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职工下岗问题日益突出。中央提出,用3年左右的时间,通过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摆脱困境,力争到本世纪末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确保国有企业这一改革和发展目标的顺利实现,必须努力解决企业富余人员过多的问题。造成许多国有企业陷入困境、富余人员过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的原因。比如,多年来由于搞了许多盲目建设、重复建设,造成不少国有企业招了很多职工,而产品却没有市场,企业经营难以为继;有些国有企业由于用人不当,管理不善,结果把企业搞垮了,造成停工停产,职工不得不下岗待业;有些国有企业由于经营机制转变慢,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一直处于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的状态;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企业的产品、技术和组织结构需要调整,一些职工必然要调整和转换就业岗位。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相当时期我们在就业制度、就业模式上,对劳动力统统实行由国家主要是国有企业包下来的办法,实践已证明这种办法是行不通的。所以必须进行改革,必须实行减员增效、下岗分流,使国有企业尽快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虽然这会给一部分职工带来暂时的困难,但从根本上说,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符合工人阶级的长远利益。同时,也应该看到,妥善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不仅是现实的紧迫问题,也是关系长远的战略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非常重视和关心下岗职工的生活和再就业问题,明确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采取积极措施,切实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大力实施再就业工程。为进一步搞好这项工作,1998年5月14日至16日,巾共中央、国务院召开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会议指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负责、尽力而为、突出重点、加强调控。这是实现中央提出的国有企业三年改革和脱困目标的前提。国有企业职工多年来为经济建设、改革开放和企业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党和国家理所当然地要把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问题作为工作重点。对职工下岗要把握宏观调控力度,要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照顾全局,充分考虑国家财政和社会保障的承受能力,考虑经济发展、结构调整所能提供就业岗位的容量。要坚持减员增效与促进再就业相结合、职工下岗分流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会议要求,必须切实加强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把解决这个问题作为一项全局性的工作来抓,一定要抓出成效。各级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统一部署、制定规划,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各方面要密切配合,全社会要大力支持。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扎扎实实做出成效。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江泽民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他说,搞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程,关键是要坚定信心、组织有力、措施得当。立足当前,考虑长远,还应进一步研究采取一些重大措施,以利不断地扩大生产门路和就业门路。第一,要进一步研究如何更充分地发挥中小企业在吸纳就业方面的重要作用。第二,要进一步研究如何更好地加快开拓农村市场。第三,要进一步研究如何加快中西部特别是西部地区的开发步伐。第四,要进一步研究如何加快实施"走出去"的发展战略。
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在会上作了总结讲话,他说,解决国有企业人员过多的问题,不能照搬国外的做法,也不能沿用计划经济的办法,只能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政策、措施。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下岗分流和实施再就业工程是一项大政策,无论从缓解当前社会经济生活的突出矛盾还是从推进改革和发展的长远要求看,都是关系全局的政策,是过渡到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桥梁。他要求各地方、各部门要以对党和人民极端负责的精神,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齐心协力,满腔热忱地做好这项工作。
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通知》强调,要统一思想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要明确目标任务,加强宏观调控。根据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部署并考虑到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中央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主要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把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作为首要任务,并力争每年实现再就业的人数大于当年新增下岗职工人数,1998年使已下岗职工和当年新增下岗职工的50%以上实现再就业。争取用5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就业机制。
《通知》提出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具体措施,主要内容是:
普遍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各地要自下而上地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体系。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为企业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和代下岗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组织下岗职工参加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引导和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资金来源,原则上采取"三三制"的办法解决,即财政预算安排1/3、企业负担1/3、社会筹集(包括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1/3,具体比例各地可根据情况确定。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拓宽分流安置和再就业渠道。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抓住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的机遇,积极培育经济增长点,继续加强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地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以利于扩大就业。要把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商业、饮食业、旅游业、家庭和社区居民服务业等,作为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主要方向。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要简化工商登记手续,3年内可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以及行政性收费。要把发展中小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作为促进再就业的重要途径。
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要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相适应,在所有企业(包括个体、私营等非国有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中推行和深化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制度及住房制度的改革,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为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正常流动创造条件。为了完善失业保险机制,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从1998年开始将失业保险基金的缴费比例由企业工资总额的1%提高到3%,由企业单方负担改为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其中个人缴纳1%,企业缴纳2%。
