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初,中共中央确定了全党和全国工作的大局:"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以20字方针总揽全局,在财税、金融、外汇、外贸、投资、价格等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迈出坚实而关键的~步。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全年进出口总额首次突破2000亿美元,国际上有影响的大财团、大企业来华投资明显增多。
这一年,国内生产总值比上年增长118%,国民经济保持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势头。农业尽管遭受严重自然灾夸,仍然取得较好收成。世界最大的水利枢纽工程长江三峡工程正式开工。全国各族人民以辉煌的业绩、胜利的喜悦和改革的步伐欢庆中华人民共和国45岁生日。老百姓最为关心的"米袋子"、"菜篮子"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各级党委和政府着力抓紧解决,效果明显。"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全面启动,消灭绝对贫困的任务吸引了全社会的关注和参与。我国首次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44小时的新工时制度,受到工薪阶层的欢迎。
这一年,江泽民总书记提出宣传思想工作必须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针,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这一切,正深人人心,并化为广大宣传思想工作者的自觉行动。重新修订后的《邓小平文选》第一卷、第二卷出版。与1993年出版的《邓小平文选》第三卷构成一个完整的科学体系。
中共十四届四中全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党的建设作整体部署。这一新的伟大工程的实施,为夺取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胜利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年,是难忘的改革之年、发展之年、稳定之年。实践证明。以20字方针总揽全局,不仅是这一年,也是以后若干年所遵循的总方针。
财政分税制改革
国务院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这是我国财税体制,也是整个经济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
财政管理体制,是规范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关系的重要制度。新中国成立后,基本上是实行了"统收统支"的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财政管理体制曾进行过多次改革,最后在全国绝大多数地区实行了不同形式的财政包干体制。从实践看,财政包干制打破了旧体制财权、财力高度集中的状况,扩大了地方的财权和财力,调动了地方当家理财的积极性,财政收入和支出逐年增加,保证了国民经济发展的基本需要,支持和促进了其他方面的改革。但是,随着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不断扩大,财政包干制的弊端日益明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主要表现是:(1)国家财力偏于分散,制约财政收入合理增长,特别是中央财政收入比重不断下降,弱化了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2)助长了地区经济封锁和重复建设,影响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和产业结构的优化;(3)包干办法种类繁多,又不尽规范,不能很好地体现效率为主,兼顾公平的原则。这些问题表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迫切需要加快财税改革。
分税制就是在划分事权的基础上,按税种划分中央、地方财政收入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这是一种与市场经济相联系的政府间收入分配制度,它是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市场经济的原则和公共财政的理论建立的。它的基本内容有两点:一是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两级政府的事权;二是按照财权服从事权的原则,确定各级政府的收入范围,也就是合理划分税种。
所谓划分税种,就是将税种分别划分为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和地方税。与此同时,分别设立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中央税和共享税由中央税务机构负责征收,地方税由地方税务机构负责征收。从这个意义上讲,分税制的核心是分权、分税、分设机构。三者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缺一不可。当然,分税制另外还有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建立规范化的中央财政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制度,调节地区之间的财力分配。
根据分税制的一般原理,首先是把事权划分清楚。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中央政府管些什么事,地方政府管些什么事,总的来说是清楚的。国防、外交、武警、重点建设历来是中央政府负责的,中央政府借人的内外债务,除了转借出去的以外,其还本付息支出是由中央财政负担的,中央直属的行政事业单位经费也由中央财政负责。另外,中央政府还要承担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支出。地方财政主要承担本地区政权机关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区经济、行政事业发展所需支出。
然后,在划分事权的基础上划分税种。总的原则是: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归中央,作为中央税;将与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归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将适合地方征管,有利于调动地方积极性的税种划归地方,作为地方税。
中央税主要有:(1)关税;(2)海关代征消费税和增值税;(3)消费税;(4)中央企业所得税;(5)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6)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等集中交纳的收入(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利润和城市维护建设税);(7)中央企业上交利润。
中央地方共享税有:(1)增值税:中央75%,地方25%;(2)资源税:海洋石油资源税100%归中央,其余资源税100%归地方;(3)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50%,地方50%。
地方税主要有:(1)营业税(不含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营业税);(2)地方企业所得税;(3)个人所得税;(4)城镇土地使用税;(5)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6)城市维护建设税(附加),不含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7)房产税;(8)车船使用税;(9)印花税;(10)屠宰税;(11)农牧业税;(12)农业特产税;(13)耕地占用税;(14)契税;(15)遗产和赠予税;(16)土地增值税;(17)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等。
这次分税制改革是在我国国民经济上升的周期中设计和推行的,又是在中央和地方财政都比较紧张的情况下出台的,因此它是一次温和的、渐进式的改革,其主要特点是:第一,这次改革没有改变存量的分配格局,只适度改变了增量的分配关系。在分税以后,对存量的变化采取了税收返还的形式保留下来,维持原状。因此,对于各地来说,原体制的分配格局、分配数量、分配关系都不变,除了一两个实行总额分成的地区需要确定一个递增率以外,其他都不作变动。这样就不至于对经济生活产生太大的冲击和影响。第二,新的分税制,中央只从增值税的增量中多拿一点,数量有限,取之有度,做法温和,地方承受得了,有利于取得各方面的支持。缓缓而行,使方方面面都有一个适应的过程,比较符合中国的国情。第三,中央不卸包袱。由于降低了所得税的税率,中央财政比往年困难更多,尽管如此,也不在分税制改革中向地方转嫁困难。这次改革把着眼点主要放在转变机制上,放在理顺关系和统一制度上。第四,体现调动两个积极性的精神,尽可能照顾地方利益。这次实行分税制改革,以1993年为基期年,将绝大部分资源税都留给地方,按全国消费税、增值税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税收返还增长率等政策,都体现了这个精神。第五,新体制力求规范化。如共享税的比例,税收返还增长率计算的系数,都是全国统一的,在计算分税制税率时对老体制本身的某些不平衡因素,以及各地确实存在的某些特殊困难暂时都不作调整。目的是使新制度本身尽量做到统一和规范,比较符合市场经济运作的要求。
