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格斯曾充分注意到了这一时期族体因素的变化和这种变化将具有的倾向,他多次说到:“从中世纪早期的各族人民的混合中,逐渐发展起新的民族(Nationalitaten)”。“不论这四百年(引者注:指西罗马帝国灭亡后的四百年)看起来多么象白白度过,可是留下了一个重大的成果:这就是一些现代的民族(modemenationalitaten),亦即西欧人类为了未来的历史而实现的新的形成和新的组合。”他又讲到:“一旦划分为语族(撇开后来的侵略性的毁灭性的战争,例如对拉巴河地区斯拉夫人的战争不谈),很自然,这些语族就成了建立国家的一定基础,民族(Nationalimten)开始向民族(Nation)发展。……虽然在整个中世纪时期,语言的分界线和国家的分界线远不相符,但是每一个民族,也许意大利除外,在欧洲毕竟都有一个特别的大的国家为其代表;所以,日益明显日益自觉地建立民族国家(nafionalestaten)的趋向,是中世纪进步的最重要杠杆之一。”恩格斯这里所说的两种“民族”,前者,“Nationalitaten”,无疑即是自在的民族,而后者,“Nation”,又无疑即是与国家重合的自觉民族,也即创造民族国家的民族。
然而,西欧民族过程的发展、民族国家的建立受到了封建政治和经济关系的严重阻碍。中世纪早期的西欧政治经济制度都是建立在瓦解了的罗马奴隶制和日耳曼原始公社制结合的基础上的,它的突出特点就是严重的封建割据状态。公元9—11世纪的法国分裂为许多大小不一的公国和伯爵国,如诺曼底公国、勃艮第公国和亚奎丹公国,法兰德斯伯国、香槟伯国、安茹伯国、土鲁斯伯国和巴塞罗那伯国等。这些小国独霸一方,称雄割地。统治这些领地的封建领主虽然承认国王是最高宗主,向他俯首称臣,并承认他们的官职和领地是国王授予的,但实际上他们几乎都是独立的。各领主在自己的领地内有权宣战和讲和,有权铸造自己的货币、有权制定法律并对其臣民进行审判。这一时期的德国也处于分裂状态,国王徒有其名,萨克森、法兰克尼亚、士瓦本、巴伐利亚和洛林五大公国相互对峙,而它与意大利和教皇国之间存在的复杂关系,更加重了各自的分裂局面。政治经济的分裂使西欧各国民族要素的形成难以巩固,同时,以罗马教皇为代表的基督教势力又在思想文化领域阻碍了民族要素的进一步发展。西欧“中世纪的历史只知道一种形式的意识形态,即宗教和神学”。教会僧侣是西欧各国最大的封建主。宗教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教会、教义是政治活动的核心和社会生活的信条。基督教宣传来世思想、禁欲主义和蒙昧主义,压制和摧残任何不同于教义的所谓“异端”学说;政治、法律、哲学、文学、艺术等意识形态都具有浓厚的神学色彩。由基督教所支配的宗教思想和宗教文学严重压制了各民族语言和文化上的统一。
中世纪西欧的封建割据和基督教的一统天下是随着新的生产关系的形成而渐告结束的。在此过程中,城市市民和王权的结合是结束这种状态的关键因素。中世纪西欧的城市既是手工业中心,也是商业中心,城市的市民阶级在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中积累起雄厚的资本,也创造出摧毁封建割据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至中世纪晚期,城市和市民已成为整个社会最为重要的经济因素,甚至,连贵族阶级本身也离不开城市和市民,因为他们所需的生产工具、生活用品甚至奢侈品都需要从城市的市民那里购买。“因此,在15世纪时,封建制度在整个西欧都处于十分衰败的状态。在封建地区中,到处都楔入了有反封建的要求、有自己的法和武装的市民的城市;它们通过货币,已经在一定程度上使封建主在社会方面甚至有的地方在政治方面从属于自己……无论在城市或农村,到处都增加了这样的居民,他们首先要求结束联绵不断毫无意义的战争,停止那种总是引起内战——甚至当外敌盘据国土时还在内战——的封建主之间的争吵,结束那种不间断地延续了整个中世纪的、毫无目的的破坏状态。这些居民本身还过于软弱,不能实现自己的愿望,所以就向整个封建制度的首脑即王权寻求有力的支持。”早期西欧的王权极度衰弱,它在与封建割据势力斗争中长期处于孤立无助的境地。城市和市民力量兴起后,使它很快找到了同盟者:王权要实现自己的绝对统治,要消除封建割据,而市民阶级要在统一的市场中发展工商业,也要排除分裂。二者的共同敌人都是封建割据势力。于是国王常通过给予城市自治权、采取一些有利于工商业发展的措施等支持市民,而市民则常通过提供金钱和武力来支持国王。法国国王与城市的联盟始于公元10世纪,但最初并不巩固,直到12世纪中叶,法国国王才有意识地利用城市来和封建主作斗争,这时的路易七世(1137—1180)和腓力二世(1180_.1223)为了争取城市的支持给城市颁发了大量的自治特许证,准许它们成立自治的城市公社;公元13和14世纪,国王在城市的大力支持下,用武力兼并了大批的封建领地,而至15世纪,便最终完成了国家的统一。其他西欧国家大多数也经历了类似的过程。
