烤火费:每人每天发炭1斤,伤病员每人每天发炭2斤。游击队不发烤火费。烤火费以3个月时间计算。
路费:长途行军10人以上者不发,10人以下者除应领粮票、菜金外,每天加发伙食费一倍。
负伤费:一等伤员,每次发16万元;二等伤员,每次发12万元;三等伤员,每次发8万元。
俘虔遣散费:送出边区以外的俘虏每人发给路费3万元。
预备费(包括赔偿、带路、招待等):每团每月500万元(地方兵团月200万元);一个旅直按两个团计算;一个纵直按三个团计算;野战军直按六个团计算;分区司令部按一个团计算;游击队不发预备费。
修械费、侦察费、战备费,由各主管机关按实际情况做决算报销。
埋葬费:在医院牺牲者,每人棺材一副;战场牺牲者,实报实销。
输血费:各级医院组织的输血队和旅、纵的输血队各为10人,随军医院为伤员的3%,后方医院为伤员的5%组成,输血队人员伙食标准与伤员同。
被服:单衣每人每年2套;棉衣每年1套(地方部队补充15%)。棉被,新兵、解放兵每人发1床,野战军老战士补充35%,地方部队补充20%。哨衣,每连发2件。
鞋、袜、手套、毛巾:每人每年单鞋6双(地方部队4双)、草鞋2双,棉鞋每年按总人数的20%发;袜子,每人每年布袜2双(地方部队1双);手套,每人每年1副(地方部队发50%);棉脚套,由医院发给10%;毛巾,伤员中没有毛巾者,发土布1.5方尺。
血被:后方医院,每个伤员发一床;野战、兵站医院按收容量的70%配发;随军医院(纵队)发收容量的30%。
血衣:前方医院发25%(上身15%,下身10%),后方医院发50%,兵站医院发60%。
装备:绑带,每人每年1副(游击队发50%);米袋,每人每年2条(地方部队补充50%);挂包,按人数补充30%(地方部队补充15%);步枪背带,补充10%(按步枪数计);机枪背带,每年每挺3条;子弹带,步枪每年每支1条;炸弹带,每人每年1个;轻、重机枪衣,补充80%(地方部队补充25%);各种炮衣(掷弹筒在内),每年补充80%;油布,按驮电台、文件、弹药、炮、经费、医疗器材的牲口数补充80%(地方部队按牲口数补充50%)。
(四)军械
1948年,驻黄龙野战军各部在供给部增设了军械部门,编配了人员,分管枪械弹药临时押运、检查、记账,有时参加打扫战场、收集部分物资。而大部分弹药的转运、收发数目的掌握,主要由兵站部负责。西府战役后,军械部门改属运输部。此后,军械人员不仅直接参与弹药运输保管、枪械弹药转运中的组织、配备及数字的统计掌握,还主持枪械弹药的分发接收与筹划补给等项工作。
(五)交通运输
1947年3月19日,西北解放军在完成掩护中央和边区党政军机关及群众的疏散任务后,撤出延安,与国民党军胡宗南集团周旋于陕北。9月,联勤司令部兵站部根据局部反攻作战需要,开设七个办事处。第六办事处在瓦子街紧靠公路设一个分站,并与前方野战部队相连,方便对作战部队的各项运输保障。
1948年3月,黄龙县全境解放后,西北野战军在黄龙县境设立12个兵站,分别是:曹店兵站、小寺庄兵站、洪福梁兵站、靳家原兵站、石堡兵站、白马滩兵站、圪台兵站、崾蛤兵站、三岔兵站、孙家沟门兵站、屈家沟兵站、泄湖兵站。站长由部队任命,每站配备3~5人,任务是接待过境零星军人,供其食宿,管理军需物资。1949年,随着解放区的扩大,战争的需要,兵站移往关中。
(六)医疗卫生
1948年2月,为适应作战需要,便于指挥,西北野战军卫生部组建。西北野战军驻黄龙期间,各纵队均设有卫生部,并有纵队医院,各有两个卫生所,另各设直属卫生所。各旅卫生部,各设收容所两个,各旅设卫生所一个。各团设卫生队,各营设卫生班,各连设卫生员。在战地救护、伤员护送和伤病员的治疗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军队后勤
一、经费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黄龙县人民武装部的经费由人员工资和办公经费、民兵事业费、兵役费四个部分组成。干部、战士、在编职工工资、津贴和办公费由上级后勤部门按月拨给(1987年至1996年4月,由县财政局拨给);民兵事业费由上级司令部根据本县民兵组织和军事训练任务,每年一次或分批拨给;兵役费由县财政根据当年兵员征集数量和实际需要拨给。县人民武装部、民兵(营)连、武警、消防中队的营房、办公费用均由县财政解决。
二、津贴与工资
1951年县人民武装部建立后,根据中央军委《关于干部评级工作指示》,对排以上干部进行等级评定。县人民武装部由排到团共分四等九级。四等是排、连、营、团;九级是副排、正排、副连、正连、副营、正营、准团、副团、正团。具体情况见表6-4。