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强化再就业培训。要建立和完善市场就业机制,实行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择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要按照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要求,大力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各地区特别是各大中城市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等现代化信息网络,提供求职、招聘、职业指导等方面的信息和咨询服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开设专门服务窗口,加强对下岗职工的职业指导,并实行免费服务。要进一步加强街道就业服务工作,对再就业难度较大的下岗职工要逐一列出名单,由专人负责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对用人单位要实行空岗报告、招聘广告审查等制度,鼓励用人单位优先招用下岗职工,特别是下岗女工。要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大力开展再就业培训。实行在政府指导和扶持下,个人自学、企业组织和社会帮助相结合的办法,根据下岗职工特点和社会需要,突出培训的实用性和有效性,提高下岗职工的再就业能力。对为下岗职工提供再就业培训的,可给予一定的补贴。劳动力市场建设和促进再就业的经费,由财政部门核拨。
《通知》指出,要充分发挥我们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优势,发扬党同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优良传统,切实加强下岗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坚决制止和克服官僚主义倾向。要深入企业、深入下岗职工家庭,及时了解和掌握下岗职工的生活状况,体察他们的疾苦,听取他们的呼声,主动为他们排忧解难,决不允许采取不闻不问、麻木不仁的态度。要动员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多为他们办好事、献爱心、送温暖,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要注重树立并大力宣扬下岗职工自强不息、积极创业的先进典型,引导下岗职工摒弃"等、靠、要"的思想,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使他们认识到在国家政策、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做任何工作都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不论从事什么职业都是光荣的,从而去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通知》要求,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顺利进行。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并纳入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业)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贯彻本通知的具体办法,确保本通知精神落到实处。要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的作用,群策群力,共同做好这方面的工作。要认真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与做法,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把这项工作引向深入。为有利于这项工作的开展,中央确定,由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工作联席会议负责指导和组织协调,具体工作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组织实施。各地区也可采取相应的组织形式,以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
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6月15日至17日,国务院在北京召开了全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与住宅建设工作会议。国务院副总理温家宝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温家宝指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他强调,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必须坚持积极稳妥的方针,做到人民安心、中央放心,有利稳定、促进发展。
会议指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加快住房建设,是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需要,是全面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住房建设既有很高的产业关联度,又有广阔的市场,可以提供大量就业机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一个新的增长点。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涉及到每个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必须充分考虑国家、单位、个人的承受能力,使改革获得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在保持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健康向前推进。会议强调,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要坚持统一政策目标指导,因地制宜地组织实施。这次会议主要确定总体思路、目标和原则,各地要把握好大的政策界限和原则要求,同时要从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发,确定具体的改革方案,分别组织实施。改革的步骤和进度包括具体出台的时间,不作统一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决定。各地在房改中已经积累了大量经验,有了一套适合本地区情况的房改政策和具体办法,当前主要是在过去经验的基础上,按照中央的总体政策目标,继续深化,改进和完善。会议强调,严肃纪律,制止和纠正房改过程中的不正之风,直接关系到房改工作的成败。为此,一定要注意处理好房改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关系,严肃纪律,强化管理,规范操作,保障房改的顺利进行。对低价售房、变相增加住房补贴、用低价超标购房、公房私租等以房谋私的违纪违规行为,要认真清查,严肃处理。
这次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坚持了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方向,紧紧围绕建立住房新制度的目标,同时又从现实条件和可能出发,着眼于把大的关系理顺,主要解决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改革城镇住房分配体制。从1998年下半年起,全国城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鼓励职工利用工资收入和住房公积金购房,银行通过发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积极支持职工购房。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按规定将财政、单位现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帮助职工购房。对现有住房的改革,要按照199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稳步推进,继续推行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租金的改革一定要充分考虑职工的承受能力。
二是建立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体的多层次的新的住房供应体系,满足不同收人群众对住房的需求。对收入较高的家庭提供档次较高的商品住房,实行市场价;对中低收人家庭提供经济适用的商品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对最低收入家庭提供廉价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要努力提高住房投资中用于经济适用住房投资的比重,加快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和供应。现在一些大城市住房价格普遍过高,价格构成不合理,地价太高,费用过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利润过大,这种状况必须改变。要坚决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控制开发利润,尽可能降低经济适用住房的售价。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空置商品房的消化工作。
三是扩大金融服务,促进住房商品化。
四是有步骤地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要健全住房交易法规,建立市场准开、准人制度,经过试点,逐步发展。
年7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通知》指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地方分别决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