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马光评北魏孝文帝轻赐不死诏(臣光曰78)
元丕、陆叡、李冲、于烈是北魏孝文帝所倚重的重臣,孝文帝依照祖制分别赐予他们“免死诏”。所谓“免死诏”,顾名思义,除了持有人自然死亡或者自个了断外,没人能杀得了他。这是北魏政权对勋旧功臣的殊遇。
但陆叡后来参加了造反,也牵连到元丕。
孝文帝的汉化改革遭到了保守派最激烈的反对,代表人物是元丕、陆叡和穆泰。比如元丕,每次上朝,众臣都穿汉仪朝服,“朱衣满坐”,独他一人依然胡服。后来虽在官帽、饰带上做了一些改变,但仍以胡服为主。孝文帝因为他辈份高、年纪大,也没太过为难他。然而陆叡、穆泰二人就不同了,直接密谋造反。
北魏迁都洛阳时,太子元恂也将随迁。定州刺史陆叡、恒州刺史穆泰联络镇北大将军、东陵王元思誉,安乐侯元隆,鲁郡侯元业,骁骑将军元超等人,并推举朔州刺史、阳平王元颐为首领,策划将太子留在平城,割据关北的恒、朔二州。于是派兵进据雁门东陉、西陉二关。事先,元超曾将计划告诉了父亲元丕。元丕虽然嘴巴上反对,但内心默许这个计划。
元颐表面附和,暗中却将陆叡等人的阴谋飞报朝廷。孝文帝派叔父元澄前去平叛。其手下干将李焕单刀赴会,匹马入平城,对宗室一班人晓以利害,于是众叛亲离的陆叡、穆泰两人俯首就擒。最后的处理结果如下:
穆泰及其亲党皆伏诛。赐陆叡死于狱,宥其妻子,徙辽西为民。元丕的儿子元隆、元超,异母弟元乙升处死,元丕本应连坐,念他有免死诏,免为庶人。允许后妻和二个儿子留在身边服侍,其他儿子徒边。
孝文帝事后对“免死诏”作出补充规定,除了谋反,其他任何情况都可以免死。他对李冲、于烈二人说:你们应理解我的苦衷,并不是朕不讲信用;陆叡之死,是他咎由自取(自负幽冥),朕想赦免他也是不可能,况且我是赐陆叡自尽,并不违背不杀之意;元丕二子、一弟,首为贼端,元丕连坐应死,朕宽恕他,特赦为民;朕本想与他们同舟共济,可他们背情绝义,想来令人悲痛。
司马光在“臣光曰”第78篇里说:
给予或剥夺爵位、俸禄,掌握生杀大权,这是皇帝驾驭群臣的重要手段。如果臣下犯罪,不能直接赦免,理应由刑法部门来议定,该赦免的赦免,该宽大的宽大,该判刑的判刑,该杀的则杀之。“轻重视情,宽猛随时”。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君主施仁恩而不失威严,臣下得宽赦而不敢自恃。但北魏却不是这样,对功勋显贵,往往轻易地赐予不杀之诏。一旦其人因此自骄,触犯法律,则又被处死。这正是以言而无信的允诺,诱惑其人,使他陷于死地。刑政之过失,没有比这更大的了。
《易·系辞上》云:“慢藏诲盗,冶容诲淫。”鲁迅先生这样解释:“就是说子女玉帛的处理方法,是应该坚壁清野的”(《坟·坚壁清野主义》)。以情理来推,这个道理是对的。家有真金白银,不好好地收藏,却拿在阳台上显摆,这不招盗贼惦记么。女人穿着暴露,花枝招展地过大街走小巷,这不启奸淫之心么。孔子的意思是,做事得想到后果,所以要“慎初”,要审慎开始。
同样的道理,作为有国有家者,每做出一个决定,每一项政策的出台,皆须有全局的打算,应充分考虑到行政的影响力。用时下的行话来说,就是要建立风险机制。不能事事都朝好的方面去想,万一出现偏差怎么办?“失之毫厘”,可是“差之千里”。
陆叡胆敢造反,是否就是“免死诏”的底气?这事值得讨论。参与其事的人,除了陆叡,其他人并不拥有免死护身符。说明孝文帝汉化的改革,已触及鲜卑贵族的忍耐底限,不有陆叡,肯定也有其他人起而发难。比如元丕的非暴力不合作运动,就很出名。但陆叡胆敢直接造反,应该说,跟“免死诏”是有一定关系的。
自恃身穿防弹衣,可以无往不胜,以故铤而走险。大不了官不做,命还是有的。这或许就是陆叡的心理。孝文帝处理这件事情,还算有手段,并不象苻坚,连造反都赦免。尽管有失信用,孝文帝也注意到这一点,但毕竟震住了后来者。
“免死诏”的本意是鼓励大臣继续努力。不是努力做恶,而是努力向善。所以才颁以“免死诏”,褒奖其殊勋。但“免死诏”犹如双刃剑,可防身也可杀人。有这个挡箭牌罩着,努力消散了,代之以无边的欲望与有恃无恐。于是有违法乱纪。比如皇亲国戚,比如功臣子弟,仗着身份胡来,未尝不是“免死诏”一类。幸而有孝文帝,掌控得了局面,要换成一个暗弱之主,后果不堪设想。
司马光警戒的正是这一点。他读出“免死诏”的潜台辞,保不准有人会借此“骄而触罪”,到时候再来收拾他们,不但自己失信于国人,也显得跟教唆犯似的。审慎开这个口,就不会出现这样的事。
附:臣光曰78:夫爵禄废置,杀生予夺,人君所以驭臣之大柄也。是故先王之制,虽有亲、故、贤、能、功、贵、勤、宾,苟有其罪,不直赦也。必议于槐棘之下,可赦则赦,可宥则宥,可刑则刑,可杀则杀。轻重视情,宽猛随时。故君得以施恩而不失其威,臣得以免罪而不敢自恃。及魏则不然,勋贵之臣,往往豫许之以不死。彼骄而触罪,又从而杀之。是以不信之令,诱之使陷于死地也。刑政之失,无此为大焉。(《通鉴》卷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