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节)利用企业经营形态(节)税
一般从事企业经营对,首先面临的问题,就是应该以何种组织形态来纽建企业。现代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包括公司和合伙企业/包括个体经营企业)。公司又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中股份有股公司是一种最力普遍的组织形式。究竟以独资或合资经营为佳,还是以公司组织为佳,这其户是必须考虑税收因素的。
许多国家对公司和合伙企业实行差别税制。公司的营业利润在企业环(节)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投资者还要交纳一道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则一般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仅就各个合伙人分得的收益征收个人所得税。投资者对企业组织形式的不同选择,其投资净收益也将产生差别。不同组织形态的企业在税收方面有不同的优缺点,所以在设立企业时,很有必要在组织形态的选择上进行一番税收方面的筹划。
一、人手少,以独资、合资为宜
独资及合资大抵均属使用统一发票的小规模营利事业(营业额每月在20万以下者),依照有关规定,可仅设置简易日记簿或进货簿,其对外发生营业行为时,未给予或取得凭证,可免按《税收征管法》第四
十四条规定处百之分五罚款,营业税按查定方式课征,由于查定课征方式有偏低现象,从而营利事业所得税亦随之偏低,故在设账取证方面,独资及合资均比公司简便,但另一方面,依现行税制,独资及合资税后的余额,应直接归户作为独资或合资个人所得,予以课征个人所得税,其税负较公司为重,是独资或合资的缺点,这也是有人倡议两税合一的主要原因。所以,一般而言,规模小,人手少的,以独资或合资组织为宜。
二、公司组织享有多项优惠
至于公司组织,就缺点而言,由于政府对公司组织管理较严,不论规模大小均须设置账簿,使用统一发票,其账务处理成本较高,但公司组织除了依《公司法》规定责任为“有限”外,可享受下列几项优惠。
1.盈亏互抵
公司组织的营利事业,会计账册簿据完备,依《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前5年亏损,得准自本年纯益额扣除,再予课税,而独资及合资则无此优惠。
2.利息的支付
公司向股东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可列支利息,而独资及合资所借的款项,则不列支利息。
3.转投资收益免税
公司组织的营利事业,投资于国内其他非受免征营利事业所得待遇的股份有限公司者,其投资收益百分之十免课所得税,而独资及合资则无法享受这项优惠。
4.保留盈余
在不超过已收资本的二分之一限度内,保留盈余不予分配,而独资及合资的盈余则不能保留,须归户作独资或合资人的个人所得,课征个人所得税。
此外,就对外形象及信用而言,公司组织仍较独资、合资为佳。所以,稍具规模的企业,以公司组织形态经营为上策。
三、股份有限公司有利税负
公司组织究竟以有限公司还是以股份有限公司为宜,就税收负担而言,应该以股份有限公司为佳,因为:
奖励投资条例所规定的各项税收减免,主要是以股份有限公司组织的生产事业为适用对象,企业以此组织形态经营,自可享受优惠待遇。
就股东而言,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形态经营,因税负较其他种类为轻,故股东也能因而获得较多投资利益。如果未分配盈余增资符合奖励投资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者,股东所获配股票可享受税收上的好处。
下面让我们举几个实例来对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在税收上的差别待遇加以说明。
[案例]假设某投资者欲投资800万元,开一百货商店,预计每年盈利100万元,如果按合伙形式其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设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30%,
则该投资年后净收益为70万元(100—100x30%)。如果该店为一家公司,则其盈利应先征企业所得税。设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税后利润80万元(100-100×20%)全部分给投资者,则该投资者还应交纳个人所得税24万元(80×30%),税后投资净收益为56万元。合伙形式比公司形式每年(节)约纳税支出14万元。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不同,其总体税负水平也会产生差异。这主要因为子公司与分公司的税收待遇不一致。
从《税法》的角度看,子公司是独立纳税人,而分公司作为母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纳税人资格。许多国家对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所实现的利润,在征收正常的公司所得税以外,还要开征一种“分支机构税”,即对分支机构扣除已征的公司所得税后的全部利润再征一道税,而不管其税后利润是否全部汇回给国外母公司的股息部分征收预提所得税。也有些国家只就分支机构未再投资于固定资产的利润部分征税,还有些国家只就利润的汇出部分征税。因此,对跨国投资者而言,一般在国外建立子公司较分公司有利。而对于国内投资者来说,情况就不一样。因为分公司不作为独立纳税人,其利润或亏损结转给总公司,由总公司统一集中纳税,这样总公司与各分公司之间则不享有这一纳税优待。
