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春红
一、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的现实描述
改革开放30年,我国经济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迅速发展,而在经济水平迅速提高、人们物质生活水平迅速提升的同时,在收入分配领域出现了很多问题,许多矛盾日益突出和尖锐,成为保障改革顺利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严重障碍。公众对转型期收入分配制度产生了很多质疑,对收入分配的不满表现越来越多,引发了社会群体间的矛盾和社会不稳定因素。
特别是对于较少受益者的贫弱阶层而言,虽然其收入的绝对值增加了,生活水平较30年前改观了,但相对而言,他们与富裕阶层的差距更加拉大了,他们较少地享受到改革的物质和文化成果,当前的分配政策对他们而言,不公平感比按“平均主义”分配的年代增加了。到底是哪里出了问题?对当前现实分配制度应如何理解并作出理性的价值判断和政策分析?本文将对我国目前在收入分配领域出现的突出问题作出描述及分析,以期使当前的分配正义理论更加理性科学,更好地指导改革实践。
1.城乡差距逐步拉大
城乡差异是在许多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当前的我国尤为突出。伴随着城乡居民收入绝对量的不断提高,其收入相对差距也不断扩大,并有更加拉大的趋势。
12.我国转型时期分配正义问题随着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推进和工业化程度不断提高,城市经济得到了迅猛发展,导致了城乡差距逐步扩大,并不断拉大。从城乡居民的收入变化上看,1981~2007年,我国城乡居民收入都有较大幅度增长。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1981年的458.04元,增加到了2007年的13786元,平均每年递增13.99%;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从1981年的223.44元,增加到2007年的4140元,平均每年递增11.88%。但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总体上呈扩大趋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之比从1981年的2.05:1扩大到2007年的3.33:1.
从消费水平上看,1981~2006年,我国城乡居民的消费水平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其中,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从1981年的456.84元增加到2006年的8696.55元,年均递增12.51%;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从1981年的190.81元增加到2006年的2829.02元,年均递增11.39%。与收入差距的变化相类似,城乡居民生活消费上的支出差距也在不断扩大,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比从1981年的2.39倍扩大到2006年的3.07倍。
2003~2007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数值。由图可见,5年当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均呈增长趋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2003年的8472元增长到2007年的13786元,增长绝对值为5314元,涨幅较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从2003年的2622元增长到2007年的4140元,增长绝对值为1518元,仅为前者增长绝对值的29%。2003年,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差距为5850元,到2007年,这一差距拉大为9646元。可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虽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一样不断增长,但涨幅不够明显,其绝对值差别越来越大,这表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越来越大了。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城乡居民的收入都有明显提高,生活水平大幅度改善。然而,农村居民收入在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政策的不懈努力下虽有不断提高,但城乡居民收入的巨大沟壑不但不能弥合,反而越来越大。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拉大不能体现收入分配政策的正义性。如何让广大的农村人口更多地分享改革成果,是摆在政府面前的严峻任务。
2.区域差距不断拉大
收入分配的区域差距集中表现为东中西部三大地区个人收入增长的速度不一致。东部地区个人收入分配增长量明显高于西部地区,东中西部地区居民的个人收入差距呈现不断扩大的趋势,个人收入分配地区性的不平衡特征日益突出。由于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均集中在东部、南部沿海地区,使我国的经济收入结构呈现出由东向西的由高到低的典型的落差趋势。
