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56-2
质物保管信托责任与办法
关于质物的信托责任与处理方法,本条款已经形成了定论: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项赔偿责任,是基于出质人的所有权和质押财产委托权而产生的物权保护请求权,或者也是基于法锁关系而产生的债务清偿请求权。
一、事前预防事故的处理办法
以上第一款,所指的对于质权人已然质押财产毁损、灭失作出原则性规定,其信托责任,是质权人赔偿责任。对应的是出质人的物权请求权。
所谓妥善保管,指在质物保管信托责任约束机制作用下,质权人应当善良注意管理,履行对质押财产保有、保全、管理、保护、保养以及维护、修缮等义务,负有不灭失、不毁损、不失约、不犯规等质物保全责任。
因为物件质权、占有质权就是建立在质权信托、信任质权基础之上的担保物权,没有善良的注意和优良的作风,没有诚实信用精神,没有友好合作态度,没有细心保管质物的实际行动,均有可能造成质物毁损、灭失。发生违约、犯规、非法行为,对于出质人造成损害的,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所谓善良注意管理,指质权人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和专业的技术措施,制订祥细的保管计划,实行全过程全天候全要素的目标管理,全面落实保管责任制,切实保证质押财产不毁损、不灭失、不发生火灾与盗窃事故,切实防患于未然。
譬如,对于古董字画的保管,应当注意防潮湿、防霉变、防虫蛀、防鼠咬、防灰尘、防褪色、防脱色、防破裂、防皱纹、防变形、防重压、防化学污染或者气体污染等等,而且还要注意防火防盗、防自然灾害、防诈取诈骗、防人为破坏等等。对于贵重珠宝的保管,应当注意防盗、防火、防碎裂、防割裂、防脏污、防灰尘、防褪色、防脱色、防变形、防重压、防化学污染或者气体污染、防烈性化学物质腐蚀等等。
根据本条款的意思表示,可知质物保管信托责任,是质权人既定的义务和责任。即使是质押合同中没有注明或者注明不明确、不完全,质权人同样会负完全的责任。出质人对于此类毁损、灭失情形和合同注明了的毁损、灭失情形,同样地具有质押财产的追及权和溯及力。就是说,凡是质权人的主观过失和非主观过失,凡是合同中注明和未注明了的,质权人同样地会负完全的责任。
另外一个重要方面,因为质权上存在法锁关系的制约,质押合同的效力高于普通合同的效力。一般的经济合同中,可以排除不可抗力因素的免责范围,而质押合同一般并不认同所谓的“不可抗力因素的免责范围”。
二、其他的处理办法
以下第二款,即“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的规定,所指的对于质权人或然质押财产毁损、灭失作出原则性规定,其信托责任,是质权人需按照法定要求提存质押财产,或者依据出质人的请求提前清偿债权、债务,质权人得返还质押财产。对应的是出质人的质物提存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解除法锁请求权。
以上两款规定的情形,其行为后果或者结果,基本上倾向于中止质押合同、解除质权的法锁关系,但不等于解除法律关系。唯一例外的是提存质押财产,如果情况良好,进行下去,仍然可以保留质押合同和保留质权的法锁关系。
质物的信托责任与处理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由质物保管信托责任产生的质押财产提存,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1)前提条件:法律规定“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当事人选择前项式“提存”。
“提存”是将质物放到出质人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处存放,其前提是“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危险、危难、危殆之虞发生后,人为地剥夺质权人对于质押财产的保管权,至于“提存”与“存放”是否附带托管质押财产的责任是不一定的。
(2)提存机构或提存人。负责提存的机构,一般可选择公信力较强的公证机构。其特点是,当事人将质押财产登记公证与质物提存交由公证机构进行一条龙服务,可谓一举两得。过去全部公证机构属于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后来有一些由原行政体制改为事业单位或者合作性质的公证机构,可视为新办从事咨询业的经营单位,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001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此外,出质人与质权人约定的提存第三人可以是任何一个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
(3)法律规定“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当事人选择后项式“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因为应出质人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反而增加了质权人提存管理费的负担,这对于债权人来说是很不合算的。债权人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债务人应当接受,并应当不迟延地以提存的质物清偿债务。以提存的质物清偿债务的办法,如果是折价处理给质权人或者提存的义务人,质权人无需返还质押财产给出质人,直接交易即可;如果是将质押财产拍卖、变卖并以所得价款清偿债权的处理办法,质权人需要返还质押财产给出质人。实际上“并返还质押财产”的命题仍然有选择的余地,可以说是个选择题。只能说是一般情势下质权人应当是提存者手上取回质物,再交还出质人以作进一步的处理。
