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相关性原则
相关性原则是指,企业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必须同会计信息的使用者的经济决策相关联,即人们可以利用企业所提供的会计信息作出相关的经济决策。具体来说,就是指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必须符合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满足各有关方面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会计信息的质量是企业会计工作的出发点。会计的目标就是要为有关方面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对企业会计信息相关性的要求,是随着企业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而变化的。在计划经济时代,企业所提供的会计信息主要是为国家对企业的高度集中的直接管理服务的,那时的会计信息只要能够满足国家有关部门直接管理的需要,就可以称得上相关。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发展,对企业会计信息相关性的要求也发生了变化,国家已经不再直接管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而是通过间接的经济手段和其他手段进行宏观调控,这时的会计信息已不能仅仅满足国家的需要,还要满足企业外部相关利益关系人及企业内部管理者的需要。只有满足上述各方面要求的会计信息,才能称得上是相关的会计信息。
相关性原则体现在会计核算的全过程。会计信息的收集、加工、处理和传递,都应考虑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使会计信息尽量满足有关方面的需要。在这里必须明确的是,相关性原则并不是要求企业提供完全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要求的信息资料。这是因为不同的会计信息使用者,其对会计信息的具体需要是各不相同的,事实上,即使是再全面的会计信息也不可能满足所有相关方面的需要。因此,在企业的实际工作中,企业只能提供通用的相关会计信息。企业会计信息的使用者需要通过对会计信息的进一步加工,才能获得各自所需的信息资料。但这样的信息,已经满足相关性原则的要求。
(2)及时性原则。
及时性原则要求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讲求时效,及时提供有关方面所需的会计信息。同其他所有的信息一样,时效性是信息质量的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时效性有时往往决定信息的价值。对于会计信息来说,不仅要求其客观真实,而且要求其迅速及时。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情况瞬息万变,企业竞争日趋激烈,各有关方面对会计信息的及时性要求越来越高,这一原则也就日显重要。
在会计核算中坚持及时性原则的要求,主要包括及时地记录和及时地报告两个方面。具体来说,在经济业务发生以后,企业会计人员应及时收集有关原始单据,及时对会计信息进行加工处理;对于已经加工完毕的会计信息来说,应及时地报送,也就是说,会计报告应在会计期间结束后的规定日期内报送给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即及时的传递会计信息。
(3)明晰性原则。
明晰性原则也称可理解性原则,是指企业的会计信息必须清晰、简明,便于有关方面和个人理解和使用。企业会计的目标在于提供有关方面和个人所需的会计信息,而明晰性显然是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方面。会计信息使用者获得会计信息的目的在于使用,而使用信息的前提就是正确地理解信息。如果企业的会计信息不能为使用者所理解,则会计信息的价值也就无从谈起。会计信息的简单、易懂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资料的基本要求,而只有简单、易于理解的会计信息才能更好地为使用者服务。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会计信息的使用者范围在不断扩大,这对会计信息的明晰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企业会计工作者在保证会计信息客观性与相关性的前提下,应尽量使会计信息简单易懂。
会计确认、计量方面要求的一般原则
(4)权责发生制原则。
权责发生制原则又称应计制,是与收付实现制相对称的一个原则,这一原则主要是从时间上规定会计确认的基础,其核心是按照权责关系的实际发生期间来确认收入和费用。
权责发生制原则是企业会计核算的基础,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是配比原则和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的基础。权责发生制原则要求,对于收入和费用,无论是否已经有现金的收付,都应按收入与费用确认的标准,确定其所属的会计期间。具体来说,凡属于本期的收入,无论其款项是否收到,均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处理;凡属于本期的费用,无论其款项是否已经付出,都应作为本期的费用处理。反之,对于不应归属于本期的收入,即使其款项已经在本期收到,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记账;对于不应归属于本期的费用,即使其款项已经在本期支付,也不应作为本期的费用处理。
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收入与费用的核算,能够更加准确地反映会计主体在特定会计期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但是,权责发生制在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方面也有其局限性。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某些企业可能会有较高的销售利润率,但如果其资产的流动性较差,则有可能会遇到资金周转的困难。
在实际工作中,大多数企业往往不是严格地采用权责发生制或收付实现制,而是以权责发生制为主,以收付实现制为辅。比如说,对于收入的确认,利息收入一般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记账,而股利收入则大多采用收付实现制。又比如说,对于某些金额较小的收付款项,并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入账,而是在实际收到或付出款项时确认为收入或费用。
(5)配比原则。
配比原则是指企业应将其收入与费用按一定的内在联系进行配比,以正确地计算企业在特定会计期间的利润或亏损。这一原则要求,企业在一个会计期间的收入和与其相关联的费用,应当在同一会计期间内进行确认和计量。一般而言,收入与费用总是或多或少存有联系,所费有所得,而所得又往往有所费。也就是说,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费用总是为了取得一定的收入,而一定的收入的取得,又往往需要一定的耗费。
在企业的实际工作中,企业往往可以采用两种主要的方式对收入与费用进行配比。
直接根据收入与费用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配比。企业的日常经营过程中,某些收入与费用项目在经济内容上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某些收入是由于某些费用的发生而产生的,或某些费用是为了取得某些收入而发生的。凡是存在着这种因果关系的收入与费用都应该直接进行配比,比如,销售收入与销售成本的配比等。
根据收入与费用之间存在的时间上的一致性进行配比。某些收入与费用项目并不存在明显的因果关系,但可以根据其所在的同一会计期间进行配比。
坚持配比原则,可以将各会计期间的收入与费用相互配合地进行记录和反映,有利于正确地计算和考核企业的经营成果。
(6)历史成本原则
历史成本原则是指企业的各种资产应当按其取得或购建时发生的实际成本进行核算,除有特殊规定外,一般不根据物价的变动调整账面价值。历史成本是目前世界各国通行的会计计量基础。
按照历史成本原则,企业的资产应以取得日的成本作为入账和计价的基础。采用历史成本进行核算,有以下两方面优势:一是历史成本是实际发生的成本,具有客观性;二是历史成本的数据比较容易取得。历史成本不仅是资产取得时据以入账的基础,而且是资产以后分摊转化为费用的基础。历史成本原则同样适用于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收益性支出是指仅与本期收入的取得有关的支出,即该项支出的发生是为了取得本期的收益。
资本性支出是指发生的某项支出,不仅与本期的收入有关,而且与其他会计期间的收入的取得有关,或者主要是为了以后会计期间的收入而发生的支出。
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就是要求企业在日常的核算工作中,正确地区分这两种不同性质的支出,以便正确地计算企业的当期损益。体现会计修订性惯例要求的一般原则。
(7)谨慎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