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转嫁形式并不复杂,也不难理解,然而掌握和运用税收转嫁的基本方法,实现有效转嫁却不是一件十分容易的事。应当看到,税收转嫁同国内、国际避税一样需要一定主、客观条件。事实上税负能否转移及如何转移受制于客观因素的影响更为强烈。税负转嫁的商品成本法商品成本与税收转嫁有极为密切的联系,商品成本法是根据产品成本状况,掌握和进行税收转嫁的方法。而成本一般有三种形态,即固定成本、递增成本和递减成本,顾名思义,固定成本是在生产过程中不随产品产量增减变化而变动的费用和损耗。例如机器设备、固定资产的无形磨损及部分有形损耗等。递增成本指产品及经营成本随产品产量和经营范围扩大而增加的费用和损耗。如生产产品的原材料、服务范围扩大后人员及设备的相应增加等。递减成本则与递增成本相反,它指那些产品及经营成本随生产扩大和经营范围拓展而减少的费用和损耗,如费用的减少及降低等。从税负转嫁角度来看,不同成本种类产生的税负转移方式及程度不同。
固定成本与税负转嫁对于成本固定的产品,由于成本不随生产产量的多寡而增加单位成本,因此在市场需求变化时,所有该产品承担的税款都有可能转移给购买者和消费者,即税款可以加入价格,实行转嫁,但有一点应注意,即成本固定且市场缺乏弹性的商品,它的市场容量总是一定的,扩大或缩小的情况并不多见,因此经营者只能限定在一定范围内。决非人们主观上想从事这种生产经营活动就能实现的。
(案例)某市木器加工厂是该市惟一生产骨灰盒的厂家,根据多年的生产实践,该市对骨灰盒的市场需求一直处于每年3000只至5000只之间。因为骨灰盒是一种成本固定且市场需求缺乏弹性的商品,木器加工厂为了达到少纳税款的目的,便采取税负转嫁的方式,把税款都加在了骨灰盒价格中,把税收负担转移到了购买者身上。而对于购买者来说,不能因为骨灰盒价格的过高而少买或不买,也不可能为其价格低而多买骨灰盒。故该厂成功进行了税负转嫁,达到了避税的目的。
递增成本与税负转嫁对于成本递增的商品中税收的转嫁程度要小于纳税人实纳税额。因为这种商品单位成本随产品增加而增加。课税后商品价格提高,为维持销路,只好减产以求降低产品成本。这样税款就不能全部转嫁出去,至多只能转移出去一部分。
(案例)1979年以后,我国杂牌自行车曾一度充满市场,然而由于这些杂牌自行车生产厂家经营管理等多方面原因,导致其成本高于国家名牌自行车,而且这种较高的成本还随产量的增加而增大。随着这些厂家的盲目生产,高额成本和税负压得他们喘不过气来,因此只好提高产品价格。结果造成更为严重的积压,最终不得不依靠提高名牌自行车的售价来抵销杂牌车的高价形成的市场无需求局面。尽管如此,这些厂家仍然不得不承受一部分本应属于消费者或购买者所承担的消费税。
从以上这一实例可以看出,对于产品成本随产量增加而增长的生产经营来说,如不想办法降低成本递增这一趋势,税收转嫁是难以实现的。
递减成本与税负转嫁生产经营成本递减的商品是实行税负转嫁的最好形式,由于单位产品成本在一税基转嫁法是根据税范围的大小、宽实行的税收转移法。
定情况下随数量增多和规模扩大而减少,单位产品所承受的税负分摊额也就减少。因此税收负担全部或部分转移出去的可能性大大提高了。但有一个问题不能忽视,即随着产品生产数量和规模的增大,客观上要求降低产品价格的成分也就增大了。生产经营者为保证自己的竞争优势,也会适当地降低其出厂价和销售价格。但就一般情况来说,这种价格降低的程度不会大于税负分摊在生产产品上的下降程度,即生产经营者在产品价格调低后,仍会把有关税收转移给自己商品的购买者,甚至还可以获得多于税额的价格利益。税负转嫁的市场调节法这种市场调节的方法是根据市场变化进行的商品课税转嫁,市场上供求规律的变化对税负转嫁有较大的影响,因为税负转嫁的过程必须将税负加入价格之中,而商品的价格却受供求规律的支配,供应与需求相互影响,引导着生产者与消费者。对于企业来讲,不仅要受市场的影响,更重要的是要作用于市场,利用这一供求规律来引导这一变化。税收能否转嫁,主要看纳税者怎样利用市场供求变化,根据市场情况对症下药。
如果在课税产品供不应求,需求量与供给量相差十分悬殊,且该课税产品价格被抬得过高的情况下,生产厂家在努力扩大生产的同时,生产经营者都应该尽最大可能把所承担的税收连同各种费用一道转移给购买者,进行彻底的税负转移(当然,这样做的前提是商品市场价格是由供求关系决定的,而不是依靠指令和计划确定的)。
