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纪人的职责是为交易双方提供中介报务,包括提供信息,牵线搭桥、咨询服务、代办手续等,经纪人必须在自己的经营范围内进行经纪活动,不得借中介之机进行投机倒把、牟取暴利,不得以咨询为名骗取经济情报,进行实物交易。
3.平等协商、自愿委托的原则
经纪人与委托人的关系应建立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经纪人必须尊重委托人的意愿。一个合格的房地产经纪人不要总想证明委托人是错误的,而应使委托人相信由你去办理会更为有利,自愿委托。经纪人不得从事欺骗性、强制性的中介活动。
4.等价交换、公平交易的原则
经纪人提供中介服务付出了一定的劳动,应按等价交换原则获得相应的报酬。经纪人应按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收取服务费,不可私下乱收佣金及各种名义的费用。如果买主或卖主愿意多付费用给经纪人,经纪人最好让交易对方知道此事。
5.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经纪人作为交易活动的中间人必须以公正的态度对待交易双方,既要忠实于委托人,也不能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非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经纪人不得同时替双方代理进行房地产交易。
对于经纪人的违规违法行为,房地产市场主管部门要进行严肃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取缔其经纪人资格,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法律责任。
三、房地产经纪人交易技巧
房地产经纪人与其他行业经纪人虽然同属于一种职业,但由于房地产业务与其他业务相比有其自身的特点,因此决定了房地产经纪人业务中应注意如下几点:
1.房地产卖出者的委托经纪人,必须以卖出者对房地产有所有权为前提
房地产属于不动产,具有不可移动性,要求产权十分明确。所以,房地产经纪人在执行业务时必须首先调查清楚,该房地产的所有权确属于卖方委托者,否则不能经办。因为在产权归属不明确时买卖房地产,一旦证明卖主不是所有者,真正所有者如果不想卖掉房子而要求收回,就会产生麻烦,甚至对证公堂,这既有损经纪人的信誉,又白白浪费了时间。因此,房地产经纪人要从业务的起点上把好关,谨慎行事,防患于未然。
2.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必须具有足够的耐心
房地产交易的成交额相当大,对一般企业、事业单位而言都不是一个小的数目,买卖双方都必须审慎而为,经过周密的计划、评估和频繁的讨价还价,成交的过程可能比较长,也可能需要经纪人多次协调谈判后才能成交。在这个过程中,经纪人必须认真耐心地做好买卖双方的工作,不能因为双方的条件比较苛刻而轻易放弃服务,应在买卖双方中不断周旋,使买卖双方的条件逐渐接近,最终达成交易。所以耐心对于经纪人而言是一个很重要的素质,它直接关系到房地产交易的最终结果和经纪人的收入,决不能以介绍一次,交易告吹为由而放弃服务。
3.根据房地产的不同价值寻找交易对象
由于人们对房地产的位置、结构、朝向有不同的喜好,因此不同位置、结构、朝向的房地产价格也不同。位置较好,交通便利,结构合理,朝向南面的房地产的价格一般偏高;反之则较便宜。但不同的人由于其实际支付能力的限制,其对房地产的位置、价格等因素考虑的顺序也不同。财力雄厚的单位和家庭考虑更多的是房地产的位置、结构、朝向等有利于健康、交通和通讯等因素;而资金有限的单位和家庭更多的则是房地产的价格因素。根据这些不同规律,经纪人在撮合洽谈对象时,要按照所委托出售的房地产或所委托出租的房地产的位置、结构、朝向、价格等的不同,寻找相应用途的交易对象进行配对洽谈。这样做交易的成功率比较高。
4.经纪业务必须从信息的传递开始
房地产供求信息的传播渠道比较广泛,可以通过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等以广告的形式向公众传播信息,也可以采用拍卖会、交易会等形式边交易边宣传。通过这些渠道的信息往往是大量的,接受信息的面也比较广。通过经纪人集散的信息仅仅是房地产供求信息的传递和接收的渠道之一,而经纪人传播信息的广度不如广告的作用大,因此经纪人面临着多种房地产供求信息传播媒体的挑战。经纪人为了拓展自己的业务,在竞争中谋求一席之地,必须从信息传递开始,通过各种途径掌握可能多的信息,使其在掌握的信息量上占有优势,才能保证信息的接受者最终与经纪人来联系,甚至保持经常的联系。
