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龙县建县虽迟,但兵役制度建立较早且名目繁多。秦、汉至明、清期间,境内曾先后实行过征兵制、募兵制、府兵制、世兵制等类型兵役制度。民国时期,实行北洋政府的募兵制和国民政府的征兵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兵役制度不断改进,在志愿兵役、义务兵役的基础上,实行了以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第一节)清及清前兵役
一、秦汉征兵制
秦汉时期,黄龙辖地分属夏阳、定阳等县。秦汉两朝主要实行郡县征兵制,凡适龄男子均服两年兵役,役期及役次一般根据战争需要而定。由于秦始皇无限制地滥用民力,兵士长期在外征战,社会经济基础严重破坏,征兵制度变为强征硬抓。西汉初年实行休养生息,社会经济得到恢复,国家控制的编户齐民增多,征兵比较顺利。汉武帝时,兵连祸结,征战不绝,兵源日见枯竭,国家不得不采取募兵制,以佐征兵不足。至西汉末年和新莽时期,社会动乱不已,征兵制巳难以实施,募兵制日渐流行。东汉统治者开始实行征募并行的兵役制度。至东汉末年,州郡官长自行招募组建军队,豪强地主乘机扩大私人武装,募兵制已成为主要兵役制度。
二、隋唐府兵制
隋唐时采用府兵制。府兵制是一种寓兵于农、农兵结合的兵役制度。府兵21岁人伍,60岁免役,平时参加农业生产,闲时操练,轮流保卫京师或戍边,战时应征参战。唐玄宗年间,均田制遭到破坏,农户大量逃亡,加之战事频繁,府兵征战多逾期不归,征发府兵已难以进行。
三、北宋募兵制
北宋时,兵员就地征募。招募对象主要是灾民、营伍子弟、土民、囚徒及平民。
四、明代军户制与清代世兵制
明代实行军户制。以军卫法部署全国军队,在各省度其要害设立卫所,以卫所维系军籍,以军士隶于卫所。这些卫所实行军民分籍的军户制,军户归属军籍,并世代承担兵役义务,非经朝廷开豁,不得随意更籍。正统末年以后,军户制废弛,募兵制逐渐成为主要兵役制度。
清代驻县境的清军实行世兵制。清律规定:编入八旗的人称“旗人”,属某旗即为某旗人,子孙后代皆以旗为籍,按旗注册;旗兵为旗人世袭,父死子代,世代为兵,非旗人不得入籍;一旗之内也不能随意跳越;上三旗与下五旗、满蒙八旗与汉军界限森严。
(第二节)民国时期兵役
一、募兵制
北洋军阀及南京国民政府统治初期,黄龙地域分属周边各县,驻军复杂。各军实行募兵制,扩充实力。招募对象多是一些被遣散的闲官散勇和无业者,他们因连年战乱,就业困难,便以吃粮当兵为生计,待机收编或应招。
二、征兵制
1933年,国民政府颁布了第一部《兵役法》。1937年,国民政府颁布《战时募兵编制办法》后,征兵制才正式实施。由于抗日战争时期黄龙垦区的居民多是来自抗日沦陷区,国民党陕西省政府没有给黄龙垦区分配过征兵任务。1944年,蒋介石指令组织青年军,同年11月,黄龙设治局组织动员了九名在职青年参军,入伍后编入昆明伞兵部队。
(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兵役
一、兵役制度演变
(一)志愿兵役制
1954年以前,黄龙县实行志愿兵役制。这一时期,军队的兵员补充主要通过政治动员来实现。动员参军的做法是:通过全县各级党政组织和人民政府训练基层骨干,统一思想,弄清政策,明确任务和方法;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动员教育,使群众懂得保卫新生政权,抗美援朝、保家卫国的重要意义,掀起自愿报名参军热潮;政府对军、烈属的生产和生活给予妥善安排及优待,形成“一人参军,全家光荣”“革命军属,人人尊敬”的良好风尚。
1950年抗美援朝期间,黄龙县有50名青年自愿参军,次年又有70名青年参军,大部分被编人中国人民志愿军,赴朝作战。
(二)义务兵役制
1955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正式颁布,全国实行义务兵役制,规定公民在一定年龄内必须履行一定期限的服役。
义务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两种,18-22岁的男性公民都应按规定服现役,女性公民根据部队需要也可被征集服现役。现役征集一般情况下一年一次,征集的人数、时间和要求,依照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命令执行。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也可以征集未满18岁的男女公民。每年9月30日前,所有适龄男性公民要按照县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县兵役机关根据《兵役法》关于应征、缓征、免征或不得服役的规定,从登记的适龄男性公民中选定当年的应征对象。应征公民按县兵役机关的通知,到指定地点参加体检,体检合格后,进行政治审査(即政审)。体检和政审合格后,县兵役机关再优中选优,确定服役的人员。服满现役一般应退出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和个人自愿,少数可超期服役1~2年。
