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良好的期货经纪行和经纪人的标准
客户在进行期货投资时,总要先考察经纪行的资信状况和经纪人的优良与否。为了发展更多的客户,经纪行与经纪人必须按照一定的标准时刻衡量自己,才能获得好的声誉。
一个良好的期货经纪行或经纪人,并没有公认的固定标准。一般而言,良好的期货经纪行通常具备以下条件:
(1)交易效率高,下单正确、迅速、及时,并随时把交易情况转告客户。
(2)通讯设备先进,能迅速传递信息,并有高级市场分析师及时提供市场预测报告,指导客户正确交易。
(3)经纪人素质高、业务熟练、经验丰富并有良好的个人记录。
(4)佣金和手续费合理。
一个良好的经纪人通常应具备下列条件:
(1)曾在大的期货经纪行任职,操作的业务赚多赔少,对商品有深入的研究。
(2)具有灵敏的应变能力及精确的判断能力,能够抵住期货交易的极大压力,心理素质好。
(3)有胆有识,具有战斗力,有强盛的进取精神。
(4)自觉优先执行客户的指令。
(5)不仅仅是客户的执行人,而且还是客户的参谋。
二、期货经纪人的分类及其业务职能
由于期货市场运行的特殊性,所以,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对期货经纪人的划分及业务职能都作了较为严格的划分。下面介绍的是美国对商品期货经纪人的划分方法。
1.期货经纪商。是指代客户进行期货买卖、并负责保证这种交易或契约的个人或组织。其具体业务职能为:(1)经纪商要使客户确实了解期货交易的风险。为了达到这个目标,法律规定所有期货经纪商的客户都必须签署包括详细解释期货交易风险的说明文件。(2)期货经纪商要避免错误或误导的广告,及强行销售方式。同时期货经纪商必须监督其有关执行期货业务的人员。(3)期货经纪商应避免客户账户中有任何未经授权的交易出现。只有当客户有明确买卖意图或是客户签署同意账户授权执行人全权操作时,期货经纪商或其员工才能替该客户执行交易。这样规定是为了避免期货经纪商或其员工为了赚钱而拼命炒单。(4)期货经纪商必须确保客户的资金安全。在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要求期货经纪商必须将客户的资金与自有资金分开。为了保障客户的权力,禁止将客户的资金拿来为自己谋利,禁止期货经纪商与客户之间账户资金的非正常转移。(5)确保期货经纪商的财务稳定。为了确保期货经纪商财务的稳定性,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对期货经纪商的最小资本额有明确的规定。
2.期货交易所场内经纪。是指在交易所大厅内代表客户执行任何类型商品期货交易合约或期权合约的个人。法律规定他们不能利用客户买卖单为个人谋利。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可以根据期货交易记录来辨别场内经纪是否有为己谋利的行为。作为场内经纪必须详细记录客户买卖收到和回报的时间,如果客户更改买卖单的数量或价格,单据上必须加盖计进器的印章。营业厅交易员也要填写记录交易的交易记录卡,该记录卡需按时间记录,记录卡上还必须注明每一笔交易是代客交易,还是为自己买卖。这种按照交易顺序严格记录的交易资料既可准确反映期货交易的全貌,又可增强市场的信用程度。
3.商品交易顾问。是指以向客户提供咨询服务的方式直接获取顾问费或利润分成,或以其他形式获利的人。这种咨询服务可分为直接和间接两种形式,即直接为客户提供是否买卖期货的建议,以及对客户账户实施交易监管,或通过书面刊物、其他报刊等发表的间接性建议。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要求商品交易顾问在向客户提供咨询时,必须提供如下相关材料,主要包括:(1)商品交易顾问中主要成员的姓名、住址、组织形态以及他们前五年有关交易背景的资料。(2)商品交易顾问对交易系统的描述是利用技术分析还是利用基本分析,或是两者兼者。(3)直接由商品交易顾问操作账户的交易成员,及该组织主要人员过去三年的交易成果,使顾客容易比较各家的业绩。(4)充分表达商品交易顾问的交易系统以及该主要成员的其他营利活动是否有真实或潜在的冲突。(5)公布商品交易顾问的收费标准。(6)过去五年商品交易顾问或其主要成员所涉及的实质法律事件。
4.介绍经纪商。指直接从业一家或数家期货经纪商的独立代理商,他并不是期货经纪商的职员,而是介于期货经纪商及期货经纪商相关人员之间。但无法以期货经纪商的身份向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登记。介绍经纪商的业务,即寻找期货客户,提供期货交易服务,所以他只是一个独立的个体,而不是期货经济商的职员。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针对介绍经纪商的这种混合特性规范如下:(1)必须完成登记文件。(2)至少拥有净资本额2万美金,或是取得经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核准的同意书,该同意书上记载某家期货经纪商愿意承担介绍期货商的债务。