改革开放初期,由于国家政策的倾斜,东西部地区、沿海和内陆地区经济发展差距不断扩大。东部12个省、市、区固定资产投资大大超过西部地区,沿海发达地区中央项目人均投资额大大高于欠发达地区的人均投资额水平。中央项目人均投资额居全国前列的都是东部沿海地带,如北京、上海、天津、辽宁、广东等省区。中央的投资项目不仅没有平衡各地区的差距,反而加大了这一差距。这一期间,外资的投向也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带,这些因素使得发展条件比较优越的东部地区经济得到高速发展。正是由于国家在财政、金融、产业政策以及投资等方面着力向东部倾斜,使东部地区经济迅速发展,从而进一步拉大了东部与中西部地区的差距。
从农村居民收入的地区差距上来看,随着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距的扩大,农村居民的收入差距越来越大。1980年全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91.33元,东中西三大地区的相对差距为1.39:1.11:1;1985年全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东中西三大地区的相对差距扩大到1.59:1.19:1;1995年全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578元,东中西三大地区的相对差距为2.23:1.35:1,东中西部地区之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绝对差异达到1294.46元。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中西部地区尤其是西部地区农村经济得到了持续稳定快速的发展。1995~2000年,东中西三大地区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增长了40.7%、44.7%、46.7%,相应地,三大地区农村居民收入差距出现了缩小趋势。2000年,三大地区农村居民纯收入相对差距回落到1.92:1.30:1,虽然在比值上呈下降趋势,但由于东中西部地区之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基数差距过大,该数值的绝对差距仍在不断扩大。2006年,三大地区农村居民纯收入相对差距为2.0:1.27:1,与2000年相比,东部地区有所提高,中部地区有所下降。这进一步表明不同区域的农村居民收入的绝对差距更加扩大了。
从地区之间农村居民收入差距的对比中可以看出,不同区域农村居民的相对收入存在着很大差距,反映了不同区域之间在经济发展水平上存在着巨大差异。如何在如此巨大的差距现实面前安排相对公平的分配机制和提供相对均等的公共服务,是一个摆在中央政府面前的十分严峻的课题。
3.行业差距日益增大
改革开放以前,各种行业之间的个人收入水平虽不是绝对平均,但是差别不大,很少有关于收入不公平的公众评价。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发展显示出巨大的阶段性不平衡,收入分配的行业差距逐渐凸显出来。这种差距是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而出现的新的经济现象。统计资料显示,从1990~2000年的10年间,金融保险业、房地产业、技术服务业的职工收入分别增长5.42倍、4.70倍和4.67倍;农林牧渔业和采掘业职工收入仅分别增长2.36倍和2.07倍。1990年收入最高行业的职工收入相当于最低行业收入的1.72倍,2000年这一差距扩大为2.63倍,2001年更增长为2.86倍。由于增长幅度的不同,各行业收入水平也出现了较大调整。例如,1990年职工收入水平较高的是采掘业、水电煤生产供应业和地质勘探水利业,到了2000年则为科研和技术服务业、金融保险业、房地产业所取代。目前,收入较高的群体为从事IT、金融、管理、通信等高新技术产业的人员,而从事农业、制造业等附加值较低产业的职工收入较低。此外,垄断性行业人员收入较高,如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电力部门等,以及公共医疗机构、公共教育机构等。
据《2007年薪酬报告》显示,房地产、高科技、金融等是2006年收入最高的行业,其中又以金融业为首。伴随着股改的深化、股市的火热,整个金融行业薪酬水平呈现高薪酬、高增长的“双高”态势,成为各行业的薪酬领头羊,整体薪资水平高于各行业平均水平近40%。高科技行业由于电子商务、网络游戏等龙头企业的上市,带动了整个行业的高速发展。而房地产行业与前几年相比,薪酬增长率下降1%~2%。传统行业如消费品、医药、汽车、制造、能源等薪酬水平相对落后,主要原因还是基层岗位人数众多,并且企业所在地更多地选择在二级城市,与新兴产业仍有10%~30%的薪酬差距。
行业收入的巨大差距造成了人们择业时对高收入行业的趋之若鹜,人为制造了很多“寻租”空间。试想,如果仅凭行业的差别,使两个起点相近、禀赋相似的个体收入差距巨大,会严重挫伤人心理,人们对收入分配的公正性、对改革开放以来正在逐步形成的新的社会道德及伦理价值观会产生强烈质疑,对社会稳定也会产生破坏性影响。
世界银行1997年发布的一份题为《共享不断提高的收入》的报告中指出,中国20世纪80年代初期反映居民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是0.28,到1995年是0.38,到90年代末为0.458.这一数据已经达到了国际警戒线,全世界还没有哪个国家在短短15年内收入差距如此之大。而且,自90年代末期以来,基尼系数每年仍在提高。据权威部门测算,中国的基尼系数1999年为0.457,2000年为0.458,2001年为0.459,2002年为0.460……2006年为0.47,2007年更攀升至0.48,已经达到高危水平。
