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中国股市诞生以来,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就一直是上市公司树立公司形象、提高股票投资含量的一种重要方式和重要手段。从一定意义上说,这种出自中介机构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能够站在国民经济全局和整个股票市场乃至公司所在行业的角度,从比较高的层次上分析上市公司的行业前景、自身地位和比较优势,有助于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有一个更宏观、更全面和更深入的了解,对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也有一定帮助。但是,目前见诸于报端的大量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都或多或少地带有“御用”和“捉刀代笔”的性质,其负面效应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超过了它的积极意义。
首先看这些报告发表的时机。大多数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都在以下五种情况下发表:(1)公司获得了公开发行股票资格,在上网发行前或网上路演前发表,这显然是为了提高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让市场和投资者认同已经确定的股票发行价格;(2)公司股票在二级市场挂牌前发表,这显然是为了让投资者提高对上市公司内在质地的评价,从而抬高公司股票在二级市场上的“定位”;(3)上市公司获得了配股或增发新股资格并在即将实施前发表,这显然是为了通过提高公司形象而提高配股价或发行价从而在市场上更多地“圈钱”;(4)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大幅拉升前或拉升后发表,前者是为了让投资者对股价的大幅上涨持认同态度,并与庄家一起形成“合力”,往上推高股价,后者则是庄家已经把股票价格拉到“满意”价位,准备出货时诱使投资者进入,从而在高位上把股票抛给市场投资者;(5)上市公司的股票价值被严重低估时发表,这是为了帮助广大投资者对公司股票的内在价值有一个比较准确的把握,从而提高上市公司的市场形象和市场地位,促使其股票价格在市场上走高。
其次看这些报告的内容。尽管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在形式上五花八门,在写法上也各有千秋,但几乎所有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都存在一个共同的价值取向:向市场和社会公众尽可能充分地展示上市公司的内在优势和发展潜力,诱使投资者积极地加入该上市公司的投资者行列。为了显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客观性和公允性,许多报告甚至几乎全部报告也都用一定篇幅来指出该上市公司的“劣势”和不足,但又同时强调该上市公司正在或完全有能力克服这些问题,并将很快进入健康发展的康庄大道。而且,几乎所有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在文字表达上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写优势和潜力时浓墨重彩,写不足或劣势时轻描淡写,10年来,我们从未见到一份来自于中介机构的在上市公司“出事”前真正揭示公司内在矛盾和经营危机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这种状况的出现实际上也不难理解,因为不可能有那种出钱让别人来打自己“耳光”的上市公司。
最后看这些报告的作者。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作者,大致有三种类型:一种类型是上市公司的庄家,这在前几年未实行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时出现的频率比较高;另一种类型是证券咨询机构,这类机构为上市公司所作的这种服务基本上都是有偿的;还有一种类型是上市公司股票发行、配股、增发的承销商。无论是哪一种类型的作者,与上市公司都存在“重大关联”、“业务关联”或“利益关联”,因此,因这种“关联”而产生的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其客观性和公正性的程度也就可想而知。
必须指出,中介机构应该是市场经济中具有公正地位的经济组织,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从严格意义上说也属于信息披露行为,应该纳入股票市场信息披露的监管体系。考虑到我国股票市场的监管现实和信息披露制度还不够完善,可以考虑的思路是:(1)把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列入广告系列,新闻媒介在发表这类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广告”或“企业形象”标记;(2)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分析报告中涉及到的一些重大事件和重要数据,应同时附有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财务认定书;(3)当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分析报告中披露了本应由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时,上市公司应立即发表澄清公告,以表明对该报告的态度。为了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管理层对这种非规范的信息披露必须从严监管,从而保证信息披露的完整原则、公平原则和迅速原则的贯彻和落实,避免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在实践中演化为“搏傻”报告,特别是要防止庄家与上市公司串通起来诱骗投资者以放大市场的“搏傻”效应。至于一些由上市公司或中介机构出面组织的以提高上市公司自身地位为目的并且提供“报酬”或“补贴”的各种类型的“专家研讨会”,我认为还是以不开或不参加为好。因为在这样的背景下,上市公司与专家之间已经有了某种程度的“雇佣”关系,处于被“雇佣”地位的专家们在这样的“研讨会”上,是不可能讲出客观和公正的话来的。长此以往,专家们在市场上的信誉也会因此而大打折扣。因此,在这个问题上,不但上市公司要自律,专家们也应该洁身自爱。
(本文发表在2001年2月6日的《财经时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