5.经纪商代理人。指期货代理人、经纪介绍人、商品期货联营商、账户执行人、销售助理及期货经纪商推销或接受顾客期货买卖单的有关人员。这些人在全美国共有5万多人,分支机构散布全世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完全依赖期货经纪商监督这些人,并通过期货从业人员登记制度,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可以将不良分子排除在期货市场之外。
6.商品合资基金操作商。是指为某期货商品合资基金寻找资助或管理该基金的个人和组织,就是说,由一些人将期货合作基金集中于某一企业以进行期货合约和商品期权的买卖。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只对拥有众多客户的商品合资基金操作商进行监督。对于运作资金在20万美元以下或是参与客户在15人以内的都不用向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登记。由于商品合资基金操作商实际控制了客户的资金,因此,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对其监管的标准化商品交易顾问更加严格,除商品交易顾问要做的事项之外,商品合资基金操作商还要公布下列资讯:(1)商品合资基金操作商或其主要成员是否在基金内持有股份或是因基金操作而获利。(2)该基金是否合乎原始必须保证金标准。(3)详细说明基金股份赎回的程度以及股份转移是否有任何限制规定。(4)有关基金设立以及招募的佣金、承销费、或是否还须向基金或其主要成员支付其他费用。(5)说明除了原始投入金额之外,基金参与者是否还应负有超出投入资金以外的责任。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还规定商品合资基金操作商必须以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规定的表格向其基金参与者提供鉴证后的年报或财务状况说明书,此外还规定了有关资料记录及广告的事宜,以避免其利用基金内的资金为己谋利,或是隐瞒真实记录欺骗基金参与者。
三、期货经纪人(行)的行为要求及交易准则
1.期货经纪人(行)的主要职责
(1)代理委托人办理买卖期货合约的各项手续。
(2)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市场信息,提出市场研究报告,充当委托人交易顾问,向委托人提供有利的贸易机会。
(3)向委托人详尽地介绍期货合约的内容、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及有关法律。
(4)维护委托人的利益,按委托人的指令进行期货合约买卖。
由于期货市场只对会员开放,因而具有交易所会员资格的经纪行(人)必须对委托人全面负责。我国的期货经纪行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一定的行为规范和交易准则。
2.期货经纪人(行)的交易准则
由于期货市场只对会员负责,所以,会员经纪人必须对委托人全面负责。为确保期货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必须建立严格的交易准则,以监督经纪人的交易行为和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1)经纪人要能够做到保护委托交易人的合法权益。经纪人在接受委托时,应使委托人明确期货交易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使委托人对期货交易有清醒的认识和了解。经纪人在代理委托人进行交易的过程中,应维护委托人的利益,按委托人的指令进行交易活动,不得使用任何欺骗手段。如预谋欺诈,向委托人传播不真实的市场信息,在经纪行或公司破产后仍进行交易或接受委托人履约保证金都是不允许的。经纪人在进行交易时不能随便泄漏委托人单位或姓名,或泄露委托人指令内容,或通过委托人的关系与另一会员串通交易。经纪人不能私自扣留任何委托人指令或一部分指令而不在市场上执行。不能为方便另一交易者,用一个指令去填补另一个指令或另一部分指令以及以预先串通好的价格同时买进或卖出。会员经纪人在未执行委托人指令时,不能以相同的价格条件,用自己的账户先进行交易。
