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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宪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本章涉及两大部分内容:

一是宪法的基本理论,包括宪法的概念、特征、实施等;二是我国宪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基本制度等。

(第一节)宪法概述

一、宪法的概念和特征

1.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标志。“宪法”一词在包括我国在内的东西方许多国家古代典章制度中都存在,但其词义与近代以来的宪法存在较大差异。世界各国古代“宪法”是指普通的法令、典章或皇帝的“诏令”、“谕旨”。而作为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产物的近代宪法,则是指规定民主制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证公民基本权利、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一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既具有根本法的意义,也具有部门法的意义。作为根本法的宪法与普通法律相比,具有自身的基本特征。

2.宪法的特征

宪法本质上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其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①从内容上说,宪法规定的内容具有根本性、原则性,涉及国家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根本性的规定如国家的根本制度和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基本政策等;原则性的规定如我国宪法规定的保护妇女儿童的权利等。

②从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说,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比一般法律的要求更为严格。

如我国宪法规定了不同于一般法律的特殊修改程序。我国宪法规定,有权提议修改宪法的主体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而依据宪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联名,都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都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而依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或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③从法律效力上说,宪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法律地位。如我国宪法序言中对宪法根本法地位的确认、对最高法律效力的确认。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宪法也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违宪是无效的。

第二,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是宪法的最基本的出发点。宪法确认公民的基本权利,并确立具体的保障制度,使公民在宪法的保障下获得幸福生活的基本环境与条件。

第三,宪法是宪制国家权力的根本规范。宪法确认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人权的有效保障。宪法确立了国家权力的来源和实现形式,规范国家权力的运行,保障国家权力在宪法设定的轨道上有序运行,防止国家权力可能出现的滥用现象。

二、宪法关系、宪法渊源和宪法分类

1.宪法关系

宪法能够与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并列,而具有部门法的意义。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即社会基本政治关系,宪法所调整的社会政治关系就是宪法关系。宪法关系的社会内容是特定的社会民主政治关系。

包括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国家机关与各民族、各政党、各社团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

宪法关系的要素,即宪法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宪法关系的主体一方必须是国家或国家机关;宪法关系的实质内容是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宪法关系的客体是宪法行为,包括公民的宪法权利行为和国家的宪法权力行为。

2.宪法渊源

宪法渊源是指宪法规范的表现形式。一般说成文宪法国家宪法规范的表现形式包括宪法典、宪法性文件、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及有关国家条约和国际习惯、宪法解释。宪法判例不构成我国宪法部门的渊源。关于宪法渊源主要介绍以下几种。

(1)宪法典

宪法典是成文宪法国家中最主要的宪法渊源。我国现行宪法典是1982年制定的,先后经过了四次修订,形成了31条宪法修正案。宪法修正案也是宪法典的组成部分。

(2)宪法性文件

宪法性文件是指有宪法规范存在于其中,但在形式上不具备最高法律效力及严格制定和修改程序的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我国的宪法性文件如民族区域自治法、组织法、选举法、国籍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等。

(3)宪法惯例

宪法惯例是指在国家长期的政治生活中所形成的,涉及国家根本问题,调整相应基本社会关系,为社会普遍承认和遵循的,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的习惯和传统。宪法惯例是非正式法律,在宪法文本和修正案中均没有明文规定,当然也不具有法律的一般特征,不具有法律效力。宪法惯例是改变和补充宪法的一种有效方法。它也是立宪和立法的基础。如我国每年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时,政治协商会议也同时召开,政协委员可以列席人民代表大会,这在法律上并没有根据,即属于宪法惯例。

3.宪法分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宪法可以做以下划分。

(1)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这是从宪法的表现形式上对宪法所做的分类。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可以由一个或多个法律文件组成,我国宪法是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是指不具有统一法典形式,而以国家一般法律、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形式出现。英国宪法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

(2)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这种划分的标准是依据制定的机关和程序有无严格规定。刚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或程序与一般法律相比更为严格的宪法。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是刚性宪法。柔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的机关或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不成文宪法都是柔性宪法。

