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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学 生(5)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千米,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千米。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千米。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

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校车服务提供者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双方可以约定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11]

尽管学生的生命健康权需要尊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学校应该违背教育基本规律,过度保护学生。在实践中,不少学校由于担心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大量删减有风险的教育项目,不带学生外出社会实践、春游及秋游等,都属于矫枉过正、因噎废食的教育行为。同理,家长因为关爱孩子,拒绝让孩子参加有风险的体育活动,也是不正确的家庭教育行为。

【案例3唱9】 南京推广橄榄球运动

南京市于2012年9月份小学新学期开学时推广橄榄球运动,这次推广在南京市30所中小学先行试点,目前部分学校已经有学生开始接触这项运动。由英式橄榄球简化而来的触式橄榄球非常“温柔”,比赛中并没有身体的冲撞,防守一方只要有人用手碰到拿球进攻的球员,进攻球员就得停止进攻。这项运动以双手触碰即止、强调团队合作为理念,男女老幼均可参加。但是这一计划却遭遇部分家长质疑,这些家长认为橄榄球太暴力,容易受伤,不宜在小学中推广。

这个消息在网络上迅速引发热议。多数网友对这些家长的看法持反对态度,认为家长是杞人忧天。网友们认为,“家长对孩子过度保护,比橄榄球更暴力”。

南京市橄榄球协会秘书长牛勇也表示,现今的青少年体育教育中,家长的过分“宝贝”“担忧”以及对体育锻炼的忽视已经成了普遍存在的障碍。让孩子重回蓝天白云之下,在游戏中磨练身心,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重要保障。[12]

3.人格尊严权

每个人都有人格和尊严,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枟宪法枠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中小学生年龄虽小,但同样有自己的人格尊严,同样应受到人们特别是教师的尊重。枟教师法枠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枟未成年人保护法枠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但是在教育教学工作实践中,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仍然时有发生。如罚学生站讲台,按成绩排座位,把“差生”排在后面,或单独把“差生”桌椅和其他同学隔离开来,放在讲台旁边。借助教师在学生中的影响力,孤立某一、两个学生,如告诉班上其他学生“不要和××孩子交往”;对学生进行讽刺、挖苦、嘲笑等,给学生取侮辱性的外号,如“弱智”“笨蛋”等,都是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不少教师认为,把有行为问题、影响周围同学学习的学生“隔离”起来,是督促其回归正常学习轨道的善意做法。但实际上,这些行为给学生造成了精神上的影响与伤害,已经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权。

【案例3唱10】 教师言语不当致学生精神失常 学校赔偿一万多[13]

小丽是湖北省某学校六年级学生,2008年10月24日早上,她带了一个苹果去学校。第一节上课铃响后,小丽趁老师不注意吃了一口苹果,被老师发现后,老师对其喝道:“滚出去!”小丽不从,老师就抓着她的胳膊把她拉出了教室,同学们见状便哄堂大笑。小丽感觉受到了羞辱,精神上受到了刺激。第二节上课小丽抓起自己的墨水就喝,还把同桌的钢笔放到嘴里咬。老师见状没有制止,而是说:“你有毛病是吧,赶紧滚出去。”小丽走出教室后一直喝墨水也没有人制止。第二节下课后,小丽的妹妹发现小丽躺在教室外便回家叫了父亲。父亲把小丽送到医院抢救,诊断为“延迟性心因性反应”,回家后便痴痴呆呆。于是小丽的父亲将学校告上法庭。

争议:原告诉称,小丽因上课吃东西就被老师大声呵责,在小丽精神受到刺激后老师不但没有制止,还继续让孩子滚出去,从而造成学生“延迟性心因性反应”[14] 。根据我国枟宪法枠第38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中小学生年龄虽小,但同样有自己的人格尊严,同样应受到人们特别是教师的尊重。因此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权,应该进行相应赔偿。

被告辩称,学校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老师责令小丽“滚出去”,是依法主持正常的课堂秩序,措施并无不当;学校主观上没有过错,小丽是一名12岁的小学生,平时就有反应迟钝等不正常表现,根据精神病学教科书,“延迟性心因性反应”大多一年就会恢复。因此学校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2009年2月18日,法院作出判决:该学校赔偿小丽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司法鉴定费等2 787元,赔偿精神抚慰金10 000元。

被告不服,与2009年3月15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判决维持原判。

【评析】学校是否应该进行精神赔偿是本案的焦点。在本案中,该老师在课堂上呵斥小丽,导致小丽的精神受到损害,进而被诊断为“延迟性心因性反应”。这侵犯了学生的名誉权和身体健康权。在这一事件中,该老师没有用正确的方法对待小丽,在说话时不顾及学生的面子,并且放任事态的发展,没有尽到对学生妥善管理的义务,根据枟民法通则枠第106条第二款的规定,该老师对小丽的损害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于该老师所从事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其后果直接归属于所属学校,因而根据枟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枠第9条规定,学校应当对小丽的损害承担一定民事责任。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和事项,可依最高人民法院枟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枠第8条、第10条规定加以确定。

因此,法院判令由学校赔偿小丽的各项费用以及精神抚慰金的判决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启示:

(1)学校和老师应该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权。因此,教师在教育教导学生时应注意言辞用语,避免给学生带来心理上的伤害。

(2)教师在处理课堂上发生的突发事件时,应从学生的角度出发,理解违纪学生从事不当行为的深层次原因,避免在课堂上公开、严厉地惩戒学生,以防止将该学生置于难堪、窘迫的群体环境,形成学生与教师的对抗。