2.由信托质权产生的物权请求权—赔偿损失
本法本条第一款关于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是由信托质权产生的物权请求权。与第二款的债务清偿请求权合璧联珠,形成两个不同的风格。
基于出质人的所有权和质押财产委托权而产生的物权请求权,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赔偿损失。这种请求,是依据本条款第一款的规定来执行。关于处理方法,按照立法专家的解释是:“对质权人的民事责任承担应当采取过错推定原则,即出质人只要证明质物遭受毁损、灭失即可,质权人应当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尽了妥善保管的义务,否则,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尽管立法专家也提出了“质权人应当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尽了妥善保管的义务”的另类情形,估计多数情形是没有多少戏份的。就“灭失”责任这一块来说,质权人如何证明自己的清白,如何推卸责任呢?除非是很特殊的情形,否则,难辞其咎。真正要找出质物灭失而不承担责任的例子,确实很难找。
对于“证明质物遭受毁损”,并对应减免责任的话题,倒是可以找出一些例子出来。比如说,质权人取得一辆高级小轿车,当时就发现刹车不灵,过了大修期而未大修,开了不多久车子就自动熄火。而且,出质人出具了确认的字据。对应于这些原有的损坏情形,质权人可以不承担责任。又比如说,一辆质押的货车,经过出质人同意,出租给他人跑运输,结果汽车的大梁断了,发动机也损坏了,几乎报废了。质权人尽管可以出完备的证明是承租人毁损的,但仍然不能免除质权人的赔偿责任。质权人赔偿出质人的损失后,可以依据租赁合同,追究承租人的责任。
2.由信托质权产生的债权清偿请求权
由信托质权产生的债权清偿请求权,实指在条第2款情形发生时,出质人针对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实际上,包括了质押财产返还请求权、质押财产提存请求权和提前清偿债务请求权、出质人取回质押请求权等多个方面的质押财产请求权或者质权法锁请求权。
以上信托质权关系,是法律确认的信托质权关系,即使是质押合同中没有规定以上内容,出质人同样地可以行使以上权利。如果合同中有以上信托质权约定,那么不认为是新的信托关系;如果是没有以上信托质权约定,那么认为是新的信托关系。无论是新的或者是老的信托关系,其法律效力和法锁效力是一致的。
所谓“可能”,是一种或然判断方式,即也许、或许、将会等或然性逻辑推理。鉴于本条款的特殊需要,法律允许有一定因果关系的推断,目的是为了以防万一。如纸质的字画出质以后,出质人发现质权人存放字画的房屋漏水,家俱和衣物发霉等,可能危及纸质字画的安全。一旦出现类似情况,可能使得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情形,出质人可以要求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这里的物权请求权是质物提存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解除法锁请求权是提前清偿债权请求权。
所谓“提存”,是双方约定将质物放到出质人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处存放,一般是贵重质物存放到银行保险柜里面比较保险而双方放心,其他质物交由公证机构提存也是比较稳妥的办法。出质人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可以是选择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存费用应当由质权人承担。出质人提前清偿债务的,当事人双方应当解冻提存,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同时宣告质押合同中止,质权的法锁关系解除。
质物“提存”,可以向两个方向发展:一种是向着好的方向发展,进行下去,仍然可以保留质押合同和保留质权的法锁关系;另外一种是向着相反的方向发展,进行下去,不能保留质押合同和保留质权的法锁关系,使得合同与法锁同时归于中止或者消灭,动产质权及其质权关系一同归于消灭。
本条款没有提及质押财产委托保管等事项。然而,这种情形在实践会遇到的不是新问题的“新问题”。所谓“提存”,就是出事以后的质押财产委托保管办法。如果是出事以前质押财产委托保管,就是纯粹的质押财产委托保管。
笔者认为,既然于质权人可以受占有并保管质押财产,并由出质人支付保管费用,经过出质人与质权人达成合意也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质押财产,并继续由出质人承担保管费用。委托保管的费用支付责任人与提存的费用支付责任人是不一样的,这一点应当引起我们注意。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15条
相关名词:
〖质物保管信托责任〗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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