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代理制度,即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咨询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代理纳税人办税的一项制度,是现代商品经济社会中税收征管体系的重要环节。
税务代理制度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多层次征税制度的形成而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是目前国外较普遍实行的社会化办税形式。其中,建立较早、专业化程度较高的、较规整完善的首推日本的“税理士制度”。日本之所以建立税务代理制度,主要是基于本世纪初以来,商品经济迅速发展,课税对象不断增加,计算复杂,税收政策和法令繁多,许多纳税人常常埋头于经营,不熟悉税收法规和财会业务,难以正确处理复杂的纳税事项,而税务人员又往往因纳税者缺少税务知识和健全的财会资料而随意向纳税者征税。在这种情况下,作为纳税人的企业逐渐意识到他们的利益受到损害。于是,有人本着按税法合理纳税的目的,开始把纳税及其有关的财会业务委托给一些从税务和财政会计部门退下来的业务素质好、人品可靠的职员代办,由这些人帮助纳税人建立账簿,进行税务财会核算,并用掌握的税务知识指导企业的经营。税务代理由此产生。税务代理的出现,为企业的正常经营提供了帮助,也使得企业在税务筹划这一问题上有更大的运作空间。建立税务代理制度应当遵循的原则税务代理是项社会性的中介事务,涉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理人以及国家的利益关系。因此税务代理制度的建立,必须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自愿原则税务代理行为发生的前提必须是代理双方自觉自愿的,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委托和不委托的选择权,有选择代理人的权力。代理人也有选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力。双方是合同契约关系。
公正原则税务代理人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按照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所作出的决定,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代理人既要对委托人负责,又要对国家负责。因此,代理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符合委托人的意愿,任何偏向行为都是欠公正的。
严格管理原则税务代理人及其工作机构是社会服务性的中介人和中介机构,应独立行使代理权限。保证代理人能正确行使代理权限,保护国家利益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必须对此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包括明确代理的范围,代理人资格。
税务代理的形式或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形式是由内容决定的,也是为内容服务的。
的认定,代理权限以及代理责任等。
如何选择合适的税务代理人企业作为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委托代办纳税事项或税收财会业务,首先必须选择符合一定条件、具有法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税务代理属于民事代理行为的范畴。税务代理人应是具有一定资格的实施税务代理行为的自然人。
税务代理行为是一项政策性强、专业技术要求高的工作,必须是具有财税、会计、法律知识的专门人员才能担任。同时,代理行为直接关系到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权益及税收秩序的正常化,税务代理人必须经省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并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和工作监督。为此,我国对税务代理人的资格限定在:经统一考核合格,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具有一定技术职称连续在税务部门从事实务工作在一定年限以上者(即连续从事税收业务工作10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连续从事税收业务工作20年以上者),并对其考试资格的条件也作了规定(这些规定有的是参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考试资格的条件)。其中包括:具有经济类、法学类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经济、法律工作3年以上的的;具有经济类、法学类中等专业学历,从事经济、法律工作8年以上者;国家税务总局认定具有同等学识能力和资格的。按照《注册会计师条例》规定,注册会计师可以承担税务代理的业务;《民法通则》规定律师可以接受委托代理民事行为。注册会计师、律师的资格确定都是通过全国统一考试的,其考试科目涉及财经等方面,所以,注册会计师、律师可以不通过全国统一考试,直接具有税务代理资格。考虑到在税务第一线干部经过一定时间的工作实践,具有比较丰富的税收工作经验,具备实施税务代理行为的能力,因此,对一些特殊条件的税务干部也享有不需经过统一考试就能取得代理资格的待遇。
企业选择的税务代理人,必须持有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做,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发放的税务代理许可证。因为按照规定,符合税务代理人条件的人员,必须向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提出书面申请,填报税务代理人申请表,经县税务局(分局)审核同意,报省以上税务机关审批后给予注册登记,发给税务代理许可证,方可正式具备税务代理人的资格,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委托税务代理人办理代理业务按照税务代理人代理业务范围规定,经理人可以委托其办理下列税收财会业务。
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其中包括填写税务登记表,报送有关的证件的资料,取得税务登记证等。企业委托税务代理人代办税务登记,应于企业领取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由代办人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企业因解散、破产等终止纳税义务的,企业与税务代理之间开展税务代理业务,双方必须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书,载明代理人被代理人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以及其他应明确的内容,并由代理人及其工作机构和被代理人签名盖章。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办理发票领购手续。其主要包括进行购票申请,取得发票领购簿,购票,跨省区经营时向经营税务机关缴纳发票保险金,发票按期缴销等工作内容。
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纳税申报是企业作为纳税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手续,包括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报送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税款报告是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期限内办理的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手续,包括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表,报送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等。
申报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延期纳税。包括编写书面申请材料及向税务机关规定申请报批等。
制作各种涉税文书。
纳税检查。包括检查纳税人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检查核实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及与其有关的经营情况等。
建账建制,办理账务。包括帮助纳税人建立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等多种账簿,建立健全各种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办理财务核算等。
进行税务咨询、税收业务培训、受聘税务顾问。
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和进行税务行政诉讼。
办理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其他业务。税务代理人不能代理和行使应由税务机关行使的行政职权,但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委托其代理或行使的除外。税务代理的形式税务代理的形式或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形式是由内容决定的,也是为内容服务的。《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这不仅说明委托与否出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自愿,委托的项目多少、时间长短,也由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自愿决定。与此相适应,受托代理形式也随着委托内容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代理纳税事宜的数量可分为单项代理、多项代理和综合代理;按代理纳税事宜的时间可分为一次性代理、定期代理和常年代理。一般归纳为以下5种。
单项代理即税务代理人和纳税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之间签订委托协议,就纳税中有关事宜一事一代理。如接受纳税人委托代办税务登记,代办申请购领和自印发票等,代理税务行政诉讼等。
多项代理即税务代理人和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之间签订委托协议几项税务事宜一起代理,一般也是一次性的。如委托代为申请税务登记和购领发票;接受委托代办某一个税种的纳税申报以及缴纳税款等。
税务常年代理税务代理人就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和某项纳税事宜进行常年的代理。如几个税种申报同时代理,也是一年一签委托协议,按纳税期限代理服务。
多项常年代理税务代理人就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某几项纳税事宜进行常年的代理。如几个税种纳税申请同时代理,也是一年一签委托协议,按纳税期限代理服务。
综合常年代理或称全面常年代理即将纳税人所有纳税事宜全部委托常年代理,按年签委托协议。这是税务代理的最高形式。税务代理人可以涉足于其被代理的所有纳税领域。税务代理采用什么形式,应视税务代理的具体内容和主客观条件来决定。在起步阶段可以贯彻先易后难。先简后繁,由点到面,循序渐进的原则。
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