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盈利也需共担风险——合伙制企业
合伙制也是一种较为古老的企业形态,由于它与单一业主制企业的区别,使其成为继其后发展起来的股份制企业的原始形式。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合伙制企业并不是在单一业主制企业失去其在经济生活中的主导地位后才出现的,它作为一种较为古典的企业形态而与单一业主制企业并存。
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资者共同出资兴办的企业。这种企业一般通过合同来规定投资者的收益分配方式和亏损责任。合伙制企业的财产为合伙人的共有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制企业的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债权人有权对合伙人中的一名或数名直至全体同时或先后行使债权,要求其偿还全部的债务。
与业主制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相比,合伙制企业具有以下特征:
(1)合伙协议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合伙协议是处理合伙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内部法律文件,仅具有对内的效力,即只约束合伙人,合伙人之外的人如欲入伙,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在合伙协议上签字。所以,合伙协议是调整合伙关系、规范合伙人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处理合伙纠纷的基本法律依据,也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这就是合伙的契约性。当然,合伙协议的订立方式既可以是书面协议,也可以是口头协议,但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合伙人之间未订立书面形式的合伙协议,但事实上存在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事实上的合伙营业,仍然视为合伙。
(2)合伙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出资是合伙人的基本义务,也是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前提。合伙出资的形式丰富多样,合伙人除了以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和知识产权四种方式出资外,还可以劳务、技术、管理经验、商誉等方式出资,只要其他合伙人同意即可。合伙人之间是风雨同舟、荣辱与共的关系,合伙人的目的都是为了营利。
(3)合伙人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合伙人既可按对合伙的出资比例分享合伙赢利,也可按合伙人约定的其他办法来分配合伙赢利,当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合伙人还需以其他个人财产来清偿债务,即承担无限责任,而且任何一个合伙人都有义务清偿全部合伙债务(不管其出资比例如何),即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制作为一种联合经营方式,在经营上具有的主要优点有:一是出资者人数的增加,从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企业资金受单个人所拥有的量的限制,并使得企业从外部获得贷款的信用能力增强、扩大了企业的资金来源。这样不论是企业的内部资金或外部资金的数量均大大超过单一业主制企业,有利于扩大经营规模。二是由于风险分散在众多的所有者身上,使合伙制企业的抗风险能力较之单一业主制企业大大提高。企业可以向风险较大的事业领域拓展,拓宽了企业的发展空间。三是经营者即出资者人数的增加,突破了单个人在知识、阅历、经验等方面的限制。众多的经营者在共同利益驱动下,集思广益,各显其长,从不同的方面进行企业的经营管理,必然会有助于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然而,合伙制企业也存在与单一业主制企业类似的缺陷。一是合伙制对资本集中的有限性。合伙人数比股份公司的股东人数少得多,且不能向社会集资,故资金有限。二是风险性大。强调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使得任何一个合伙人在经营中犯下的错误都由所有合伙人以其全部资产承担责任,合伙人越多,企业规模越大,每个合伙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合伙人也就不愿意进行风险投资,进而妨碍企业规模的进一步扩大。三是合伙经营方式仍然没有简化自然人之间的关系。由于经营者数量的增加,在显示出一定优势的同时,也使企业的经营管理变得较为复杂。合伙人相互间较容易出现分歧和矛盾,使得企业内部管理效率下降,不利于企业的有效经营。
如今,合伙制企业在经济活动总量中仅占相当小的一部分。其原因在于合伙制的缺点不适合大企业的形式,最主要的缺点就是无限责任。如果你在合伙制企业中的份额是1%,而企业失败了,那么你应该赔偿1%的亏损,而其他合伙人应赔偿99%。但是,如果你的合伙人无力偿还,你可能被要求支付所有的债务,这会使你倾家荡产。
无限责任的风险和筹集资金的困难解释了合伙制为什么总局限于农业和零售商业这类小型的、个人的企业。在大多数情况下,合伙制显然具有太高的风险。
合伙是一种古老的商业组织形态。欧洲中世纪,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合伙经营日益普遍,合伙形式也得到了新的突破,合伙的团体性质得到了增强。到了近现代,虽有公司这一萌生于合伙的营利性法人组织的出现,但合伙并未因此退出历史舞台,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合伙因其聚散灵活的经营形式和较强的应变能力,仍成为现代联合经营所不可缺少的形式之一。
发达市场经济中的企业主体形式——公司制企业
公司是一种企业组织的形式,公司具有独立的合法身份,实际上是一个“法人”,它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购买、出售、借钱、生产商品和提供劳务,以及签订合同。另外,公司享有有限责任的权力,在公司里,每一个所有者的投资都严格现定于特定的数量。
18世纪后期,由于蒸汽机的出现,发生了工业革命,此时的生产活动表现为机器生产,大规模生产的工厂制度亦随之产生。在这一时期,技术革新的浪潮席卷了所有的手工工场,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其产品的成本也在不断地下降,大企业把它的小竞争者从市场中逐渐地排挤出去,从而使失业的手工业者沦为雇工。现代意义上的公司制企业亦随之兴起。
1 9世纪中期,由于市场的扩大和技术的进步,在利润的驱使下,公司走上了大规模扩张的历程。在石油、钢铁、汽车等需要巨额固定资产投资的行业中,逐渐产生了一些巨型企业。由于这些巨型企业动辄需要数亿美元、数十亿美元甚至数百亿美元的资本,几乎没有人能拥有这样一笔巨款,即使有人拥有这笔巨款,也可能不愿意冒如此大的风险。承担有限责任并拥有高效管理体制的公司制企业,便为吸收大量的私人资本并且分散投资者的风险提供了一种平台。