4.城市内部个体之间差距拉大
行业收入的巨大差别造成了城市内部个体间的收入差距加大,从城市个体消费水平的巨大差别可见。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城市家庭的贫富分化”课题组于2003年在全国各大城市的抽样调查显示:富裕阶层家庭的恩格尔系数是0.33,总体处于“富裕阶层”的生活水平线上;贫困人口家庭的恩格尔系数为0.54,总体处于“勉强度日”的生活境况之中。特别是在耐用消费品和休闲娱乐的消费方面,贫困人口和富裕阶层间的消费水平和消费需求呈现出明显“断裂”的特征。在“第一类耐用消费品”(家具、用于生活的家用电器等)的拥有量上,贫富群体没有呈现明显的差别,但这些耐用消费品在品种和实际价值上差别极大,凸显了这两个阶层在消费能力方面的巨大差异——贫困人口在耐用消费品方面的消费能力止步于他们所拥有的那些商品所归属的年代,如旧电视、单缸或双缸洗衣机、单门电冰箱等,他们对这类消费品的消费需求基本停留在功能层面,无力更新换代;而富裕阶层则显示出了持续性、不断更新换代、追逐现代化和追逐时尚的消费能力。贫富阶层已明显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消费时代,对比用于满足享受和提高生活品质的“第二类耐用消费品”(钢琴、健身器材、家用电脑、汽车等)的拥有状况可见,两个阶层的消费能力大相径庭。
差别更为明显的是,富裕阶层和贫困人口对休闲娱乐的消费需求和消费方式也存在根本性差别,是“天壤之别”。前者的闲暇表现为打高尔夫球、私人会所的个性化娱乐和出国旅游等方式;后者的闲暇方式往往只能是路边下棋、在家看电视等,其闲暇的消费质量很低。在经济高速发展、社会消费需求越来越丰富和多样的今天,贫困人口在闲暇消费上被时代所抛弃,他们仅有的一点娱乐,是缺少健康和缺少权利保障的休闲方式。
总之,城乡的差距、区域的差距、行业的差距等导致公众个体之间收入的严重差别,使公众对当前的收入分配普遍感到不满,认为有失公平。政府所倡导的分配正义不能很好地体现出来,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使政府的公信力受到置疑。如果不及时加以修正和弥补,后果将十分严重。
二、收入分配差距的原因分析
近年来个体间收入差距的产生,一方面有分配制度改革、按劳分配的正面原因,但贫富差距的悬殊却不应视作改革的必然产物。伴随着改革的深入,由于制度设计中未加安排等因素,出现了一些负面的行为和效应,加大了收入的差距。
第一,一些不正常的经济现象导致了收入的非常规变化,例如非法寻租活动扩大了收入的差距,是形成高收入阶层的重要因素之一;国有资产大量流失造就了一批“民间”财富巨头;各种垄断行为,包括部门垄断、行业垄断等使收入分配不平等进一步增加;等等。“并不是体制变迁的所有因素都扩大了收入分配的差距,相反,有序变化中的若干因素还缩小了收入分配的差距。因此,把收入差距的扩大归罪于经济改革本身是不合理的。当然,我们应该看到,所有无序变化的因素都扩大了收入的差距,这种无序变化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改革所付出的代价或成本。”
第二,收入差距的扩大不应视作按劳分配的结果。前已有述,收入差距主要表现在城乡之间、行业之间、区域之间,但在一个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特别是在国有单位内部,则基本上依然保有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考核绩效的因素很少。这表明,收入的差距是以单位为本位的集团竞争的结果,而不是劳动者个体之间的能力比较的结果,亦即,竞争的起点是不平等的,这种竞争缺乏合理性,甚至不同程度地以国有资产的流失为前提。
第三,勤劳不一定能够致富,守法经营也不一定获得高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主要不是出在国民收入的一次分配和二次分配中,而是出在市场前权力分配作用下的资源配置中。在这十多年积累财富的前几轮竞赛中,得利最大的就是在掌握资源分配大权的部门和企业这两大科层组织中的少部分掌握实权者。这是一个致命因素。在一部分先富起来的人中出现了不是靠勤劳致富、合法经营而致富的暴富群体,他们运用“空手道”,利用体制更替和价格双轨运行的缝隙大发不义之财。他们的非法收入是从与权力有关的渠道、从混乱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缝隙中获得的。这种暴利收入加剧了个体间的收入差距,导致了公众的强烈不满。
分析造成目前分配不公的成因,除了上述非法或临界非法的渠道外,主要包括环境资源和区位的自然因素、城乡二元结构的体制性因素、转型时期的政策缺陷因素以及教育资源分配不均的因素等。
1.环境资源和区位的自然因素
我国虽然“地大物博”,但自然资源的人均占有量却很低。自然资源的相对不足、分布不均和生态条件的悬殊差别,是我国地域性贫富差距产生的重要原因。东部地区的自然与生态条件优于西部地区,南方优于北方,沿海优于内陆。从区位上看,在长期的历史条件下,东中西部地区形成了不同的生产力发展格局。东部地区的经济发展基础明显优于中西部地区。东部沿海地区交通发达,人文和自然资源丰厚,是发展经济的最佳区位。东部地区的社会资源,如交通、城市化水平、通信、文化教育水平等远高于中西部地区,劳动力受教育水平也较高。这种资源的分布不均导致的收入分配差距在改革开放以前并不明显,改革开放打破了原有的利益格局,东部地区的优势得以凸显和发挥,而中西部的相对劣势也显现出来。
2.城乡二元结构的体制性因素
