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55-2
质物保管信托责任
一、基本理念
质物保管信托责任,亦即质权人对质物负有妥善保管信托义务与维护责任,是附加于占有质权之上的一种限制性条件。质权与质权法锁关系,是基于信托制度或者信任制度而设立。此项专项规定由质权关系法和过程控制论规范与控制。要求当事人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依法处理。
这种信任制度是双方的、不是单方面的信任责任制。债务人将自己的财产托付于债权人占有,以担保债务的履行,就是诚信的友好表示。债权人接受债务人出质的财产而管领、控制必须履行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承担毁损、灭失的责任。总之,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物权法第215条特别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理解上述规定,应当系统全面地把握质物保管信托责任的基本理念。
第一,所谓质权关系,深入分析就是系统性的权利义务关系。
按照系统工程理论分析,整个质权关系是个系统关系。质权设立以后,由其他的法锁关系推进至质权合同关系和质权型法锁关系。紧接着,派生出担保物权关系、信托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其中,质权合同关系本身是搭载了双方的信托关系,而质物保管信托责任是其中的一种主要形式。
按照一般均衡原理分析,出质人对于质权人有信托责任,与此同时质权人对于出质人同样有信托责任。而且双方的信托责任是很突出的。
按照过程控制论分析,所谓质权关系、双方的信托责任,是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全面控制,而质物保管信托责任是其中的一种主要形式。
第二,质物保管信托责任是法定的责任。
物权法本条款和担保法第69条全部规定了质物保管信托责任,这种责任是法定的责任。当事人理解的要执行,不理解的也要执行。无论质权合同中是否写过质物保管信托责任,出质人都有权追究质权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违反法定责任的后果。
质权人违反法定责任,可能造成以下后果:(1)因保管不善,可能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其中灭失的可能性更大。这两种情形的发生,都会造成质押财产的损失。(2)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一致规定了这种法定责任。(3)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明知会造成不利的后果,怂恿质权人的行为,同样要承担“不作为”的民事责任,或者称之为连带责任、次要责任。(4)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已经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已经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一方面,质权人需要对于已经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另一方面定会导致质权消灭。即使是上述第一种即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现象没有发生,同样地定会导致质权消灭,出质人或可以向质权人追偿违约金。
第四,妥善保管信托责任保证与处理方法
妥善保管信托责任保证与处理方法,应当是领教优选法和系统管理法成就的妥善保管信托责任与处理方法。妥善保管信托责任,是质物保管的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全合意的民事责任,要从质押财产占有信托、质物保管信托、返还质物信托、信任简约信托、损害赔偿信托和优先受偿信托等各个环节中加强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机制,什么保管办法最好就选择什么办法,优胜劣汰,趋利避害。
质权人在占有质物时即产生妥善保管信托责任。一则,虽然转移了占有权,但所有权仍然是出质人的。占有质物期间,因质权人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致使质物毁损或者灭失的,是对出质人质物所有权的侵害。二则,质权人占有质物是为了债权的实现,如果质物毁损或者灭失,不仅侵害了出质人的利益,同时也影响了自己的权益。因此,履行妥善保管信托义务,对于当事人双方都是有利的,否则对于双方都是不利的。
质权人享有占有、管领、控制质押财产的同时,负有对质物妥善保管的义务和承担毁损、灭失的责任。这是由质权的信托制度或者信任制度决定的信托担保项目,不是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定。
客观上,质权人的占有质权属于定限物权、他物权和受委托占有权,是附从于质押物所有权和法锁关系的担保物权,行使这些物权必须接受法定的限制条件,必须以不破坏现存的法律关系和法锁关系为原则。否则,质权人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无效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是对于已然式质权信托责任简单认识。对于或然式质权信托责任简单认识,主要是从质物财产防止毁损、灭失上作出防范的规定,出质人有相应的物权请求权甚至于具有解除质押合同或者法锁等方面的请求权。
