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一项基本原则,不论是在仲裁前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还是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都可以调解。仲裁过程中的调解是指仲裁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并由仲裁庭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或布告公布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有些用人单位在仲裁前不愿意和劳动者协商,一旦劳动者申请了劳动仲裁,又说愿意私下解决,即常说的“私了”。这和仲裁庭组织的调解不是同一个意思。劳动者可以私下和用人单位协商解决,毕竟这种解决方式比较快,花费的成本比较小。但劳动者切不可对用人单位让步太多,如果谈不成还是要继续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