[案例]假设某一总公司在国内拥有两家分公司A和B,某一纳税年度总公司本部实现利润1000万元,其分公司A实现利润100万元,分公司B亏损150万元,设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则该公司年度应纳税额为:
(1000+100-150)×33%=313.5(万元)
如果把上述A、B分公司换成子公司,总体税负就不一样了。
公司本部应纳所得税=1000×33%=330(万元)
A子公司应纳所得税=100×33%=33(万元)
B子公司由于当年亏损150万元,该年度无须交纳所得税。
公司整体税负=330+33=363(万元),高出总分公司的整体税负49.5(363-313.5)万元。
如果总机构与子公司或分支机构适用税率不同,则上述情况又将发生变化。
[案例]我国北京某外贸总公司在深圳和珠海两地各设一家子公司,北京地区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深圳和珠海都为15%。某纳税年度公司本部实现利润1000万元,深圳和珠海两子公司各实现利润100万元。总公司规定,子公司税后利润50%汇回总公司,50%自己留用。则公司本部应纳所得税额=1000×33%=330(万元)
深圳公司应纳所得税额=100×15%=15(万元)
珠海公司应纳所得税额=100×15%=15(万元)
总公司分回子公司利润额=2×(100-15)×50%
=85(万元)
分回利润应补税=85×(33%-15%)=15.3(万元)
公司整体税负=330+15+15+15.3=375.3(万元)
若将上述两家子公司变换成分公司,则公司整体税负=(1000+100+100)×33%=396(万元)
这样,设立子公司比设立分公司减轻投资者总体税负20.7万元,如果子公司税后利润全部汇总公司,则总体税负与设立分公司一致。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看出,设立子公司与设立分公司的(节)税利益孰低孰高并不是绝对的,它受到国家税制、纳税人经营状况及企业内部利润分配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这是经理人在进行企业内部组织结构选择时必须加以考虑的。
第2(节)经营方式(节)税
因为国家税法的本身规定的因素,企业在选择不同的经营方式时往往可以在税收方面获得不同的回报。
一、选择企业经营方式
现代企业经营方式多种多样,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区分为不同类别。依经营活动的地域范围,可分为国内经营与跨国经营;依经营管理的不同方式,可分为自营、联营、代理经营,等等;依经营过程的供销关系,可分为内向经营与外向经营;依经营业务的种类多寡,可分为单一经营与多种经营;依经营期限长短,可分为短期经营与长期经营等等。一般来说企业的经营方式对投资方式存在较大的依存度,比如经营地点、经营行业、工业企业经营产品的品种等等,一般都由投资行为决定,从而对该类项目的税务筹划,可以归结为相应的投资筹划。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经营行为都由投资行为决定。比如,在投资已定的情况下,企业采购、销售对象的选择、产量的控制等等,都存在较大的活动余地。
无论是工业企业或商业企业,都需购进原材料或产品。有时,采购对象不同,企业负担的流转税额也存在差异。比如,我国现行增值税制依据企业经营规模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是否健全等标志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二者的税收待遇不同。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小规模纳税人则一般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这样,当购买者为一般纳税人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得到抵扣。而当购买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时,由于不能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在纳税时也得不到相应的抵扣,故增值税负较前者为重。
再如商品货物的销售,内销和出口流转税负不同。按照国际惯例,出口商品在国内产制、流转等环(节)征收的流转税实行出口退税制度,全部退给出口商。例如,我国税法规定,对于某些出口商品的增值税实行零税率,也就是将出口商品在国内各环(节)已负担的增值税款在出口时全部退还给出口经销商,其目的是为了鼓励出口,增强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而内销产品则要负担17%的价外税。尽管出口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有可能低于其国内市场价,只要其差幅达不到17%,对经理人来说出口较内销更有利可图。因此,对具备出口条件的商品,经营者应认真研究、税收和汇率等各种因素,全面比较商品内销和出口的优劣,作出正确的销售决策。
