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序列和经济规模要求,实行差别税率,共有0%、5%、10%、15%和30%五个档次。
这里需要强调一点,由于我国目前处于一种投资需求不足的状态,为了有效地提高投资者的积极性,促进经济尽快发展,国家已经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但作为一个对企业投资有很大影响的税种,本书在此还是加以介绍,何况该税种今后还是有继续开征的可能性。
4.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有偿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业户及其他单位和个人。
土地增值税额累进税率,分别为30%、40%、50%和60%。其中:
土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土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土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100%,未超过200%的部分,税率50%;
土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200%以上的部分,税率60%。
第3(节)纳税人的权利
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纳税人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存在的前提和基础。由于税收法律关系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纳税人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的身份出现的多,因而,一般对纳税人总是讲其义务。其实纳税人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也享有一定的权利,而且这些权利贯彻在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始终。纳税人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也是权利主体,这是人们通常忽略的一点。
纳税人的权利指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的过程中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所享有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如纳税人享有某项权利,则可要求税务机关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在必要时还可请求法院协助实现其权益。
一、延期申报
《税收征管法》第17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不能按期申报指不可抗力等客观情况造成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申报期内不能申报的情形,如发生了自然灾害(地震、水灾、火灾、台风等)和社会意外事件(战争爆发、社会动乱等)。如果发生了以上情
况,纳税人就可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另外,纳税人由于计算税款上的困难,如财务报表未出来,无法申报,也可以申报延期申报,在税务机关核准的期限内申报纳税。在不可抗力情形下的延期申报,可以不经申请自行延期,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查实后应予核准。
二、延期缴纳税款
在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均应按期缴纳税款。但在特殊情况下,纳税人也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税收征管法》第20条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税收征管法的实施细则》还规定,“经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这里所谓特殊困难,指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故、三角债或债务链等原因造成的资金上的周转困难。纳税人因特殊困难,影响到支付能力就可依法申请延期缴款。这是国家为照顾纳税人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各种困难而赋予的一项重要权利。行使这项权利,可以缓解纳税人生产经营中的一些暂时困难,从而顺利渡过难关。
三、申请减免税
减免税是国家根据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的发
展要求,运用税收的调(节)职能,对某些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的一定鼓励或照顾。减税是对应征税款减少征收;免征是对应征税款全部予以免征。享受减免税政策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肯定就会轻一些,从而有更多的资金用于发展生产经营。
《税收征管法》第21条规定,“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减税、免税。”可见,依法享受减免税照顾是纳税人的一项重要权利。
但是,要注意的是,减免税必须是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后才有效。未经批准的减、免税,或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免税决定无效。
过去,由于税法中规定的减免税较多,减免税的随意性较大、减免税款比较分散,纳税人较易获得减免税照顾。现在,虽然依法享受减免税仍是纳税人的一项权利,但由于减免税权高度集中(国务院),临时、困难性减免取消了,因而享受减免税的机会也就少了。
四、请求赔偿
《税收征管法》第26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而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要负赔偿责任。依据《税收
征管法》的这个规定,纳税人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税收保全中受到侵犯时,可以请求赔偿。
目前,明文规定给予纳税人以赔偿的,仅此而已。同时,这时的赔偿仅限于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到实际经济损失。因此纳税人在请求赔偿时仅限于上述范围内才受法律保护。
五、申请退税
这是指纳税人对误征或错征的税款以及依照税法的规定应退还的税款有权要求退回。
《税收征管法》第30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税务机关查完后应当立即退还。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这个规定,只要在三年内,纳税人都可以要求退还超过应纳税额而缴纳的税款,如误缴税款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5条规定,“纳税人出口运回税率为零的货物,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可以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税。”另外,对已征消费税款,出口时也可以申请退税。
应当说明的是,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
六、依法监督
这是指纳税人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监督税务机关执法的权利。
依法治税一直是我国税收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为我国税收工作走上法治轨道,改革开放的十几年来,国家制定了大量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等法律规范。这是征、纳双方都应遵循的。税务机关依法征税是国家赋予的神圣职责,同时在征税中保护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权益也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为使纳税人的权益不受侵害,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反腐倡廉,法律规范在保证依法征税的同时,也规定了一定的制约措施来防止不廉政或侵权行为的发生。如《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出具完税凭证。根据这个规定,如果税务机关或扣缴义务人不开具完税凭证,纳税人就可以不缴税。通过这样来监督税务机关,避免徇私舞弊、不开票收税的不廉政行为发生。又如《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件。根据这个规定,被检查人就可以监督其执法行为,如果不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就可拒绝检查。
七、申请税务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这是指纳税人当其对税务机关的征税、管理、处罚等行为不服时,有权向做出征税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监督税务机关依法征税,同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税收征管法》第56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通知之日或者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里,《税收征管法》不仅赋予纳税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权,而且,还规定了当纳税人对税务行政处罚、税收强制执行、税收保全措施不服时,既可以选择复议,也可以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选择权。
八、委托税务代理人代办税务事宜
这是指纳税人可以将依法应履行的税务事宜委托税务代理人来完成的权利。
为了加强对税收执法的社会监督,方便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履行其义务,《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这样就从法律上确立了税务代理人的合法地位。通过税务代理制度,可以大大减轻纳税人自行办理纳税事宜的工作量,可以提高办税质量和效率、减少核算过程中的差错,还可以使纳税人的涉税申报、申请、申诉事宜得到及时办理,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维护。
以上纳税人的权利,概括起来就是两个方面的权利,一方面是监督权,一方面是维护自身利益权。有些权利,如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既是监督权,又是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
第4(节)纳税人的义务
纳税人的义务是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等必须作出的行为或不得作出的行为。它包括程序上的义务和实体上的义务。一般讲,纳税人的义务就是纳税(缴税)义务。但严格说来,这是不准确的。我国宪法规定,作为公民有纳税义务。这个义务不仅是缴税。国家为了有效地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保证财政收入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对税收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过程作了严密的规范,以保证这一过程有秩序地进行。这些规范,征、纳双方都应遵守。因此,纳税义务不仅包括纳税(缴纳税款),而且还包括遵守征纳规范所必须履行的程序上的义务。实体上的纳税义务受法律保护,程序上的法律义务也是受法律保护的。《税收征管法》及《刑法》上有关税收法律责任的规定,既有履行实体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有履行程序上的义务的法律责任。可见,纳税人不仅要重视实体上的义务,而且也要重视程序上的义务。实体上的义务和程序上的义务都是纳税义务的有机组成部分。
纳税人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更多地以义务主体存在。纳税人的义务是广泛的、全面的。实际上,税收征收管理的过程主要是纳税人履行义务的过程。从税收征收管理的全过程看,纳税人的义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企业以及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以外,都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或自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
从以上规定看,大多数纳税人都有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义务。从国际上看,几乎所有的纳税人都要在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我国经济体制正在与国际惯例接轨,税收管理也不例外,也将与国际上一致,将所有纳税人实行登记管理。届时,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将成为纳税人的一项普遍义务。
二、管理账簿、凭证
企业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要求去管理账簿和凭证。《税收征管法》规定如下。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个体工商户确实不能设置账簿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不设置账簿。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
发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主管部门,不得印制发票。发票统一由税务机关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资料。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这是《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账簿、凭证管理的基本要求。
三、纳税申报
《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还规定,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依法向税务机关履行的告知义务,这是法定手续,有助于税务机关掌握税源情况。不论纳税人有否应纳税项目都应办理纳税申报手续,这是《税收征管法》所规定的纳税申报义务的实质。
四、按期缴纳税款
《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纳税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