动产质权,就是建立在质物担保信托关系基础上形成的高端担保物权,担保信托关系是担保物权关系、法锁关系、对世关系的内在联系与外在表现。质权人与出质人双方的担保信托关系,从质权合同生效开始直至债权债务法锁关系解除为止,贯穿在担保物权关系、法锁关系、对世关系的整个过程,并且由多种担保信托关系构成强大的关系网,而质物保管信托责任只不过是其中之一。
按照物权法之权利与义务相匹配原则与相对均衡原则,质权人对于出质人的财产享有占有控制权等特权,必须遵守相应的游戏规则,必须履行对质物善良保存、保管、保护和保养、保修、保全等相应的义务,必须承诺与践行不毁损、不灭失质物的的信托责任。
二、一般理解
实际上,质权人对于质物的占有权仍然是信托占有权,出质人依约委托质权人占有并妥善保管全部的出质物,质权人依约受出质人之托占有并妥善保管全部的出质物,并要求质权人在整个质押期间妥善保管,不得中途中断,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押物,不得擅自变更质物妥善保管的内容、降低妥善保管的标准,不得擅自藏匿、私分、哄抢、监守自盗质押物,不得毁损、灭失质押物,必须始终如一地承担质物保管信托责任,履行妥善保管、保存、保护、保养、保修、保全质物的各种义务。
所有质物是动产,而动产的特质特性本身就决定了必须建立健全一套防火、防盗、防损、防耗、防毁、防灭、防遗、防失的保证措施和保管措施。
所有动产是性格活泼、容易移转、交易、被盗、遗失或者容易毁损、消耗、消费、消灭之类的财产,加强对可移动财产的保管与管理,是压在每个财产权心头上的一块铅。动产质物的特质特性,不仅仅具备一般动产的特质特性,而且还具有担保信托占有、信托保管的特质特性,具有质物价值较高或者很高、特别适合交易与消费、更加容易被盗、更加容易遗失等特质特性,对于妥善保管的要求会更加严格、更加迫切。譬如,名人字画一类质物价值很高,甚至于价值连城,任何占有人、保管人也丝毫不能怠慢。字画是纸质的、墨汁的或者涂料的,本身是很骄气、很容易自然损耗或者意外损毁的财物,应当注意防潮湿、防霉变、防虫蛀、防鼠咬、防灰尘、防褪色、防脱色、防破裂、防皱纹、防变形、防重压、防化学污染或者气体污染等等,而且还要注意防火防盗、防自然灾害、防诈取诈骗、防人为破坏等等。如果对于应当注意的保管标准达不到客观要求的,就不是妥善保管,需要进行及时的整改或者补救,将损伤与损害程度降低到最低点。
应当注意的是,第一是自然灾害或许难辞其咎的问题。一般物品遭受洪水灾害、海啸、飓风、冰雹等袭击而造成损失,在普通物权法与普通合同法中可以因不可抗力因素免予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可是,对于名人字画这类名贵物品遭受以上自然灾害的袭击而造成损失,在担保物权法与质权合同法中是否可以因不可抗力因素免予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就难说了。出质人肯定是不依从、不饶恕的,尤其是那些价值很高的名人字画的质押物,保管责任人很难逃避现实、逃避责任。第二是利用财产保险加以保障或者向商业银行租赁保险箱进行托管。价值很高的名人字画质押后最好是购买财产保险,保险费由出质人出资支付。如果保险公司不愿意承保,或者出质人不愿意购买财产保险,可以将质押的名人字画向商业银行申请租赁保险箱保管,保管费用由出质人负责支付,但不得改变质物占有人的权利,不得变更质物的占有人。银行保险箱的钥匙由质权人把持。如果出质人也要把持一把银行保险箱钥匙,但应当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独自开启租赁银行的保险箱。银行保险箱的钥匙由质权人把持,质物的保管责任由质权人一方承担;银行保险箱的钥匙由质权人和出质人各自把持,质物的保管责任应由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方承担。
又如,对于贵重珠宝的保管,应当注意防盗、防火、防碎裂、防割裂、防脏污、防灰尘、防褪色、防脱色、防变形、防重压、防化学污染或者气体污染、防烈性化学物质腐蚀等等。如果对于应当注意的保管标准达不到客观要求的,就不是妥善保管,需要进行及时的整改或者补救,将损伤与损害程度降低到最低点。以上叙述的关于名人字画之两个注意事项,关于自然灾害或许难辞其咎的问题,关于利用财产保险加以保障或者向商业银行租赁保险箱进行托管问题,同样地适用于贵重珠宝质押保管的注意事项。其有关的方法、步骤,参照以上的法理的叙述实行。
信托质权是罗马法最古老的担保物权制度,质押财产占有信托、质物保管信托、返还质物信托、信任简约信托、损害赔偿信托和优先受偿信托等,构成了质权的基石,而质物保管信托是其中重要的一环。信托质权是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的鼻祖,对于后世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产生了深远影响。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15条
相关名词:
〖质物妥善保管的信托责任与方法〗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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