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是在党的十三大报告中系统阐述的,它包括两层含义,第一,中国社会已经是社会主义社会;第二,中国的社会主义社会还处在初级阶段,必须从这个实际出发,而不能超越这个阶段。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历史定位的当前中国,城市普遍实行了工业化,而广大农村还处于经济和文化十分落后的状况。相对先进的城市和非常落后的农村并存,构成了二元社会结构形态。为了实现工业化的目标,我国政府实行了一系列向工业倾斜的政策:压低农产品价格,以剪刀差的形式向工业提供原料,从农业取得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原始积累。由于缺乏合理、长期的政策规划,以及如“文革”等不可否认的历史原因,工业化的提高不仅未能很好地反哺农业,反而造成城乡收入差距的进一步扩大。不仅在经济上,在社会服务领域,同样存在着二元结构。囿于经济发展的现实状况,政府无力将对城市居民提供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惠及广大的农村人口。这就使我国出现了两个在享受社会福利、使用公共资源方面带有根本性差别的社会群体,城市与农村之间、工业及部分第三产业与农业之间、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许多差别。前者享有后者不能享有的许多特权。
3.转型时期的政策缺陷因素
虽然贫富差距的悬殊不应视作改革的必然产物,但不可否认与改革开放的分配制度有直接的关系。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为导向的分配政策使贫富差距更加突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收入分配差别上升趋势显性化,特别是初次分配差距拉大。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政策引导下,只要能够实现财富的快速积累,即使在过程中出现一些不公平的现象,似乎也是可以容忍的。因此,随着财富的增加,我国的税收调节制度和其他分配制度未能及时跟进,导致贫富之间的差距进一步放大,产生了许多社会不公正现象。
分配的巨大差距与社会转型时期的某些政策缺陷有关,例如某些政策滞后,某些政策不完备,或本身存在逻辑或操作上的漏洞。突出的有两点:一是“双轨制”存在严重的逻辑漏洞。当两种价格、两种利率、两种汇率同时运行时,它便为部分人的暴富提供了机会,如掌握某些资源和权力的人,借机大搞权钱交易;某些投机者趁机贿赂他们,以图“双赢”。在“双轨制”的体制下,仅靠权力机关和其掌握实权的人的道德和良心约束其行为是苍白的,靠“打擦边球”获利是如此容易,使“寻租”成了常态,而循规蹈矩的守法行为却成了例外。某些人利用“双轨制”的漏洞,通过实现巨大的价差大发横财。他们相互勾结、串通一气,将巨额国有资产侵吞私占。二是所得税征管政策滞后且执行不力。自改革开放以来,国民收入分配逐步向个人倾斜,个人所得增加的幅度较大,但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着许多问题,导致税收征收不力,再分配的政策效果大打折扣。
这些政策缺陷削弱了国家调控宏观经济和支持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能力,拉大了居民的收入差距,加大了分配不公的程度。
4.教育资源分配不均的因素
在现代社会,受教育程度对分配有直接的影响。教育资源分配不均,既是贫富差距加大的原因之一,也是贫富差距加大的结果。这是因为,教育资源的分配本身就是一种再分配,用全民的税收为全民的后代获得较好的就业机会创造条件。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尚存在着一定数量的失学少年,而城市几乎没有。
(1)作为贫富差距加大的结果,教育机构各种非正规收费名目繁多,导致贫困的农村家长不堪重负。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普遍收取学费,高等院校也实行收费甚至自费。这种现象使贫困家庭的子女更少有机会受到正规教育。例如,清华大学2000年农村学生占17.6%,比1990年减少4.1%。北京大学1999年农村学生占16.36%,比1991年减少2.5%。北京师范大学2002年农村学生占22.3%,比1990年减少5.7%。显而易见,对于占考生比例大部分的农村学生而言,这一组数字显示他们能够考入大学的比例极低,并且这一比例还在逐年下降。
另外,即使是在城市中,由于上学费用不断升高,低收入家庭已经越来越难以承受各种学费、杂费、择校费以及名为自愿实为强制的课外班费等高昂的教育开支,使得低收入家庭的子女难以得到良好的受教育机会。即便在义务教育阶段,教育事业的投入也存在较大差异,贫弱家庭子女只能上“划片”的学校,而无力自主选择师资、设施和教学质量都较好的学校。孩子从小就感受到教育资源的不平等,这对他们而言是极为不公平的。
(2)作为贫富差距加大的原因,这种二元化的不平等对待,直接导致了农村及城市贫弱家庭的子女入学率和教育质量远低于其他群体。由于受教育程度低,择业的机会和渠道大大降低和减少,会进一步影响他们的收入水平,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他们与其他群体收入的差距,影响了分配的公正。即,贫富差距的加大使农村及城市贫弱家庭的子女不能享受更好的教育,而这一结果又导致他们成年后的收入不能提高,更加拉大了贫富差距。
三、转型时期实现分配正义的构想
