同,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对于证据的一般要求是,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说,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而在一般的遗产纠纷案中,需要提供以下证据: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及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如:1.证明当事人是合法继承人的,应提交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或公安机关、村委会、居委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2.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还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二、证明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1.证明法定继承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2)证明是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应提交收养关系证明书。(3)证明是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的,或证明是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的,应提交居委会、村委会或被继承人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2.遗嘱继承的,除应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外,应提出如下证据:(1)公证遗嘱的,应提交公证机关的公证书。(2)代书遗嘱的,应提交代书遗嘱书并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3)自书遗嘱的,应提交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自书遗嘱书。(4)以录音形式立遗嘱的,除应提交有关录音外,还应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5)口头遗嘱的,应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
三、证明被继承人财产范围的证据:1.证明有房产的,还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2.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银行账号。3.证明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账号。4.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5.证明被继承人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6.证明被继承人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四、有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在本案中,赵丽还需要证明自己赡养了老人的事实,如居委会证明、邻居的证言、为老人看病、购买物品的发票等。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出国就算诉讼时效中止吗?
【典型案例】
赵四去世后,只留下一栋房产。他有两个儿子,老人去世后因为老大都有住房,老二就跟老大商量,要求搬进父亲的住房,老大没有异议,老二就一直在父亲的房子里居住,后来老大就出国留学。老大回国后,要求分割父亲的这套房子,并且说,他并没有放弃继承权,他没有提出分割是因为出国。
【律师说法】
在本案中,房产并没有被实际过户到老二名下,老大也只是同意老二居住,并没有出具书面的放弃遗嘱声明,所以现在老大要求实际分割房产是有法律依据的。如果老二不同意,老大这时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因为这个房产纠纷是因老大提出分割才产生的,也就是说,老大的权利在这时才受到侵犯,所以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的问题。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由于发生了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停止计算的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能够作为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一般是不可抗力,如战争、自然灾害等。在继承纠纷中,除了不可抗力。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也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止,而出国显然不是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我国《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因一定的事件出现可以中止,也可以中断。与中止不同,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之中,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完全失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一种法律制度。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继承法意见》第十五条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继承人无法主张继承权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第十六条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内,其遗产继承权纠纷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不继承遗产就没有赡养义务吗?
【典型案例】
年近九旬的郑阿婆有一个儿子和一个女儿。老伴去世后,儿子胡大海以放弃遗产继承权为由,拒绝履行赡养母亲的义务。于是郑阿婆一直在女儿胡美玲家生活,由其夫妻二人照顾。请问,胡大海这样做合法吗?
【律师说法】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规定,胡大海以放弃继承权利为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其次,我国立法有一项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继承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公民自愿放弃享受某种权利,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但是法律规定的公民应履行的义务则不能放弃,因为义务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责任,它具有国家的强制性,受法律制约。胡大海以放弃继承权利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如果他坚持不履行赡养义务,郑阿婆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死者生前的债务由谁偿还?
【典型案例】
2011年春天,老林为了进城购买春耕的种子和化肥,借了同村杨伟家的一辆客货车和大儿子一起进城,在途中因山路湿滑,老林驾车不慎翻落深谷,与儿子一同车毁人亡。后来经过了解,杨伟的该客货车在当年并未依照规定进行年检和保险。
在办理完老林和两个儿子的后事之后,老林的妻子刘玲玲决定将16间房产予以分配,刘玲玲认为,该16间房产是其丈夫的,因此都应该归她所有,她同意将其中的一间房产借给大儿媳妇和孙子住,但是她提出如果大儿媳妇再嫁就要把这间房子腾出来,并且女儿已经出嫁不能继承。此时,杨伟也找到刘玲玲要求刘玲玲赔偿其客货车的损失,刘玲玲答复他车是老林损坏的,“现在人都死了,还有什么可赔的”,拒绝赔偿,于是杨伟将刘玲玲诉至法院。请问,16间房产该如何分割?杨伟的损失如何赔偿?
【律师说法】
这16间房产是老林夫妇的共同财产,因此,其中有8间是老林的遗产,对于老林女儿的诉求,根据《继承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有关男女平等的规定,老林的女儿也有合法的继承权,与其他第一顺的继承人享有均等的继承权。对于杨伟的诉讼请求,虽然杨伟未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车辆年检和保险手续,本身存在过错,但是老林确实毁坏了杨伟的车辆,考虑到老林的收入主要用于老林和刘玲玲的生活使用,因此刘玲玲作为老林的妻子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刘玲玲从其继承的遗产中赔偿杨伟车损的一半,价值按照杨伟购车时的车价和相关费用的总数计算。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