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充分发挥工商联的作用,促进我国民间投资健康发展。一方面,充分发挥工商联与政府部门、社会中介机构和科研机构,以及工商联系统横向和纵向组织网络的优势,构建更多的民间资本投资的信息通道。首先要继续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在建立和完善经常性联系制度的基础上,与政府有关部门携手,不定期地举行经济发展、产业调整等信息发布活动,宣传当前的投资政策指南,提供投资与政策咨询服务,帮助民营企业掌握更充分的投资信息。二是加强与政府部门、承担政府决策前期方案准备工作的高校与研究机构的联系,利用多种信息发布途径和方法,让民营企业了解有关背景性、前瞻性的经济信息,发挥此类信息在民间投资选择中的作用。三是在当前投资信息仍然主要依靠生意场和口对口传递的情况下,因势利导,组织投资意愿强烈的民营企业家的联谊活动,加强民营企业主、经营者的交流,使民营企业更好地共享有关投资信息。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工商联民间商会的职能,为民间资本投资提供更全面的服务。除了信息服务,一方面可以开展各种培训教育,有针对性地引导部分民营企业克服“小富即安”的心态,提供投资决策的方法与手段,帮助他们形成健全的投资决策机制。另一方面要努力维护民营企业业主的合法权益,帮助他们解决某些实际问题,提高其投资热情,消除其投资疑虑,切实为吸引各地民间资本投资提供支持。
三、民间投资指导目录的制定
自从新36条发布以后,国家发改委准备酝酿“鼓励民间投资的产业指导目录”,通过出台民间投资产业目录的办法,给投资者以清晰的指引。在这份产业指导目录中,将考虑就公用事业(市政建设等)、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医疗、教育服务等)、金融服务、国防科技工业,以及垄断行业六个领域公布明晰的准入标准,明确准入时限,并拟定分行业的鼓励和扶持政策,包括放宽股权比例限制等措施。同时,国家发改委正在积极酝酿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即重新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的内容,缩减政府核准范围,下放核准权限,以明确“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的行业”以及“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进一步明确政府和国有资本投资的范围。充分发挥市场和社会的积极作用,实现吸引民间投资的目标。
但是,因为各个地方经济状况的差别很难给出具体行业范围界定,需要各个地方政府结合本地经济特点,制定相关的措施。目前,福建省和安徽省合肥市都己制定了相关的规定,《福建省鼓励民间投资指导目录》包括现代农业、石化、冶金、建材、纺织、轻工、机械装备、高技术产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小城镇建设、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金融业、物流业、市场建设、旅游业、养老服务业、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污染防治23类;《合肥市民间投资指导目录》包括农、林、牧、渔业,采掘业,制造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及供应业,水利管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金融、保险业,房地产公司,社会服务业,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与娱乐业,教育及广播电影电视业,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14类,共334项。
因此,各级地方政府借鉴其它地区的经验,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公布鼓励、限制、禁止民间资本投资基础性产业的领域,制定《民间投资指导目录》,强化政府对民营投资的产业政策指导,一方面简化审批程序和手续,建立民营投资项目登记备案制度,降低民营投资的市场准入门槛,另一方面尽快出台指导民营投资的产业指导目录,按照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等项目,对民营投资实施分类指导,以减少民营投资的盲目性和不必要的重复建设,促进民营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主要包括以下向点,将本地区的主导产业均在鼓励投资之列、允许民资进入公用事业等领域、鼓励民资参与现代服务业、重点吸引民资进入节能降耗产生。通过上述指导目录对民间投资的引导,一方面按产业自然垄断性和公共物品性的强弱将民间资本进入的领域划分为鼓励、限制和禁止三大类,可以在明确民营经济的扩张空间和进入深度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好和规范好民间资本。一方面提供潜在竞争者(民营企业)对那些已居于自然垄断性较弱领域中国有企业的威胁和激励。另一方面防止民营资本在这一领域中低水平、低档次的重复建设,满足基础性产业内在的资金集合性。只有明确了民间投资指导目录,才能回答保障民营经济投资与其他所有制形式投资享受同样待遇这一根本问题。只有将投资指导目录落实在市场准入的重大制度改革上,才能突破现有的制度“瓶颈”,真正实现公平的待遇。
四、行政许可制度的改革
我国的行政许可有两个特点,一是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前置审批以及顽固的行政惯性;二是部门利益。市场经济越发达、社会功能越强,行政许可则少。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由于信用机制、企业自律机制比较发达,行政许可在市场经济国家会逐步淡出。我国的市场经济尚不发达,市场机制作用的范围、深度及效果均不如市场经济相对比较完善的地区,行政许可在一定时间内会在多数领域中长期存在。
第一,重新审视需要继续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需要认真研究如何建立社会约束机制,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强化对行政许可的调控,把事前行政许可与事后责任追究结合起来,确保政府的行政职能起到管理市场行为;对应当由政府管理同时又不宜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需要考虑完善行政许可后加强后续监管的措施、方法,防止行政管理过程中空白点的出现。
第二,改变政府施政理念。完善市场取向的行政许可制度,改变政府的行政许可理念,行政许可需要除去陈旧的工作作风,按照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修改和完善的行政许可事项,让政府退出市场,还企业、市场、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等公平竞争的机会,减少政府不必要的行政许可。企业、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等应当对其自身行为负责,市民社会中的问题应当主要通过私法的机制解决。其次强调政府实施许可的经济效益性,政府对行政许可也要进行经济效益的分析。同时需要建立、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的市场管理模式,加强政府的行政职能和经济职能的效果,更加重视政府的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切实改变政府执政思念,转到服务于市场主体服务的可持续调控管理手段上来。目前的行政许可制度,绝大部分是同部门利益和权力联系在一起,因此,各级地方政府应明确规定,凡行政许可审批,除工本费外,一律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这即可缩小行政权力,也可减轻企业负担。同时,采取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行政许可执法部门和行政许可监督部门三权分离;彻底贯彻行政事业收费和支出两条线管理,禁止财政与行政收费部门搞地下协议。只有采取以上措施,才能消除行政许可与权力和利益挂钩,为扩大民间资本市场准入扫除障碍。
