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列预提费用按照新会计制度的规定,预提费用账户核算企业预提但尚未实际支出的各项费用,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借款利息、修理费用等。
由于预提费用是预先从各有关费用账户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费用,提取时直接加大“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却不需以正式支付凭证为依据人账,待实际支付使用后再从预提费用中列支。一些企业正是看中了这一点,为了减少本期应纳的所得税,在使用预提费用账户时,人为地扩大预提费用的计提范围,提高计提标准。甚至有的企业巧立名目,如提取模具费等,虚列预提费,实际上提而不用长期挂账,或通过加大“制造费用”,加大本期的产品成本,或通过加大“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直接截留利润。总之直接减少本期应纳的所得税。
因此,“预提费用”账户是税务部门进行纳税检查的重点。应注意检查预提费用各明细账预提的各项费用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无扩大预提费用的计提范围。并且应该对“预提费用”账户借方发生额的支付凭证,看有无以预提费用为名进行其他不合理开支的问题。同时应审查预提费用的年终余额,因为多数预提费用年终都将支付完毕,若年终余额较大,很可能是虚列预提费用,提而不用或提高预提费标准形成的。问题核实清楚后,应将其年终余额转入企业的当年利润中,补缴所得税。高转完工产品成本I—的避税与反避税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所发生的全部生产费用,既包括完工产品成本,也包括在产品成本,一般企业应于月末将汇集到“生产成本一基本生产”中的总成本,选择适合于企业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及成本计算方法,在完工产品和在产品之间进行分配。在总成本一定的条件下,期末在产品成本保留的多与少,直接影响完工产品成本的高低,从而影响销售成本的高低,影响企业计税利润的多少。工业企业完工产品成本计算公式如下:
完工产品期初总成本=在产品成本+本期发生的生产费用—期末在产品成本
式中的期末在产品成本,一般要经过盘点数量然后按一定的成本计算求得。由于产品成本计算方法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一般不十分熟悉会计核算的人很难从中发现问题。因此一些企业利用这一点,在期末在产品的计算上玩弄技巧,少留期末在产品成本,多转完工产品成本,以隐蔽的方式截留利润,减少应纳所得税。
对于这类问题,进行反避税的关键是税务检查人员必须精通各种成本计算方法,在了解掌握被查单位所采用的成本计算方法的前提下,在核实在产品盘点数量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地进行检查。即按照被查单位所选用的成本计算方法,依据在产品数量盘存表,定额成本的有关资料,及基本生产明细账的有关数据,复核验算期末应保留的在产品成本,和应结的完工产品成本。然后以核实的期末在产品应保留的在产品成本数,减去企业账面上在产品成本的保留数,将企业多转完工产品成本的数额调减产成品账户,以保证产品销售成本的正确计算。
房产税方面的避税与反避税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产价值或租金收人征收的一种税。
对纳税人用于经营活动的自有房屋,依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9%后的余值,按1.2%的税率征税。对纳税人出租的房屋依租金收入按12%的税率征税。
个别纳税人出租房产时,为了少纳房产税,进行避税活动,将房产出租给与本企业的经营活动有联系的企业。按低于市场上同类房产的出租价格收取租金,少收取的房租通过向对方企业购买低价原材料的方法来得到补偿。这样出租房产的一方便可以逃避一部分应纳的房产税,而承租房产的一方也可通过降低产品销售收入,逃避一部分流转税的缴纳。
因此税务部门对各种有房产出租业务的企业,应特别注意出租方与承租方企业之间的关系,若彼此间有业务联系,应审查企业间出租房产的租金价格,及购销产品的价格是否与市场价格相符,防止企业利用彼此的密切联系进行避税。车船使用税方面的避税与反避税车船使用税是对我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按车船使用种类、数量、吨位,实行定额征收的一种税。
由于使用中的车船要纳税,有的办理长期停用手续,逃避纳税,未停用的车船虚报停用而不纳车船使用税。
另外,由于《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由国家财务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免税。但同时规定上述车船如出租或做营业用,照章纳税。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举办的附属工厂、校办企业及各种各样的公司,将本单位的免税车船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对外则称这部分车船完全用于机关、事业单位的业务活动,从而逃避车船使用税的缴纳。也有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将自己的车船出租给其他单位使用,而不就出租车船申报纳税。