在社会转型期,追求分配正义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完善制度文明和维护广大人民的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现阶段,应当把维护社会公平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要高度重视收入分配问题,更好地处理按劳分配为主体和实行多种分配方式的关系,即坚持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并推动先富带未富、先富帮未富;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通过改革税收制度、增加公共支出、加大转移支付等措施,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逐步解决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要从法律上、制度上、政策上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从收入分配、利益调节、社会保障、公民权利保障、政府施政、执法司法等方面采取切实措施,逐步做到保证社会成员都能够接受教育,都能够进行劳动创造,都能够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参与社会生活,都能够依靠法律和制度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1.明确树立正义的分配价值理念
对财产的分配理念反映了一个国家本质的价值取向,它决定一国具体的分配制度和分配政策。政府要倡导并确立正义的价值理念,以提高政治文明,增加民众福祉。
在以正义为核心的价值理念下,我国的分配政策应当体现社会保护与社会促进并重的价值取向。前者主要是指政府对在市场化及社会转型中的利益损失者提供积极的保护和补偿(以体现公平),以社会保障政策、公共卫生政策、教育政策、住房政策等一系列社会政策的形式体现;后者是指通过政府规制来提高整个社会的人力资本,增强弱势群体在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能力,以求得整个社会在公正基础上的效率的提高。
正义的价值理念要求应特别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目前,我国的弱势群体不仅规模庞大,而且还有扩大趋势,他们的生活水平十分低下。弱势群体的成因是多方面的,社会因素是原因之一。树立全社会普遍认同的价值理念,要特别重视来自社会底层的民众的利益,是分配伦理构建的任务。政府、企业、社团、研究界都需要认识到,在一个社会中,掌握资源的精英群体对待边缘群体的态度、方式和价值观决定了这个社会的道德水平。关怀弱势群体,是全社会的道德义务。
政策往往是由精英群体制定的,其中体现的正义分配价值或许一时不能为所有公众所接受。分配正义能够被公众所接受的程度,取决于公众对政策的认同和践行。所以,一项制度或法律出台,要通过宣传和普及,逐渐将他律的价值转换成自律的价值。政府应经常性地对公众进行以正义价值为导向的宣传,以弘扬正义理念,树立正确价值观,使正义的分配制度的价值理念为更多人所认同。政府应充分借助意识形态的力量,将分配正义理念渗入到每个社会成员。意识形态的作用体现在它是一种完整的指导行为的世界观,由它支配、解释信念和制度,并赋予合法性,会使得决策过程简单明了,降低决策费用。对现存制度的合理性的认同与否,直接关系到一个社会的稳定程度。
如果绝大多数社会成员都能接受并认同分配正义的理念,将会大大降低经济运行过程中的摩擦成本和交易费用,提高经济运行效率,有助于分配正义的实现。
2.健全功利与道义相结合的分配体系
功利与道义相结合的分配体系,即指在初次分配中注重效率,二次分配中注重公平。在初次分配中,发挥市场作用,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按经济效益进行分配,促进市场效率和经济进步;在二次分配中,政府遵循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原则,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如果只顾效率而不顾公平,收入分配差距将会更加扩大,社会的和谐发展就难以实现;如果只顾公平而不顾效率,则只能导致效率低下,贫困增加。因此,要动态把握效率与公平的辩证关系,既要反对平均主义,又要防止贫富悬殊。
有人还倡导第三次分配,即在道德力量作用之下的收入分配,是分配领域中的“习惯与道义调节”,具有非强制性的自发特点,它实际上是从社会伦理角度对市场经济实行的自觉调节,财富的“发送方”是“道德人”,而非“经济人”。它与个体的道德信念和社会责任心有关,并不涉及政府的调节行为,也不涉及强制。它是在政府收入调节之外,个体出于一种道德责任感和社会同情心,出于一种利他之心,自愿把一部分财富转移出去。这些收入转移行为,有利于收入分配的进一步协调,更进一步从道德层面上弘扬分配正义的价值观。
3.构建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模式
理顺分配关系,事关公众的切身利益和积极性的发挥。在当前的实践中,面临着对劳动与资本等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现实问题,应构建一个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模式。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实行依据劳动多少、贡献大小、技术高低进行分配的模式,体现了分配制度对劳动和劳动者的尊重,因为劳动和劳动者是财富的最主要源泉。当前要确立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模式,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要承认资本、技术等要素对于财富增加的重要作用。这是社会的进步。具体而言,在构建这一分配模式的过程中,要着力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扩大中等收入阶层的比重。
