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法规的残酷程度堪称中国古代刑罚之最,而明朝又数洪武年间用刑最为残忍。洪武年间,国家刑罚的依据不仅有《大明律》,更有《大诰》,从这两部法典中,就可以看出一代传奇皇帝朱元璋的治国思想。
立法思想
明朝初期的立法思想,与朱元璋这位平民皇帝的出身有着密切的关系。他所实行的一套治国方略,正好暗合了法家君主专制的思想,主要体现是采取暴力镇压,鼓励急功近利。朱元璋的主要谋臣中儒学派占了很大的比重,所以在他的立法思想中呈现出以法家为主、儒家为辅,严刑为主、教化为辅的法儒结合、刑礼并用的特点。
立法要因时制宜,朱元璋很清楚这一点。他主张法律应该适应社会的政治经济情况,应该根据社会治安情况来确定刑罚的轻重程度。他曾对皇太孙朱允说:“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汝治平世,刑自当轻。”由此可见,朱元璋本人也只是把酷刑作为治理乱世的一种权宜手段,他并不希望自己的继承人仍然坚持这种做法。
洪武三十年(1397),朱元璋所颁行的《大明律》当中曾指出:“朕有天下,仿古为治,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刊著为令,行之已久”,可以看出朱元璋将明礼和定法相结合,以便更好地治理天下。他的继承人朱允在即位以后,也不断宣传以礼教治国,礼重于刑的思想,目的也是想将礼、法相结合,使其达到最好的效果。
《大明律》
朱元璋登基以后,亲自主持编定了《大明律》。它是明王朝的正式法典,从起草到修改颁布,前后共经历了三十余年,可见朱元璋对法制建设的重视程度。这部法典不仅将他的思想意志容纳了进去,还使其定型化、永远化,他的子孙后代都要遵守,成为了明朝最为重要的法律依据。
早在朱元璋建国之前的元至正二十七年(1367)十月,朱元璋就命左丞相李善长、御史中丞刘基开始议定这部法典。十二月,编成《律令》四百三十条,就是《大明律》的前身,其中包括律二百八十五条,令一百四十五条,与此一同颁布的还有《律令直解》,用来训释《律令》的文意。洪武六年(1373)十一月,朱元璋命刑部尚书刘惟谦等人以《律令》为基础,开始详细编注《大明律》,次年二月成书颁发天下,其中的篇目多仿自《唐律》,主要分为卫禁、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名例等共十二篇,三十卷,六百零六条。
洪武二十二年(1389),朱元璋对《大明律》做了一次较大规模的修改,以《名例律》为篇首,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为六律,共三十卷,四百六十条。洪武三十年(1397),朱元璋再次重修并颁布《大明律》,同时规定废除其他榜文、禁律,以决狱为第一准绳。此次修改好的《大明律》一直到明朝灭亡没有再被修改过。
《大明律》涵盖面极广,在六律之下,还分有许多律令。它规定了对不同等级、不同犯罪行为进行判刑的基本原则,基本定刑有笞、杖、徒、流、死五种。在六律的具体条款中,又有凌迟处死、边远充军、迁徙、刺字等刑罚,此外还设了十恶条规,其中有谋反、谋大逆、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等所谓的不赦之罪,这十条条规集中表现了封建社会统治时期的纲常礼教的观念。在这部法典中还着重制定了维护皇族、贵戚、官绅的特权法令,称为“八议”,即议亲(皇亲国戚)、议故(皇帝故旧)、议功、议贤、议能、议勤、议贵、议宾。如果有人犯了这八种罪,司法机构不许擅自询问,必须上奏皇帝,不过《大明律》中的“八议”特权与之前的几个朝代相比,对文武官员的部分特权有所减少。
《大诰》
洪武年间,朱元璋制定了一种特别的刑事法规《大诰》。《大诰》的名字取自《尚书》中的《大诰》篇,原本的意思是指周公东征前对臣民的训诫。朱元璋将那些从重处理的犯罪官吏记录在册,并将自己亲自审理过的案件进行汇总,再加上他个人对案件发表的言论,合成了这部训诫天下臣民的特别法典,当时几乎家家都有一本。
《大诰》上所有的案例,处罚程度都要比《大明律》重。在《大诰》中,有很多罕见的法外酷刑,如断手、阉割为奴等,其实这是刑罚制度上的一大退化,它的最大特点就是对官吏犯罪处以重罚。
明《大诰》总共分四编二百三十六条,其中大诰七十四条,大诰纪编八十七条,大诰三编四十三条,大诰武臣三十二条,先后颁布于洪武十八年(1385)至二十年(1387)间。四编大诰中,主要包括了三个方面内容:第一是将洪武年间的刑事案例进行摘录,其中多是一些对于臣民的法外用刑案例;第二是结合案例,另行列举出一些专条专款的重刑法令;第三是在一些条目中,夹杂了朱元璋对吏、民的训导。明《大诰》这种以案例、峻令、训导三个方面构成法规的典籍,在中国法律史籍上还是从来没有过的,算是朱元璋的一大发明。
朱元璋做了皇帝以后,认为元朝之所以失败,主要原因就是朝廷太过腐败,只有以严治国,重典处罚,才可震慑乱民。《大诰》这部法典,在洪武年间推广较广,到了朱元璋晚年,他认为国家基本上达到了以法治国的效果,于是将《大诰》中的一些内容收录进《大明律》的一些法规里面,并对《大诰》中的一些法外酷刑加以废除。洪武年后,《大诰》完全失去了法律效力,不过影响还是存在的,直到明朝末年,家里若留有《大诰》,还可以减罪一等。
《大明律·礼律》
元末二十几年间,群雄并起,天下混乱,“明王出世”、“弥勒降生”的预言四处流传,朱元璋深深明白隐藏在这类预言下的那些秘密组织的威胁。出于对教派乱国的担忧,朱元璋在建国第一年就颁布了诏书,禁止以白莲教、明教、弥勒教为主的一切邪教存在和活动。为了让子孙后代也重视这点,也为了让清除邪教显得更加正义,他把这条禁令正式编入了国家法律之中,成为了《大明律》上的正式法规。
《大明律·礼律》明确规定,禁止巫师邪术,凡是有人假借降神写符赐咒,号称受天祈圣人,自命端公、太保、师婆者,以及以弥勒教、白莲教、明教、白云宗等名目集会,宣传旁门左道之术,或者隐藏相关图像,烧香聚众,假装做善事,实为煽动人心者,一律都要受到刑处,发起者处以绞刑,随从者各打刑杖一百,流放三千里。
朱元璋严令禁止邪教是下了很大决心的。浙江温州、福建泉州一带是明教最为盛行的地方,自南宋以来,明教在这里根深蒂固,在民间流传广泛,甚至在洪武初年还有修造大型殿堂的事发生,许多无业的百姓都很信奉这些。朱元璋以在律典中设立了“名犯国号”之罪为由,对明教的教堂进行摧毁,没收了教派的财产,将所有教徒都赶去务农,甚至将明州这个城市的名字也改成了宁波。明教教徒们在这种高压之下,只好改换名称,继续在暗中活动,明教成为了民间的秘密组织。
可是,事实上这些法律条款和制裁并不能阻止这些教徒信教,其主要因素是百姓对新建立的大明帝国的失望——这个新建的王朝并没有替百姓解除痛苦,改善他们的生活,因此在二十年后还有弥勒教在农村广泛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