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程序是指为了保证实体法规的实施和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以法规和制度的形式规定的申请和在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时必须遵守的方法、步骤和原则。在我国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登记注册的步骤见图5-1.
1.前置审批
由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仍然占据主导地位的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它不可避免地要反映和体现计划经济的要求,所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之前一般还需要由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前置审批。
主管部门的审批,主要是对企业的产品或经营业务是否符合社会需要和行业发展要求,以及能源、交通运输、原材料、资源供应等条件的审核。它不同于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其是否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营业条件。
有关部门审批程序。企业在申请开业登记时,除主管部门和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前置审批外,有时还需要经过其他一些部门审查同意。这些部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称之的有关部门。如举办旅店业、饮食业、食品业、服务性行业等,除经主管部门或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外,还应当经过当地卫生部门审查,卫生条件合格后,才能持有关文件、证件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打破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许多框框,确立了直接登记为主、审批设立为辅的原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出资人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2.名称预先核准
企业法人设立登记前,应按规定先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根据我国《公司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设立企业法人在选定名称时,应遵守如下要求:其一,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前标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字样。其二,一个公司只能选用一个名称,不得选用对国家、社会或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其三,企业法人申请登记时,名称前应冠以企业所在地的市名或县名,也可冠以省名或自治区名,根据冠以行政区划名称级别,分别由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除全国性公司外,不得使用“中国”“中华”等字样为企业名称。
企业法人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下列文件:首先,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其次,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再次,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3.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程序
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程序是指企业法人,在取得政府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部门或国家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件之后,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的程序。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法人申请登记分为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三种。
开业登记程序
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程序是指有关法规、规章所规定的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应依照的步骤和过程。
其一,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有关文件和证件。
其二,登记主管机关接受申请登记的申请后,应从受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
变更登记程序
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程序是指有关法规、规章所规定的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依照的步骤和过程。
其一,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分支机构等登记事项或因分立、合并、迁移发生变更,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法人和非法人企业以及经营单位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时,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没有主管部门和审批机关的,可直接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企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有关文件和证件。1992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关于改进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简化了变更登记注册程序,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时,除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济性质、增、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外,其他登记事项的变更,可不提交主管部门审批文件。
其二,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登记后30日内,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核准变更登记的决定。
注销登记程序
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程序是指有关法规、规章所规定的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应依照的步骤和过程。
其一,注销登记是指登记主管机关依法对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企业,收缴营业执照、公章等,撤销其注册号,取消其企业法人资格或经营权的执法行为。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应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务的文件。
其二,登记机关接受申请登记单位的注销申请后,应从受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通知其开户银行。
4.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程序
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程序是指有关法规、规章所规定的登记主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企业法人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应依照的步骤和过程。
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法人和非法人申请登记的审批程序,大体可分为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五个步骤。
受理
受理是登记主管机关依法作出的接受企业登记申请的行为,是登记注册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是登记主管机关运用登记程序,承担登记责任的起点。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受理决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其一,要有管辖依据。登记主管机关只能在规定的管辖范围内,对申请人的登记申请作出受理决定。越权管辖属于无效管辖,越权受理也属于无效受理。一经发现,应立即纠正,并将已受理的企业登记申请移送给有权受理的登记主管机关。
其二,要有合法依据。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登记事由和提交的申请登记文件、证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要进行咨询性审查和情况调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和申请行为,有义务提出咨询指导意见,解答有关问题,使申请人的申请登记事由和申请登记文件符合法定要求。
其三,要有程序依据。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人按照规定提交的申请登记文件、证件、有关资料以及填报的《登记注册书》齐备、有效的,根据程序规定作出受理表示。对申请登记文件、证件不齐备、无效的,不予受理。但是,登记主管机关不能无故不予受理,亦不能未经受理,即进入审查或核准阶段。
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受理决定后,应在30日内,做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因此,受理时间应当是准确的、公开的、双方认同的,并应当具有书面形式,以便明确登记双方的责任和作为双方诉讼的证据。
审查
审查是登记主管机关依照规定,对企业的申请登记事项进行审理、核查的程序性行为,属于登记注册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审查包括程序性审查(又称形式审查)和实质性审查。
程序性审查是指对申请登记的企业提交的文件、证件是否齐全,是否依照国家的规定履行有关审批手续的审查。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其一,企业申请登记前是否已完成政府有关部门和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程序;
其二,《登记注册书》的内容是否逐项填写和符合规定的要求;
其三,批准文件、证件、资料是否完全齐备,是否符合规定的审批权限。
如审查中发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可令其补充或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实质性审查是指登记主管机关在程序性审查的基础上,对申请登记单位是否具备登记条件,申请登记事项是否属实,提交的文件、证件是否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审查。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其一,审查申请登记单位是否具备条件,要结合实地调查,核实条件;
其二,审查申请登记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其三,审查所提交的文件、证件、证明等资料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如审查中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可以令其补充或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对不具备登记条件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应予以驳回。
经过程序性审查和实质性审查后,审查人员还要实地调查。他们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申请登记单位调查核实以下主要具体内容:
其一,申请人所填住所、地址与实际住所、地址是否相一致;
其二,生产经营场所(包括生产车间、库房、营业室等)及生产经营设施与申报的情况是否相符合;
其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与申报情况是否相同;
其四,从业人员、专职人员与填报情况是否相一致;
其五,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是否真实(非公司企业法人以注册资金作为登记事项);
其六,财务、会计制度是否健全;
其七,特殊行业是否具备生产经营或服务条件等。
工作人员经实地调查核实后,在《登记注册书》有关栏目中填写实地调查核实情况,签署意见。
对经调查核实发现申请人所填事项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登记注册机关将申请登记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予以驳回;对经调查核实,申请人所填登记事项符合实际情况,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登记注册机关予核准。
核准
核准是指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登记事由及登记注册,事项审查核实后签署的同意核发执照的结论性意见。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同意企业登记的结论后,就通知申请人已经终结审查,同意登记,在指定期限内办理领取执照手续。
登记主管机关记载在《登记注册书》上的核准意见,存入档案备查。对经审定认为应予核准登记注册的,登记注册机关在《登记注册书》上签署准予核准的意见,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对经审定认为不能予以核准登记注册的,登记注册机关也会在《登记注册书》上注明不予核准登记注册的原因和理由,并填写核驳通知书及时通知申请人。
发照
对核准登记的申请登记企业法人,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在颁发执照时,登记主管机关编制注册号,通知法定代表人领取执照,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备案手续。申请登记单位领取执照后,凭此执照刻制公章,开立银行账户,并向登记主管机关备案,按照核准的登记事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主管机关将有关登记注册材料及时建立企业登记档案,即如实记载企业法人的基本登记注册情况,建立起“经济户口”。
公告
对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统一组织发布企业法人登记公告,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发布企业法人登记公告。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的基本形式为期刊或在符合规定的报纸上刊登。登记主管机关发布企业法人登记公告按规定的标准收取公告费。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可以参照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由登记主管机关组织发布《企业登记公告》。公告内容必须说明公告单位隶属的法人名称、住所。
到此,企业法人依法成立的过程就宣告结束了。一个新的企业法人诞生了,就可以开始点火生产,或者为社会提供服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