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离休干部曾金与李姗姗女士再婚不久,被查出肝癌晚期,两个月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单位按照规定发给其家属抚恤金2.8万元。分割此款时,曾金的子女与李姗姗女士发生了争执。李姗姗女士认为,曾金子女均有一定的收入,该抚恤金应由自己享有。曾金子女认为继母已享有每月170元的遗属补助金,且继母与父亲结婚时间短,父亲生病期间他们都尽了赡养义务,该抚恤金继母应与他们平分,经单位多次调解未果,李姗姗女士诉至法院。
【律师说法】
抚恤金是指公民因工伤、交通或其他意外事故的发生造成伤残或死亡的,国家或有关单位按相关法规规定发给伤残者本人或死者家属一定金额的慰问金及生活补助费。发给死者家属的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不是对死者的经济补偿,而是有关单位给予其家属的物质帮助和精神安慰,具体应该属于哪些家属与死者生前抚养人的范围、亲属关系、谋生能力都有关系;从发给之日起该种抚恤金已成为家属的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死者的遗产被继承了。而发给伤残者本人的抚恤金在其死亡后,可以作为遗产继承。本案中,李姗姗女士作为配偶是与曾金关系最密切的近亲属,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属于可以申请抚恤金的亲属范围,因此,最终法院判决李姗姗女士应得的抚恤金为2.24万元。
【法律依据】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五保户”死亡后,其财产如何继承?
【典型案例】
刘志明老汉老丧失劳动能力后,村委会将其定为“五保户”实行“五保”,但双方未签订抚养协议。刘老汉病故后,留下房屋4间,财物若干,并留下遗嘱将全部遗产留给远嫁外地20年的女儿,但村委会认为遗产应归集体所有。
【律师说法】
“五保户”是指农村中既无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的老、弱、孤、残的农民,其生活由集体供养,实行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孤儿保教),简称“五保”。享受五保待遇的家庭叫五保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五条关于“五保户”遗产继承问题的规定,村委会只能要求扣回“五保费用”。其全部遗产由刘老汉的女儿继承。
【法律依据】
《继承法意见》第五十五条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
如何处理既无遗嘱又无继承人的财产?
【典型案例】
86岁的马大伯多年来一直独自居住在小区一处房里。2011年5月,邻居好多天没有见到马大伯出门,便通知居委会后才发现她已经死亡。马大伯生前没有留下遗嘱,也没说过她有任何亲戚,居委会为马大伯办理了后事。过了两年,仍然没有人来继承遗产或寻亲,房子一直空着。请问,马大伯的房产该如何处理呢?
【律师说法】
首先应当用来支付必要的丧葬费用,清偿死者生前欠下的债务,对死者生前尽过一定照料责任的人给以适当补偿。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向法院提出申请并被确认后,如果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则归他生前所在的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如果死者生前是全民所有制组织成员或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劳动者,则归国家所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首先,关于认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案件,应当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遗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该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无论是法人、其他组织还是公民个人申请认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为无主财产,都应当提出书面申请书,在申请书上应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要求认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为无主财产的根据。人民法院对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认定申请,经审查核实,公布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后无人要求继承和接受遗赠的,即判决认定该项遗产为无主财产。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该项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要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
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有哪些?
【典型案例】
杜阿婆去世前多年来一直独自居住,也没有亲人来往,一向被视为“孤老”看待。因此,去世后留下的17万元折迁款和4万余元存款,都由市建局和居委会分别保管。杜阿婆去世半年后,一位自称杜阿婆丈夫的郑先生来到市建局和居委会,要求以配偶的身份继承杜阿婆的遗产。经多方核实,郑先生确系杜阿婆的合法丈夫,早在20年前就与另一女子另行结婚,存在重婚行为。多年来与杜阿婆毫无往来。于是,财产代管单位对郑先生的继承资格产生了怀疑,不承认他的继承权利。随之,郑先生诉至法院。
【律师说法】
根据《继承法》规定,导致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有下列情形: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入的;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重婚行为并不在此列,可见“重婚”不是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不能导致继承权的丧失;但在本案中,郑先生多年来与年迈的杜阿婆无来往,应该认定为一种遗弃行为,并且其重婚行为也给被继承人造成了很大的伤害,不应该确认其继承权。我国刑法规定了遗弃罪,具体是指对于老年、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虽然《继承法》没有规定遗弃行为的具体内容,但比照刑法,应该将对年老的人有扶养义务不扶养的行为认定为遗弃。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继承法意见》第九条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诉讼到入民法院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
第十条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
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遗产继承权可以随意放弃吗?
【典型案例】
2010年8月,刘三因生意周转需要向朋友胡某借款12万元,并约定半年内偿还。2011年3月,胡某催讨多次,但刘三却因生意亏损无力还债。2011年5月,刘三的母亲去世,遗有价值40万元的两套房屋。但是,刘三向姐姐书面表示,要求放弃继承权。胡某获悉此事后,要求刘三接受继承,以偿还欠款,但刘三仍放弃继承。于是胡某诉至法院。胡某认为,刘三放弃继承权的行为,目的在于逃避对自己债务的履行,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刘三则辩称,放弃继承权是继承法赋予公民的法定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干涉。
【律师说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放弃继承权行为的规定,刘三放弃继承的行为将导致不能偿还债务,因此这种恶意的放弃继承的行为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
《继承法意见》第四十六条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遗产纠纷案件的诉讼时间是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