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接受委托
接受委托是保险经纪人业务活动的重要步骤,也是客户选择保险经纪人时的客观考虑因素之一。同样道理,保险经纪人在接受顾客委托时,也应当有所选择,以确保保险经纪业务的顺利进行。具体的选择要求如下:
1.客户选择受托人的基本要求
客户对保险经纪人的选择,首先要求保险经纪人对于从事的保险经纪业务具有精深的业务知识,客户自己一般对保险经纪活动并不熟悉,因此,在寻找委托人时,一定选择对专业知识有较深了解的保险经纪人。客户一般会在委托保险经纪人投保之前,通过交谈,考察保险经纪人的专业水平,所以保险经纪人应注意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以解除顾客顾虑。
其次,客户要求保险经纪人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包括中介活动经验和风险管理的经验。作为保险经纪人必须通过自己的工作,不断总结经验教训,逐步在保险市场上树立起良好信誉,才会拥有大量客户。
此外,客户在选择保险经纪人时,还要考察经纪人与保险人的业务关系,以及在以往的业务活动中的经历等情况。例如,是否曾有过违约?赔付办理是否及时?保险费的高低等。
2.接受委托应注意的问题
保险经纪人在接受客户委托时,应订立委托代理保险协议书。协议书中规定双方的权力义务关系。经纪人作为被保险人的代理,在同一个交易中,没有得到委托人的同意,不得违背自己对委托人承担的义务。
保险经纪人在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后,如果应该办理的事情而没有办理,例如:没有签订保险单,没有据实声明主要事实等,应承担过失责任。然而,经纪人按常规办理保险单,而被保险人隐瞒或违反保证,经纪人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签订好委托代理协议书后,被保险人与保险经纪人共同讨论填写“保险条”,列明投保风险。此外保险经纪人还应掌握相关的资料和数据以及有关文件、信息。
保险经纪人在接受客户委托时,必须严格按照保险条款的要求承揽业务,为保险经营稳定盈利奠定基础。如果仅注重业务收入,什么保险标的都接受委托,一旦被保险公司拒绝,就会损害保险经纪人的商业信誉,从而影响以后的承保业务。为确保承保质量,保险经纪人应对投保标的进行严格检验或勘察,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标的,一概不接受委托。但在拒绝时,应向客户讲清利害关系,让客户毫无怨言,满意而归。
保险经纪人在接受客户委托时,必须坚持风险相对分散的原则。分散风险包括险种、险别和地区上的分散。但还必须注意防止或避免发生道德风险。道德风险是指被保险人图谋保险合同上的利益而制造的人为事故。例如:高额投保,故意造成损失,借以获得高额赔偿;或者本应采取防灾和施救措施而不采取,造成不应当发生的损失;或者采取欺骗性手段进行投保,取得不义之财等,为了有效地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保险经纪人在接受委托前,要尽可能多地掌握有关信息,多观察,多分析。此外,保险经纪人应该投保职业责任保险,这样可以减少道德风险对自身利益所造成的损失。
三、寻找保险人承保
寻找保险人承保是保险经纪人关键问题之一。那么,寻找保险人承保包括保险经纪人投保与保险人承保两个方面。
1.保险经纪人的投保
保险经纪人在接受客户委托以后,应根据所投保险的险别、数量以及自己对保险组合的权威保险人的信誉及服务质量的了解程度,选择其认为最可靠的保险人磋商。保险经纪人首先向权威保险人出示保险条,同时,还应就所投保的内容及投保人的有关情况向保险人作详细陈述。保险经纪人不仅有义务使投保人的险别,保险金额,期限等最优,而且有责任向保险人透露投保人的其他有关情况。如果保险经纪人不能据实陈述有关事实,则有可能因此失去在该保险市场工作资格。对于保险经纪人而言,据实陈述事实和讲信用是立足于保险市场的基本条件。
如果保险人接受保险经纪人的投保,应在保险条上签字,表示承担了这项风险,并应注明承担的比例。当保险经纪人已将所投保险总额的10%左右风险投保之后,可询问客户是否愿意以同样条件继续投保,如果客户满意则会以同等条件安排投保。如果客户对投保价格和条件不满意,保险经纪人则应寻求更好的保险条件。
2.保险经纪人的承保
保险人在决定是否接受保险经纪人的投保之前,要对投保人做出评价。评价需要得到有关信息,而信息的种类随险种而定。保险人可以从投保单、保险条、实地检查报告等取得信息。保险人在对有关信息进行评估后,要做出承保决策。承保决策包括三种情况:(1)接受投保,出立保险单。(2)有条件地接受投保。例如要求投保人安装警报器等安全设施。结果投保人低于承保标准,则减少保险金额或使用较高费率,只有投保人接受限制性条件,保险人才出立保险单。(3)拒绝承保。如果投保人明显低于承保标准,则对投保申请予以拒绝。
