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族形成的三种状态
在民族过程中,民族的经济过程和政治过程可以标示出民族的不同社会性质,由此划分出原始民族、古代民族、现代民族,或氏族、部落、部族和民族的不同;民族的族体形态过程可以标示出民族的表征演进,从而出现血缘和地缘、原生和次生、大民族和小民族的区别。然而,当我们抹去这些性质差别,民族过程呈现的还有因形成和发展状态方面阶段的不同。斯大林就曾把民族的形成分成低、中、高三个阶级。他讲到:现在“东方各苏维埃共和国本身也不相同,其中如格鲁古亚和阿尔明尼亚处于民族形成的高级阶段,彻芩和卡巴尔还处于民族形成的低级阶段,而柯尔克兹则处于这两个极端的中间。”我国当代学者也有人提出,在民族形成以后,就其内部的凝聚来说,还有一个从初型到定型的发展过程,“从民族的初型到定型也有一个发育过程,即有一个从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这就是民族的发育。”研究证明,作出这些划分是必要的,因为它不但对具体的民族发展可以有一个可供测度的理论标志,而且对民族过程的宏观进程也将有一个可供测度的客观依据。
根据民族形成和发展的不同情况,可以把它划分为潜民族、自在民族和自觉民族三种状态。
(一)潜民族
潜民族不是民族,但我们研究民族的形成和发展则必须从它开始,正如类人猿不是人,而我们研究人类的形成和发展则必须要从它讲起,甚至要从更早的猿类讲起一样。
什么是潜民族,顾名思义,即是潜在的民族。斯大林谈到资本主义民族形成时说到:“民族的要素——语言、地域、文化共同性等等——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而是处在资本主义以前的时期逐渐形成的。但是这些要素当时还处在萌芽状态,至多也不过是将来在一定的有利条件下使民族有可能形成的一种潜在的因素。”这段话并没有直接提出潜民族,但它具有的启示是:民族因素是由萌芽状态、潜在的状态逐渐形成的,在它们完全凸现,构成完整的民族实在之前,总有一个萌生、孕育的阶段,这一阶段的共同体就是潜民族。
对于潜民族,也有学者以别的提法谈到。杨垫先生在谈到民族定义时,在他所说的氏族、部落、部族和民族之外,还提到“有些正在形成中的过渡民族”。施正一先生主编的《广义民族学》也讲到:“从民族自然属性的角度,也就是民族特征发展成熟的程度,可以把民族划分为形成中的民族或形成初期的民族、发展中的民族。”他们讲到“正在形成中的过渡民族”和“形成中的民族”即指潜民族。
除原生民族之外,新的民族形成不外三种途径:(1)从民族分化而来。如氏族、部落的分化,部分民族成员的迁徙等都能够造成新族体的形成。(2)由民族聚合而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族体或族体的部分成员聚合一体,形成新民族。(3)由其他人们共同体转化而来。如最早的民族即由原始群转化而来,而历史上和当代的宗教共同体、政治共同体等转化为民族的也不乏其例。这三种情况中,第一种和潜民族无关。第三种情况中由于原始群和宗教集团等非民族共同体是民族生成的母体,具有形成新族体的潜在可能,因此它们即是潜民族。至于第二种情况则是和第三种情况相通的,因为形成新族体的民族聚合本身即在一定的地域和社会背景中发生,由聚合形成的民族也是由地域共同体等非民族共同体转化而来的。所以,提出潜民族的根据就在于,大多数民族是由非民族共同体转化而来的,它们在形成之前总是寄附于非民族共同体。这些民族共同体虽然还不是民族,但却具有孳生民族因素的土壤,具有向民族转化的趋势。
能够作为潜民族的常见人们共同体有以下几种:
1.地域共同体。地域共同体可由自然环境所框定,也可由政治行为所裁割。居住于不同地区的人们可能使用不同的语言、具有不同的生活方式,但他们以不同的原因共聚一地后,随着时间的推移,最终必然会使语言和生活方式等趋向一致,从而形成共同的民族特征。
2.血缘共同体。天然携带或能够孳生民族因素的血缘共同体有两种:一种为原生的氏族、部落。这种共同体本身就是原始民族,是一种社会组织和民族共同体的统一,不存在向民族的转化问题。另一种是以一个或一个以上血缘集团(家族、氏族、部落或部落联盟等)为核心,吸附了周围若干来源不同的族群所组成的共同体。在这种共同体中,核心血缘集团处于支配、统治地位,而其他族群则因各种原因依附或屈从于这个核心集团,并有与之凝为一体的趋势。这种共同体虽然不是民族,但却有着形成民族的极大内倾性。