第三,改革行政审批制度。一方面,各级政府部门应该严格按照《公司法》要求,进一步简化工商、税务、土地、计划等各部门、各环节的审批手续和审批程序,尤其针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相关监督和管理制度,要简化对民营经济的审批报批、注册和年检手续等制度。让民营企业按市场规律和要求开展经营活动,自担风险,真正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只要这些审批制度存在,无论宪法、法律如何强调对非公经济的财产保护和开放准入、平等竞争,在实际工作中都会因为审批制度的存在而得不到贯彻。除涉及用地、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等少数与城市总体规划与公共安全的审批事项外,凡国家非限制类的非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由行政审批制改为登记备案制,并且不得随便改变登记备案事项的性质或擅自增加前置条件,对投资项目由事前审查变为事中、事后监督。如项目的立项、报建等均应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其他审批程序和环节一律精简。政府有关部门可加强事中、事后监督。另一方面,进一步完善“一站式”服务的做法,改善机关作风,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方便企业快速进入市场。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资金筹措渠道明确,可实现自行平衡生产条件的项目,除履行规划、环保和用地审批手续外,都应由投资者自主决策。成立有关部门组成的服务、报批、登记中心,减少社会投资项目报批环节。同时,对确立经营意向的非公有制企业提供必要的核准登记、土地征用、建筑审批、人才招聘、业务开展等方面的支持与协助。例如非公有制企业一次性注册资金有困难,可采取分期注入方式;采取一站式服务方式解决非公有制企业登记、审批等问题。
第四,全面推行企业登记“一审一核”制,对简易登记事项实行“审核合一”制,减少审批环节,进一步提高登记效率,提高办结时效。同时创新审批流程,推进“一表式”登记受理和网上并联审批。地方各级政府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授权于驻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依法受理、审查,由窗口首席代表负责审核、签发。对不需集体讨论、现场踏勘、专家认证、前置审批、上报省和国家的事项,都实行“一审一核制”。同时,建议我国各地借鉴广东省出台的《广东省关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加快发展的实施办法》的经验,,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注册依法需要前置审批的,逐步实行并联审批方式,联合有关部门同步审批,限时完成,提高出证、发照速度。对不涉及前置审批条件限制或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个体工商户开业,可委托工商所核发营业执照。
第五,尽快实施投资登记备案和核准管理制度。各级地方政府应该尽快制订这方面的法规和相应的管理办法,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减少程序,提高效率,尽快建立民间投资项目登记备案制度。今后除禁止类和限入类项目外,民间投资不必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只实行登记备案或核准管理办法。按照规定时限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环保、工商、消防等部门要在近年内,建立与投资项目登记备案制相适应的工作制度。同时,建议借鉴河南省的有关经验。2005年7月28日,河南省政府颁布了《关于改革市场主体准入制度加快我省经济发展的意见》。该文件规定,企业经营范围除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前置审批和后置审批项目外,不再核定具体经营项目;除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允许企业注册资本(金)分期缴付,降低了市场主体准入门槛。而对于注册会计师行业而言,该文件改革了注册资金审验办法,实行企业注册资金入资专户缴存制度。投资人以货币形式出资的,只需到指定商业银行开立企业注册资金专用账户,缴存货币注册资金即可,无须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今后企业年度检验时也不必再提交年度审计报告。也就是说,河南省企业的验资和工商年检审计业务将就此取消。据介绍,这是目前全国有关市场主体准入方面改革力度最大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第六,改革现行的注册登记制度。在经营范围上作宽泛抽象规定,把经营自主权交给企业。目前在经营范围上一直采用具体罗列的规定,有的因经营项目太多,造成在营业执照上打印不下;还有的企业一年内在经营范围上变更几次。这不仅给注册登记工作和企业带来诸多麻烦,更主要的是其行为本身就是对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一种限制。笔者认为,在注册经营范围时,只设定:“依照法律、法规从事经营活动,其中需审批、许可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后,从事经营”。如若企业依法应当办理而不办理从事经营的,执法部门对其实施监管。另外,在登记审查上,采取书式合法性审查和申请人对其提供书式材料承诺相结合。负责注册登记的经办人主要审查申请登记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要件,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并确定申请人对其提供的有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做出承诺,一旦出现虚假,由申请人和协助做假人共同承担法律后果。这种审查既合理又快捷,体现了权责一致、罚责分明的原则,也有利于注册登记机关依法行政和企业诚信经营。
第七,完善用地审批制度。合理调剂用地指标;减少建设用地报件内容;缩短建设用地审批时限,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缩短报件运转周期;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程序。属于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对原来分别进行的土地利用规划调整论证、占用基本农田论证、压矿审核、地质灾害评估,一并调整到建设用地预审一个环节办理、一个文件认定。对于非地质灾害易发区不进行地质灾害评估;对于无矿业权设置、无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区域不进行压矿调查。对于城市分批次用地,不进行建设用地预审。建议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逐步完善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的各项工作制度、运作程序和监督检查机制,完善建设用地审批和土地市场交易信息定期公布制度,完善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和土地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服务制度,进一步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用地审批制度,构筑对所有企业一视同仁的用地政策和管理平台,增加民营投资的发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