5.房地产交易合同要明确产权关系
由于房地产合同期限较长,为了防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差错或纠纷,房地产交易的合同中一定要明确产权归谁所有,绝不能用含糊之词或弃而不写。无论是购买还是出租,都必须实行单一产权,合同经过公证才能生效。为了更好地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协调交易双方的利益关系,合同中还必须有强有力的条文来约束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正规、合理、有效力的合同是合同履约的必要保证,是保护当事人利益的有效保障。因此,经纪人在接受委托签约时,要特别注意合同的各项条款,以免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或引起事后不必要的麻烦。
6.要提供其他延申性服务
为了让买卖双方对自己的服务满意,吸引更多的客户,房地产经纪人除了应提供供求信息外,还应该就房地产的不动性这一特点,适当提供一些延伸性服务。如提供房屋的建筑时间、建筑单位、建筑材料等一些相关资料,帮助地产购买者联系投资人、工程师、建筑队等工作,为房产购买者联系承租人等。
7.尽可能多地了解房地产的全面情况
房地产经纪人要对资产进行认真分析,并把想法记录下来,以加强记忆,以便能够在谈判中回答有关房地产的基本情况,并根据考察分析的结果确定房地产的价格。房地产经纪人不能经纪自己不了解的房地产,如果没有彻底考察,就无法知道它的真实价值。
8.顺着委托人的意识办
作为一个良好的房地产经纪人,不要总想证明委托人是错误的,即使他真的不对,也不能与其争执,更不能驳倒委托人,否则将会因此失去生意。经纪人应使委托人相信让自己去办会使他有利可图。房地产的委托价格不应过分高于它的市场价格,但每个所有者都想尽可能高地出售他的房地产,因此,精明的经纪人就要以自己的市场调查充分说服委托人以尽可能接近市场价的价格来委托销售其房地产,以免自己费时费力地去中介委托价格过高的房地产。
9.尽可能扩展业务
虽然很多经纪人宁可集中精于少数几项销售上,而不将精力分散在大量工作上却无所收获,但也有很多经纪人往往在忙于其他事情的同时又能获得许多新的代理业务。另外,为了保证委托事务圆满完成,经纪人应力争获得较长时间的代理期,以便有足够的时间去推销,去寻找合适的另一方。
§§§第四节 有关国家和地区房地产经纪人概览
一、美国的房地产经纪业
在美国的房地产经营中,房地产经纪人起着重要的作用。各州的法律规定,凡进行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都要在州管理机构取得执照。执照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经纪人执照,一种是推销员执照。推销员执照持有人一般允许为某个经纪人服务,但不能像经纪人那样独立地进行经纪活动。推销员和经纪人要求学习专门课程,工作一段时间并通过考试才可获得执照。佣金一般由卖主按最终销售价的一个百分比支付,出租则按租金的一个百分比支付。
美国房地产经纪人必须是房地产经纪人同业公会——全国房地产经纪人协会的会员,是房地产经纪的专门职业者,有严格的职业道德规范约束。协会的宗旨在于维护公众利益,提高从业人员的行为标准。除了全国组织外,地方还有许多不动产经纪人协会,他们一般也是其中的成员。这些协会往往可为经纪人提供待出卖的房屋目标信息,便于他们了解行情,为客户沟通信息。
美国房地产经纪活动,开始一般是由房地产卖主与经纪人订立房地产经纪契约,然后由经纪人根据契约去寻找买主。这种房地产经纪合同可分为五种:
一是经纪人独售权合同。此合同规定,如果卖主自己或通过其他经纪人把房子卖掉了,这家经纪人依然享有请求佣金的权利。
二是独售权共享合同。合同规定卖主与经纪人共享房屋出售的权利,如果卖主先卖出,经纪人无权要求佣金。
三是开放出售权合同。卖主与多个经纪人签约,谁卖出谁享有佣金。
四是净卖权合同。卖主给经纪人一个底价,出卖后的超出部分全部为经纪佣金。
五是联营制。指卖主、经纪公司、全美房地产协会联合转托、签约、达成交易,最后佣金由经纪公司取50%,其他促成交易的经纪人分享另外的50%。
二、德国的房地产经纪业
德国房地产买卖离不开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属于最富裕的阶层。每成交一笔生意,便可获得丰厚的佣金。