3.种族共同体。种族共同体是血缘共同体的扩展。同一种族的人们因具有共同的外貌特征而容易发生认同,形成共同体。种族共同体不同于民族,但在特定条件下却很容易生成民族特征,实现和民族共同体的重合。历史和现实世界中有许多民族就是和种族共同体重叠的。
4.宗教共同体。宗教不是民族特征,但是原始宗教、民族宗教、世界宗教等各种宗教形式始终都是民族生活的重要内容。人们极易结成以宗教为纽带的共同体,许多民族也都是以宗教为主要联合形式,实现着民族和宗教共同体的同一。于是,这种民族形成时,也明显有一个从宗教共同体的转化问题。
5.政治共同体。由于前国家社会的政治共同体与各类民族共同体重叠,政治单位也即民族单位,所以能够成为潜民族的政治共同体只存在于国家社会;又由于单一民族国家也与民族共同体重合,所以只有多民族国家才具有潜民族的特质。相对于其他共同体,国家具有更强的培植民族因素的潜力,它对国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规约的强制性和一体性使得以国家为范围的民族因素的孳生具有更大的可能。
上述共同体并不是潜民族的全部,因为从理论上讲,有多少种可以向民族转化的共同体形式,就有多少种潜民族,如语言共同体也是常见的具有潜民族特性的共同体。
(二)自在民族和自觉民族
最早对民族作出“自在”和“自觉”划分的是费孝通教授。他在谈到中华民族的形成时讲道:“中华民族作为一个自觉的民族实体,是在近百年来中国和西方列强对抗中出现的,但作为一个自在的民族实体则是几千年的历史过程所形成的。”费先生这里仅是就中华民族的形成谈到了自在和自觉,但实际上这里又指出了民族形成和存在的两种普遍状态。所谓自在的民族即是作为族体已经存在,但却未被自身所认知的民族;而自觉的民族即是不但作为族体已经存在,而且它本身也能感悟到自己存在的民族。一般情况下,民族总是先有自身的存在,然后才会被自身的成员所认知。这有一个先后发生的顺序过程。在现实世界中,具备民族特征,但却未被自身所认知的共同体,以及不但作为一个族体已经形成,而且也能得到自身认知的共同体都是客观存在的。自在民族和自觉民族都是民族,但奇怪的是人们总是承认后者的民族身份,而把前者摈除在民族之外。英文ethnographicalcommunities,意思就是具有一定的民族特征但却没有自我意识的共同体,在国内通常译作“民俗共同体”,因其没有自我意识而不被算作“民族”。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一种存在决不能由能否被认知来决定。我国在民族识别进行以前,很多少数民族和一些汉族对自己的族属根本说不清,他们的族称十分混乱,这只能说明他们的民族认同是不清晰的,但能说他们不是民族吗?一个具有民族要素的共同体不管是否具有自我意识,都是作为一种民族的实体而客观存在的。
二、民族认同辩证
自在民族与自觉民族的区别在于族体能否被自身所认知,而在通常的观点看,能否具有自我意识又是区别民族是否形成的标志。这里的自我认知或自我意识即是民族认同问题。民族认同在民族心理研究中据中心地位,不论作为民族存在和发展不同阶级的标志,还是作为民族是否形成的标志,它在民族过程中的作用和地位都是无可替代的。因此,弄清楚民族认同,对理解民族状态的分类是必要的。
(一)什么是“民族认同”
“认同”一词最早为弗洛伊德提出,“指个人与他人、群体或模仿人物在感情上、心理上趋同的过程。”也即社会成员在认识和感情上的同化过程。但经辗转使用,“认同”又在其原意之外逐渐衍生出另一种涵义,可以表述为:社会成员对自己某种群体归属的认知和感情依附。目前大量对“认同”一词的使用,若仔细揣摩很多都是这种涵义。如人们常讲的“国家认同”、“社区认同”、“家族认同”、“阶级认同”、“文化认同”等,多数意义即指人们对于自己归属于自己国家、社区、家族、阶级、文化等的认知和感情依附。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已有学者开始对“认同”作出新的解说。如台湾学者吴乃德就说,“认同是一种长期的感情附着或归属。认同指的是,首先,它将自己定义为某一特定群体(或国家)的一分子,……第二,个人认同的群体和其他群体清楚地有所分别。”
“认同”涵义的衍生现象在民族研究领域也十分明显,但其基本趋向仍然是把它理解为群体的归属认知和感情依附。如周星就认为:“民族认同意识是民族心理特质的核心内容,它意味着某一民族共同体的所有成员,都感觉或意识到他们属于同一个民族。”王建民也说:“所谓民族认同,是指一个民族的成员相互之间包含着情感和态度的一种特殊认知,是将他人和自我认知为同一民族的成员的认识。”此外,更多的论著把民族认同等同于民族归属感。因此,既然对“民族认同”的使用已基本达到了约定俗成,我们不妨就把它的定义明确起来,是否可以表述为:
