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2年10月29日,在加勒比海危机处在紧张的时刻,巴西、智利、玻利维亚和厄瓜多尔等拉美国家向第十七届联大首次提出了建立拉美无核区的决议草案,大会把这一提案的审议推迟到下届联大。1963年3月21日,墨西哥总统洛佩斯·马特奥斯致函拉美15个国家,提出了一项在拉美禁止核武器的建议,很快得到了一些国家的响应。同年4月29日,由墨西哥、巴西、智利、厄瓜多尔和玻利维亚总统在各自本国首都同时发表声明,要求拉美国家缔结一项多边协定,使拉美尽快成为无核区,保证“不制造、不接受、不储存和不试验核武器或核发射装置”。紧接着,上述5国向18国裁军委员会递交了一份声明,要求有核国家禁止向拉美输送核武器。同年11月第十八届联大通过了拉美11国(上述5国、哥斯达黎加、萨尔瓦多、海地、巴拿马、乌拉圭和洪都拉斯)关于建立拉美无核区的提案。
1964年11月,17个拉美国家在墨西哥城开会,决定成立拉美非核化筹备委员会。经过该委员会多次讨论,1967年2月14日,拉美14国(巴拿马、秘鲁、玻利维亚、厄瓜多尔、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海地、洪都拉斯、墨西哥、萨尔瓦多、危地马拉、委内瑞拉、乌拉圭、智利)在墨西哥城签署《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条约》(即《特拉特洛尔科条约》)。该条约于1969年生效。为保证履行条约的各项义务,根据该条约规定,缔约国在条约生效后成立了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组织。1985年第九届例会决定今后将在正式文件中使用“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禁止核武器组织”的名称。
《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条约》包括序言、31项条文和两项附加议定书。《条约》的主要内容是:缔约国的核材料和核设备只能用于和平目的;禁止缔约国在各自的领土上试验、使用、制造、生产或取得核武器;禁止在各自领土上接受、储存、设置、部署或以任何别的形式拥有任何核武器;条约确定,核武器系指凡能以非控制方式施放核能并具有一系列战争用途特点的装置。同这种装置可以分开而不是这种装置必不可分的一部分,则不属核武器。《条约》第一号附加议定书要求在拉美拥有领土或属地的国家承担《条约》规定的有关义务;第二号附加议定书要求世界上拥有核武器的国家充分尊重这项《条约》,不对拉美国家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
到1987年4月第十次拉美禁止核武器组织大会为止,签署条约的拉美国家已达26个,它们是:阿根廷、安提瓜和巴布达、巴巴多斯、巴哈马、巴拉圭、巴拿马、巴西、秘鲁、玻利维亚、多米尼加共和国、厄瓜多尔、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格林纳达、海地、洪都拉斯、墨西哥、尼加拉瓜、萨尔瓦多、苏里南、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危地马拉、委内瑞拉、乌拉圭、牙买加、智利。其中阿根廷尚未履行批准手续。古巴表示原则上支持建立拉丁美洲无核区,但是认为条约不能使古巴免除美国的核威胁,并且认为只要古巴领土关塔那摩海军基地还在美国手里,古巴就不签署这项条约。到1981年年底,与第一号附加议定书有关的英国、荷兰、美国、法国都已在这项议定书上签字。除法国外,其余3国都已批准。到1978年5月,与第二号附加议定书有关的中国、英国、美国、法国和前苏联都已签署该议定书。美国在签署时声明:“一旦缔约国遭到某一核大国支持的一个拉美国家攻击时,议定书将失效。”前苏联是最后一个签字的国家,它在签署时声明:1.拉美国家必须按照《不扩散核武器条约》行事,不得进行《拉美禁止核武器条约》所允许的为和平目的的核爆炸;2.拉美国家不得允许任何形式的核武器过境;3.拉美一个或几个缔约国不得在有核国家支持下进行侵略;4.前苏联签署第二号附加议定书并不意味着承认把条约效力扩大到国际法规定的领海范围以外的可能性。
1972年11月24日,中国外长姬鹏飞声明,中国政府尊重和支持拉美无核区的正义主张,并同意拉美禁核条约第二号附加议定书的基本内容。1973年8月21日,中国政府签署了第二号附加议定书,并声明:“要使拉美真正成为无核区,首先需要所有核国家,特别是拥有大量核武器的超级大国,作出不对拉美国家和无核区使用和威胁使用核武器的切实保证,并要求他们承担下列义务:1.撤销设置在拉美的一切外国军事基地,并且不得在拉美建立任何新的外国军事基地;2.不得使任何带有核武器的运载工具通过拉美的领土、领海和领空。”
《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条约》的签订,是拉美国家同超级大国的核讹诈和核威胁进行斗争的结果,它使拉美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无核武器地区,为世界和平做出了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