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证券市场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首先,证券市场可以引起经济波动,助长经济的不稳定。如果证券出现大波动,市场风险加大,就会抑制人们的投资积极性,如果在投资过程中受损失,就会减少证券的投资,同时,人们会减少消费支出。而消费水平的降低又会使生产减少,造成经济增长缓慢。其次,证券市场为投机提供了场所。在证券市场中,有些人分文没有就可以获得收益,这就是通过典型的投机活动买空卖空进行的。此外,投机者还故意制造价格波动,从中牟利;搭伙交易,共同控制市场。
§§§第二节 证券经纪人与证券经纪机构
一、证券经纪人的概念及种类
1.证券经纪人是在证券交易市场上为交易双方充当中介而收取佣金的商人。他们在接受客户委托后,主要在证券交易所内从事代客买卖证券的工作,成交后按成交数额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证券交易所内的经纪人一般都具有交易所的会员资格,且大多数人都代表其所属的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等具有法人地位的金融机构。由于一般投资者无法进入交易所直接参与证券交易,只能委托证券经纪人进行交易。证券经纪人可以同时接受众多买卖者的委托,依据公认的竞价原则,使买卖双方尽量按自己的意愿成交,由于证券经纪人的特殊地位,决定了他们成为证券市场交易的主要参与者,在证券市场上发挥着重要作用。
2.证券经纪人的分类
证券经纪人接受客户委托,从事买卖双方的中介工作是证券交易不可缺少的部分,证券经纪人具体分为:证券交易员、佣金经纪人、中介经纪人、兼职场外证券经纪人。
(1)证券交易员。证券交易员是指接受客户委托从事证券交易业务的工作人员。证券交易员负责接受投资人的证券委托书。委托书的内容包括:买卖证券名称、买入卖出数量、价格、委托有效期、委托方式、委托人签名等。如果采用电话委托,应办理必要的确认手续、函电、传真等委托,则应将出电粘附于委托书后,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此外,在办理委托时,还应事先注明委托人与证券商对可能因通讯或偶发性事故而造成的损失,双方各自应负有的责任范围。在委托双方对委托书内容确认无误后,证券交易员应立即用电话或电脑直接通知本公司的场内经纪人,由经纪人执行成交。
(2)佣金经纪人。佣金经纪人是指在证券交易所内,代表证券经纪公司,在场内具体完成代理客户买卖成交的人。佣金经纪人代客户买卖证券,并收取一定的佣金,所以称为佣金经纪人。在交易所会员中,佣金经纪人占很大比例。在我国证券市场中,他们醒目的标志是身穿红色马甲,所以人们又习惯将佣金经纪人称为“红马甲”。佣金经纪人在收到指令后,先进行存贮、编号,然后输入证交所计算机主机,计算机主机接受买卖申报后,再按证券品种排列申报价格和数量以便查询;交易所主机接到申报指令后,发出已接受通知,并向证券商打印“买卖申报回报单”,即通知成交结果。买卖双方应到交易所中经纪人处,由卖方填写“场内成交单”一式三份,其主要内容包括证券种类、数量、价格、日期、交割方式等,再由双方签字写明成交时间,然后各执一份作为原始凭证,将另一份交中介经纪人签章并加盖时间戳记,并保存。在电脑主机最后成交的同时,其结果已被输送到证券交易所电子显示屏上,公布买进、卖出及成交价格,并向场外发送。
在买卖双方成交后,证券经纪人应将成交结果报给所属证券公司,再由公司通知客户。
(3)交易所中介经纪人。我国交易所中介经纪人,是指证券交易所派出的场内人员,是为佣金经纪人成交撮合或服务的中间人,或者说是经纪人的经纪人。
在场内中介经纪人处,交易所经纪人负责为买卖成交后的佣金经纪人办理成交手续,即在场内成交单上签章和加盖时间戳记。由买卖双方各执一联留作成交凭证,第三联留存下来,每日交易所收市后,汇总造册,作为清算交割的原始凭证。此外,对于佣金经纪人接受的股票在10万元以上面额的大宗交易,可在证券交易所设立的特种交易室进行。此时,要由交易所经纪人主持买卖双方的洽谈竞价或书面竞价,由交易所中介经纪人进行配对,撮合成交,然后填制“场内成交单”输入电脑,同时通知场外交易员。
(4)兼职场外证券经纪人。兼职场外证券经纪人,不是一个正式意义上的证券经纪人,但他们多参与场外交易,甚至是黑市交易。这种经纪人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不具有证券交易所的会员资格,更未经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因此,不能入交易所内交易而只能进行场外、黑市交易。
二是经纪活动不具有证券经纪人的规范性,往往与自营买卖作对冲、混杂。