为了严肃税法,防止避税逃税的现象出现,对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等车船免税的单位,凡是办有企业,公司等经济实体的,税务部门应深入实际了解其车船使用情况,正确确定征免税的车船。对各种企业申报停用的车船也应认真进行各种手续和实物的核对,防止纳税人虚报停用而逃避纳税。
印花税方面的避税与反避税
印花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书立、领受的凭证征收的一种税。
由于各种经济合同的纳税人是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计税依据是合同所载的金额。因此个别纳税人为了进行避税、偷税活动,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双方协商,签订两份合同,只一份如实填写,据此均可少纳印花税。
对这种行为,税务部门应依据税法,一经发现予以重罚,提高税法的威慑力,使纳税人在利益与风险的权衡上,减少逃税、避税。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方面的避税与反避税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税实行差别比例税率。对国家急需发展的项目实行零税率,对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实行5%的低税率,对国家限制发展的项目实行20%高税率,其他没列明的投资项目实行15%的税率。另外更新改造项目有别于基本建设,税率从低。
纳税人主要在税率上进行避税、偷税活动。如一些企事业单位在兴建楼堂馆所时,为了逃避高税率,少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巧立名目,以建设职工宿舍等名义,投资兴建楼堂馆所,或以更新改造项目为名搞基本建设。从广义上来讲,企业运用转嫁手段来达到合法地减轻自身税收负担的目的也属于税务筹划的一个方面。
对此税务部门应与计划、银行等有关部门加强配合,一方面在发放投资许可证明时严格审查。另一方面,在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应进一步核实基建用途。对更改项目也要严格审查核实,防止纳税人偷逃国家税款。土地增值税的避税与反避税199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如下:土地增值税=转让房地方所得的增值额×适用税率上述公式中的增值额指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后的余额。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规定扣除项目包括以下5项: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适用税率是根据增值额占扣除项目的比率来确定的增值额。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五十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三十;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五十、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一百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四十;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一百、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二百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五十;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二百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六十。
税法规定以下情况可免征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二十的;囚国家建设需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土地增值税的避税有以下途径:
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加大扣除项目范围或房地产购进成本和费用;压低房地产的成交价格或提高房地产的评估价,买卖双方以其他形式互相补偿。