(2)经纪行要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经纪行或会员经纪人接受委托后,应首先为委托人开立账户,并应于当日及时结算,以确定委托人所交保证金的亏盈。在交易过程中,经纪人还应系统记录和保管有关资料和账目,接受期货市场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其次,经纪行的账目应与委托人账目分立,经纪行不得以任何借口挪用委托人资金或冲作其他委托人保证金。
(3)专业经纪行不能自营期货买卖。专业经纪行不能在为委托人进行交易的同时又为自己买卖,这是由期货交易的本质和特点决定的。只有这样,才能使委托人放心地让经纪人为其代理服务。
(4)经纪行(人)要合理制定佣金标准。经纪人为委托人进行期货合约买卖收取佣金是正当的,同时佣金也是经纪人的主要收入,但只有合理制定佣金标准,才能对期货市场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经纪行(人)只有在全部交易过程完成之后,才能向客户收取佣金。每个交易所的章程,对期货佣金均有规定,经纪行可在交易所规定的最低佣金率基础上浮动。一般讲,佣金的高低取决于经纪行的成本和目标利润。
(5)经纪人一旦接受委托人指令,即对委托人交易账户负有责任,如果经纪人在交易过程中未按委托人指令进行,应对在正常的期货交易中造成的损失负责。
四、美国、日本、香港期货经纪人概况
1.美国期货经纪人
美国的期货经纪公司的主管机关有两个,一是在联邦政府里,即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二是民间性的,即全国期货协会(NFA)。后者负责期货交易委员会规定的期货经纪公司资格登记。美国期货经纪商可分为六个等级。
(1)期货经纪商(FCW):这是最常见的经纪商,它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大公司。如美林公司就是具有期货经纪商资格的公司,它还同时取得交易所会员席位,可被允许在交易所进行买卖。美林公司具有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的会员席位,该公司不但自营买卖而且代客户进行买卖,如代台湾的客户执行买卖芝加哥黄豆期货。一般而言,具有交易所会员资格的经纪商,大多是FCW,期货经纪商不仅是特定交易所会员,有的还具有清算会员资格,它们都是资信良好、规模较大的经纪公司,客户可放心存放保证金,无需担心公司信用的风险。
(2)出市代表(FB):其职责是替客户执行买卖指令。FB在交易场里不但可自营自己的买卖业务,而且可替客户执行买卖。出市代表可以是期货经纪商的驻场代表,也可以是独立的期货经纪商。
(3)仲介自营商(IB):此种经纪商资格是在1982年以后才为期货交易委员会所承认。一般地,仲介自营商是拥有期货经纪人执照的经纪人所开立的公司,但是它不属于交易所会员,也不是交易所会员公司的分公司。由于此类型自营商散布各地,有招揽客户的能力。仲介自营商不是交易所会员,不能够收受客户的保证金。由于仲介自营商被期货交易委员会承认的时间较晚,原已登记成为期货经纪商、基金经纪人、期货顾问、业务经纪人即使从事仲介自营商的业务,也无须再重复登记。
(4)业务经纪人(AP):指在期货经纪商中与期货经纪业务有关联的经纪人,包括分行经理等。由于业务经纪人是期货公司的职员,因此期货交易委员会禁止业务经纪人同时替不同期货公司代理业务。
(5)基金经纪人(CPO):对于以基金形态操作的经纪人,只要金额超过20万美元,或投资人超过15人,便可向期货交易委员会登记。CPO必须定期向委托人报告基金现状、基金费用等。同时,由期货交易的特性,在委托书上还必须说明,必要时有追加金额的可能。
(6)期货顾问(CTA):是提供买卖资讯,诸如每日市场评论、电脑交易程序等的顾问公司。CTA必须有五年以上市场经验,同时过去的交易成绩也必须公告投资人知道。在两种情况下,期货顾问无须向期货交易委员会登记:一是在过去的12个月中,接受买卖建议的客户低于15人;二是在报刊杂志中,从事期货合约和外汇期权市场评论的分析师。除此外,所有业务与买卖建议相关的公司,均需登记。许多期货顾问都兼有基金经纪人的身份,二者实际上有相同的地方。
上述六种经纪人申请者必须通过期货期权交易知识及对交易所、期货行业和联邦管理条例理解程度等内容在内的商品期货测验条例后,才能成为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注册的专业期货人员。
2.日本期货经纪人
1967年,日本将期货经纪人改名为期货交易员,并由原来的注册制改为许可制,管理严格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