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样的背景之下,自1958年6月至1960年3月底,全国25个省、市、自治区共建立598个城市人民公社,公社人口达1800多万,其中河南省各市的公社人口占城市总人口的90%以上,黑龙江省占98%。大多数城市人民公社建在街道一级,少数城市建在区一级。
大跃进之后,国家在三年经济困难时期之后对社会经济政策进行了调整。各地的城市人民公社于1962年先后撤销,重新恢复的街道办事处也再次被明确是区级政府的派出机构。实际上已经开始重新审视街居制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了。但是,随着单位制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影响的不断加大,街居制很快变为单位制的一种辅助体制。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街居体系才得到恢复,并获得快速发展。
198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重新公布了《城市街道办事处条例》、《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机构和职能重新得到法律的确认。同时,国家还对居民委员会进行了调整。调整的主要内容有:一、调整居委会的组织规模和管辖范围。通过调整使其符合《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要求。二、调整居委会的组织结构。这种调整主要依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来进行的,但调整的具体情况因各个城市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三、调整居委会干部队伍,使其能担当起应负的职责。四、调整居委会干部的劳动报酬,其生活补贴逐渐工资化。
经过恢复和调整,居委会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得以固定。
1982年宪法第一次以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了居委会的性质和任务,为居委会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了最高的法律保障。此后,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都进入了大发展的新阶段,逐步从辅助体制转变为城市基层社会管理的主导体制,成为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城市社区建设、管理和服务的主要组织者、发动者和实施者,在社区建设、发展、管理和服务中发挥了主导、主角和主力作用。
然而,由于街居制与生俱来的局限性,随着城市社区的深入发展,街居制显得越来越不适应了。其突出的表现为:
其一、派出机关机构膨胀、功能超载。
街居制是一种以政党权威和行政权力为导向的管理体制。街居制运行的基本组织依托就是党组织、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其中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分别是区委和区政府的派出机构,居民委员会名义上是群众自治组织,而实质上依附于党政派出机构。
随着我国城市管理重心的逐步下移,作为三级管理主体的街道办事处行政管理职能不断扩大,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不断扩充,目前许多街道办事处的人员达数十人乃至超过100人,组织机构也早已“科室化”,具备了“准政府”的功能和性质。居民委员会公职人员规模也不断扩大,有的地方出现了居民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和社工等几套班子,享受政府工资和津贴的工作人员也明显增多了。同时,单位制解体后,街居制作为城市基层社会管理最为可靠的体制性手段得到了进一步强化。随着城市管理任务量和工作量的成倍增长,在社会中间组织不发达的情况下,街居体系几乎成了各种行政社会事务唯一的接受主体。
到20世纪90年代,1954年法规规定的街道办事处三项任务已经发展成为多头、多类的几十个方面的任务,涉及到民政、公安、司法、市政、人事、督察、经济、经济、房管、计划生育、劳动、环卫、环保、爱国卫生、防汛、消防、抢险救灾、教育、优抚、拥军优属、文化、卫生、体育、人民武装、人民防空、科协、民族事务、侨务、残联、殡葬、老龄等各个领域的组织管理工作。街居基层组织要承担的上级机构安排的任务高达130—150项。如此繁重的工作,使其组织管理功能严重超载,实际上已经无法承担和落实。
其二、自治组织陷入角色依附、疲于应付。
我国1982年宪法第111条明确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这是第一次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城市居民委员会及农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和性质。
1989年年12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该部法律对居民委员会的性质、任务、职责、组织原则以及居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等,都作了进一步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城市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有了一个相对成熟且比较完备的法律基础,标志着我国城镇社区和居民委员会的建设与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然而,在街居制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模式下,一方面由于居委会基本上没有可以自主支配的资源,财力资源几乎完全依赖政府,一般也没有财务支配权,因此居民委员会这个法定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必然会在事实上成为街道权力的延伸。另一方面,随着政治体制的改革,政府的工作重心迅速下沉,居民委员会不断被街道赋予新的行政功能,承担起越来越多的社区公共事务。
以深圳罗湖区湖景居委会为例,该居委会仅一个对外办公的窗口就写明“党建、民政、统计、城管、治保、安全、计生、就业”等八大功能,而这个居委会大门口就足足挂着22块牌子,加上挂在楼梯间和堆在办公室的,共有45块牌子,而整个居委会只有6个编制,平均每人要顶9块牌子。尽管深圳市南山区从2005年1月11日起对牌子进行清理后,该区任何一个居委会门口都只见两块牌子,一块是“社区工作站”,另一块是“社区居委会”,但社区工作站和居委会无论从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上毕竟还是紧密融合在一起,而社区工作站承担着政府职能部门在社区开展的治安、卫生、人口、计生、文化、法律、环境、科教、低保、就业、维稳、综治和离退休人员管理等繁多的行政功能,这些行政职能与居民委员会仍然紧密的联系在一起。[《深圳市南山区社区管理体制大变革》]虽然《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仅仅给居委会规定了政治整合、公共服务、民间调节、治安维护、政务协助和民意表达等六大任务,但居委会实际承担的社区工作内容更为繁多,其中可以列出名称的工作任务就已达100多项。据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街道办事处1993年统计数字显示,该街道机关总人数150人左右,日常承担的党政工作有103大项、274小项,其中党务工作42大项,涵盖91项具体任务,行政工作61大项,涵盖183项具体任务。而这些任务绝大部分又落到了居委会的身上。[万鹏飞:《中国大陆城市的街道行政管理体制——北京市海淀区的个案调查与分析》,《当代中国研究》,1994/3。]
其三、社会组织发育缓慢、力量弱小。
社会组织,又称“民间组织”、“NGO(非政府组织)”、“NPO(非营利组织)”、“第三部门”等,泛指在一个社会里由各个不同社会阶层的公民自发成立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非营利性、非政府性和社会性特征的各种组织形式及其网络形态。国际上大多数研究在分析社区非营利组织时,通常都使用“社区组织”这个概念。社区组织一般被认为是关注社区需求和社区问题解决,满足社区成员需求,实现社会公正,为实现社区公共目标而开展活动的各类非营利组织。
社会组织是一个宽泛庞杂的概念,包括社团、行会、中介以及其他社会自治组织,它们是政府的伙伴和助手,能够起到政府起不到、也不必起的作用。随着经济转轨、社会转型、企业转制的不断深入,以及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城市居民对社区的依赖愈来愈强烈,对社区服务功能的要求越来越高,客观上要求培育和发展各种类型的社会组织,以满足城市居民对各类准公共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这就需要把社会组织起来,整合和调动社会的力量来满足居民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