在德国,买房的人一般都委托房地产经纪人。经纪人物色房产的过程,一般还向买主索取劳务费,收费标准双方协商,通常一年100~300马克不等。这样,购房者投资除房价和依房价的一定比例付给经纪人回扣外,还需付上述劳务费以及公证费、登记注册费等约1,000马克的“杂费”。经纪人相中房子后,邀买主一同察看,与卖主接触协商,双方满意后,便进入签约、公证、登记注册阶段。房地产经纪人在一桩买卖中至少收取相当于房价3%的回扣。整个房子交易过程一般持续3个月到半年左右。
三、芬兰的房地产经纪业
芬兰的房地产业比较发达。大多数芬兰人都有自己的房地产,或对房地产拥有一部分股份。
芬兰房地产经营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是私人住宅拥有者直接向买主出售自己的住房。第二种是通过房地产经纪人进行房地产买卖交易。房地产经纪人每做一笔生意,要从中提取2.5~4%的报酬。
在芬兰,房地产经纪人很受欢迎,大部分愿意通过房地产经纪人购买房产,这是因为房地产经营是一门学问,通过房地产经纪人进行交易有很多好处。
在芬兰,要成为一名房地产经纪人,必须有大学文凭,还要通过严格的考试和审批手续。年满25岁,诚实可靠,具有丰富实践经验,没有犯罪前科的芬兰人,都可以报名参加全国一年两次的统一专业考试。考试合格后,向省一级政府递交申请,审批通过后才能成为房地产经纪人。
芬兰的房地产经纪人一般隶属于某个房地产公司。目前加入芬兰房地产经纪人联盟的大小公司共有400家,其中一人、两人或几个人组成的小公司最为普遍。这种精干高效的公司规模小,雇员少,办公用房少,容易赢利。
目前,芬兰经济很不景气。近几年来,房地产价格下跌了50%,房地产生意很不好做。许多房地产经纪人每月只有一两笔交易,不少房地产公司被迫关闭。
四、香港的房地产经纪业
香港房地产转让主要是通过自由买卖形式。这在《地产转让物业条例》中作了规定。自由买卖形式大致又可分为商议、审查、合约、成交和注册等阶段。
香港房地产转让中,首先是买卖双方通过房地产经纪人议定买卖价格及其他条件,签订临时买卖合约式意向书,交换代表律师姓名,买家交下临时定金。卖方律师将有关物业的地契文件送予买方律师审阅,确认卖方的产权清楚无误。买方查验有关物业,确保情况满意。卖方律师起草正式买卖合约,经买方律师审查后,买卖双方签妥正式合约;买方交下应付定金(按习惯,连同先前先付的临时定金应凑足楼价的一成),确定成交日期及条件。成交日就是产权转户日期,买方付足买卖价余款,卖方将物业及有关地契文件按正式买卖合约交予买方,双方签署《产权转户契约》,即转手契。产权转户后,买方律师交有关产权转户契约在田上厅注册。
香港的房地产业之所以繁荣兴旺,很大程度上归功于经纪人。在香港九龙和新界大街小巷,到处可见房地产经纪人的招牌。房地产经纪人的作用主要有:
协助买方和卖方选择合适的对象;
代表卖家接受有兴趣的买方的咨询和引导有兴趣的买方观察有关物业,省却买方很多繁琐的工作;
在买卖双方讨价还价相持不下时居中调解;
指导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后怎样完成交易;
在订约和转户阶段,代表双方奔走联终,办妥有关法律手续;
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协助转交物业。
香港房地产经纪人一般按成交价的一定比例收取佣金,法律没有硬性规定其收费率。
五、台湾地区的房地产经纪业
我国台湾地区房地产业起步早,发展相对成熟,80年代以来涌现出大批房屋中介公司,知名的有永邦房屋公司、太平洋房屋公司、中信公司等,他们的经验很值得大陆房地产经纪公司或经纪人借鉴。
在台湾,委托人与中介公司签订的中介契约,一般分为“专任中介契约”和“一般中介契约”。房产买卖者一般应根据对己有利的原则选择契约类型。房屋中介的报酬一般是由委托方负担,如果条约中没有规定,也可由委托方与买方平均负担。一般情况下不要付给经纪定金或其他价款,中介公司所开支的中介费用由谁负担等事项,都可依台湾民法有关规定在条约中约定。
台湾房地产经纪公司的服务项目主要有:
帮助买主对房地产进行估价;
帮助买主弄清房产的产权问题;
按要求为卖主提供售价咨询,运用专业知识提供建议,以提高原有房产的售价;
为买方或卖方办理贷款业务,由于经纪人关系熟,路子多,长期的工作经验获得信任感,所以往往能寻求到优惠贷款,也可帮助撤销以前的信贷;
如果经纪人素质高,还可参与客户的财务规划,帮助客户使其有限的资金获得最大的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