这次分税制改革从运行实践来看是成功的:一是有利于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促进国家财政收入的合理增长和各级财政控制支出;二是在保证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增长的前提下,逐步改善了中央财政状况,适当提高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增强中央调控经济的能力;三是有利于消除政府之间财力分配的随意性,合理调节地区之间的财力分配,优化资源配置,经过若干年的努力,逐步缩小地区间的差距;四是有利于全国形成统一的市场,促进国民经济布局的合理化。
工商税收制度结构性改革
按照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要求,1994年,我国工商税收制度进行了大幅度的结构性改革。
税制改革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80年代后逐步形成的税制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存在的问题主要是:(1)企业所得税按不同所有制企业分别设置税种,税率不一,优惠各异,地区之间政策也有差别,造成税负不平,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2)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犬牙交错,很不规范,导致名义税率高,实际税负低;(3)原来的流转税税率是在计划价格为主的条件下设计的,税率档次过多,高低差距很大,目前价格已大部分放开,简并税率势在必行;(4)地方税收入规模过小,不利于中央和地方彻底实行分税制;(5)内外资企业实行两套税制,引起企业相互攀比,竞相争取税收优惠,矛盾日益突出;(6)个人所得税、个人收人调节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的法律法规不统一、不规范,不利于发挥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的作用。所以,建立、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就必须建立一套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新税制。
这次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规范分配方式,保障财政收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制体系。
制定税制改革方案的基本原则是:(1)税制改革要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加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调整税制结构,合理划分税种和确定税率,为实行分税制,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奠定基础;通过税制改革,逐步提高税收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合理确定中央财政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的比例。(2)税制改革要有利于发挥税收调节个人收入和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作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实现共同富裕。(3)实现公平税负,促进平等竞争。通过统一企业所得税和完善流转税,使各类企业之间税负大致公平,为企业在市场中进行平等竞争创造条件。(4)体现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整体效益的提高。(5)简化、规范税制。重视参照国际惯例,尽量采用较为规范的方式,保护税制的完整,以利于维护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这次全面性的税制改革涉及的范围包括流转税制、企业所得税制、个人所得税制和大部分地方税税种。
流转税制的改革。流转税是对商品生产、商品流通和提供劳务的销售额或营业额征税的各个税种的统称。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税制结构一直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因此,流转税制改革是这次税制改革的关键所在。为使我国流转税制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参照国际上流转税制改革的一般做法,这次流转税改革改变了按产品分设税目,分税目制定差别税率的传统做法,确立了在生产和流通环节普遍征收增值税,在此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对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保留征收营业税的模式。新的流转税统一适用于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取消了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原来征收产品税的农、林、牧、水产品,改为征收农业特产税和屠宰税。
企业所得税改革。这项改革的目的是理顺并完善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为各种不同经济性质的企业创造一个平等的竞争环境。总的指导思想是,根据"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解决不同所有制企业的所得税负担不平衡的问题。取消按企业所有制形式设置所得税的办法,实行统一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度;理顺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为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真正走向市场创造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都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仍继续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的政策优惠也不变。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规范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便于企业和税务机关操作,对确定为纳税所得额的总收入内容、准予扣除和不得扣除的范围、项目和标准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33%的比例税率,适当减轻了企业税负,简化了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实行统一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后,国有企业不再执行承包上缴所得税的办法。
个人所得税改革。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同时公布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基本宗旨是主要对较高收入者征税,对中、低收人者不征或少征。体现了不使纳税人税收负担过多增加和总体税负有所降低的原则。新的个人所得税法适用范围包括按税法规定有纳税义务的中国公民和从中国境内取得收入的外籍人员。原税法个人应纳税所得共有6项,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在原有基础上新增加了5项。这些项目是: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稿酬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沿用分项扣除、分项定率、分项征收的模式。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至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与企业所得税的税负大体相等,其它应税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中稿酬所得可按应纳税额减征30%,适当对知识性劳动给予照顾;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者可以实行加成征收,以增强对过高收入的调节力度。按照对基本生活费用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国际惯例,对工资薪金征税时,月生活费用减除额沿用原个人所得税法800元的标准。同时新税法增列了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适当照顾在华的外籍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