1955年1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副排以上军官实行薪金制。工资标准为级别薪金加军龄补助、多子女补助。军龄补助的标准:5~10周年补助级薪的10%,10-15周年补助级薪的15%,15-20周年补助级薪的20%,20~25周年补助级薪的25%,25周年以上补助级薪的30%。为缩小上下级之间的薪金差别,自1956年7月起,对副排至正团级军官的薪金进行了调整,其中副连至正团级军官的薪金各增加了5元,正排增加6元,副排增加9元。1960年10月,又对正营级以上党员干部实行减薪,正营减1.5元,准团、副团、正团各减2元。
1965年,为使部队干部的薪金标准与国家机关行政干部的工资标准大体取得一致,根据中央军委关于修改军队工资标准的通知,黄龙各军事机构干部的职级套改国家的行政级别,按所规定的级别发放工资,并取消了军龄补助金。调整后军队干部的工资平均下降了15.93%。具体情况见表6-5。
1980年,全军工资改革委员会鉴于部队工资制度存在着干部提职不提级、职级悬殊较大、干部工资水平偏低、平均工资不断下降的问题,经中央军委批准,自1980年第二季度起,实行职务工资占30%与现行级别工资占70%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全县各军事组织的干部工资随之进行了调整。1985年工资改革,适当加大了职务工资比重,实行军龄津贴,使军队干部工资改变为职务工资占58%、级别工资占36%、军龄工资占6%。这次工资改革虽较前合理,但从军队实际平均工资水平看,改革后团以上干部仍低于1955~1965年间的工资水平。
1986年4月,县人民武装部干部按地方党政干部套改工资加人武工作津贴,干部工资平均减10%。1988年10月,恢复解放军军衔制度,对军官薪金制度作了新的规定,现役军官薪金由职务薪金、军衔薪金和军龄薪金三部分构成,以职务薪金为主,取消了原行政级别工资。1996年4月,县人民武装部收归军队建制后,留任的原人武干部,从恢复军衔之日起,按干部的相应职务确定军衔,评定工资,再按军队历次调职增资标准加以调整。随着部队工资改革,军官工资也相应地得到提高。
志愿兵(专业军士)实行工资制与供给制相结合的制度,除由国家免费供给伙食费和被装外,另按级别发给工资。1978年10月,志愿兵每月工资标准为:一级37元,二级45元,三级56元,四级66元,五级76元,六级89元,七级101元,八级113元。凡服役满6年的战士,按照志愿兵的条件需要继续服役改为志愿兵时,一般定为一级。以后级别调整,在全军干部级别调整时统一进行。个别有特殊贡献的,可高定一级和提前晋级或越级晋级。
战士的津贴费,1952~1954年,班长每月7元,士兵每月5元。1955年以后,正副班长每月11~14元,士兵6元。1966~1973年,战士津贴费在服役期间的第一年每月6元,第二年7元,第三年8元,第四年10元,第五年15元,第六年20元。七年以上评定等级,分为1~6级津贴费,每月分别为25元、30元、35元、42元、48元、54元。从1977年7月起,战士服役1~6年的津贴费仍按以上标准。从第七年起到第十一年分别增加26元、32元、38元、44元、50元。1979年,战士津贴费各增加1元。此后,每年随着部队工资改革,战士津贴费相应有所增加。1986年以后,黄龙县人民武装部再未有战士编制。
三、军需给养
(一)被装
县人民武装部和驻军的被装,按暖温带标准配发,每年分夏、冬两次统-发放。供应数量和质量,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逐步改善和提高。1954年以前,干部战士穿着50式军服。从1955年10月起开始配发55式军衔服装。I960年规定人民武装部尉官棉衣三年两套。1965年取消军衔制,随即废止55式军服,配发65式军服,全体官兵一律改戴解放帽,缀全红五角星帽徽和全红领章。1973年5月全军换装,涤棉换纺布军服,质量和穿着性能均有较大提高,县人民武装部、县中队官兵统一着71式军服。1985年5月换装成85式军装,其用料、服饰方面都有一定的改善。1986年5月县人民武装部改为地方建制后,人武干部仍按解放军陆军制服配发,但佩带人武工作专业符号。1996年4月县人民武装部收归军队建制后,人武干部统一成为现役军人,对号配发87式军装和军衔。2000年5月1日开始,陆续将99式长、短袖制式衬衣和贝雷帽配发给驻军官兵。
为保持人民军队艰苦奋斗的传统,节省国家经费开支,减轻人民负担,县人民武装部和驻军,从20世纪50年代初起,根据上级要求,建立健全领新交旧制度。I960年起,凡发给军官的棉大衣、单帽、大檐帽、绒帽及各种工作服、公用服装均进行收缴。每年收旧率达到98%。1985年全军换装后,取消了领新交旧制度,以上配发物资均长期使用。