党的十七大提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在收入分配领域,要使“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基本形成,中等收入者占多数,绝对贫困现象基本消除”。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对分配正义的实现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在我国,中等收入者应该是可以满足基本生活需要,但还不是很富裕的那部分人群。目前大量从事技术、管理和担任公职的人员是中等收入阶层的主体,他们一般受过良好教育,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和操作管理技能,工作和收入都较为稳定。中等收入阶层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中等收入者占的比重越大,国家和社会就越稳定。
西方发达国家的收入分配模式呈“橄榄形”,即中等收入阶层占社会成员的大多数。而目前我国中等收入者所占的比重还很低。从统计口径上讲,我国政府并未公布过“中等收入阶层”的准确收入标准范围。民意调查显示,这一标准在不同区域也有很大差别,大致年收入在10万~50万元之间可纳入这一群体。有专家认为,到2020年,中等收入群体的规模将从目前的5.04%增长到45%,如果真能达到这一预测的话,中等收入阶层的人数将大幅上升,会极大地增加人民福祉,增强社会稳定。
改变收入分配的不合理格局,扩大中等收入阶层比重的主要发展思路是:
第一,坚持就业优先,开拓就业渠道,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多创造就业机会,其中部分产业中就会有一些精英个体脱颖而出,更多地进入中等收入阶层。
第二,扩大专业人员队伍,增加专业人员收入。“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现代社会的发展主要依靠知识和人才,人力资本是最为宝贵的经济资源。近年来,专业人员队伍不断扩大、收入不断增加,成为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他们大都收入稳定、职业稳定,扩大他们的队伍,增加他们的收入,中等收入阶层就会进一步扩大。
第三,扶持中小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的进步与发展。通过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提高政府效率,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支持和政策扶持,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适当的风险担保和资金支持,促进科技型企业家的科技成果转化为财富。如此,不仅民营企业家会因此致富,而且会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造就更多的民营企业家和高级管理人才,扩大中等收入者队伍。
(2)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保障制度承载着消除贫困、降低社会不平等和促进社会成员福利的重大作用。改革开放30年,社会保障问题没有解决好,远远没有跟上经济发展的速度,使广大群众未能更好地享受改革成果,分配中的正义性未能通过这一方式较好地体现出来,未能为市场经济的改革起到减震和润滑作用。
目前,城镇的社会保障体系已基本完善,问题的重点仍在农村。广大的农村仍旧主要依靠家庭养老、依靠土地进行自我保障,而自我保障的自然模式在当前受到了严重挑战。如计划生育政策使子女数量大量减少,他们特别是其中的独生子女将来的养老负担很重;医疗费用的昂贵使贫困的农村人口负担重病、大病的能力几乎丧失,导致他们小病扛着、大病拖着、重病挨着,生活的内在质量很低;在城镇化转型过程中,许多农民失去了土地,使其依靠土地进行自我保障的传统做法被迫中断。所有这些因素,使农民的自我保障几乎成为不可能,而应由政府提供的全社会基本均等的社会保障又未能及时跟进,导致广大农民无保障可言。
市场经济的确立使得个体利益受到保护,社会发展的理念也越来越关怀民生问题,正义的理念要求经济的发展成果人人共享,普遍受益。在等级秩序和差次格局观念主导下,传统的只为国有企业、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立的二元社会保障制度,既难以体现出公平与正义,又难以使整个社会的经济资源有效地配置,社会保障制度不能发挥其应有的稳定与动力功能,正面临着严峻挑战,一个社会化、广覆盖、低水平和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亟待建立。第一,这一体系应当满足人民生活的基本需求,包括生存需求和发展需求;包括生活性需求和社会性需求。社会性需求是指个体体面地生活在社会中所需要的基本条件。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人的需求分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等五个层次,依次由较低层次到较高层次。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应从满足低层次需求着手,逐步发展到较高层次。