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继续对民营企业实行低税率的优惠。建议以外商投资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为基点合并统一外资企业所得税,在合并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同时,规范统一所得税税基,使内资、外资及不同类型的企业实行统一的税前扣除标准,规范税基。目前,世界各国企业所得税的实际税负均要比我国低许多。如美国实行15%,18%,25%和33%的四级超额累进税率,日本为30%,德国为25%,最高税率大多低于我国,加上西方国家的税前扣除项目又较多,实际税负是大大低于我国。因此,在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同时,应考虑适当降低税率,可由33%降到25%左右。原规定年利润在3万元以下的企业减按18%,3万元至10万元的减按27%征收企业所得税。建议改为按5%和20%两个低档税率,继续体现对民营企业的照顾。同时,考虑到经济发展状况,建议对民营企业年利润额度的规定,适当提高标准,如提高到7万元以下、7万元至巧万元,可享受两个低档税率照顾。这样,民间投资的门槛大大降低,会给民营企业家带来更多的实惠,激发民众的投资热情。
七、改革增值税制度
目前实施的生产型增值税对民营中小型企业的征税政策相对而言是不公平的。一是规定的征收率(6%和4%)相对偏高,使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过重;二是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办法,存在着对民营中小企业的歧视。由于大部分民营中小企业不具备一般纳税人的资格,只能是小规模纳税人。而小规模纳税人由于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得与民营中小型企业打交道的企业感到吃亏,不愿与民营中小企业发生业务往来,这样就影响了民营中小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和销售,对民营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带来非常不利的影响。因此,建议在对增值税转型的改革过程中,同时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企业不分大不,只要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资料齐备,有固定经营场所,都应享受一般纳税人的待遇。同时,建议适当降低对民营中小企业增值税的征收率。
严格执行2009年1月1日实施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推进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换,扩大抵扣范围,减轻民营企业的纳税负担,并可以有效刺激投资需求。目前可选择在那些对资本品重复征税严重而又特别需要扶持和鼓励的行业,如高新技术、能源等重点行业先期试行,允许这些行业扣除技术较为密集的生产设备的进项税额,但并不包括房屋等建筑物,这一方面可以降低其投资成本,另一方面也可鼓励企业设备更新。同时,重点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循环经济。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定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建议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此外,民营企业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的,其将投资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为支持企业改革,优化产业结构,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是改革划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标准,降低一般纳税人的“门槛”,扩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征收比重,适当缩小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范围,拓宽增值税抵扣链条的覆盖面,才能真正消除增值税制度对民营中小企业的限制。对于从事工业生产加工和经营生产资料的民营中小企业,处于商品流转的中间环节,为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凡生产场所比较固定、产销环节便于控制、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都可核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定。对于从事商业经营中小企业,可以适当降低年销售额标准,对未达到销售额标准,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视为一般纳税人。
二是放宽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业发票的限制。对小规模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上的确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允许按17%或13%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开具发票并进行抵扣,以促进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正常经济交往,使得民营中小企业能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
三是改革增值税向“消费型”转变,促进民间投资的增长。生产型增值税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但是,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存在缺陷:一是增值税税率不合理。二是固定资产投资价值的重复征税不利于其投资,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三是出口退税规定不全,减少了在各类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不利于我国产品出口的增加。具有扣除范围广优势的消费型增值税的课税对象是新增价值中用于消费的部分,它将起到促进投资增长,对民间投资结构也会起到优化作用。建议完善我国的增值税转型为消费型,并适当降低税负,这是刺激民间投资并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的重要手段和措施。另外,目前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降低投资税负,不利于民间投资的扩大;也不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技术的升级,不利于民营企业的技术改造和的设备更新;更不利于增加市场的商品竞争力;还不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增值税税负。虽然现行税制没有对外资企业在进口设备上享受消费型增值税的待遇,但是,我国的民营企业在国内生产设备仍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需要转变生产型增值税制为消费型增值税制。
八、优化税收征收管理服务
1.优化税收征收管理服务的理念
随着民营企业的发展与其地位的越来越重要,要促进民间投资,在税收管理工作上就要纠正在服务上的“重公轻私”倾向,转变观念。要转变以往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一些直接干预的做法,突出服务与扶持,在民营企业管理咨询、信息服务、市场开拓和人才培训等方面给予适当的优惠。要加强对民营企业的税收宣传和纳税辅导,减少民营企业申报纳税的时间,简化和规范纳税程序,进一步降低纳税成本。
目前国际上所普遍奉行的是税收工作由“监督管理”向“服务管理”转变的服务思想,优化对民营企业的服务体系;扩大实行查账征收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尽量缩小核定征收的比重,同时对核定征收的“应税所得率”和“纳税定额”,一定要调查核定准确,以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对建账和核算能力弱的民营企业,要按照市场化运作,引导民营企业开展税务代理,认真搞好建账建证工作,使民营企业所得税符合其实际盈利水平,以兼顾不同层次纳税人税负公平的需要。简化民营企业纳税申报过程,民营企业往往缺乏处理复杂会计报表的专业技术人员,而当前对大、中、小型企业按同一纳税期限、纳税程序进行管理,民营企业要承受更大的压力。因此应简化民营企业纳税申报程序和纳税申报时附送的资料,延长纳税期限,以节省其纳税时间和纳税成本。税务机关应采取重服务而轻处罚的管理方式,充分利用自身工作优势,帮扶民营企业尽快建账建制,提高民营企业会计核算水平,或推行民营企业税收代理制度,充分发挥税务代理机构的作用,为民营企业提供税务咨询、税务代理,尽量减少纳税人对纳税细则不了解而造成的纳税失误。促进中介组织发展,更能形成税务机关、中介机构、企业三方互利共赢的局面,促进民营企业发展。
2.优化税收征收管理服务内容
优化服务主要体现在税务机关执法公平、方便民营企业纳税、节省民营企业纳税成本,为民营企业营造良好的纳税环境。建立以管理咨询、信息服务、市场开拓和人才培训等为主要内容的民营企业税收服务体系。
一是树立服务优先的理念。要树立服务意识,认真推行全程服务,改变目前税务机关为完成税收任务而存在的“抓大弃小”的错误做法,纠正在税收服务上的“重大轻小”倾向,将民营企业置于与大企业平等的地位。歧视和贬损民营企业的地位,限制和刁难其经营,不但不利于民营企业的发展,而且会损伤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要从民营企业不同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的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实行分类管理,把优化服务和强化管理结合起来,促使民营企业在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基础上提高税收贡献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