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70年代,在中部地区某基建工地施工中曾出土了银铤二件,其中一件錾刻有铭文“阆州通判□秋季重五十两”“霜”“天七”“专库大□□□”“兴元府团并到银伍拾两”“左朝散郎通判阆州军州事胡邦直”44个字样。该银铤长15.2厘米,腰宽6厘米,两端宽8.8厘米,厚2.4厘米,重2030克。其外观和形状特点是中间束腰,两端呈弧形,表面微凹,周围有不规则线纹。
银铤,一般又统称为银锭(包括船形的银锭、条形的银铤、圆形的银饼等等)。早在先秦时期,它就开始成为一种重要的支付形式,后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其使用范围更广,功能也日趋完善,特别是唐宋时期,税赋、贡奉、赏赐、军费开支等均以银锭为主要形式出现。银铤铭文是通过刻模或錾刻在银锭上面有关地名、匠名(工匠)、成色、重量、纪年、用途等内容的文字记载。一般来讲,除形状之外,铭文是判定其年代最重要的依据,铭文的有无和内容的完整与否也是鉴别银锭文物价值的重要因素。笔者曾依据相关工具资料,对该银铤图片的外观形状、铭文格式、文字内容、书写方式等进行初步考证,判断该银铤为南宋早期实物。
唐宋时期,利州(今广元)东路(宋代的路相当于明清的省)的兴元府(今陕西汉中)共辖9个州,阆州(下辖阆中、苍溪、南部、新井、奉国、新政、西水7县)为其中之一。又查同时期“胡邦直”,仅有浙江永康人有史可考,据《浙江通志》(“清”雍正年间)卷一二五《职官》载:“胡邦直,建炎二年(1128年)戊申李易榜,永康人,知封州(今广东封开)。”同书卷二三九《陵墓五》载:“宋知封州胡邦直(万历金华府志)在仓口塘”。军州事是宋朝派朝臣为州一级的地方行政长官,兼掌军事,一般简称为“知州”。《宋史·职官志》称,“宋初革五季(即五代)之患,诏诸镇节度会于京师,赐第以留之,分命朝臣出守列郡,号‘权知军州事’,军谓兵,州谓民政焉。”而“通判”一般作为州府长官的助理,在宋代握有裁可、连署州府公牍和监察官吏的实权,号称“监州”。其“左朝散郎”应是一种职位而非实职(朝散郎,唐宋时文官散阶即无固定职事的官员品价之一,为20阶,从七品上)。鉴于铭文部分文字的残缺存疑和未能对实物详鉴,这件对阆中历史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文史价值的南宋银铤,毫无疑问至少包含了以下重要信息:
1.唐宋时期兴元府与所辖阆州的隶属关系以及政府间支付往来主要是通过白银流转。(无独有偶,笔者在阆中另一收藏家手中还看见过一件20世纪60年代后期,出土于本市某建筑工地的清代银饼,其铭文正好也是双排直立书写的“汉中府”)。
2.浙江永康人胡邦直(应为经科举入仕后至阆赴任)时任阆州军州事的真实记录,胡后来升至封州知府任上。
3.税银除上交朝廷、地方留存、商业支付外,在宋代大部分还用于“赡军”,即军需开支,足以体现其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职能外延的扩大。
4.银铤在中国货币演变史上,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从该银铤造型到铭文,可窥其形制、冶炼、时间、用途、重量、成色、官职、工匠等全貌,故称其弥足珍贵实不言过。
5.据《宋会要辑稿》载:“北宋神宗时各地银坑、冶、务、场,四川(含成都府路、梓州路、夔州路、利州路)兴元府冶备,旧置。”揆史而知,南宋初年,大劫之余,利州路(四川)等地幸有白银坑矿分布才得以保证税赋和军务用银的需要。又据《宋史·职官志》载:“(绍兴)十五年,复置四川总领,凡兴元、兴州、金州诸军钱粮,四川总领掌之。”据查,当时四川总领所(按:总领为南宋专设的军需官员,以统一调配军需为己任)置司兴元府,太府少卿汪召嗣为总领。因此,该银铤应为阆州军州事胡邦直秋天起送的专库大银,当由阆州赴兴元府(四川总领所)无疑。
“后记”自初次接触该银铤资料迄今,已整17载。长期以来因苦寻实物终究未果,故迟迟不敢贸然定论。不久前专程赴浙江大学请教专家后,趁舒卷之余,濡笔成文,一是了却多年之夙愿,二来更望能作引玉之砖,企盼方家点津。加之,曾遍查志书史料,仅在本市名城研究会《名城研究》(总第二期)中拜读到《古城阆中的货币》一文,可惜亦未能对银锭有所涉及,故拙文也算在弥缝补阙地方史料的缺佚。不啻于此,更重要的还是吁请时下加强大兴文博馆硬件建设的同时,还亟须高度重视散见于民间的珍贵器物,万万不可再任其散失流转。毕竟,那是千百年来钟灵毓秀之地文化魂脉的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