当需求为一定时,如果供给不变或者减少,税负就可以通过价格上涨方式转移给购买者或消费者。做到这一点的关键在于供给是否充分掌握供需处于稳态时的程度和可预期能维持多长时间。
(案例)天惠厂一家生产女红商品的厂家,其产品数年来一直定点销往附近的十几个地区。根据多年的生产销售经验,该厂对附近地区对女红商品的需求量有比较熟悉的了解,因为女红商品在多数情况下其需求量一直处于一种稳定状态当中。于是天惠厂出于避税目的,适当地对该厂的女红商品的销售价格作了调整,把企业税负的一部分转移给了购买者,从而有效地实现了税负转嫁。
当商品的供给为一定时,如果需求增加或保持不变,生产经营者可以将其承担的税负加到商品价格上,转嫁给商品的购买者或消费者。这种状况多是由一种商品生产相对处于数量、质量稳态过程中,即社会再向该产品生产业投资,应会导致供大于求,而若从这些已有生产企业中抽走资金减少生产,又会导致供给不足这样一种局面。这种局面在重大应用技术发明和扩大之前是一种普遍的现象,因而在这种情况下实行税负转移也是较为普遍的。
在某些条件既定的情况下,课税商品对消费者来说属于可要可不要的消费品的时候,该种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就不要强制进行税收转嫁的尝试。这是因为该课税商品不是消费者必须的。价格低,人们购买的较多;价格高,人们购买的就少。转移税收的尝试会税收粘滞性指税,税负就由谁的倾向。在商品中,税收粘性具当普遍的特征。
使该商品难以销售出去。一旦商品滞销后再降价处理,问津的人也会减少,因为降价往往意味着产品质量发生问题。
(案例)和美食品商店是一家字号很老,在当地信誉极好的食品店。而糖炒栗子是该店的一项颇具特色的经营品种。10年前其价格仅为10元钱左右1千克,销路很好,顾客盈门。但现在却达到了80元1千克,由于价格的迅速上涨,使得昔日的买主大大减少。1999年,该店见买主不多,便将价格降至60元1千克,希望由此招来更多的顾客。但许多顾客反而给吓跑了,因为人们怀疑它是因为质量下降和储存时间过长,才降价的。
税负转嫁的税基转嫁法
税基转嫁法是根据课税范围的大小、宽窄实行的税收转移方法。一般来说,在课税范围比较广的情况下,正面直接的税收转移就要容易些,这时的税收转移可称为积极税负转移。在课税范围比较窄的时候,直接地进行税负转移便会遇到强有力的阻碍,纳税人不得不寻找间接转移方法,这时的税负转移就可称为消极的税负转移。
从事积极税负转移的具体情况是,所征税种遍及某一大类商品而不是某一种商品。例如对生产、经营汽车征的税、对烟酒征的税、对农作物征的税等。这对大类商品普遍适用的税种实际上忽略了具体不同产品的生产经营状况,忽略了不同产品承受税负和转移税负的能力。因而为生产经营者转移税负创造了条件。在市场价格充分显示供求需要的变化的条件下,牛产经营者根据市场信号进行产品品种的调整,就完全可以实现有效税负转移。
(案例)飞跃汽车制造厂是一家生产多种汽车品种的大型生产企业。1990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一些中短途个体客运不断增加,由于小型客车具有速度快,成本低的特点,所以小型客车一下子成为汽车销售市场上颇为抢手的商品。飞跃汽车制造厂很快掌握了这一信息,适时地把该厂绝大多数财力、物力、人力都集中于小型客车的生产中,迅速将该厂生产的小型客车打人市场。产品适销对路,不仅为该厂赢得了巨额利润,而且该厂也借小型客车销路很好的机会把他们所应承受的一大部分税负也转移到消费者身上,有效地实施了税负转嫁。
从以上实例可以看出,对课税范围比较广的商品,只要生产厂家掌握了该种产品市场变化特有的规律,其产品的出售就可保持良好的势头,税负转移也就容易,反之就困难。事实上,凡是征收范围广泛的税(除直接税外)在某种意义上等于没有征税,因为它并没有影响市场选择的条件,也没有影响需求程度,只是在同类商品价格上增加了一个金额相等的附加值。
