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活动从来都是以人为主体的行为。所以经济学理论面对的是人,研究的是人的经济行为和经济活动。然而经济学理论的研究离不开一定的假设前提。其中最基本的假设就是关于人性的假设——“经济人假设”。
所谓“经济人假设”,就是认为人类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追求个人的经济利益。亚当·斯密第一次表露了经济人的含义,他在《国富论》中这样写道:每个人都在力图应用他人的资本来使其生产品得到最大的价值。一般地说,他并不企图增进公共福利,甚至根本不知道他所增进的公共福利为多少。他所追求的仅仅是他个人的安乐,仅仅是他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在这样做时,有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他去接近另一种目标,而这种目标一开始并不是他所追求的东西。只是在追逐他自己利益的过程中,他经常性地促动甚至促进了社会利益。而这种促进效果要比他真正想促进社会利益时所得到的效果还大。
主流经济学一直是以“经济人”作为人性的基本假设。这是因为它更多地接近现实。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的所作所为都或多或少地与自身利益有关。按照常理,人的行为后果如果按对他人、对自己有利有害来区分,可以有四种组合:利人利己、损人利己、损己利人和损人不利己。
在这四种情况中,有三种情况都是和利己相关的:
一是利人利己。如在市场交易中,交易双方彼此作为不同的所有者,带着不同的利益需求走到一起。卖者作为商品的所有者,通过出卖商品实现了商品的价值,获得了货币。买者作为货币所有者,通过用货币购买商品,获得了商品的使用价值。买卖双方的利益在交换中得到了实现,即任何一方在实现了自身利益的同时也使他人的利益得以实现。显然。斯密所言的经济人的自利行为属于这种情况。不过需要强调的是,在这种行为中,利己是出发点,是前提,而利他是结果。
二是损人利己。即一个人从利己的动机出发,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把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实现建立在侵犯别人利益的基础上。比如,商家在销售产品时以次充好、假冒伪劣等。
三是损人不利己。如一个人通过违法犯罪既侵犯了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同时自己也自食恶果,付出惨痛的代价。在这种行为中,一个人实质上仍是将利己作为出发点,只是手段恶劣,才导致了不利己的后果。
在以上四种情况中,还有一种情况是损己利人,即完全的利他行为。这种情况在现实中有,但是很少见。
的确,也正是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我们的社会才产生出人与人之间广泛的联系,并形成一定的利益关系和矛盾,以及产生协调解决矛盾的原动力。社会也才由此而发展,由此而进步。于是,我们不难发现,“经济人”的假设是符合人的本能属性,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追求个人利益是一个人的基本权利,我们必须承认这一点。
我国在过去计划经济时期,一方面受教条主义“左”的思想影响,一方面由于封建社会遗留思想痕迹,片面强调个人利益要服从整体利益,把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对立起来,严重侵犯了人们争取个人利益的权利,抹杀了人们努力工作的积极性,使整个经济的运行处于低效率状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追求个人利益的权利在相当大程度上得到体现,也促进了生产力的大发展。任何一个社会,如果追求个人利益的权利没有保障或被剥夺,谁又会真正去关心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呢?
社会只有在尊重和保障个人利益权利的基础上,才会产生永不停止的发展冲动和进步要求,人也才会向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目标迈进。所以必须设计安排和构建这样一个严格的制度,它既能充分反映经济人利己属性的基本要求,又要充分考虑“经济人”容易出现的损人心理和行为,从而使正当的个人利益得到激励和保护,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得到抑制和禁止,实现人们的个人利益、他人利益、社会利益的一致性。
简言之,我国在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一定要将“经济人”的利己属性与有效的制度设计结合起来,这样,市场经济才能有良性、持续、健康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