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劳务经纪人的雏形与变奏
一、劳务经纪人的雏形
劳务经纪人,俗称是职业介绍人。是指在劳动力市场上专门从事介绍交易,提供定约机会并促进双方达成劳务交易,而从中获取佣金的中介人。它既是自然人,又是法人经纪机构及组织。目前在我国从事职业介绍有人才市场、劳务合作、家务服务、劳动力调剂、劳务承包等的经纪活动。
我国劳务经纪人最早是出现在50年代初期,当时,为了解决旧中国遗留下来的几百万失业工人的就业问题,劳动部门举办了带有市场机制色彩的劳动介绍所。1958年后,由于劳动力资源计划管理体制的确立和国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失业的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劳动介绍所同时摒除。
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劳动力市场配置机制的形成与发展,劳务经纪人应运而生,并且正在蓬勃发展。现从我国具体发展情况来看,划分如下的部门劳务经纪机构
(一)劳动部门的经纪机构
1979年,1,500多万返城知青和初次申请就业的城镇青年,形成了建国以来的第二次失业高峰。针对这一情况,1980年8月在北京召开的全国就业工作会议提出了“三结合”就业方针,号召劳动者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劳动部门实行介绍就业,从而在统包统配就业制度中打开了一个缺口。于是,劳动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便率先产生。
1985年以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重心的转移和有计划商品经济的提出,国有企业劳动制度实行了“面向社会、公开考核、择优录用、一律实行合同制”的四项改革。这四项改革规定为结束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统包统配”的劳动就业制度创造了条件,也为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的发展奠定了政策基石。这以后,劳动部门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发展较快,到1991年底,我国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共举办职业介绍机构9674所,基本上覆盖了省、地(市)、县(区),有的地方已向乡镇延伸,向城市一体化管理迈进。与此同时,职业介绍服务的范围逐步扩大,功能逐步健全,向综合性、全方位发展,从介绍的劳动者看,已包括了农村劳动力在内的所有劳动者;从服务的内容看,已由国有企业向集体企业、个体私营和乡镇企业发展;从服务的内容看,把劳动部门的许多服务职业也拉了过来,方便了企业和劳动者。
从1992年开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得到了确定。大力发展劳务市场,建立健全劳务中介组织也成为形势所需,从而为职业介绍服务迎来了一个全新的天地。到1993年,劳动部门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已达15,150所。
(二)人事部门的经纪机构也不断地壮大
改革开放以后,一些经济发展比较快的地区迫切需要大量科技干部。于是以1983年1月沈阳市第一家人才服务公司挂牌营业为标志,各地人事部门纷纷开办成立人才交流中心,为本地招聘急需人才,从而打破了由中央到省,再到地市县的分配模式,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到1985年,全国各地人事部门均成立了人才交流中心,总计约有300多个。人才交流中心最初仅限于为在职人员调整和辞职、停薪留职人员再次就业服务;后来,又逐步发展到为应届大学毕业生的初次就业服务,只是这种性质的服务主要是用人单位与学校之间面谈,而与学生直接面谈,搞真正的双向选择,则是最近几年才开始的。1988年,人事部成立后,加强了对人才交流中心的指导,力图使之向正规化方向发展。到1993年,全国已有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约2,500所。
(三)民办的经纪机构也随应而生
民办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是指由个人、集体或社团等群众举办的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在80年代初期,随着农村劳动力向经济发达地区的转移,个人职业介绍中介活动就开始了。目前,适应多种经济形式的发展,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发展较快。到1993年,全国已有1,500多家民办职业介绍所。发展情况最好的是温州市,全市1 72家职业机构中,民办的就占了148所。
(四)其他经纪机构也相应出台
其他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主要指工会系统开办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行业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和企业内部劳动力市场服务机构等等。这些机构产生的时间都相对较晚。工会系统开办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始于1988年,主要是为解决企业富余人员提供服务。目前全国只有30个市(区)工会办有30多家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行业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主要是为解决本行业劳动力余缺问题,因为同一行业工种一致,易于调节。在我国石油行业内部,就有30多个职业介绍机构。企业内部劳动力市场服务机构也始于1988年,主要解决本企业职工在本企业内部的调整问题。到1993年,企业内部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达近千所。
二、劳务经纪人的变奏
经过十多年来的发展,我国已有一支较为完整的劳务经纪人队伍。下面从几个方面来看其发展状况。
(1)从结构上看,概括了劳动部门、人事部门、科委、工会、行业、企业和民办经纪服务机构等。
(2)从数量上看,1993年全国劳务经纪人机构总数达到20,480个。其中,劳动部门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在数量和作用上占主导地位,有15,150个,占总数的74%;人事部门办的人才交流中心有2,500个,占总数的12.2%;民办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有1,503个,占总数的7.3%;企业办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有924个,占总数的4.5%;产业部门办的职业介绍机构有403个,占总数的2%。
(3)从布局上看,不仅从中央到省、地(市)县(区)都有,乡(街)劳动部门也大都开办了劳务经纪人机构(目前已达到1万多家)。
(4)从服务功能看,目前劳动部门的公立职业介绍向综合化服务方向发展,介绍所有类型劳动力,并开展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合同鉴证、社会保险、仲裁、工资等劳动事务的“一条龙”综合服务;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等则向专业介绍服务方向发展,以对某几类劳动力进行职业介绍为主。
我国劳务经纪人的发展壮大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市场来实现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付诸实施,从而有力地培育和发展了我国劳动力市场,促进了就业和劳动力流动的市场化。1993年,劳务经纪人介绍成功了860多万人次,其中,农村劳动力最多,占62%,其次是城市失业人员和初次就业青年,共238万人,占28%,成效十分显著。
