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登记注册事项是企业法人权利和能力的综合反映,一经登记注册,所涉及的内容即具有法律效力。公司企业法人和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注册登记事项内容不尽相同。
1.公司企业法人注册登记事项
其一,公司名称。公司名称一般由应由以下四部分构成:行政区划、字号(商号)、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即“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公司法》规定:“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表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字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如:陕西恒兴果汁有限公司、兰州中萃食品有限公司。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投资人共同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预先核准,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如:辽宁盼盼安居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商场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设立前,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先申请名称核准,预先核准的名称保留6个月,便于公司开展筹办活动,公司设立后,其名称受到法律的保护。同一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同行业的公司名称不得相同。
其二,公司的住所。公司的住所是指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的所在地。由于公司的办事机构可以分散在不同的地方,因此有必要确定一个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主要办事机构有公司在申请登记时确定。
其三,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指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有限责任公司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为董事长。
其四,公司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是指全体股东投入公司的并向企业法人登记机关注册的实缴出资总额之和。注册资本主要反映了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投资关系和责任关系。按照法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万元;从事科技开发、咨询、服务业的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特殊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要高于前款所规定限额的,由法律、法规另行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降至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底限额为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至500万元。)股东的出资方式有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他们各自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有不得低于或不得超过的限制。
其五,公司类型。我国的公司类型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其六,公司经营的范围。公司经营的范围由公司的章程决定,报经登记机关核准。经营范围中若有涉及有关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或产品的,在工商行政管理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前必须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前置审批。
其七,公司的经营期限。经营期限由公司章程确定。
其八,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为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原《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在2人以上(含2人)、50人以下。(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的《公司法》规定也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的发起人是指承担筹办事务的股东,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应有5人以上的发起人,(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的《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必须有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由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额的35%,其余股份向社会公众募集。
以上公司的等级事项都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凡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