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指国家或企业对女员工在孕产期给予的物质帮助和休养假期的制度。其目的在于保证女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社会劳动力再生产的正常运行。生育保险制度保障了妇女的基本权利,是对女员工生育的社会价值的承认,也体现了社会对下一代的关怀。
按照规定,女员工在孕产期应享受下列待遇:
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怀孕不足4个月流产时,可根据医务部门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女员工怀孕后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住院费和药费均由企业负担。
女员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医院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和产假期满、经医务部门证明因身体原因不能工作而超过产假的时间可享受员工医疗保险的有关待遇。女员工非婚生育时,企业有权拒付一切保险费用。
(2)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企业或退休养老基金管理部门对因年老体衰、疾病伤残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给予生活保障的制度。它主要由退休条件、退休待遇和养老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三部分组成。
退休条件包括年龄条件、工龄条件和工种条件及伤残程度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是男员工年满60周岁,女员工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者都应该退休。
退休待遇主要指员工退休后应享受的物质待遇,包括退休金(含国家规定的其他补贴、补助等)、医疗费、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救济费等。其中,医疗费、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救济费按医疗保险、死亡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现行的已退休固定员工的退休金待遇,一般是按员工参加工作时间或连续工龄及本人标准工资的一定比例计算的,劳动制度改革后的劳动合同制员工的退休金标准,根据缴纳退休养老金年限的长短、金额多少和本人一定期间平均工资收入的不同比例确定。
(3)待业保险
待业保险,是为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保障员工在待业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而制定的保险制度。待业保险制度是通过待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实现的。待业保险基金由企业按照全部员工标准工资部分的1%上缴主管员工待业救济的机构。宣告破产企业的员工,濒临破产的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员工,以及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和辞退的员工待业期间就可以在待业救济机构领取救济金。待业救济金,以员工离开企业前两年内本人月平均标准工资额为基数,按不同的工龄在待业时间领取相应的数额。待业救济期限最多规定为两年,以促进待业员工重新就业。
(4)工伤(残)保险
工伤(残)保险是国家或企业对因工作而负伤或致残职工的物质帮助制度。员工只有在下列情况下造成疾病、伤残时,才能享受工伤(残)保险待遇:
从事本岗位工作或者执行企业行政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
在紧急情况下,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的工作。
从事与企业工作有关的研究、发明、创造或者技术改进工作。
在企业的工作区域内工作时,受非本人所能抗拒的意外灾害而造成的伤残。
在生产或者工作中因所从事的工作性质而造成的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造成的残废。
集体乘坐本单位的车去开会、听报告或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所乘坐的车出了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的伤残。
企业以临时工棚作员工集体宿舍,质量很坏,未及时修理,工棚倒塌造成的伤残。
员工因工负伤,在医治期间的全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负担。医疗期间工资照发,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费由企业负担2/3。因工致残时,按照医疗部门的医疗鉴定确定残废等级,并根据不同的等级发给残废金。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还可以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
(2)疾病保险
疾病保险是国家或企业对员工患病期间以及非因工伤残时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包括公费医疗待遇、病假期间工资待遇和因残废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待遇三方面内容。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员工患病就医时,除自己负担挂号费及部分特殊药品费用外,医疗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员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医治时的医疗费用企业要负担1/2。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确定为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职后,企业要按员工退职时标准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非因工残废救济金。员工病假连续在6个月以内者,可按其在本企业工龄长短,发给数额为本人工资60%至100%的病假工资,超过6个月时,改由保险基金按月付给数额为本人工资40%至60%的劳保救济费。劳动合同制工人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时,可按其在本企业工龄长短,给予3至12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满因不能从事原工作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发给相当本人标准工资3至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6)优异保险
优异保险是指对为社会或企业有特殊贡献的员工给予较优厚保险待遇的制度。例如有特殊贡献的员工在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前6个月工资可以照发,其退休费用可以按规定标准加发5%~15%等。员工享受优异保险必须经企业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三、劳动保护
1.商场劳动保护及其内容
劳动保护是国家为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在改善劳动条件、预防和消除工伤事故及职业病等方面所采取的各种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员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是我们国家的一项重要政策,同时,也是企业劳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基本目的是通过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和科学技术措施实现的。对商场而言,尤其重要的是:规定合理的工作时间和适当的休息时间以及各种休假制度;针对妇女的生理特点,对其采用特殊的劳动保护措施等。
在合理的工作时间之外享受适当的休息时间及各种假期,这是员工应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员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根据国家规定,我国员工一般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每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一般为8小时,称为制度工作时间。为了保证休息权利的实施,国家还规定了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等放假办法。
女员工的劳动保护,是为了保障女员工在劳动方面的权益,减少和解决她们在劳动中因生理机能而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安全与健康而采取的特殊保护措施。由于女员工有月经、怀孕、生育和哺乳等生理特点,这就决定了她们在劳动中的特殊困难,同时也形成了她们特殊的利益,而女工的这种特殊利益是受我国宪法保护的,这就要求企业必须采取有别于男员工的特殊保护措施,使女员工的特殊利益得到保护。根据女员工劳动保护规定,女员工的特殊保护措施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1)禁止安排女员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员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2)女员工在月经期间,企业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女员工在怀孕期,企业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的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够胜任原劳动的,据医务部门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员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4)女员工在产前产后,应按国家规定给予假期。
(5)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应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6)女员工在哺乳期内,企业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劳动时间,尽量不安排夜班劳动。
(7)女员工比较多的企业应设立女员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员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等方面的困难。
对女员工的特殊保护是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企业除严格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外,还必须作好女员工劳动保护的基础工作,它主要指女员工保健工作,包括月经期保健、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产后保健、哺乳期保健、更年期保健等。要定期进行妇女病防治,特别要重视更年期妇女的检查,通过多种形式搞好女员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2.劳动保护的方针和法规
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首先,它不仅要求企业严格执行劳动保护管理制度,同时也要求企业进行广泛的安全生产教育,防患于未然。把安全工作贯穿于企业整个生产过程,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要开展广泛的安全生产教育,通过企业工会组织、安全员网络及其他形式的安全组织活动,层层落实安全责任,使得职工员工人人重安全,人人管安全,实现安全生产。其次,如果由于种种原因。生产中出现危险因素,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要毫不迟疑地执行“安全第一”的主导思想,把安全放在第一位,消除危险因素后,再进行生产。
劳动保护法规指国家为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制定的各种法律性文件,它是劳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实现社会主义的文明生产和安全生产,保护员工的安全和健康,针对劳动保护的具体内容,国家颁布了许多重要的法规,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劳动保护法规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关劳动保护的条款。如宪法第42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员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第48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等。
(2)五种规定。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劳动人事部1986年印发的《关于查处重大责任事故的几项暂行规定》;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1987年修订颁发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国务院1988年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卫生部、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印发的《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国务院1991年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3)《劳动法》与各种保护劳动者权利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