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当规划增资扩展前一年度的销货量,以增加增资扩展部分的免税所得增资扩展的免税所得,是根据增资扩展以免税产品的销货量,减去增资扩展前一年度免税产品的销货量计算而得。因此,如果企业能将增资扩展设备开始作业、开始提供劳务之日期加以适当规划,并利用提前或延后认列收入的方式,使增资扩展下一年度免税产品的销货量尽量压低,则可使增资扩展后的免税所得的增加,从而享受最大的免税优惠。
适当规划免税与非免税期间的所得,使免税所得最大化适用5年或4年免税的企业,其免税期间只有5年或4年,免税期间届满后,就无法继续适用税奖励,因此,企业应在免税期间届满前后,适当规划所得实现年度,使免税所得最大化。例如运用提前承认收入及延后认列费用等方法,使收入尽可能于免税期间实现,费用尽可能于非免税期间认列,以增加免税期间的所得及降低非免税期间的所得,而达到(节)税效果。
在免税期间,注意遵守《税法》规定,按时申报并避免漏税企业经核准享受5年或4年免税,如果当年度违章漏税或未按时申报,当年度免税待遇将被取消。故企业在免税期间应特别注意遵守税法规定,不过当年度漏税不超过10万元或短漏税所得额占全年所得的额的比例不超过10%者,当年度仍享受税待遇。
四、个人所得税的(节)税策略
《税法》对个人应纳税所得项目概括为11项,并在《税法实施条例》中对11项应税所得的具体范围逐一作出了解释,因此,(节)税范围也包括以下各项。
工资、薪金所得的(节)税要领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此项所得的(节)税要领是:第一,白色收入灰色化;第二,收入福利化;第三,收入保险化;第四,收入实物化,第五,收入资本化。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节)税要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指:
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维修业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个人经政府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以上个体户所得必须使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在使用该税率之前经过必要的扣除,因此项所得的(节)税要领有三方面:第一,收入项目极小化(节)税;第二,成本、费用扣除极大化(节)税;第三,防止临界点档次爬升(节)税。
劳务报酬所得的(节)税要领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此项所得根据应纳税额的20%比例税率征收。因此,此项所得(节)税要领有:第一,零星服务收入灰色化;第二,大宗服务收入分散化;第三,利用每次收税的起征点(节)税。
稿酬所得的(节)税要领稿酬所得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收入。此项收入的税率为20%比例税率,再加上减征30%的优惠。因此,此项收入的(节)税要领包括:第一,作者将稿子转让给书商获得税后所得;第二,作者虚拟化;第三,利用每次收入少于4000元的800元扣除;第四,利用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20%扣除;第五,利用30%折扣(节)税。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节)税要领特许权使用所得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的所得。上项所得的(节)税要领包括:第一,特许权使用费低价转让化;第二,将此项收入包含在设备转让价款之中。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节)税要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此项所得的(节)税要领包括:第一,利
息收入国债化;第二,股票收入差价化;第三,红利收入送股、配股化。
财产租赁、财产转让所得(节)税要领财产租赁所得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是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此项所得的(节)税要领包括:第一,成本扣除极大化;第二,转让所得灰色化;第三,房产原值评估极大化;第四,费用扣除极大化。
第5(节)土地增值税税务筹划
土地增值税由于现代社会房地产业的发展在我国税收业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而对房地产企业来说,了解土地增值税的税务筹划意义尤其重大。
一、利用土地增值税的起征点进行税务筹划
所谓“土地增值税的起征点”,即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免征土地增值税。按照这一原则,纳税人建造住宅出售的,应考虑增值额增加带来的收益和放弃起征点的优惠而增加的税收负担间的关系,避免增值率稍高于起征点而导致的得不偿失。
首先,如要纳税人欲享受起征点照顾。此时假定其房地产开发企业建成一批商品房待售,除销售税金及附加外的全部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为100。当其销售这批商品房的价格为x时,相应的销售税金及附加如下:
X5%×(1+7%+3%)=5.5%X
(5%的营业税、7%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的教育费附加。)
这时其全部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如下:100+5.5%X
根据有关起征点的规定,该企业享受起征点的最高售价如下:
X=1.2×(100+5.5%X)
解以上方程可知,此时的最高售价为128.48,允许扣除金额为107.07(100+5.5%×128.48)。
其次,如果企业欲通过提高售价达到增加效益的目的,当增值率略高于20%时,即应适用“增值率在50%以下、税率为30%”的规定。假设此时的售价为128.48Y。
由于售价提高Y,相应的销售税金及附加和允许扣除项目金额都应提高5.5%Y。这时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和增值额如下:
允许扣除项目金额=107.07+5.5%Y
增值额=128.48+Y-(107.07+5.5%Y)
化简后增值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94.5%Y+21.41
所以,应纳土地增值税如下:
30%×(94.5%Y+21.41)
若企业欲使提价带来的效益,超过因突破起征点而新增加的税收,就必须使
Y>30%×(94.5%Y十21.41)
即Y>8.86
这就是说,如果想通过提高售价获取更大的收益,就必须使价格高于137.34(128.48+8.86)。
通过以上两方面的分析可知,当转让房地产的企业,其销售项目除销售税金及附加外的全部允许扣除项目金额为100时,将售价定为128.48是该纳税人可以享受到起征点照顾的最高价位。在这一价格水平下,既可享受起征点照顾,又可获得较大收益。如果售价低于此数,虽能享受起征点照顾,却只能获取较低收益。如欲提高售价,则必须使价格高于137.34,否则,价格提高带来的收益,将不足以弥补价格提高所增加的税收负担。
二、利用允许扣除项目进行的纳税筹划
充分计列利息费用及其他费用支出现行土地增值税制度对房地产开发中作为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有两种列支方法:一是在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息范围内据实扣除,同时对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始成本之和(以下简称“合计数”)的5%计算扣除;二是对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可按上述“合计数”的10%计算扣除包括利息在内的全部费用支出。
在实际操作中,以上两种方法计算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必然存在差异。因为第一种方法中允许“据实扣除”的利息和第二种方法中“合计数”的5%(即因包括利息费用而增加的部分)不一定相等。如果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就要比较这两者的高低,选择其中扣除利息较高者对应的方法,作为企业的最后选择。如果允许“据实扣除”的利息费用较高,应选用第一种方法,单独计算利息支出;否则,应选用后一种方法,按“合计数”的10%扣除全部费用。
充分利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附加扣除实施税务筹划《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可按“合计数”的20%加计扣除项目金额,其他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不享受此项费用扣除。此举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抑制对房地产的炒买炒卖行为。因此,当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欲进入房地产业时,不宜作为其非主营项目,而应考虑重新设立一独立核算的、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和交易的关联企业。这样,不仅可以在房地产开发业务中享受前述附加扣除,实现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而且可以在今后的各纳税年度中利用企业的关联关系实现其他税收的纳税筹划。比如,通过双方的销售收入分列,可使双方各自扣除业务招待费(或交际应酬费)时适用较高的扣除率,进而实现企业所得税(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