与各国政治统一的形成相对应,由基督教统治的意识形态也被服从于各国民族文化发展的民族宗教所分解。法国从14世纪初就开始表现出了企图摆脱罗马教皇的倾向,法国国王通过向教会征税和遴选法籍教皇等方式公开与罗马教会势力分庭抗礼。而到了1516年,法国的主要神职人员都已由本国国王任命,教会收入大部分归国王所有,天主教发展成为法国的民族宗教。英国的宗教改革家威克里夫于14世纪下半叶就提出了建立“民族教会”的主张,1533年,英王与罗马教廷决裂,随后国会宣布国王为英国教会的最高首脑,有权任命各种教职和决定教义,从而否定了罗马教廷的最高权力。德国、瑞士、荷兰和欧洲的其他一些国家也先后通过宗教改革确定了“教随国定”的原则,最终使教会变成了各国的民族宗教。
与封建统一国家的形成所同步的是各国已有的民族要素的发展和固化,而在此基础上便是各国民族意识的萌生。西欧各国民族意识的萌生是随着中世纪中期(公元11—15世纪)各国民族要素的成熟而开始的,它集中表现为人们对自己民族语言、历史文化和政治法律等方面的鲜明认同。
与曾经经过一个罗马化时期有关,中世纪的西欧一直把拉丁语作为文学语言,但这种语言仅为受过教育的僧侣和法官所掌握。与此相对,由于日耳曼人入侵带来的民族杂居,各地方言千姿百态。中世纪早期的民族交融使各地方言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融合,但真正使这些方言形成为一国之内普遍接受的民族语言,则是在13世纪以后逐渐完成的。意大利是最早发生语言革命的地区,而但丁等人文主义者又首先把这种对意大利语言的使用同热爱祖国的感情联系起来。但丁主张以意大利的方言、俗语为基础,形成统一的意大利民族语言,,他把对意大利语言的使用看作是对国家、对故土、对同胞的真挚热爱。“我用它来思维、来解释、来发问……我对它怀有最深的情感,因为我毕生都与祖国语言交往。”但丁之后的彼特拉克、马基雅夫里和圭恰尔迪克等人也曾阐发了意大利人的民族意识和渴望意大利统一的情感。由方言形成民族语言和人们对这种语言的认同在欧洲其他地区也经历了同样的过程。
通过对本民族政治法律的认同来体现民族意识以英国最为典型。相对欧洲大陆的封建割据,英格兰的国家统一性要强得多,其中的重要原因在于英国保持有一直以议会制度为核心的宪政传统,以及在全国通行的普通法体系。通过这些传统和法律体系,英格兰人有效地排解了国王和大封建主之间的矛盾,增进了国内各个部分的统一,因此,这套法制传统也成为英国民族的一种象征。他们曾不无骄傲地讲到:“英国的普通法是这个王国的习惯传统,而不是别人的东西。这个习惯传统在创造和维护共和国方面是最完美无比的。英国普通法的构成是如此地符合人民的意愿和品质,以致于我们可以说它与英吉利民族相伴而生,这个民族是不能接受其他任何法律统治的。”
发端于意大利的欧洲文艺复兴是一次伟大的思想解放运动,人文主义者在政治上主张国家统一,反对分裂,积极要求建立民族统一集权国家的同时,也在思想上表现出了与民族意识相对应的强烈R民族独尊情感。被称为“人文主义之父”的彼特拉克在他的历史发展理论中强烈地希望能够实现“古典”的复兴,希望他的子孙们能够回到光辉的过去。而这种对过去的憧憬又深埋着他对他的古代罗马民族先祖业迹的崇敬和对异族文化的贬抑。人们可以看到,在他的理论说教中,“伴随着连续存在的民族中心主义的潜流。这种潜流,或者潜意识是对意大利民族之外的汪达尔人(Vandis)、匈奴人(Hum)、哥特人(Goths)、法兰西人(French)、德国人(Germans)和伦巴底人(Lombards)的蔑视,也保留了原初的意大利生活态度和习惯语。”彼得拉克的这种情感是当时人文主义者所共有的一种情感,它是民族意识的复苏和再生。