保险人对于承保的保险标的,应确定保险费,保险费应以保险商品的价值或理论价格为基础,在等价交换的前提下,根据供求和竞争状况加以确定。对保险管理机关有限价的保险品种,应在限价范围内适当调节。此外,还应考虑投保人的信誉程度,投保标的安全等等。
按照通常做法,当投保人要求立即取得保险时,保险经纪人可要求保险人先发出暂保单。正式发出的暂保单是依法有效的合同。暂保单对于保险性质、保险期限和应交付的保险费等。所有必要条件都应达成协议,保险关系的正常事件都适用于暂保单。然而,如果在暂保单里,没有明确说明保险单的条款和条件适用于暂保单,这些条款和条件则不能运用于暂保单。
暂保业务必须经过专业核保人员审核确认,并经过主管承保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确定为正式承保对象。经过确认可以承保的投保标的,需要签发正式保险单,保险人签署保险单后将其返还给保险经纪人,此保险单即为签发给投保人的保险合同。签发正式保险单意味保险经济关系的正式确立。由于保险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的保险合同,所以,商业合同的一般解释原则,也适用于保险单,保险合同所用文字应按照普遍公认的意思理解。如果对保险单中某些词有截然不同的理解时,应根据“对起草人从严”的原则,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四、保险索赔与理赔
当被保险人由于意外的事故保险标遭受损失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保险人提供赔偿要求。
1.保险索赔
保险经纪人在被保险人授权的情况下,可以代表被保险人请求索赔。在索赔时,应提供损失通知书,即通过正式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一般保险损失通知书的内容包括被保险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保单号码、出险日期、出险原因,受损财产项目和金额等。保险经纪人将损失通知保险人后,应立即开始调查索赔事件,准备必要的资料和索赔文件。保险经纪人准备好必要的索赔资料后,将其交付给接受投保的承保组合中权威保险人,如果权威保险人表示接受索赔,保险经纪人就可以到其他保险人那里,说明权威保险人已接受索赔,并要求这些保险人接受各自承诺的赔偿份额,并对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
在损失发生时,如果被保险人认为合适,可以直接向保险人索赔,而无需经纪人的中介。当索赔由保险经纪人向保险人提出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经纪人索取赔付,经纪人不得以未从保险人处取得赔付而拒付。
2.保险理赔
保险理赔主要是保险人的业务内容。因为保险理赔直接涉及被保险人的利益,因此,保险经纪人应当掌握。
保险理赔过程包括索赔调查,核定损失和赔偿金额结算。索赔调查,首先必须审查损失发生时,保单是否有效,如果保单失效就不必受理。其次审查索赔人是否有权取得索赔,在初步确定赔偿责任后,要根据损失通知编号立案,把保单副本同损失通知书核对,为现场查勘做好准备。现场查勘主要是核查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具体说,要查明出险的地点、时间和原因。查明地点是核实出险地点是否与保单载明的财产地点相符;查明时间是核实出险时间是否在保险有效期内,调查出险原因是查明损失是否由保险责任内的损失原因造成的。
核定损失和赔偿金额是理赔的重要步骤。为了核定损失和赔偿金额,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提交损失的详细清单和证明,经保险人勘查核实后确定赔偿金额。
核定损失和赔偿金额后,保险人开具赔款计算书,对于损余物资的处理,一般应协议作价给被保险人,并从赔款中扣除。必要时损余物资也可归保险人处理。保险人负责偿付的施救、保护、整理费用,应与赔偿金额分别计算,但合计金额一般不超过保险金额。如果损失应由第三者负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在取得赔款后应填具授权书,把对第三者责任方的追偿权力转交给保险人。
如果基于错误的事实而发生错赔时,若保险经纪人已收到的赔偿款但尚未转交给被保险人,那么保险人有权向经纪人收回保险金。若保险经纪人已将保险金付给被保险人,保险人只能向被保险人追回赔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