新兵被装发放,根据新兵所去不同气候区,发放不同品种和数量的被装。1990年以后新兵被装供应规定,冬季入伍新兵,县人民武装部发给作训帽一顶、冬作训服一套、绒衣一套、衬衣一套、长衬裤一条、棉被褥单(海勤发宽被褥单)一床、背包带一付、挂包一个、搪瓷缸一个、裤腰带一条、袜子一双、解放鞋一双、毛巾一条。按所到地区标准发给棉衣一套、棉鞋一双、冬帽一顶。到热区、亚热区的发给蚊帐一顶。新兵确定后,县人民武装部适时组织被装发放,并通知有关接兵人员到场协助。发放时,坚持按新兵的高矮列队后根据型号大小依次发放,并组织当场清点,当场试穿,当场调换,保证按上级规定的品种、数量,及时、准确地将被装发放到新兵手中,做到不错发、不漏发。
(二)给养
1953年9月前,县人民武装部由上级发粮食代金。9月以后,改由县政府粮食部门按规定标准配购。副食品和燃料供应,根据各个时期当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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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采用实物供应、折款、实物供应与折款相结合的三种办法供应。1970年取消评价制度,改为固定金额伙食标准。
黄龙县人民武装部和驻黄龙部队的用粮,在开始实行粮食定量制度后,每人每月标准为45市斤。1956年以后,团级机关干部每人每月口粮35市斤,营以下单位干部、战士口粮标准不变。1957年取消了军用油票,军事系统需油均直接向当地县级以上粮食部门编造计划,请领食油。食油定为连排级军官每人每月1.8斤,营团级2.4斤。1964年,机关干部口粮按日计算,每人每天1.25市斤。县人民武装部响应上级关于节约用粮的号召,从1965年6月起,每人每天节约粮食1两,实际供应1.15市斤。1986年4月,按地方粮油标准由地方直接供应。1996年4月1日起,军官的粮油按《军粮供应与管理办法》供应,由地方粮食部门按军粮标准供应。
(三)伙食管理
国家实行粮食定量制度后,县人民武装部便将粮票发给干部、职工,由个人购买餐票,凭餐票到食堂就餐,粮食节约归己。
1958年,县人民武装部开展伙食管理“五好”(饭菜花样调剂好、烹调味道好、营养好、卫生好、节约好)、“两化”(经济民主化、道理群众化)和“三满意”(就餐人员满意、领导满意、炊管人员满意)活动,改进了食堂和伙食管理。1961年,开展“五好食堂”(政治思想好、改善伙食好、生产节约好、经济民主好、清洁卫生好)活动,伙食管理人员和炊事人员积极性进一步提高,责任心进一步增强。1966年到70年代,根据毛泽东主席关于“一定要注意战士们的生活,让战士们吃好、睡好,讲卫生,不生病”的指示,主管领导把改善伙食作为生活管理的重点,组织机关伙食管理人员和县中队(时归县人民武装部领导)司务长到先进单位参观学习,进行业务培训,提高管理能力。1975年,县人民武装部配合延安军分区清查组对历年来的账、钱、粮管理情况进行清理整顿,达到该收的已全收,开支合理,原始单据完整,餐券进出往来有登记,钱、粮、账相符,生活管理制度落实的要求。1978年,按照上级关于加强伙食单位“五有”(有一个好猪圈、有一块好菜地、有一个好菜窖、有一个小作坊、厨房设施有碗柜和蚊蝇罩)的建设要求,在延安军分区的支持下,县人民武装部年内生活设施基本配套。
四、营房建设
县人民武装部和驻军的营房,随着部队建设和国民经济建设的发展逐步得到改善。县人民武装部原有营房建于1951年,土木结构,年久失修。1989年,县人民武装部协调资金24万元对办公楼进行了修建,建起二层9间单房和6间套间,配制了部分办公设施;1994年,又投资25万元修建了两层民兵训练基地,硬化营院850平方米;2002年,又筹措20余万元,对本部房屋及办公设施进行了更换及维修,并给每个办公室更换了计算机、打印机、办公桌椅、沙发、资料柜、职责牌等办公用品,建立并完善了荣誉室、党委会议室、民兵训练教室、民兵应急连连部、值班室等基础配套设施,同时还建起一个功能齐全的民兵训练基地。
五、医疗卫生
县人民武装部、驻军和武警县中队现役人员医疗由部队系统内部保障。1986年以前,县人民武装部现役人员医疗救治由驻延安的解放军513医院(后改称34医院)和延安军分区卫生所保障。1986~1996年,县人民武装部交地方期间,执行地方医疗保障方式。1997年以后,现役干部战士的医疗由西安解放军323医院保障,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享受免费治疗。
六、车辆管理
县人民武装部编配运输车一辆、指挥车一辆。并严格车辆派遣制度,不得在规定的车公里限额外使用车辆。停驶两个月以上的车辆,按规定进行封存。车辆油料供应,由延安军分区在每年第二季度凭介绍信,一次性办理全年的指标油料,并组织落实,建立了《车辆派遣制度》《安全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