由于黄龙人口较少,从1963年义务兵役制开始在黄龙县实施到2005年,42年间共征集新兵1510人。
(三)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军队武器装备现代化程度的提高,部队的专业技术越来越复杂,需要保留一部分技术骨干在部队继续服现役。1978年以前,采取超期服役的办法,保留部分骨干。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关于兵役制度问题的决定》,全国开始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将部分超期服役的义务兵改为志愿兵。根据兵役制度的这一重大改革,驻黄龙县各部队开始改选志愿兵。服现役满5年,已成为专业技术骨干,由本人申请,经师以上机关批准,可选改为志愿兵。志愿兵从选改之日算起,一般限役8~12年,年龄不超过35岁。军队如有特殊需要,志愿兵本人有志愿者,经军以上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服役期。志愿兵实行工资制与供给制相结合的制度,除免费按义务兵标准供应伙食和被装外,另按不同级别发给工资。志愿兵退出现役后,由原征集县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四)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
1955年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的最初三年,陕西就曾抓过预备役建设,黄龙县根据上级指示,认真开展了预备役登记和训练工作。1957年6月,中央军委发出《关于改进民兵工作的指示》,决定将民兵与预备役合二为一。1958年大办民兵师,预备役制度废止。
1984年5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决定实行以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此后,黄龙县根据《兵役法》规定,将年届服兵役而未入伍的公民编人预备役,随时准备根据需要应征人伍。依照《兵役法》,将预备役士兵编人民兵组织,基干民兵服第一类预备役,普通民兵服第二类预备役。使预备役与民兵组织有机结合起来。全县还恢复预备役军人的登记统计工作,开展了在校学生军训。
二、兵役机构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黄龙县兵役工作以县兵役机关为主,依靠党、政、军各部门密切配合的方式进行。县人民武装部作为县委的军事部兼政府的兵役机关,负责承办本县的兵役工作。从1949年黄龙县解放到2005年,黄龙县兵役机构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1949-1950年
这一阶段的扩兵动员工作,由党、政、军有关部门组成的临时扩兵机构,作为县委的临时性中心工作突出进行。县政府设人民武装科,具体办理扩兵动员工作事务。1950年黄龙县突击动员50名青年参加志愿军。
(二)1951-1962年
1951年5月,根据中共中央、中央军委颁发的《关于各级人民武装部的组织和编制问题的决定》,黄龙县人民武装部成立后,负责辖区的兵役工作。这一时期,黄龙未征集新兵,县人民武装部(兵役局)主要是配合政府做好复员转业和退伍军人安置工作。
(三)1963~2005年
从1963年起,黄龙县进行义务兵征集。县人民武装部负责本县兵役工作,同时在人民公社配备专职人民武装干部。1980年,黄龙县各公社建立了人民武装部。1984年人民公社改称乡(镇)人民政府后,人民公社武装部改为乡(镇)人民武装部,负责本区域的兵役工作。1986~1996年,县人民武装部改为地方建制期间,兵役机关的性质、任务未变。1996年4月,县人民武装部收归军队建制后,负责组织实施每年一度的征兵工作。
三、义务兵征集
(一}兵员条件
1.年龄规定及服役期限