由于房地产的价格评估和管理是由有关部门掌握,因此反避税就需要同房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密切联合,了解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严格执行有关手续制度。纳税人未按规定交纳土地增值税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如果有关部门违反有税负前转又称税负顺转,这是纳税人将其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后来的经济和经营活动中转移给他人的作法。
关规定,造成纳税人漏税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税负转稼方法从广义上来讲,企业运用转嫁手段来达到合法地减轻自身税收负担的目的也属于税务筹划的一个方面。
税负转嫁
税负的转嫁与归宿在税收的理论和实践中有重要地位,与逃、避税相比更为复杂。转嫁是通过提高商品价格或压低供应价格等方法。将税负转移给他人,这个过程叫转嫁。税负转嫁结果是有人承担。最终负担人称为负税人。税负落在负税人身上的过程叫税负归宿。所以税负转嫁和归宿是一个问题的两个说法。在转嫁条件下,纳税人和负税人是可分离的,纳税人只是法律意义下的纳税主体,负税人是经济上的承担主体。
对于企业而言,典型的税负转嫁指商品流通过程中,企业通过提高销售价格或压低购进价格,将税负转移给购买者或供应者。在这里需要指出以下几点。第一,转嫁和商品价格是直接联系的。与价格无关的问题不能纳入税负转嫁范畴。第二,转嫁是作为纳税人的企业的主动行为,与企业主动行为无关的价格再分配性质的价值转移不能算转嫁。
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目的主要是通过合理地安排税负后转又称税负逆转,指纳税人已纳税款因各种原因不能向前转给购买者和消费者,而是向后逆转给货物的供给者和生产者。
自身的各项经营活动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如果能够以一种合法的方式将企业的税收负担转给其他企业来负担,一样能够实现减轻税收负担,促进企业长远发展的效用。从这一点来看,合理运用税负转嫁手段也应当属于企业税务筹划的范畴。
税负转嫁与避税的区别
从企业的角度看,二者的共同点很明显,都是减少企业的税负,使之获得更多的可支配收入。另外,都是合法的,是税务当局不得不面对的,尤其是转嫁更能体现合法、合情、合理性。两者有如下4个主要区别。
第一,基本前提不同。转嫁的前提是价格自由浮动,避税不完全依赖价格。
第二,产生效应不同。转嫁效应是对价格产生直接影响,同时产生相对价格的变化和可支配收入结构分布上的变化。避税的效应不对价格产生直接影响,而直接导致国家财政收入减少。
第三,适应范围不同。转嫁适应范围较窄,受制于价格、商品供求弹性和市场供求状况。避税适用范围很广,灵活多变。
第四,转嫁有时对企业本身也会产生不利影响,有时企业会主动放弃,因转嫁受市场价格制约,明显导致市场占有率下降,有时与最大利润原则相悖,从而被放弃。税负消转指一定税额在名义上分配给纳稍人后,既不向前转移,也不向后转移,而是在生产、经济活动中因经济效益的增高而自然消失。
税负前转
税负前转又称税负顺转,这是纳税人将其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后来的经济和经营活动中转移给他人的作法。通常意义上的税收转嫁指的是这种情况。
税负前转是税收转嫁的基本形式,并非意味着所有税负都可能通过这一方式转移出。从各国的情况来看,能够进行税负前转的商品,主要是那些难以查定税源的商品,即那些纳税时无法确定其最终负担者是谁的税种。比如对香烟征收的消费税,香烟的消费者实际上是香烟消费税的承担者,但由于预先并不能确定卖者为纳税人,由制造者和贩卖者将税负转移给消费者或购买者。类似香烟消费税的还有其他消费税、关税、营业税等税种,它们的共同点在于:税款可以加在商品价格之上,在商品出售时实现税负转移。
税负后转
税负后转又称税负逆转,指纳税人已纳税款因各种原因不能向前转给购买者和消费者,而是向后逆转给货物的供给者和生产者。比如一个批发商纳税后,因为该纳税商品市场价格下跌,已纳税款已经加在商品价格之上转移给零售商,批发商不得不要求厂家退货或要求厂家承担全部或部分纳税款。在这种情况下,厂家宁愿承担一部分税款而拒绝退货,这样就发生了税负后转现象。比如批发商所纳的税款已经不能顺转给购者乾或消费者,而只能逆转给批发商和厂家。可见,税负逆转实际上是这样一种情况,即商品辗转转嫁指税收前转、后转次数在两次或两次以上的转嫁行为。
由于交税造成涨价,市场需求减少,商品销售量减少,迫使销售者和生产者同意减价出售,税款不由购买者或消费者承担,而由生产者和经营者承担。
税负消转
税负消转与前转、后转均不相同,它是一种十分独特的经济现象。税负消转指一定税额在名义上分配给纳税人后,既不向前转移,也不向后转移,而是在生产、经济活动中因经济效益的增高而自然消失。税负消转往往需要这样一些条件,如生产、经营成本减少,商品销售量进一步扩大,生产技术与方法有改进和发展,物价有上涨的趋势等,应当指出,税负消转不是税收转嫁中的普遍形式,也不属于税收转嫁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只是在实际生活中有一定意义罢了。
税负的辗转转嫁
辗转转嫁指税收前转、后转次数在两次或两次以上的转嫁行为。比如棉花课税可以转嫁给纱商,纱商又可以转嫁给布商,布商再转嫁给消费者,这是向前辗转转嫁。反过来,布被征税后,因需求减少,布商可以将税款逆转给纱商,纱商逆转给棉花商,棉花商再逆转给农民,这是向后辗转转嫁。辗转转嫁随社会分工的深入和细致而日趋普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