民族意识从形成和扩展是一个逐步推进的过程,而民族意识为全民族所最后确认往往需要能激起全民族情绪的重大事件,民族之间的战争通常最能起到这种作用。我们可以看到,欧洲各国的民族统一过程,往往与战胜异族的统治和控制是同一过程,同时也是各自民族意识确立的过程。西班牙是通过对阿拉伯人占领进行了长达数百年(公元8—15世纪)的斗争后确立宗教的统一和民族意识的。法兰西和英格兰原来有着密切的政治经济联系,而当两国为了争夺佛兰德尔和加斯科尼等地爆发了“百年战争”(公元1337—1453)后,泾渭分明的民族分立意识才在两个民族中最终确立。此外,瑞典、瑞士、荷兰、葡萄牙等民族意识的形成也与他们战胜自己的异族敌人密切相连。战争在给人们带来深重灾难的同时,也促使人们深刻感悟“我们”与“他们”在族别和利益上的差异。
作为民族自觉结果的欧洲民族国家的建立在时间是有所不同的。法国和西班牙在15世纪末,瑞士在1523年,而荷兰是在1566年。英格兰虽然在10世纪已实现了统一,但后来受法国征服,双方在政治和经济上又纠合在一起,所以也是在15世纪后期的“百年战争”之后才自成一体的。到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爆发前,由于封建王权的加强和资本主义市场的形成。民族国家在西欧甚至在整个欧洲都普遍得以建立。至此,“全欧洲只剩下两个国家,那里没有王权,也没有那时没有王权便不可能出现的民族统一,或者说,它们只是名义上存在,这就是意大利和德意志。”意大利和德意志虽然早已有着语言和文化统一的基础以及被文艺复兴点燃起来的民族意识,但由于长期封建割据和国内市场的不统一,所以直到1870年和1871年才最后建立自己的民族国家。
欧洲民族国家的形成大都是从分散和分裂走向统一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各自独立的,几乎只有同盟关系的、各有不同利益、不同法律、不同政府、不同关税的各个地区,现在已经结合为一个拥有统一的政府、统一的法律、统一的民族阶级利益和统一的关税的国家了。”然而,统一的集权国家的建立,只是造就了民族国家的初步形态。在这个形态中,专制主义在本质上代表的是封建阶级的利益,专制王权在与市民联合建立起自己的稳固统治后,便开始以奴役和掠夺报答它的盟友了,而市民阶级在发展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中也决然不能容忍这种奴役和掠夺。于是,从17世纪开始,发端于尼德兰和英国的欧洲资产阶级革命开始了。在这场持续了200多年的革命中,法国革命表现得最为彻底、最为激烈,而德国和意大利统一的完成则标志了这场革命的结束。这场革命在逐步推翻封建制度的同时,也更深刻地改变了国家的属性,民族国家从性质到形式最终完成了它的形成。革命后民族国家的显著特征是:资产阶级成为民族国家的统治阶级,国家主权从君主手里部分或全部地转移到了国民议会手里,而国民议会本质上是代表统治阶级,形式上则是代表全民族的。与此同时,由文艺复兴时期发端,欧洲启蒙运动得到扩展和强化,而至资产阶级革命时代达至完备的民主、平等、人权等观念也成为支撑民族国家存在的主要思想意识形态。民族国家本质上是近代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变革的产物,中世纪中晚期王权的增强和生产关系社会化的发展造就了民族国家的基本形式,而它的本质内容则只能是到资本主义革命时代才能填充的。正是由于这一点,西方学者常常把民族国家看作是理性主义(rationalism)和资本主义的产物。他们认为,理性主义创造了民族国家所需要的一系列观念,诸如:“公民”观念,唯有公民才把国家看作他的法定家园;全国范围内法律统一、平等的观念,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具有平等的地位;国家的存在就是为它的公民服务的观念;对较大社会群体投入的忠诚要大于对氏族或其他较小群体的忠诚的观念等等。资本主义则创造了民族国家所需的一系列物质条件,诸如创造了不受别人的支配而可以自由出卖自己劳动的“民众”(mass),从而为现代公民身份的形成造就了物质前提;创造了依靠复杂的劳动划分把各个阶级连接起来,把同一国家疆域内的民众连接起来,把同一国家疆域内生产不同劳动产品的地区连接起来从而使之成为一体的经济条件等。所有这些都说明,民族国家只是在资本主义革命时代才达至完备的。由此也可以理解,人们谈及民族主义和民族国家,很多都是直接从18世纪的法国大革命开始,而不是从它的更远的中世纪源头开始的。而事实上,“民族主义”(nationalism)一词也正是在法国大革命时期才开始使用,而政治意义上的“民族”(nation)一词也是在法国大革命期间才获得它的现代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