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慎性原则也称为稳健原则,或称保守主义,是指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工作时,应充分考虑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保持一定程度的职业谨慎,不高估收入与资产,不低估负债与费用。具体来说,就是要求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时,在某一事项存在多种可供选择的处理程序和方法的情况下,应尽可能选择一种不虚增利润和夸大所有者权益的会计处理程序和方法,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费用和损失。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将谨慎性原则定为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具有比较现实的意义。在现实的经济运行过程中,存在着较多的不确定性因素,这就要求会计人员在进行账务处理时保持谨慎的态度,要充分估计到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尽量少计或不计可能发生的收益。这一种谨慎的作法可以避免损害企业的财务实力,防止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盲目乐观。当外部经济环境发生变化时,可以把风险损失降低到较小的限度或较小的范围内,从而有利于保护企业的债权人利益,也有利于企业作出正确的经营决策,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体现在会计核算的全过程,无论是会计的确认、计量还是报告,都应该体现谨慎稳健的内容。
在企业的实际工作中,应对谨慎性原则有正确的理解和掌握。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在规定谨慎性原则的同时,也对这一原则的具体运用作出了规定,比如说,企业对于期末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对于期末存货的估价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等,都体现了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但是,企业不能任意使用谨慎性原则,否则将会影响客观性原则的要求,造成会计核算工作的混乱。
(8)重要性原则。
进行会计核算工作同样要考虑成本与效益原则,以较少的人力和物力,提供会计信息使用者需要的信息资料,是会计核算工作的重点。如果不分主次详略,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程序和方法,则不但会加重企业会计人员的工作强度,耗费过多的人力和物力,也会使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无法有所侧重地选择所需的会计信息,反而不利于其作出正确的决策。
重要性原则就是要求在保证全面、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的前提下,应根据一项会计核算内容是否重要,来决定对其进行会计核算的精确程度,以及是否需要在会计报表上单独列示。具体地说,对于那些重要的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应作为会计核算工作的重点,准确、全面地加以反映,并在会计报表上作重点说明;对于那些相对次要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质量的前提下,应当采用相对简单的会计处理程序和方法,并在会计报告中作相对简单的说明。
在这里必须明确的是,重要与不重要是相对而言的,主要取决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同时也和企业的经济活动的特点以及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要求有关。但一般来说,重要与不重要可以从质与量两个方面来加以判断。从质方面来讲,对企业内部管理或外部利益相关人员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作为重要事项加以核算;从量方面来讲,当某一会计事项的发生达到一定的数量并对有关决策产生影响时,则应作为重要事项进行会计处理。
在会计核算中体现重要性原则的要求,一方面有助于(节)约人力和物力,提高企业的会计工作效率;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在全面地、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基础上,突出重点,保证重点。总之,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9)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它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虽然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未包括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但是,它是会计师和注册会计师在处理具体交易或事项时所经常运用的原则,也是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特征之一。
我国发布的第一个具体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中首次提到了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具体判断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即有关各方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应当按照其关系的实质进行判断,而不能仅仅依据其法律形式加以确定。在具体会计实务中,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往往存在着与其法律形式明显不一致的情形,例如,企业将某项固定资产出售给其他单位,出售方已经收到了价款,并且已经办理了有关资产划转手续;同时,交易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规定出售方待日后某个时间内必须将其出售的该项固定资产以原出售价格购回。在这项交易中,如果仅仅从固定资产出售这个事项看,似乎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购买方,出售方可以确认出售固定资产的收益,但是,由于补充协议又规定了出售方在未来某个时间内必须购回所出售的固定资产,即该项固定资产的风险和报酬并未真正转移给购买方,因此,从交易的整体上看实质是一项融资行为,而不是一项销售行为。
1998年及以后陆续发布的具体会计准则,也多次提到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判断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在此基础上进行会计核算。近几年来,我们在对上市公司的某些重大案例判断时,也多次运用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会计制度》第11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是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这就是着名的“实质重于形式”会计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可以理解为,由于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与法律形式并非总相一致,作为经济信息系统的会计,应当根据交易或事项的实质而非形式进行确认、计量和披露。
国际会计准则有关《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中实质重于形式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我国发布的第一个具体会计准则一《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中首次提到了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具体判断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即有关各方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应当按照其关系的实质进行判断,而不能仅仅依据其法律形式加以确定。
在具体会计实务中,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往往存在着与其法律形式明显不一致的情形,例如,企业将某项固定资产出售给其他单位,出售方已经收到了价款,并且已经办理了有关资产划转手续;同时,交易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规定出售方待日后某个时间内必须将其出售的该项固定资产以原出售价格购回。在这项交易中,如果仅仅从固定资产出售这个事项看,似乎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购买方,出售方可以确认出售固定资产的收益。但是,由于补充协议又规定了出售方在未来某个时间内必须购回所出售的固定资产,即该项固定资产的风险和报酬并未真正转移给购买方。因此,从交易的整体上看实质是一项融资行为,而不是一项销售行为。近几年来,财政部会计司在对上市公司的某些重大案例判断时,也多次运用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如PT红光债务重组收益账务处理等。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实现的收益实质是关联方的赠与,既然债务重组的收益只能作为资本公积,与其实质一样的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实现的收益也应作为资本公积。当然,根据谨慎性原则,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实现的损失应列入营业外支出。
第6(节)会计法规体系简介
企业经营管理的每一项成就都是经理人员的成就,每一项失败也都是经理人员的失败。中外企业的无数案例都证明了一个结论:经理人员的学习能力、知识视野、理想、献身精神和人格决定着企业的经营管理是否成功。本书是经理人必备系统丛书之一,阐述了企业会计的基本知识、财务报表与经营分析、非财务人员的财务管理以及税务知识与税务筹划等内容,是一本管理者智慧的枕边书。
我国的会计法规体系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为主法形成的一个比较完整的体系。在我国会计法规体系中,主要包括有《会计法》、会计准则和其他对会计核算有影响的法规。
一、会计法
《会计法》是我国会计工作的根本大法,也是我国进行会计工作的基本依据,它在我国会计法规体系中处于最高层次,居于核心地位,是其他会计法规制定的基本依据。
二、会计准则
会计准则是我国会计核算工作的基本规范。会计准则是以《会计法》为指导,同时又是我国会计制度制定的依据。
三、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是我国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核算工作的具体规范,它以《会计法》为依据,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结合不同行业和预算单位的特点和企业经营管理的要求制定。会计制度直接对会计核算工作发挥规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