自从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改革劳动制度,逐步形成劳动力市场”这即意味着要从根本上打破过去那种高度垄断、条块分割、阻碍公平竞争、束缚生产力发展的劳动力管理体制,建立以市场为主体,统筹城乡劳动力资源的新秩序,通过劳动力供需双方自愿选择,把劳动力资源配置到最佳效益点上,形成企业用工自主、个人竞争择业、社会提供服务的劳动力管理新格局,以促进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完善。
因此,劳务经纪人及其职业介绍所是劳动力市场的主要载体,它通过自身媒介、传导服务、监督等功能来保证劳动力市场畅通、公平、有序地运行。为此,1995年开始施行的《劳动法》第十一条明确指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
当前,我国劳动力市场及其劳务经纪人这一中介组织从总体看,尚处于初期阶段,无论在数量、规模、机制的形成及服务手段等方面都落后于其他要素市场及其相应中介组织的发展。劳动力市场及其劳务经纪人发展的滞后性使得人们就业途径过窄,劳动力流动困难,致使我国农村1.3亿剩余劳动力和城镇企业1,500万富余人员难以进入市场重新配置,造成人才和人力资源极大浪费。因此,大力培育和发展劳务经纪在我国也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二节 劳务经纪人执业具体规定
为了加强对劳务经纪人的管理,规范其劳务中介行为,保障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并进一步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劳务经纪人的发展,我国早在1990年就制定了《职业介绍暂行规定》。同时,全国省、市、自治区根据形势发展和实际情况,也相应制定了《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随后,全国性的《职业介绍规定》也已出台了。现根据有关规定和条例对劳务经纪人的执业规定作一说明。
一、劳务经纪机构的开办条件和劳务经纪人的资格取得
(一)劳务经纪机构的开办条件
根据我国《职业介绍规定》对劳务经纪人开办职业介绍服务所应具备下列的条件:
(1)具有明确的工作章程和规章制度;
(2)具有明确的服务宗旨和工作范围及职责;
(3)具有固定的交流服务场所、办公条件和必需的设施;
(4)具有专职工作人员,并具备相应资格;
(5)具有一定的开办资金;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根据这一规定,备省、市、自治区在制定实施细则时,在人、财、物的硬性规定上不尽一致,只是对最低数量限额作出了规定。如江西省南昌市在人员数量和开办资金上规定:必须具有3名以上熟悉劳动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的专职人员及必须具有5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二)劳务经纪人的资格取得
根据《职业介绍规定》,凡是要求从事职业介绍服务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公民个人,须持开办章程和主管单位关于开办者资格的证明(个人凭所在街道、乡政府的证明),向当地县以上(含县级)劳动力市场主管部门(即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劳动力市场主管部门核查其开办资格,确定业务范围,会同有关单位核定服务收费标准,批准开办并发放《职业介绍许可证》或《人才交流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劳务经纪人在取得《许可证》后,应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在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职业介绍中介服务活动。
《职业介绍许可证》由劳动部统一印制,当地劳动部门负责颁发。《人才交流服务许可证》由人事部统一印制,当地人事部门负责颁发。《许可证》不得转借、转让、涂改、倒卖和伪造。《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
二、劳务经纪人的名称规范
目前,既有劳动、人事部门设立的综合性或专项性职业介绍机构,也有企事业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设立的以调剂本系统内部劳动力为主的行业性职业介绍机构,还有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等。
根据这种情况,为了保证我国劳务经纪人职业介绍服务体系的健康发展,进而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步伐,我国对劳务经纪人的名称进行了统一规范。《职业介绍规定》明确指出:“职业介绍机构的名称,应根据举办单位的性质、具体工作性质和服务对象,按照劳动力市场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确定”。劳动部在1993年以劳部发(1993)392号文进一步明确规定:凡今后劳动部门新开办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办的综合性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可称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属于区、县(含县级市)办的综合性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可称为“职业介绍所”。街道、乡镇的综合性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可分别称为“街道劳动事务所”和“乡镇劳动服务站”。其他一切专业性职业介绍服务,可根据其具体工作性质、范围和对象,在“职业介绍所”前面冠以专业名词。如“人才交流中心”、“保姆职业介绍所”等。
三、劳务经纪人服务对象和服务范围
(一)劳务经纪人的服务对象
在我国,由于劳务经纪人种类较多、归属不一,具体工作性质也不尽相同,由此决定了各劳务经纪人的服务对象有所区别:
(1)劳动部门设立的综合性职业介绍机构服务对象为:凡需要用工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个人等均可到职业介绍机构办理招聘用工手续。凡需要求职的城镇待业人员、待业职工,要求流动的在职职工,其他符合市场交流的人员,以及进入城镇务工的农村劳动力均持有关证件,进入市场交流。
(2)人事部门设立的人才交流中心服务对象为:凡愿意进入市场求职的干部、转业军人、退伍军人、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工人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社会闲散人才等等,均可进入人才市场交流。凡需要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的所有单位均可到人才交流中心办理招聘人才手续。
(3)企事业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设立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服务对象为:本企事业单位内部或本行业、本系统内部大批待岗等富余人员。
(4)民办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的服务对象为:凡需要求职的城镇待业人员、待业职工,要求流动的在职职工,其他符合规定的人员,以及进入城镇务工的农村劳动力均可持有关证件,进入市场交流。凡需要用工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家庭、个人等均可到职业介绍机构办理招聘用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