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知道什么是证据后,应当及时收集相关的证据。
(1)收集证据首先要从自己日常工作中接触的,手头的材料开始收集,注意妥善保存。劳动合同、欠条、工资条等材料如果在劳动者自己手里,劳动者应当妥善保管好。
(2)向用人单位、雇主或包工头索要欠条时,应当索要原件,不能是复写件或复印件,若是复写件或复印件必须有他们的亲笔签字或盖章。
(3)找证人时,应当尽量要求证人出庭作证,证人要带好身份证;如果证人确实不能出庭作证的,有相关证明属于以下情况,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向有关机关作证: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②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③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④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⑤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4)视听资料,就是指录音、录像等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要把录音设备的音量调到最大,我们处理的案件中,有的农民工录音由于音量小,根本听不清,虽然辛苦取证,但是由于录音质量不高,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了。记住录音的时间和地点,录音后要将录音的材料整理成书面文字材料,以方便法官或者仲裁员审查。如将与用人单位负责人当面或电话中的谈话进行录音、录像。在做完录音、录像后,应当记录下录音、录像的时间。对录音、录像中交谈的内容进行文字整理。当然,劳动者也可以将自己参加劳动时的事实情况进行录像,用以确定劳动的事实。但是劳动者要注意,对于被录音的谈话必须是自己或自己的委托人作为交谈的一方才有法律效力。否则只是安装窃听器等装置进行的录音不仅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而且还有可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构成违法甚至是犯罪。
(5)劳动者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有:①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③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6)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所以,农民工在法院立案后,要及时给法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以免错过举证期限。
(7)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①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②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③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④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根据法律规定,农民工在收集证据的时候,一定要多收集一下证据,尤其是在手头仅仅有上面所列的证据的情况下,更要多收集一些。只有这样,才能打赢官司。
(8)证据保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农民工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申请保全的时间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