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适当降低税费负担,提高民营经济的投资意愿和投资能力。由于我国的财政收入不透明并且也不规范,通常的用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的比较方式衡量居民的综合负担不实际。因此,造成现实中会经常将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称为税收负担;把税收收入加上国有资产收入、变卖公产收入等称为财政负担;把财政收入加上预算外收入、制度外收入,如各种不规范收费称为税费负担。统计数据显示,到2010年我国的宏观税费负担占GDP的比重为35%远高于发展中国家20%的水平。考虑到对预算外收入和预算外规费统计的不全面性,有专家估计我国宏观税费负担占GDP的比重已经超过33%这一税费负担与发达国家的宏观税负相当,高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总体税费偏重,使各类型企业的经济利益剩余减少,降低了他们的扩大再生产能力。所以,作为我国的民营企业需要降低投资成本,提高投资能力和投资意愿。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化,我国应修改目前的企业所得税率,增加各类型投资者的剩余。由于,我国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存在税率偏高、税率歧视、优惠失当、减免失控等弊端。税率33%是高于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也高于许多发达国家。今后在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和降低税率的标准的基础之上,降低比例税率、把税率到25-27%为宜。另外,继续扩大税基,减少税收优惠;使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尽量接近。
四是,完善税制,鼓励各类主体投资行为。我国的投资者甄别机制的税收立法,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民营资本的自主性投资的增长,而外资的流入在总量上不能承担我国经济发展中的资本需求,因而政府不得不充当经济发展投资的主角,而政府投资必然出现的挤出效应和低效率性,导致政府投资悖论:政府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经济增长的同时,积累了大量的债务风险;政府不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因私人资本的自主性投资意愿不强,整个经济有效需求不足的缺口较大,失业等经济问题凸现。因此,如何激发私人和民间投资意愿,是完善市场经济、建设公共财政,保证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和持续增长的必要条件。从税收角度考虑,为激发私人投资,必须对现行的税收制度进行创新,以使私人在生产生活决策时,多以投资行为代替其他行为。
四、民营企业税后利润再投资可享受税收抵免
建议制定鼓励民营企业扩大再生产和加大固定资产投资的优惠政策。例如,实行再投资退税的政策,鼓励企业直接再投资新办、扩建生产项目和进行技术改造。把民营企业高新技术项目产生的利润所得,在3年内实行减半征收。对民营企业税后利润用于增加资本金或项目投资的部分,实行免交所得税。对民营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予以贴息支持。民营企业利用税后利润进行再投资和技术研发,可享受一定程度的税收抵免;民间投资用于国家鼓励类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时,减免征收进口关税,对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的民间投资项目,可以适当缩短其厂房、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加速固定资产折旧。扩大加速折旧范围。加速折旧实际上是鼓励资本规模大和资本密集的企业发展。由于加速折旧只影响税收的上缴时间,并不影响固定资产整个使用周期的纳税总额,带来的税收损失比较少,给财政的压力比较轻,是一个可以兼顾国家利益和私人利益的税收制度。为促进民间投资,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加速折旧方面的经验,把加速折旧的税收制度推广到防治污染、节约能源、新技术应用等领域。
提高民营企业的税后收益率,鼓励民营企业扩大投资。首先,需要建立投资性减免税制度。通常这种制度也被称为国家追溯性投资,它作为一种优惠制度是国家通过相关的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地区经济协调发展政策,对需要鼓励企业向需要的产业和地区投资给予的倾斜政策。投资性减免税虽然不是国家在项目投资前的拨款,但是,有利于民营企业的有关建设项目投产后的税费减免。这是保证民间投资者较快回收资本,实现投资目的。所以,将投资税收抵免制度引入民营企业领域,不但可以增加民营企业的税后利润,缩短投资回收期,增加支配资本,激发投资意愿,还可以扩大民营企业向高新科技领域的投资,有利于优化民间投资的结构。其次,加强风险分担机制的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包括税收优惠政策,它既可以影响民间投资者的收益,还会引导民营企业的投资态度和投资取向。有关这方面的建议包括以下几点:加速折旧和附加折旧。通过民营企业加速折旧,实现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从而推迟纳税时间;建议对民间投资企业购置的固定设备给予15%的附加折旧,也就是对共同使用机械设备以所购价款的150%作为计提折旧的基数;投资准备金的税前扣除。对于民营企业提取的投资减值准备,可以以其投资准备金帐户的变动数的70%调节计税所得,即补提减值准备金时,补提数的60%可在税前列支;待冲销准备金时,再将冲销额的70%计入应税所得,企业共担投资风险的体现;投资损失扣除。我国的税法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投资方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这项规定不利于民营企业对外投资。希望修改相关税法的规定,允许民营企业扣除从受资公司分摊的损失;再投资退税。民营企业用税后利润转增资本的再投资行为需要按一定比例退还该所得税款,这是鼓励企业所获利润用于再投资和扩大企业规模重要途径。
采用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投资亏损结转等措施鼓励民营企业扩大投资。民营企业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法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从而推迟企业的纳税时间,相当于政府给企业提供了一笔无息贷款;民营企业用税后利润转增资本的再投资行为,可按一定比例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以鼓励企业将所获利润用于再投资,扩大企业规模;民营企业投资的净资本在一定比例内允许从应税所得中扣除,并允许在一定年限内向前或向后结转。比如调整民营企业亏损弥补方面。中国现行税法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税法中没有规定专门针对民营企业的亏损弥补政策。中国五年的向后结转亏损弥补期限与OECD成员国相比是短的,并且中国目前不允许企业用以前年度的所得弥补亏损。为了帮助民营企业渡过难关,建议对民营企业的亏损弥补政策做如下调整:一是允许民营企业的亏损向后结转十年;二是允许民营企业用以前年度的所得弥补亏损。比如,缩短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方面。当今世界科技进步的速度很快,民营企业必须跟上当今世界科技进步的步伐,民营企业只有不断更新设备,不断开发新产品,才能满足市场的需要。对民营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机器设备,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缩短折旧年限,提高折旧率,促进民营企业加快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五、加大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支持力度