美国的一些巨型公司,如通用汽车公司、IBM公司、波音飞机公司等,成千上万的人拥有其股份,其中没有一个人拥有较大的份额,是一种标准的大众持股公司。在大型公司中,所有权的分散程度已经达到了惊人的地步,在中型公司中也达到了相当可观的程度,并且,一般来说,公司规模越大,其所有权就越分散。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公司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就是说,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两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对于我国此条法律规定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公司法不认可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等其他的公司形态;不能创设其他公司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指不通过发行股票,而由为数不多的股东集资组建的公司(一般由2人以上50人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其资本无需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在出让股权时受到一定的限制。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董事和高层经理人员往往具有股东身份,使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分离程度不如股份有限公司那样高。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状况不必向社会披露,公司的设立和解散程序比较简单,管理机构也比较简单,比较适合中小型企业。
股份有限公司是把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的公司,又分为在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和非上市的公司。股东一旦认购股票,就不能向公司退股,但可以通过证券市场转让其股票。这种组织形式比较适合大中型企业。
因此,公司的核心特征如下:
(1)公司的所有权属于那些掌握了公司普通股的所有人。如果你拥有一家公司股份的10%,那么,你就拥有10%的所有权。上市公司在股票交易所,如沪深股市交易所得为估价。大型公司的股票在那里交易,国家的大部分风险资本在那里投资。
(2)从原则上来讲,股东控制他们所拥有的公司。股东按照他们所拥有的股份比例分取红利,他们选取董事会,对许多重要问题进行表决。但不要认为股东能在企业经营中起显著的作用。实际上,大公司的股东并不能真正控制公司,因为他们太分散,不能左右拥有实权的经理们。
(3)公司的经历和董事会拥有制定公司决策的合法权利。他们决定生产什么和如何生产。如果有其他公司想要接管公司时,他们决定是否出售公司。简单地说,股东拥有公司,但经理经营它。
在市场经济中,为什么公司占主导地位呢?很简单,因为它是最有效从事经济活动的方式。公司是一个可以从事经济活动的“法人”。市场经济的要求决定了市场主体必须拥有明晰界定的财产权,而且必须是独立的、平等的。法人制度以其独特的性质使法人在市场经济中充当了主要的角色。公司作为法人的一种形态,其特质完全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这必然使公司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并且,由于公司自身的优点,使其成为最典型的企业法人而在市场经济的主体中居于重要地位。与其他市场主体相比,公司的优点显然表现在:
(1)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决定了对公司投资的股东既可满足投资者谋求利益的需求,又可使其承担的风险限定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增加其投资的积极性。
(2)公司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股票、债券,在社会上广泛集资,便于兴办大型企业。
(3)公司实行彻底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提高了公司的管理水平。
(4)公司特有的组织结构形式使公司的资本、经营运作趋于利益最大化,更好地实现投资者的目的。
(5)公司形态完全脱离个人色彩,是资本的永久性联合,股东的个人生存安危不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因之,公司存续时间长稳定性高。
公司企业属法人企业,出资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是现代企业组织中的一种重要形式,它有效地实现了出资者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分离,具有资金筹集广泛、投资风险有限、组织制度科学等特点,在现代企业组织形式中具有典型和代表性。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及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公司企业已经成为我国企业组织形式的主体。
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委托经营
委托经营是指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预先规定的合同,对委托对象进行经营管理的行为。委托经营的内涵是企业的委托代理,主要以企业产权及其经营权为对象,由受委托人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目的是不断发展和壮大企业,提高企业的赢利能力。
委托经营成为可能的最基本条件是:所有者即委托者不能够或者没有必要亲自主持经营,从而把经营权让渡给经营者即受托者。比如一个国有或集体所有的企业,所有者都是一个群体,为了实现经营目的,他们就必须把自己经营企业的权利进行让渡,即让渡给经营者。
现代的公司制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出现了分离,公司不得不选拔有能力、有技术的专业经理人为公司的股东服务,来更好地实现股东价值及公司价值的最大化,这时就形成了股东与经理人员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在委托—代理关系下,经理人员(代理人)的目标与股东(委托人)的目标并不是完全一致的,股东的目标是企业价值最大化;而经理人由于不是公司财产的所有者,他们拥有的只是人力资本,即“管理才能”,他们往往并非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标,而是要努力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现代企业中的委托经营问题具体表现为:由于经理人员不能获得自己努力工作的全部收益,他可能在工作中不会发挥全部的努力;经理人员会力争提高自己的薪金和奖励,增加自己的闲暇时间,追求豪华的办公室和高级专用轿车,从而显示自己的威望、权力和地位;甚至,经理人员会以低价将企业的资产出售给自己所拥有或控股的其他公司等。
由于股份公司中委托-代理问题的存在,亚当·斯密在他的经济学奠基之作《国富论》中,他认为分散的所有权是不可能创造有效率的经营活动的。现代经济学又是如何解决企业中存在的委托-代理这个问题的呢?
(1)所有权解决办法
解决委托代理问题的最显而易见的办法是企业的所有者把经理管理的企业出售给他。作为所有者,经理将有适当的激励:如果他努力工作,就能获得相应的回报。然而,一般来说,经理没有足够的资金来购买企业,而且即使有,他也不一定愿意购买。因为所有者的收入不仅取决于自身的努力,而且也取决于变幻莫测的市场,因而作为所有者的收入可能比薪水收入的变化幅度要大得多,经理可能不愿意冒这样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