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企业有独立的财产权,也有企业经营自主权,国家保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乡镇企业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干预乡镇企业的生产经营,撤换企业负责人;不得非法占有或者无偿使用乡镇企业的财产。
依照乡镇企业法的规定,对于非法撤换乡镇企业负责人的行为,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如果该行为给乡镇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该依法赔偿。
违反乡镇企业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1)非法改变乡镇企业所有权的;
(2)非法占有或者无偿使用乡镇企业财产的;
(3)非法撤换乡镇企业负责人的;
(4)侵犯乡镇企业自主经营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