“基本需求”首先要满足人的生理需求和安全需求,然后是社交需求和其他,前者是基础性需求,应当由政府不可推卸地承诺提供。第二,这一体系应当是惠及全民的。保障人民生活作为道义要求和政府义务,与市场平等交换无关,应是一项无条件的基本权利。这就要求在基本保障上实现“广覆盖”。第三,这一体系应当是综合性的。这里的综合性包括保障内容上的综合性和保障形式上的综合性。保障内容上的综合性是指保障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金钱补助,二是实物补贴,三是提供具体服务。在设计社会保障体系时,应当将几方面内容有机结合起来考虑。保障形式上的综合性是指这一体系应当是多种社会保障形式的合理结合,包括以社会救济为中心的保障制度、以社会保险为中心的保障制度以及以社会服务为中心的保障制度。这三者的合理结合应通盘考虑,应以满足基本需求和福利平等为基本原则,以用有限的财力来最大限度地解决当前社会面临的贫困与不平等问题。第四,这一体系应当特别关注农民的利益。前已有述,城镇的社会保障已基本覆盖,目前问题的重心在于农村,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基本上尚处于空白。当务之急是建立最基本的社会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3)强化税收调节机制,加强税收管理。
市场经济的内在缺陷之一就是产生穷者愈穷,富者愈富的“马太效应”。为了缩小贫富差距,实现分配正义的目标,借助征募税款的征收方式和社会保障、财政转移支出的再分配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就成为必然。税收在调节收入分配差距方面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说没有税收就无法实现分配的正义价值。然而,我国目前的税收体系还存在着许多不合理的地方,如在税收设计的内容方面,存在课税模式不科学不合理,难以体现“多得多征,公平税赋”的原则,税率设置的偏高不利于调动纳税人的工作积极性等问题;在税收的管理形式方面,存在征管手段落后,征管不力等现象。上述问题使现行税法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应做进一步的完善和修改。
第一,科学地设计个人所得税制,实现税负公平性。一是改革个人所得税计征模式,由分类征收改为综合征收,尽量将全部所得按年度进行综合申报及缴纳;同时,强化源泉扣缴制,从立法上界定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这样既可以节约征收成本,提高效率,又可以增加税收额,防止流失。二是确定合理的费用扣除标准。个人所得税的必要扣除费用是维持劳动力简单再生产的“生计费”,这部分费用应综合考虑纳税人赡养人口的多少、婚姻状况、健康状况、年龄等因素,有关教育、养老和医疗基本支出都应列入考虑因素。三是扩大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如在证券投资收益方面,将各种形式的证券投资红利都纳入征税范围,对于证券转让所得也应纳入计征范围。四是在制度设计上提高违法成本,强化税收约束。逃避税收在技术上很容易做到,令许多个体认为能轻易过关,公众普遍认为“法不责众”,甚至连频频曝光的因税收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案例也不能起到“杀一儆百”的警示作用。这说明违法的成本仍太低了。应进一步在制度设计上提高惩罚力度,使违法行为和所受惩罚的力度真正对等起来,或后者重于前者,使应纳税人不敢抱着侥幸心理以身试法。
第二,加强税收征管的力度。由于个人所得税的税基隐蔽,征管不容易到位,因此,一方面要不断强化代扣代缴制,建立和健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双向申报制度,不断提高纳税人的自觉纳税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另一方面,要尽快建立全民的征信系统,该系统在初始阶段至少应在两方面发挥作用:一是将个体全部收入情况纳入一个管理系统,使其收入情况一目了然,从而为科学计征个税打下基础;二是一旦个人有了不良信誉记录,将会根据行为的恶劣程度在投资、买卖等商业活动受到长期甚至永久的限制。有了完善的征信管理系统,税收监管部门的执法力度会大大加强。
第三,完善消费税。消费税在流通环节征收,税基公开,征管相对容易,应加强其在调节收入分配中的作用。应适当扩大税基,对现行消费税税目进行经常性的动态调整,将普通消费品从税目中删除,将随着经济发展不断出现的高档消费品及高档消费行为纳入征税范围,这样既可增加财政收入,又可加强分配调节。
第四,完善其他配套措施。增强税收在收入分配中的作用是一个综合的过程,应全方位考虑各种配套措施的综合运用。例如,开征遗产和赠与税,加大对低收入人群的补贴力度,转变对其补助的方式(将授之以鱼更多地转为授之以渔),等等。
(4)用法律确保分配过程的公正和结果的公正。
分配正义的结果必然是一种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结果,它要求在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时要有一定的设计,以保证分配结果的正义性。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用法律来确保分配的公正性,实质上就是通过法律的方式,平等地分配机会和财富。所有的机会,包括个体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就业的机会、达到有利职务和地位的机会等都应当在个体之间平等分配。不仅如此,政府还应通过制定和完善破产、失业保障、疾病保险、救济、扶助、财产税、遗产税等相关法律,防止社会不平等的进一步扩大,保护市场经济中的贫弱者,实现基于个人与社会共享权利及基本社会价值基础上的分配正义。