(3)在发现学生出现不合情理的过激行为时,教师应对此予以关注,通过建立沟通机制,缓和学生的情绪。在必要时候,应及时通知家长,送医疗机构进行救治,以避免造成更大的伤害。

4.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权是公民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它是指公民的人身由自己支配和控制,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逮捕、拘禁、搜查和侵犯的权利。由此可见,人身自由权是我国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工作、生活和学习的先决条件,同样也是学生的基本权利。

但在现实生活中,教师常常自觉不自觉地侵害学生的人身自由,其具体表现主要在以下一些方面:①以未完成作业或不守纪律为由,使学生不能按时放学,或剥夺学生课外自由活动时间;②非法搜查学生身体或私人物品。比如在学生财物丢失的情况下,班主任老师为了搜寻被偷财物,由自己或由学生干部对班里学生进行搜身等,都属于侵害学生人身自由的行为。

【案例3唱11】 小学老师丢钱要求学生相互搜身检查 侵犯学生人生自由权[15]

2008年5月23日,石景山某小学六年级一班班主任刘老师因为放在办公室里的100元钱丢失,下午放学时要求曾经去过她办公室里的孩子全部留下,班里共30人,大约有一半的人因此而留下。该老师先安排学生在楼道和教室里里外外找了个遍,然后让留下的五六名女生互相摸摸、拍拍对方的衣服里有没有钱,鞋子和书包也要拿出查看,约10名男生则被要求脱光上衣检查。1个小时过去了,丢失的钱并没有找到。事后老师不让学生对外宣传这件事情,说是对学校的荣誉有损失。

争议:原告诉称,班主任刘老师在没有经过法院和检察院的批准下对同学进行搜身,目的是寻找丢失的100元钱,这些举动违反了我国枟宪法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规定。所以,刘老师应受到相应处罚。

被告辩称,让同学互相检查对方,自己并没有亲自动手检查同学的身体和书包,这并不侵犯学生的人身自由权。同时,有此举动也是希望学生日后能够诚实做人,动机并不存在恶意。

处理结果:学校要求刘老师向学生赔礼道歉。

【评析】本案中班主任刘老师在没有任何调查的情况下把班里一半的学生同时当作偷钱的怀疑对象,并要求学生互相搜身,这样的做法不仅非常不负责任,而且会对学生的心理产生严重的伤害。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教师也没有权利搜身,或让学生相互搜身。我国枟宪法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人民法院决定,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所以,刘老师搜身是一种违法行为,理应受到处罚。在本案中,刘老师发现财物丢失后,应该及时向学校的保卫部门或当地派出所报告,或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工作,但无权对同学搜身。

【案例3唱12】 教师将学生反锁教室 导致学生自缢身亡[16]

21岁的张某是某乡村小学代课教师,担任一年级的班主任。某日上午,张某在检查学生作业时,发现学生小斌(化名)未完成作业。当天中午放学后,张某便让小斌留在教室补写作业。期间,为防止小斌擅自离开,张某将教室的门反锁,并将钥匙交给本班值日学生小闯。随后张某即自行回家休息。一个多小时后,该校一名学生发现小斌将书包带系在教室南侧中间的钢筋护窗上,自缢身亡。与学校协商未果,小斌家长将教师张某告上法庭。

争议:原告诉称,其子小斌(化名)是某小学学生,因未完成作业,教师将其子独自滞留于教室,导致其子自缢身亡,严重侵害了其子的人身自由权。根据枟宪法枠第三十七条和枟侵权责任法枠第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被告应支付原告丧葬费及死亡赔偿金8万元。

被告辩称,将小斌留在教室是为了让小斌完成未完成的作业,并没有恶意拘禁小斌。

判决:经地方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了非法拘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校方一次性赔偿小斌的父母经济损失8万元。

【评析】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这是我国宪法所保障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本案中,教师在教育过程中,将小斌留在教室完成作业,若教师也留在教室陪伴小斌一起完成作业,将不会导致悲剧的发生。由于张某是某乡村教师,法律意识薄弱,将小斌独自留于教室,使其处于无人看管状态,最后小斌自缢身亡。张某的这种行为触犯了枟宪法枠第三十七条、枟侵权责任法枠第十六条、枟未成年人保护法枠第二十一条及枟刑法枠第二百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除了公、检、法部门因履行职务的需要可以依法限制或剥夺涉案公民的人身自由之外,其他任何组织、团体、个人均不得********或者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教师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对涉及学生人身自由的惩罚方法应当保持高度的警惕。教师将未完成作业的学生单独锁在办公室或教室补写作业,或将违反纪律的学生长时间关在办公室或储物间面壁思过,或以其他方式长时间限制学生的人身自由,都涉嫌非法拘禁学生,都是性质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一旦造成不良后果(如学生自杀、自残或因外力作用而死亡、伤残、诱发精神疾病等),教师将会因触犯非法拘禁的罪名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教师必须知道,学生首先是一个普通的公民,享有法律所规定的各项基本的人身和财产权利。教师的任何教育行为首先应当确保不会构成对学生的公民权利的侵犯。唯有如此,教师的教育方式才有可能获得法律的支持,也才有可能达成预期的教育效果。

启示:教师在教育学生的过程中,不要********学生的人身自由,不要将学生单独关在办公室、宿舍或其他封闭的空间。对于严重违反课堂纪律的学生,经警告无效后,教师可将学生带到办公室单独进行批评教育,但不要撇下学生不管,教师应在场看管,保证其安全,以防止发生意外。

5.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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