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因无爱的精神,维系着两性的生活,则妯埋之间,时起争闹,夫妇之间,视如路人一样,都不能得着彼此的谅解。而男子亦因为无正当的两性生活,以致精神枯槁,志趣不定,甚至遗弃家庭,宁作飘泊的生活。照这样的情形,青年人不为社会■力,而日惟劳神苦思于自身的问题,把一切更重本的计划,全都抛开,在青年男女们,固不值得,然所以酿成如此的积弊,实在是社会的罪恶——社会不能设法开放与原谅的罪恶。同时,青年人不能为社会谋共同的幸福,也未始不是社会的重大损失。
王平陵《中国妇女的恋爱观》光华书局1932年版第52页
结婚必须要在适当的年龄,什么叫做适当的年龄?就是青年已经到达发育成熟的时期,在没有发育成熟之先,最忌早婚,因为不但能影响本人身体,使变为荏弱不发育,并且,影响到后代,造成弱种之祸。在社会的眼光看来,早婚是绝对应该禁止的。
结婚不但需要成熟的体格,还需要成熟的精神。什么叫做成熟的精神,就是丰富的知识和训练。如果知识还未丰富,尚在求学之中,依我个人之见,和体格尚未完全发达一样,是不配去结婚。
郝伯珍《婚姻问题总论》天津《大公报》社1933年版第12—14页
结婚固然是男女两性的结合,但于人民的幸福,社会的组织,国家的程序,民族的消长,都具有绝大关系,任何时代,任何国家,都以婚姻的行为,列为法律内容的一部分,就是潜势法时代,也有相当的婚姻习惯,为社会所公认。
郝伯珍《婚姻问题总论》天津《大公报》社1933年版第128页
所谓婚姻问题,除了婚姻问题本身,并没有连带解决其他的什么问题的能力。而且婚姻问题本身也并不能超然独立而不受其他种种变化的影响,例如经济的变化,思想的变化,政治的变化,都是与婚姻问题有密切关系的。
蔡慕晖《经济独立与精神独立》《东方杂志》第30卷第1号1933年
婚姻当事人,因婚姻的存立,发生身分的关系,当时在配偶间即已有亲属的关系,生育子女以后,父母子女间,法律上都具有身分的关联,也有亲属的关系,其他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及配偶之血亲的配偶,是有姻亲的血亲关系。
洪锡恒《婚姻的法律与习俗(续)》《东方杂志》第30卷第21号1933年
结婚年龄的主张,大约是以生理上发育完全,及经济上完全独立为标准。……因此我觉得最相宜的年龄是二十岁至二十五岁。因为这时候身体已经发育完全,而且都受过充分的教育或职业的训练,经济上也比较地有独立的希望了。
吴云高《现代家庭》上海中华书局1935年版第36页
结婚年龄既然应有适当的审定,于是早婚和晚婚,都应当力戒。因为早婚,不仅生理上没有充分的发达,必致养成种种疾病,且所生的子女,因虚弱而夭亡的颇居多数。况当青年时代,正是努力学业的时候,一经结婚,难免要牺牲一部分——甚至全部分的时间和精神在闺房之内,岂不可惜!……早婚者经济能力,多数还不能独立,起初或者可以依赖父兄勉强敷衍,若日后生育子女,开支加大,自己经济能力不能供给,势必陷入贫穷,亦何苦来?所以人人必须有赡养家室的能力,才可结婚,这是值得慎重的。不过话又说回来,早婚固属有害,然过晚亦非所宜。因为过了身心成熟适当的时期而始结婚,在生理上不免发生精神和肉欲不满足形成一种失调的状态,及其利少害多的影响,所以晚婚也是应当避免的。
吴云高《现代家庭》上海中华书局1935年版第37页
现代家庭的成立是必须经过结婚的。所以结婚率的增减,可以作为测量现代家庭盛衰之寒暑表。
陈碧云《现代家庭制度的各派主张之检讨》《东方杂志》第33卷第1号1936年
不能结婚的人们,在性的饥饿与生活枯寂的情况之下,往往趋于消极、颓废堕落甚至发生性神经病态,因而演出种种悲剧,影响到个人整个的生活及其事业前途,同时自然也会影响到社会的前进。……所以我们认为提倡独身主义或不结婚主义都是一种不正确的主张。
陈碧云《现代婚姻问题之研讨》《东方杂志》第34卷第11号1937年
卖淫制度之发展,确是现代婚姻商业化之登峰造极的表现。就是在现代正式婚姻本身里面,也包含了若干卖淫的本质,因为婚姻本身已经不是以爱情为前提,而是以财产和金钱来做结婚和离婚的条件的。