另外,对于享受限期减免所得税优惠的新办企业,获利年度的确定也应作为企业税务筹划的一项内容。国家为鼓励在一些特定地区或行业举办新企业,一般规定新办企业获利初期享受限期减免所得税优惠。正常情况下,由于新企业产品初创,市场占有率相对较低、获利初期的利润水平也较低,因此,减免所得税给企业带来的利益也相对较小。为了充分享受所得税限期减免的优惠,企业可以通过适当控制投产初期产量及增大广告费用等方式,一方面推迟获利年度,另一方面提高产品知名度,提高潜在的市场占有率,以提高获利初期即减免税期的利润水平,从而获取更大的(节)税利益。
[案例]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有一家生产生物制品的企业,国家规定其所得税税率为15%,且从获利年度开始第一年免税,第二、三年减半征税。该企业现已投产七年,第一年利润为零,第二、三、四、五、六、七年分别实现利润10万元、20万元、24万元、30万元、35万元、40万元。该企业累计已交所得税款19.05万元(即:20×15%÷2+24×15%÷2+30×15%+35×15%+40×15%)。如果该企业不享有减免税优惠,则其累计应纳税额为23.85万元(即10×15%+20×15%+24×15%+30×15%+35×15%+40×15%),该企业共获减免税优惠利益4.8万元(即:23.85-19.05)。
[案例]承上例,其他条件不变,假设该企业通过适当控制第二、三、四年的产量并增大广告费投入,使投产后前四年利润数均为零,从第五年开始获利,并假定第五、六、七年分别实现利润60万元、70万元、80万元,则该企业七年累计应交所得税10.25万元(即70×15%÷2+80×15%÷2)。在没有减免税优惠条件下,累计应交所得税额为91.5万元(即:60×15%+70×15%+80×15%)。该企业共获减免税利益81.25万元(即:91.5-10.25)。这样,该企业通过推迟获利年度和提高减税期利润水平,共(节)约所得税款76.45万元(81.25-4.8)。
二、经营价格选择与转让定价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价格由生产商品的成本水平和社会平均利润水平决定,并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也就是说,同类商业,对其所经营商品价格的制定具有法定的自主权,只要买卖双方都愿意接受,某种商品交易价格可以高于或低于其市场标准价格。这样,一些大型集团公司,尤其是跨国集团,可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对货款利息、租金、服务费、货物等制定其特殊的内部交易价格,以实现公司经营的各种战略目标,比如,避免或递延公司所得税,减轻关税;减轻风险或在某些情况下有效地扼制对手的竞争;逃避外汇管制;应付有关国家的财政货币政策等等。关联公司之间偏离市场标准价格的内部交易定价,一般被称为转让定价(TransferPricing)或内部划拨定价(Inter-pricing)。
以减轻集团公司整体税负为目标的转让定价的基本作法是:在关联公司之间进行的货物、劳务、技术和资金等交易中,当卖方处于高税区而买方处于低税区时,其交易就以低于市场价格的内部价格进行;而当卖方处于低税区买方处于高税区时,其交易就以高于市场价格的内部价格进行。
[案例]国内A公司年利润1000万元,所得税适用税率33%,该公司用转让定价方法将其200万元利润转移给与之相关联的7个小企业,各小企业适用税率均为27%,则在利润不进行转移的情况下,A公司年应纳税额为:
1000×33%=330(万元)
通过转让定价之后,1000万元利润应纳税额为:
800×33%+200×27%=264+54=318(万元)
A公司通过转让定价方法少纳税款为:
330-318=12(万元)
如果对此例作进一步的分析,不难发现,如果各关联企业都用同一比例税率,且各企业均为盈利的情况下,则转让定价对集团公司整体税负将不产生任何影响。但如果各关联企业都实行累进税率,则转让定价又大有可为。因为在累计税制下,所得额适用的边际税率随所得额的大小而呈同一方向变化,即所得额越大,适用的边际税率就越高。这样,如果集团几个关联公司的利润相差悬殊,就有可能利用转让定价的方法,均衡各关联公司的利润水平,以降低边际税率减轻集团整体税负水平。
[案例]某电子表厂有五家经销商各自都为所得税独立纳税人,适用下表列示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该厂年产电子表10万只,每只成本32元,加工利润每只10元,商业利润每只6元。10万只电子表平均分给五家经销商出售,年内全部售出,则表厂利润为:
10×10=100(万元)
经销商平均利润为:6×10÷5=12(万元)
电子表厂应纳所得税额为:
(100-50)×45%+(50-30)×30%+(30-15)×20%+(15-5)×10%+5×5%=22.5+6+3+1+0.2=32.75(万元)
五家经销商共应纳税额为:
5×[(12-5)×10%+5×5%]=4.75(万元)
该集团公司利润总额为:100+12×5:160(万元)
该集团公司总税额为:32.75+4.75=3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