(5)发挥财政转移支付的积极作用。
转移支付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分配正义。通过转移支付,可以缓解公平与效率的矛盾,促进社会公平,增加人民福祉。实现社会公平是分配的一项重要职能。公平不仅包括个人收入,更重要的是包括在享受政府提供的各项公共服务方面的平等权利,如义务教育、医疗保障以及其他公共服务等。这些公共服务的提供如果仅靠当地政府来解决,就必然出现地区间的巨大差异。科学规范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可以有效抑制日趋扩大的地区间经济发展差距和财力差异,是分权体制下处理公平与效率矛盾、实现社会公平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之一。
转移支付制度作为政府间集权与分权的制衡机制,是实现纵向均衡和横向均衡的重要手段。均衡并非绝对值的平均,而是使各地区达到平衡发展的“度”。如果地区间财力差距过大,不仅会使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差距拉大,同时会使公共服务水平差距拉大,资源低效配置,贫富矛盾加剧;如果地区间财力完全平均分配(实践中并不可能实现),则会缺乏必要的激励机制,不利于调动地方政府增加收入和培植财源的积极性。应以公共服务水平均等化为目标,坚持均衡的原则,保持地区间财力差距在合理的区间,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基本统一,保持地方政府行政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的大体均衡。
总之,“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涉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只有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人们的心情才能舒畅,各方面的社会关系才能协调,个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才能充分发挥出来。要坚持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制定和贯彻党的方针政策的基本着眼点,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在促进发展的同时,把维护社会公平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稳步前进。要坚持在全国人民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妥善协调各种具体的利益关系和内部矛盾,正确处理个体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要高度重视收入分配问题,更好地处理按劳分配为主体和实行多种分配方式的关系,既坚持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并推动先富带未富、先富帮未富,同时也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通过改革税收制度、增加公共支出、加大转移支付等措施,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逐步解决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切实保障各方面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让他们感受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要从法律上、制度上、政策上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从收入分配、利益调节、社会保障、公民权利保障、政府施政、执法司法等方面采取切实措施,逐步做到保证社会成员都能够接受教育,都能够进行劳动创造,都能够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参与社会生活,都能够依靠法律和制度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在我国转型期的复杂背景下实现分配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艰巨的系统工程,有赖于社会各方面的协调发展。随着党的执政能力不断提高,将正义确定为分配政策的基本价值理念,充分发挥政府的导向作用,并采取具体措施将分配正义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中,必将能够建成全体社会成员各尽所能、各展所长,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想社会,达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
(蔡春红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教研部副研究员、经济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