三是其业务不是为了获取委托人的佣金,而只是靠低价进高价出,在差价中获利。
四是其经纪所的利润往往只归于自己,其经纪行为只代表其个人,一般不代表任何证券经营机构,因此其一切责任也由自己承担。
场外经纪人往往是一个国家证券市场发育初期的产物,尤其在我国,是证券市场发育不完善、不健全的客观反映。目前我国证券买卖中普遍存在着交易营业网点少、设施不全、交易效率低等问题,造成了证券比较难买也难卖的状况。和国外相比,在中国买股票或卖股票均要排大队,为了追求简单、迅速,中国许多股民均走上了场外交易,为场外交易经纪人的产生提供了条件。
“场外经纪人”的产生是证券交易市场尚不发达的表现,随着我国证券立法的完善和市券市场的发展与成熟,这种场外经纪人迟早要消失的。
二、证券经纪人的素质要求和职业道德
证券投资是高收益、高风险的投资,投资者为了获得更大的投资效益,保证投资安全,需要证券经纪人作为投资顾问或代为经营者。因此,证券经纪人只有具备了良好的素质条件和丰富的证券知识,以及完备的投资经验和交易技巧,才能帮助投资者正确地选择投资对象,维护其资金安全和投资收益。
1.证券经纪人的基本条件
要成为证券经纪人,必应具备证券经纪人的基本条件。申请证券经纪人的基本条件是:年龄在35周岁以下,大学毕业或从事证券或其他金融业务二年以上或中专毕业从事证券或其他金融业务四年以上,政治思想素质好,道德品质好,思维敏锐,反应灵活,这些人员,由证券公司推荐,报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由证券交易所统一进行基础理论、业务知识和操作技术培训,考核合格者,证券交易所发给资格证书,并进行注册登记,方可进场交易,成为证券经纪人。证券经纪人的经营成果归属所代表的证券公司,其责任、后果均由所代表的证券商负责。证券经纪人必须遵守交易市场的一切法规,按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着装并佩带号码牌。此外,证券经纪人还必须熟练掌握交易所竞价方式、交易技巧。如果证券经纪人屡次违反交易法规,证券交易所可取消其注册登记,被取消登记的证券经纪人五年内不得重新注册登记。
2.证券经纪人的素质条件
证券经纪人是广大投资者合法进行证券交易的中介人,因此作为证券经纪人,必须维护投资者的最大利益,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客户争取最有利的交易条件,这就要求证券经纪人具备良好的素质。
(1)证券经纪人应具备必要的业务知识。作为证券经纪人,只有具备完备的证券以及相关领域的业务知识,才能为投资人的委托制定最佳投资策略和满意的技术咨询。首先证券经纪人需要具备一定的经济、管理、财务、金融等方面的知识,此外,为了向投资人提供优良的服务,必须准确把握证券市场行情,准确判断证券市场价格变动趋势,如果没有完备的证券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是不可能做出正确决策的。
(2)证券经纪人应熟悉相关的法律、法令、法规。证券市场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商品经济是法制经济。为了加强证券市场的管理,规范证券市场行为,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令、法规,并设立相关机构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证券经纪人在开展证券经纪业务时,如果不精通国家的法律、法令、法规,不熟知有关的规章制度,就有可能违背法律规定,造成工作失误,这样轻则影响自己的声誉和今后业务的开展,重则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证券经纪人必须精通国家的相关法律、法令和法规,并严格执行。
(3)证券经纪人应具备相当的投资经验和熟练的业务操作能力,证券投资是高收益,高风险的投资。作为证券经纪人必须通过对证券市场价格变动趋势的研究,把握证券市场价格变动的规律性,并结合影响证券价格的各种国家分析,逐步积累证券投资经验。此外,还应当加强业务能力训练,使其操作准确、熟练、避免差错发生。
3.证券经纪人的职业道德规范