陈碧云《现代婚姻问题之研讨》《东方杂志》第34卷第11号1937年
就理论说,结婚最适当年龄,应视生育发育与社会需要双方情形而定。就事实讲,应从个人经济能力,家族态度,社会习俗等因素而定。从生理发育方面观察,结婚年龄,不宜太早,亦不宜太迟。……大体说来,女子以二十三岁左右,男子以二十五岁左右最为相宜。
孙本文《现代中国社会问题》商务印书馆1942年版第1册第124—127页
婚姻的缔结,应慎重于结合之初。既经结合,应始终防止裂痕的发生,应常常有“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心理,以处夫妇之间,而后婚姻始可永久。否则在结合之初,只重一时的感情,未能顾及对方的性情、品行、学识、志趣等,随后必定易于发现对方的缺点,而致不满。所以婚姻之应该慎重,实为家庭安定的必要基础。
孙本文《现代中国社会问题》商务印书馆1942年版第1册第140页
家庭是以婚姻为基础,故家庭的形式,常因婚姻的形式而定。
孙本文《社会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47年版第78页
婚姻是社会的制度,应当顾及社会的利益,自。然是合理的。而且父母的健康,关系下一代子女的幸福。为了民族健康,优生学者的理论,当然不能忽视。生理上或精神上有缺陷的人,也应该限他或她的结婚。但若完全依照纳粹一流的思想,把男女的结合,当作生产国民的工具,个人的感情竟可完全不顾,似乎也失却婚姻的本义。两性的结合,完全以科学的研究为依据,岂不等于动物学者对于兔种改良的试验?自然不近人情。……婚姻制度的将来,应当注意到社会利益和个人幸福的调合。婚姻是个人的大事,个人的利害应当重视,所以必须以爱情为结合的基础。但个人不能脱离社会而存在,婚姻既是社会的制度,所以社会的利益,也不能够违反,只有在社会的利益范围之内,才允许个人有意志的自由,这样个人的欲望,才可以得到合理的满足,而社会的发达,也因此可以促进了。
李宜琛《婚姻法与婚姻问题》正中书局1944年版第17—19页
纳妾制度完全是宗法社会下的一种畸形婚姻,蹂躏女性的人格,破毁家庭的和平,而且因为纳妾太多,广田自荒,不免发生若干荡检逾闲的行为,影响社会的风纪,个人的经济负担问题,还是末节。
李宜琛《婚姻法与婚姻问题》正中书局1944年版第65页
结婚年龄的高低与人口生育率及其他社会问题的关系亦颇大。结婚年龄低,则生育的机会多,而母子的体质,家庭及社会经济,均趋薄弱,年龄高则反是。
童润之《乡村社会学纲要》正中书局1946年版第83页
我国乡村青年的婚姻大都是强迫式的,许多家庭问题是由于婚姻的不满意而造成的。此种婚姻制度相习成风,无知的青年男女对此本不敢有所异议,只得抑郁忍受,但家庭的不和,女之受虐待,男或女的离村逃亡等等家庭不幸事件,都由这种制度造成。且强迫婚姻大都行之于知识半开初成年或未成年的青年男女之身,致使青年健康受损,生产率及婴儿死亡率增高。其影响于日后家庭幸福至巨。
童润之《乡村社会学纲要》正中书局1946年版第183页
我说婚姻是用社会的力量造成的,因为依我所知世界上从来没有一个地方把婚姻视为当事人间个人的私事,别的人不加过问的,婚姻对象的选择非但受着社会的干涉,而且从缔结婚约起一直到婚后夫妇关系的维持,多多少少在当事人之外,有别人来干预。这样,把男女个人间的婚姻关系弄成了一桩有关公众的事件了。
费孝通《生育制度》商务印书馆1947年版第35页〗
家庭关系建立在婚姻之上,婚姻则植根于两性间天然的相辅相成或互相联系之上。
两性的这种自然结合的发生,依照着纯粹的动物天性,或者自然法则。后者就是婚配,它是异性间两个人永久的结合,互相保留着他们性的能力。生养和教育孩子的目的,在两性间产生结合的意向和欲望时,总应该作为自然的结果加以考虑。但是,结婚的人也没有必要将生养与教育孩子作为他们结合的目的立在眼前,以为否则婚姻就不正当;如果是这样的话,当停止生育以后,婚姻就该解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