对国家鼓励发展领域的民间投资项目,要通过补助、减免税、贴息贷款等优惠政策加以支持。特别是要加大对企业转型升级、设备更新和技术研发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的财税支持,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的民营企业,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通过设备投资抵免、亏损抵免、再投资退税、加速折旧、贴息贷款等手段,鼓励企业积极增加研发和设备投资。另外,针对创业阶段的企业,可以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实行优惠税率或者免税政策,或者实行“先征后返”的办法,也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对新创企业进行用地、厂房租赁、用电和用水方面的政策支持。例如,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的,建议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税前加计扣除。另外,对于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议对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另外,采用减免税、税前列支、提取科技风险基金、加速折旧等方式鼓励民营企业技术创新。凡是经过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民营企业,不再以是否在高新区内为标准来衡量是否享受优惠,而是所有科技型民营企业均享受减免税的优惠;实行科技开发准备金制度,允许相关企业按一定比例提取科技开发准备金,用于技术开发、技术培训、技术革新和引进研究设施等;对企业的研发费用准予当年税前列支,对比上年新增的研发费用给予一定的税额扣除;投资于高新技术产业的民营企业机器设备,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缩短折旧年限、提高折旧率,促进民营企业加快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目前我国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减免政策主要面对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各类型企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开发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更少。由于高新技术的阶段性成果不是一般的产品,对其得免税,以此鼓励科研成果转向市场的生产力可持续发展。只有通过建立和完善高新技术的税收减免政策和对阶段性成果的免税政策,引导民间资本投向高新技术领域,使民间资本与政府投资、外资共同成为提高生产力的重要推动力量;这也是对我国经济结构和产业调整和优化具有重大意义。另外,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以后减按10%征收。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出口的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建议取消按地域给予优惠的做法,改为按企业是否为高新技术产业为标准实行上述优惠政策,对处于区域外的民营企业应一视同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准予民营企业R&D费用的列支。我国现行的税法规定,国有、集体以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应纳税额。亏损企业发生的R&D费用只能据实列支,赢利企业的R&D费用增长达10%的,其实际发生额的50%可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予以抵扣;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从以上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至少有两点不足:首先,享受R&D费用列支优惠的企业范围太窄,仅限于国有、集体以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中R&D费用增长达10%的赢利企业,这对民营企业来说,是一种政策上的歧视;其次,50%的超额扣除要受到应纳税所得额的限制,这对相当一部分利润水平仍然很低的民营中小型企业来说,优惠的力度自然大打折扣。因此,可取消有关政策中对民营企业的歧视性的限制,规定只要符合条件的R&D费用,即可按15%的享受税前扣除优惠,不足抵扣的部分还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二是准予民营企业推动加速折旧。从我国现行对加速折旧的规定来看,措施的范围和力度都十分有限,主要是针对进行中间试验的设备以及船舶、飞机、汽车等大型机械制造企业的设备,缺乏对设备更新快的民营企业的优惠。因此,建议借鉴外国的做法,一方面,明确规定民营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新设备、新工具等可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等加速折旧;另一方面,可考虑对民营企业中技术先进的环保设备、进口软件的购置以及风险资本的投资实行“期初扣除”的折旧方式,允许在投资当年就扣除50%100%。
六、加大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扶持力度
降低民营企业所得税税率。对企业征收的税种主要有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利润税等等,降低民营企业这些税种的税率是最常见的做法。许多国家对民营企业都实行优惠税率,优惠税率一般都比普通税率低5一15个百分点左右。如德国对大部分中小手工业企业免征营业税;英国小企业公司税率为20%,比大企业少10个百分点)。与对民营企业实行优惠税率的OCED成员国相比,中国20%的税率水平还是比较高的,高于美国、法国、加拿大、韩国、葡萄牙和匈牙利的税率。考虑到当前的经济形势,应该降低小型微利企业的税率水平,建议将中国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调低到15%左右。
所以,为了促进民营企业发展,2008年开始实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