证券经纪行业是一个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行业。证券经纪人在证券市场上的技术性操作一般不易被外行人察觉,如果证券经纪人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规范,就很容易受到金钱的诱惑,进行违纪、违章活动,损害投资人的利益。因此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规范是证券经纪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首先,证券经纪人必须遵守证券交易“公开、公正、公平”的“三公开原则”。公开、公正、公平地接受客户委托,对客户一视同仁,不能以收取好处费为交换条件,替场外黑市交易办理过户手续,或违反委托优先,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替亲朋好友“抢跑道”,不得受理各项全权委托,包括全权委托决定买卖有价证券的种类,全权委托决定买卖有价证券的价格和数量。禁止以补偿损失为诱饵,以买方或卖方的身份接受或吸引委托人的委托。不得以他人名义供客户买卖证券。
其次,不参与内幕交易。由于证券交易所只有少数证券经纪人可以进去,许多买卖活动局外人很难了解。因此,证券经纪人不能利用自身工作的便利,将尚未公开的证券信息和内幕情况透露给投机者,使投机者在证券市场利用这类消息非法牟取暴利。
三、证券商和证券公司
1.证券商
证券商是指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企业法人机构,证券商分为两类:一是各大企业集团合股组建的股份制金融机构;二是各国有专业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下设的职能部门。
证券商和证券公司有相同之处,且在多种场合两者涵义一致。但证券公司多从事证券流通市场中的场外交易,而证券商也可从事证券包销、助销或推销业务,可以在证券一级市场中出现。
证券商可以分为证券承销商、证券自营商和证券经纪商三种。前两种出现在证券一级市场,而后一种是专门接受委托代理客户进场买卖证券的中介机构,它与投资者发生最直接的关系,并在成交后按比例收取佣金。证券经纪商是交易所的主要会员,是交易市场的主力。
我国证券市场中的证券商往往是承销、自营和经纪“三位一体”,同一个证券商既可以从事证券的包销、助销或推销;又可以拥有自有资金专门从事自营买卖;还可作为经纪商。只是作为兼营自营和经纪业务时,两者在帐目上要严格分开。
证券商的经纪活动包纳在证券经纪人之中。
2.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是专门经营证券业务,经证券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金融机构,是法人证券商。证券公司可以在证券一级市场上包销证券或承销证券发行,又可以在证券二级市场上专营自营证券业务,或者代理客户经纪证券业务。证券公司属于证券经纪人的一部分。
证券公司可以自己买卖或代理买卖证券,在交易过程中可以自行决定买卖价格。对于我国证券市场来讲,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是密切相联的,只要证券公司具备一定的条件和手续,交纳必要的手续费和其他费用,均可以以会员身份进入交易所进行场内交易。全国各地的证券公司通过上海、深圳交易所电脑报价联网系统和同步行情显示器,可以让各地投资者同时了解股市行情,从而使各地的证券公司代理客户异地买卖上海或深圳交易所的上市证券。
国外的大多数证券公司一般以组织场外交易为主。根据中国的国情,中国的众多证券公司一般以两种身份入市。
四、证券经纪机构的设立
1.证券经纪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在我国,要成立证券经纪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是经证券主管机关批准而设立的、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公司。申请批准的具体条件上:(1)符合经济发展的需要;(2)有熟悉证券业务的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3)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符合这三项条件的,向证券主管机关(以前是中国人民银行,现在为******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同)提出申请,连同其他书面文件和材料,一并提交证券主管机关,经审查同意,即可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证券业务的证券经纪公司。
第二,资本金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这是规定证券经纪机构必须出具的最低资本额。
第三,证券经营连续营利2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