(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这种划分的标准是依据制定宪法主体的不同。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或以君主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如我国1908年的《钦定宪法大纲》。民定宪法是由议会、制宪会议、公民投票表决方式通过的宪法,以民主政体为价值追求,奉行人民主权原则。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宪法属于此类。协定宪法是指由君主和国民或代表国民的机关共同协商制定的宪法。

(4)资本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

这是依据国家性质不同所做的划分。当今世界并存着两种社会形态,必然存在两种不同性质的宪法。

三、新中国宪法制定和修改的历史

1949年9月23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简称《共同纲领》。这是新中国宪法史上第一个较完备的新民主主义性质的宪法。总计7章60条。其基本内容:一是规定了新中国的国家政权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二是确认了新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权的组织形式,规定“国家最高政权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三是规定了新中国人民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如依法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四是新中国经济、文化、教育、民族、外交政策的基本原则。《共同纲领》对新中国人民民主政权的巩固和建设,对新中国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对新中国的发展建设起了重大的作用。

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195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条款比《共同纲领》增加了近一倍。1954宪法肯定了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的原则,用根本法的形式巩固了人民革命的成果和新中国成立以来政治、经济上的新成就。

随着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及阶级关系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但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使中国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陷入长期混乱之中,在此背景下,1975年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存在着严重缺点和错误的1975宪法。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1978宪法,宪法确定了新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任务,在国家机关的机构和职能方面做了许多新规定,但仍没有完全摆脱“左”的思想的影响。如规定公民“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等,这显然是错误的。此后,虽经1979和1980年两次进行修改,但仍存在较多的缺陷。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1982宪法,这是新中国颁布的第四部宪法,是我国现行宪法。全文总计4章138条。1982宪法继承和发展了1954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法。此后,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全国人大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先后四次以修正案的形式对1982宪法的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这样既保证了宪法的稳定性,又使我国宪法规范同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学等实际保持一致,特别是第四次宪法修正案,确立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把党的十六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把我们在实践中取得并证明是成熟的重要认识和基本经验写入宪法,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精神,反映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愿望,使我国宪法更完善,更符合我国的国情,更反映时代精神。

四、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

宪法的指导思想是宪法的灵魂,决定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发展方向,决定和影响其他法律的内容,也决定和影响国家经济发展、政治稳定、文化教育和思想道德的发展方向。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是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的,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精神。1982年我国宪法确立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即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此后,1999年和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分别确立了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这样贯穿整个宪法的指导思想就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二)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宪法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根本意志和利益,既是立法活动的指针,也是公民行为的准则。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①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主权,即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并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②基本人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要求宪法的制定和实施必须确认和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我国在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24条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③权力制约原则。权力制约原则作为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目的是通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保障人民主权原则的实现。权力制约原则在我国宪法中表现为监督原则。

④法治原则。法治是指按照民主原则,使国家事务制度化、法律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状态。法治原则的核心思想是依法治国,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享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

五、宪法的作用

我国宪法是一部符合中国国情的好宪法,在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宪法保障了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促进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推动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促进了我国人权事业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略,而宪法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如果没有宪法,依法治国也就无从谈起。宪法具有一般法律的作用,如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等,但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相对于一般法律,宪法作用具有根本性、决定性、指导性和相对稳定性的特点。

我国宪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确认和巩固作用。宪法确认和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确认、保护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巩固和发展。

②限制和规范作用。宪法限制和规范国家权力,规范并保障国家权力的正常运行,一切国家权力、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都是依据宪法而产生的。一切国家权力的运行,也必须以宪法为依据,在宪法设定的轨道上有序运行。

③宪法为普通法律的制定提供依据,为依法治国确定了最根本的原则。

④确认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宪法是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人民通过宪法使自己的基本权利得到最明确的确认和最有效的保障。

⑤调整国家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

(第二节)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

1.国籍和公民

国籍是一自然人被确定属于某国家成员的法律上的资格。取得某一国籍的自然人不仅要享有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而且也承担履行该国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该自然人的合法权益也受所属国家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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