民族认同即是社会成员对自己民族归属的认知和感情依附。
其实,这样定义民族认同不仅易和大多数国内学人的理解达成一致,也易于与国际学术界的相应术语衔接。因为“民族认同”的英文对应词是“ethnicalidentity”或“nationalidentity”。其中“ethnical”和“national”都指“民族的”的,而“identity”是“认明”、“确认”,合起来的意思就是:“民族身份的确认”。
(二)民族认同不等于民族意识
中外学术界有一种常见的观念:民族认同等同于民族意识,而民族意识又是民族的主要特征。梁启超讲:“血缘、语言、信仰,皆为民族成立之有力条件;然断不能以此三者之分野,径为民族之分野。民族成立之唯一的要素,在‘民族意识’之发现与确立。何为民族意识?谓对他们自觉为我。‘彼,日本人,我,中华人’:凡遇一他族而立刻有我中华人之一观念浮于其脑际者,此人即中华民族之一员也。”这是我国学者对这一问题的最早表述。勃罗姆列伊和科兹洛夫说:“民族只能是意识到自己有别于其他类似共同体的人们的总括。民族成员对自己这群人一致性的认识,通常称之为民族意识,对外表示为自我称谓。”这是国外学者对这一问题的典型表述。然而当我们对民族认同和民族意识的确切涵义作出分析之后,就不能不发现这是一些不正确的理解。
民族认同的涵义已如上述,至于民族意识,应该定义为:社会成员对自己民族归属和利益的感悟。
对此定义,着重需从以下两点理解:
1.民族意识是一种“感悟”。“感悟”可以是朦胧的知觉,也可以是清晰的感受;感悟又总是从朦胧走向清晰。“意识”一词的意思大体有三种:(1)相类于“思维”、“精神”,与“物质”、“存在”相对应。如“存在决定意识,意识反映存在”,即谓此。(2)指自觉的心理活动,人们对客观现实的自觉反映。如“他有意识地阅读外文原著,以便准确地理解作者的观点。”就是指“他自觉地阅读外文原著……。”(3)指“察觉”。如“他意识到自己感冒了。”就是“他察觉到自己感冒了。”第一种涵义是哲学概念,反映的是和存在对应的精神世界,具有抽象意义;第二、三种涵义则是意识的类别,是精神、思维的具体化。“自觉”和“察觉”更多属于心理学范围。就民族意识而言,其“意识”的意义显然不宜归人第一种,因为它是一种具化的心理现象;它包容于总的意识、精神现象之中,却又反映的是民族心理的特殊内容。人们常说民族意识是民族社会存在的反映。笼统地讲,此话无可非议,但如果以此为民族意识的定义,则显然过于宽泛,圆枘难入方凿了。相反,在第二和第三种意义中,民族意识却都可以找到自己的契合点:社会成员对自己的民族归属可能仅仅是一种“察觉”,也可能达到一种“自觉”,但都是一种“感悟”。这种“感悟”,一个社会群体或某一具体的人可以有,也可以没有,可以深刻,也可以肤浅,完全以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民族发展状况和民族成员的文明素养为转移。这正是民族意识的恰当反映。此外,“民族意识”的英文对应词是“ethnical(或national)consciousness”,它的词义正是“民族的自我省察、感悟”,这和我们对民族意识的理解是一致的。
2.民族意识包括两层内容:一是社会成员对自己民族归属的感悟;二是社会成员对自己民族利益的感悟。前者可以等同于民族认同,后者则包括极广泛的内容。熊锡元先生表述为:“人们对本民族生存发展、兴衰、荣辱、权利与得失、利害与安危的认识、关切和维护。”但有学者认为还概括得不够,主张增列更多的内容。总之,民族成员对自己民族利益的感悟,既包括着基本的物质生存权益,又包括着价值、尊严等精神方面的追求。族属的认同和对自身利益的感悟都是民族意识不可或缺的构成。一个民族群体,彼此之间很容易从语言、外貌、信仰、习俗等方面辨认出他们是“一类人”,产生认同。但如果他们对自己群体的共同利益毫无觉悟、浑浑噩噩,甚至为争得外族压迫者的一支烟、一块面包而自相厮打殴斗,恐怕就不好说他们有民族意识了。民族意识是一种群体意识,它的存在最终需要共同利益予以维系。没有共同利益的群体是不存在的,而有共同利益却又不能觉悟的群体却是很难表现自己作为群体存在的。这也正是人们常说民族意识是民族存在的标志的原因。一般来说,把民族认同作为民族意识的构成是无需多作说明的,因为正如前述,许多论者甚至把它强调到等同于民族意识的地步,包括许多外国学者。但民族意识中应当包括民族利益的感悟则是需要强调的。因为一则不是所有的论者对此都已明确,二则舍此民族现象中的许多问题,诸如民族对立、抗争、冲突等是不可能仅用民族认同去作说明的。而这一切又正是民族意识典型或极端的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