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纳税人的核心义务。前面所讲的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按《税收征管法》等的要求管理账簿、凭证,纳税申报等义务都是程序性义务。纳税人履行了这些义务,不等于履行了纳税义务。但纳税人按期缴纳了税款、滞纳金,那么,从税收征收管理过程看,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即已履行。所以,按期缴纳税款,是纳税人纳税义务的核心,一般来说,也是纳税人的其他义务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假定纳税人没有按期缴纳税款的义务,纳税人的其他义务也不会存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纳税人其他义务的目的和宗旨都是为此服务的。纳税人履行程序上的义务是为了履行按期缴纳税款义务创造条件。
五、接受、协助税务检查
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的监督和审核,是税收征收管理的补充和保证环(节),对于征收税款、促进纳税人遵纪守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国家通过立法赋予税务机关的检查权,同时鉴于纳税人在税务检查中具有的特殊地位,规定了
纳税人的义务,以保证检查权的行使。《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5(节)企业纳税基本程序
公司依法纳税,是我国税收法规的法律规定。公司依法纳税的过程不仅体现在正确核算应税数额,及时将税款解缴入库的环(节),而且贯穿了从税务登记到发生纳税争议并处理的整个过程。因此,公司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每个经理人所应当非常熟悉的。根据我国税收征管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公司依法纳税程序的第一步便是纳税登记。
一、纳税登记
纳税登记(又称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对公司而言,通过纳税登记可以确认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也可将领取的税务登记证作为税务许可证和权利证明书。办理纳税登记是纳税人必须履行的第一个法定程序。
1.办理开业登记的时间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主动依法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登记。
2.办理开业登记的地点
纳税企业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纳税登记。
纳税企业跨县(市)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除总机构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外,分支机构还应当向其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纳税登记。
3.办理开业登记的程序
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填报税务登记表。纳税人领取登记表或注册登记表后,按照规定的内容逐项填写,并加盖企业印章,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后将税务登记表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
纳税人填写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有:企业名称、经营地点、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注册资本、投资总额、批准开业证照文件情况、开户银行名称、银行账号、使用品种、税务代理、所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附送件等。
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报送的税务登记表和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后,报有关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予以登记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并按规定缴付工本管理费。
纳税人改变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经济类型、经济性质、住所或者经营地点(不涉及改变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开户银行及账号等内容的纳税人,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营业执照、变更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国家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税务登记表等)、其他有关证件,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变更登记书面申请报告。
纳税人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按照表式内容逐项如实填写,加盖企业或业主印章后,于领取变更税务登记表之日起10日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经批准后,在规定的期限内领取税务登记及有关证件,并按规定缴付工本管理费。
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应当在其生产、经营场所内明显易见的地方张挂,亮证经营。外县(市)经营的纳税人必须持有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税务登记证的副本,向经营地国家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纳税人可持税务登记证依法办理下列税务事项:
申请减税、免税、退税、先征税后返还;
申请领购发票;
申请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税务登记证件只限纳税人自己使用,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纳税人要妥善保管税务登记证件,如有遗失,应当在登报声明作废的同时,及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经税务机关审查处理,可申请补发新证。
纳税人应根据税务机关验证或者换证通知,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以及未按规定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的,应当依照主管税务机关通知按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税务机关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账证管理
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同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1.账簿的登记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进行记账核算;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真实逐笔记账核算。
2.账簿保管
账簿作为公司重要的经济业务记录,是进行财
务、税务检查,审计检查的重要资料。应当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的账簿保管期限认真加以保管,其中,日记账、明细账、总账和辅助账簿的保管期限是15年,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保管期限是25年,涉外和其他重要的会计账簿要予以永久保存。
3.税收证明管理
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缴纳税额到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提供劳务的,应当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写明外出经营理由、外销商品的名称、数量、所需要时间,并提供税务登记证或副本,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准后签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人应当按规定提供纳税担保或缴纳相当于应纳税额的纳税保证金。纳税人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应按规定的缴销期限,到主管税务机关缴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退款手续。
纳税人销售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后,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如果购货方已付购货额或者货额未付但已作财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收回的,纳税人应向购货方索取折让证明,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
三、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纳税程序的中心环(节)。它是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后,按税务机关规定的内容和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以书面报表的形式申明有关纳税事项及应税款所履行的法定手续。纳税申报不仅是征纳双方核定应纳税额、开具纳税凭证的主要依据,也是税务机关研究经济信息,加强税源管理的重要手段。
1.纳税申报的对象
应当正常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在正常情况下,纳税人必须在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填报纳税申报表。
应当履行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必须在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申报手续,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纳税人。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填报纳税申报表,以便于进行减免税的统计与管理。
2.纳税申报的内容
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纳税申报表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二是与纳税申报有关的资料或证件。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填报纳税申报表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时,应将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适用税率或单位税额,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应纳税额或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等内容逐项填写清楚。
纳税人还应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资料、证件:财务报表及说明材料;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外出进行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境内或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证件等。
扣缴义务人还应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等。
3.纳税申报期限
在发生纳税义务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或税务机关依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各税种的申报期限。因各税种情况不同及税务机关的工作安排,各税种的申报期限也有所不同。
申报期限的顺延。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期限最后1日,如遇公休、(节)假日的,可以顺延。
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因不可抗力情形,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或委托代征税额报告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应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纳税申报形式
纳税申报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上门申报,一种是邮寄申报。
上门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应当在纳税申报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或委托代征税额报告。
邮寄申报。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采取邮寄申报,以邮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四、税款缴纳
纳税人在纳税申报后,应按照法定的方式、期限将应税款解缴入库,这是纳税人完全履行纳税义务的标志。纳税人在缴纳税额时应注意掌握如下内容:
1.税款缴纳的方式
自核自缴方式。生产经营规模较大,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准确,一贯依法纳税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企业依照税法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填写审核纳税申报表,自行填写税收缴款书,到开户银行解缴应纳税款,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纳税资料和财务会计报表。
2.申报核实缴纳方式。
生产经营正常,财务制度基本健全,账册、凭证完整,会计核算较准确的企业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款,白行填写纳税申报表,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纳税资料和财务会计报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填开税收缴款书,纳税人按规定期限到开户银行缴纳税款。
申报查验缴纳方式。对于财务制度不够健全,账簿凭证不完备的固定业户,应当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提供其生产能力、原材料、能源消耗情况及生产经营情况等,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测定或实地查验后,填开税收缴款书或者完税证,纳税人按规定期限到开户银行或者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定额申报的缴纳方式。对于生产规模较小,确无建账能力或者账目不健全,不能提供准确纳税资料的固定业户,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所得(销售)额和征收率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纳税人采取何种方式缴纳税款,由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确定。
3.纳税期限与延期纳税
纳税人的纳税期限,如果税法有明确规定的,按税法的规定执行,如增值税、所得税等(具体见各税种);如果税法未明确规定,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
但是因为纳税人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必须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延期纳税审批表,说明原因,经主管税务局核准后在批准的延期内缴纳税款,未经核准的,仍应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
4.税款补缴与退还
由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内的,自税款所属期起3年内发现的,应当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自税款所属期起在10年内发现的,应当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税款。
因税务机关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自税款所属期起3年内发现的,应当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税款,但不缴滞纳金。
纳税人超过应纳额向国家税务机关缴纳的税款,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还税款书面申请报告,经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退还。
纳税人享受出口退税及其他退税优惠政策的,应当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五、纳税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