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3日至26日,广东图书馆学会第十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暨2011年学术年会在布置高雅的广东省立中山图书馆一号报告厅隆重举行。广东图书馆界代表三百多人参加了年会。这是一次图书馆界高格局的代表大会,也是换届选举大会。大会选举产生了新一届以广东省立中山图书馆馆长刘洪辉为理事长的图书馆学会领导班子成员,原中山大学图书馆程焕文理事长成功交接。大会取得圆满成功。
大会的议程安排充实紧凑,有选举大会,有图书馆新技术发展研讨展示会,更有学术交流年会。期间,以“肇庆市图书馆被告侵网络著作权”为研讨的专题引起图书馆界的高度关注和重视。肇庆市图书馆馆长范雪梅以事件发生的始末给与会人员作了一个详尽的报告。从范馆长激情的语言当中了解到,2010年1月,以北京优朋普乐等三公司联合告肇庆数字文化网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将肇庆图书馆告上了法庭。该著作权纠纷案的被告是地市级公共图书馆,在国内尚属首例。公共图书馆,乃公益性的服务机构,以服务大众、服务读者为宗旨,何来侵权?这究其是何原因?
2010年1月,北京优朋普乐等三公司以肇庆数字文化网旗下的二级网站“肇庆数字影院”,因其播放《神枪手》等六部影视资源,以侵犯其网络著作权为由,对肇庆市图书馆提起司法诉讼,要求索赔24万元及由肇庆方单方面承担相应的诉讼费和案件开支费。该案件于2010年4月由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再于2010年9月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两级法院均以三原告的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了三公司的诉讼请求。但是,2011年5月,三公司中的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再次将肇庆方推上了最高人民法院。事实胜于雄辩,得道者多助。肇庆市图书馆得到了社会各界,尤其是图书馆界的大力支持。正如肇庆图书馆范馆长所言,没有图书馆界的热心支持和齐心帮助,肇庆打不赢这场官司。肇庆图书馆的胜利,就是图书馆界的胜利。
从这场官司中,图书馆人在网络使用权方面应引起广泛注意,认真作出思考。以下是本人对该事件的一些粗浅认识和见解。
一、公共图书馆要有网络著作权的风险意识
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即是说,传统作品被上传至网络时,著作权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7条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由此可见,图书馆作为公益性的服务机构,服务对象是读者,对数字化网络资源可以合理使用,但合理使用的前提下有限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其作品复制使用,并限于本馆馆舍内服务。正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要有网络著作权使用的风险意识。
二、图书馆要坚持合理使用网络资源的原则
当今社会,是网络化的时代,网络给人们带来浩瀚的资源,并且不受时间和地域限制。如何合理使用,这里就很关键。图书馆既要保障社会公众利用知识和信息的权利,又要行驶合理使用知识产权的义务。图书馆作为社会公众获取信息资源的中介机构,在使用网络资源时,应在“法律许可”和“合法使用”情况下学会思考,合理使用网络资源,尽量减少或者避免网络著作侵权的风险。
三、以人为本,加强图书馆人员网络知识产权的学习
网络知识产权是指由数字网络发展引起的或者与其相关的各种知识产权。图书馆作为传播精神文明的窗口,给公众树立了榜样。对网络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好,不仅激励著作权人作品的生产和传播,而且使社会公众能够从图书馆获取更多优秀的网络资源。因此,图书馆应以人为本,加强对图书馆员有关网络知识产权的学习,例如对《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系统学习,加强人员的素质教育,使健康的网络资源成为图书馆的后盾支撑。
四、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增强图书馆界凝聚力
图书馆行业组织是图书馆界的核心组织,是联系图书馆与馆之间的桥梁纽带。例如开展组织会议、进行专题研讨、做好上下联系、加强专业知识培训和再继续教育培训等。从肇庆事件来看,图书馆行业组织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肇庆图书馆的胜诉,就是图书馆界的胜利。要把图书馆事业办好,就必须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增强图书馆界凝聚力。
(2012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