1955年《兵役法》规定,当年6月30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服兵役,未满18岁的青年自愿报考军校者,不受现役征集年龄限制。1984年《兵役法》规定,当年12月31日前满18岁的男性公民为征集对象,当年未被征集者,在22岁以前仍可被征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和个人志愿,也可征集当年未满18岁的男女青年。黄龙县历年征兵是根据省、市(地区)兵役机关的指示,来规定当年应征对象。义务兵役制实施后,兵员服役期限曾作过几次较大变动,陆军一般2~4年,空军3~6年,海军4~6年不等。(具体见表7-1)
2.政治条件
征集兵员的政治条件随着国家政治形势和中央各时期方针政策的变化有所不同。1963-1978年,黄龙县新兵政治条件注重阶级成分和社会关系。1978年以后,兵员政治条件注重应征公民的现实表现,规定出身非劳动人民家庭的革命青年和台湾省籍青年,只要本人表现好,都应一视同仁予以征集。1978年10月,公安部、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联合颁发《关于征集兵员的政治条件的规定》,对新兵的政治条件增加了三个方面的内容:非劳动人民家庭出身的革命青年,本人历史清白、思想政治表现好、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者亦可征集;对符合征集条件的台湾省籍青年一视同仁;直系亲属或对本人影响较大的旁系亲属参加过林彪和王洪文、张春桥、江青、姚文元两个反革命集团阴谋活动,或有其他重大政治问题正在受审者,暂不征集。1979年1月,中共中央在《关于地主、富农分子摘帽和地主、富农子女成分问题的决定》中指出:摘帽的地主、富农分子享受人民公社社员待遇,其子女在入学、参军、人党、招工和分配工作等方面,主要看本人的政治表现,不得歧视。1990年10月,公安部、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颁发《关于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的规定》明确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必须是: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军队,政治历史清楚,决心保卫祖国、保卫人民和平劳动而英勇奋斗的适龄青年。凡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严重,对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不满的;组织参加反革命集团和其他非法组织,组织或参加、支持非法集会、游行、静坐、罢工、绝食、罢课的;向非法组织或国外、境外人员泄露党、国家和军队的机密以及提供、出卖情报的;与国外、境外政治背景较复杂的亲友关系密切,政治上可疑的;笃信宗教、参加宗教组织或会道门组织并进行活动的;文身图案和所刺“字”“点”,带有政治性问题或属于犯罪团伙标志的,或者文身、刺字、刺点部位有碍军容的;被判过徒刑、拘役、管制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因违法犯罪正在侦查、起诉、审判而未出结果的,以及政法部门正在侦查、控制的犯罪嫌疑人;被依法劳动教养、少年管教、收容审查过,或者在机关、企事业、学校等单位被开除公职、厂籍、学籍以及被开除党籍、留党察看、开除团籍的;父母亲或其他抚养者中,有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被开除党籍、公职、劳动教养,以及有严重问题尚未查清结论,而本人不能正确对待或有包庇、报复行为的,等等,一律不能征集服现役。1996年10月,公安部、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对“警卫部队特种政治条件兵”的新兵政治条件,也作了明确规定。针对新时期形势的变化,2004年10月,公安部、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颁发《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对政审条件作了进一步明确。
3.身体条件
实行义务兵役制初期,兵员身体条件要求较宽。1959年以前,要求男性新兵身高在1.50米以上。1963~1985年,要求身高在1.55米以上。1986年以后提高到1.6米以上。女性新兵身高,1979年以前要求在1.5米以上,1980年提高到1.55米以上。1991年要求男性新兵身高在1.62米以上,女性1.58米以上。对新兵的体检要求越来越细、愈来愈严格,对不同兵种人员身体条件也提出不同要求。
4.文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