从事消极税负转移的情况是仅对某一类商品中某一种商品开征特定税时,直接意义上的税收转移就难以实现。因为这时的税负承担者很具体,无法进行合法的改换;比如茶和咖啡同属饮料,如果茶的税负大于咖啡,以至茶的消费减少,这时茶商想把税款加到茶价上转嫁就很困难。这时惟一的办法就是选择进行消极抵制,将经营的茶改为咖啡。税收粘滞性税收粘滞性指谁纳税,税负就由谁负担的倾向。在商品社会中,税收粘性具有相当普遍的特征。例如普遍娱乐用品,供需双方弹性都很大,价格又往往随弹性而改变,从而使税负的承担者也不断变动。税负具有粘滞性并非说所有税收都有粘滞性,即使具有粘滞性特性的税收,其粘滞程度也不同。通常的情况是,税负粘滞性大,税负转嫁较困难,税负粘滞性小,转移就比较容易。独占商品的税收转嫁独占商品指商品所有者或生产制造者及经营者拥有的商品,占市场上同类商品的很大比例,在相当大范围内具有独占性,生产者和经营者可以通过操纵供给,控制该商品的市场(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价格。
虽然独占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不能完全随心所欲地关税作为间接税,常常随着山口货物的买卖而转嫁。一般来说,关税的缴纳者很少是税负的真正承担人。也就是说,关税的直接负担人总是通过这样或那样的方式,将所纳税款转移给进出口货物的实际购买者和消费者。提高商品价格,但其基本上可以根据国内外市场需求变化调整价格。由于独占商品具有特殊性及独占商品占有者和支配者掌握着商品价格控制权,因此对独占商品征收的税收具有很强的转嫁可能性。下面仅就独占商品的税收转嫁情况加以具体研究。
按产品产量进行课税的税收转嫁按独占商品的产量进行课税时,税负能否转嫁,取决于独占商品产量是否为利润最大化的产量,即市场价格等于边际成本时的产量就是利润最大化的产量。当独占商品的价‘格定在最大独占利润点上时,征税以后,独占者在转嫁时,应将所缴纳的税额和因课税加价导致的需要减少程度作一比较,看看独占商品的利润怎样才能下降得较少。如果得不偿失就不作转嫁,宁可自己负担部分或全部税额;如果有利,就进行税负转嫁。
(案例)我国北方生产的面人,过去只是民间的一些技师借以糊口的生意,购买者也多是儿童,价格3角钱一支。与景泰蓝、陶瓷这些民间艺术品相比,难登大雅之堂。开始它并没有得到人们的重视,也没有厂特意生产。1980年,美国的一家古玩店老板在北京街头发现了一民间艺术杰作,立即出高价购买,3毛钱的面人涨到了2美元一支。国内某一集体企业发现这一情况,立即招募人才,开始大批量生产。这时这种面人在国外很畅销,国外工艺品经营店,包括西欧、日本的商店纷纷前来定货,企业盈利日增。后来,一家国有外贸公司发现了这一现象,马上也买进,卖到国外去,价格一跃涨到3美元一支,从而这家公司企业利润猛增,所承担的税负统统打人商品的价格之中,税负全部转嫁给美国、西欧、日本的商人,且赚取了远远大于税负的超额利润。
从以上实例我们可以看出:独占商品的经营者把握商品最大定价和税负转嫁的时机对企业来说是十分重要的。
在实际生活中,独占商品的价格往往并不是都定在最大独占利润点上的,我国这种情况更为突出。那么是否该独占商品的经营者就会较好地实现税负转嫁呢?答案是:也不一定。一般来说,除了供给不能有较大增减变化或需求不能随价格变动而上下剧烈变动外,独占者可以适当地考虑供求与价格的具体情况进行转嫁,但事先应权衡利弊。
(案例)我国南方竹木产区生产一种竹木地板,这种地板的特点是清凉、透气、加工制造简单。但与革制地板、化纤地毯等比较,不够美观、漂亮。经营者将竹木地板的定价确定为每平方米8元。竹木地板易裂,怕干燥),故市场需求不大,结果竹木地板的生产经营者只能维持每平方米8元这样一种当时已被认为是很高的价格标准。有关税收也只能由厂家和经营者负担。
1987年日本人发现了这种竹木地板,经他们分析测定,这种竹木地板具有很大的医学方面价值,对维持人们身体内某种元素的平衡有重大帮助作用。因此日本及东南亚各国纷纷订货,原来8元一平方米的竹木地板一下变成8美元一平方米,再加3美元,成为11美元一平方米,地板的有关税负统统一并转给了日本人和东南亚人。
竹木地板生产经营者前后这一突变不仅使他们看到了自己活动的价值,也使他们意识到了独占商品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