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为人生之真境,家庭而建筑于恋爱之上,纯实不杂者,则其人于兹世所遘之生活的风雨炎凉,皆能赖期以避之安之。若其家庭之建筑,不基于男女两性之自觉的恋爱,而或为门阀所限,或为金钱所动,或误信于媒妁,或听命于父母,则其婚姻之关系,不成于人而成于物,不因于情感而因于势力,男女之当事者非为其自身而嫁娶,乃为他人而嫁娶,非为其人生之幸福而缔缘,乃为其门阀之地位而缔缘,其间不生虚伪之罪恶,必兴悲怆之怨诟,将缘而适以为孽,爱而反以成仇矣。
李大钊《不自由之悲剧》(1917年)《李大钊文集》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上卷第454—455页
吾以为欲为男女自身主婚而补偏救弊,当使凡欲结婚之男女,皆具有关于结婚之正确知识。即于男女各中学加结婚学为一种必修学科,或更另设研究结婚学之速成学校是也。
恽代英《结婚问题研究》《东方杂志》第14卷第7号1917年
家庭制度的根本,就是婚姻。中国旧式的买卖婚姻,现在还是盛行,所改换的不过一点形式。社会习惯的压力,非常广大,然而既谓之压力,必定是不自然的,于是一遇着罅隙,就要横决。这时候就很容易发生一些不正当婚姻。
瞿秋白《中国知识阶级的家庭》(1919年)《瞿秋白文集》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政治理论编第1卷第16页
应解除男女早婚之事。何以言之?盖男女当十余岁妙龄时,童心未化,科学不知,一且使之成家,微特不识爱情为何物,娇痴情成,不能操持家政。如此欲其成立良好之家庭,不忧忧乎其难之哉。
孙鸣琪《改良家庭与国家有密切之关系》《新青年》第3卷第4号1917年
夫妇者,终身互相结托,构成家庭,教养子女,其关系于个人之幸福,至为重大者也。关系既若是重大,则不可不于结婚前,详慎选择。
杜亚泉《自由结婚34东方杂志》第14卷第5号1917年
家庭的形态,是依婚姻的形式变动的:例如婚姻的形式是自由婚,家庭的形式便是一夫一妻制;婚姻的形式是掠夺婚或购买婚,家庭的形式便是一夫多妻制;因此我们也可以将家庭的进化分作三大阶段:即原始的家庭,半开明的家庭,开明的家庭。
易家钺《婚姻与家庭》《民铎杂志》第2卷第4号1921年
一时配偶婚不用说不成为家庭的组织,差不多完全是性欲关系。及到一妻多夫,家庭的组织,已见萌芽:有时男子为女子所有,就成所有关系的家庭;有时男子隶属于女子,就成隶属关系的家庭(可是绝少),但他们的结合,完全以满足婚姻为目的,所以又是单纯关系的家庭。再说一夫多妻,家庭的组织已九分完备,从夫妇关系的实质上看来,包有隶属、协同、单纯、复杂四种关系。今日一夫一妻的家庭,固然含有复杂及协同的性质。……最好的制度,将来婚姻及家庭的关系,完全是以爱为标准。
易家钺《婚姻与家庭》《民铎杂志》第2卷第4号1921年
家族制度的造成,既以利己欲的强度过大和掌家族权者的压迫,做根本的原因,那么这种家族,完全是没有爱情可讲。天下的事,没有爱情来做缝线,来做媒介,是没有不分裂的。所以家族间,往往生出许多诈伪的动作,虚伪的是非。……这种离心力的、冷的、死的现象,爱情究竟到那里去找?就是夫妇间,也因为有上临下的人的压迫,惹出许多无意识的烦恼。这就是破裂的现象,就是家庭制度的结晶。
陈德征《家族制度的破产观》《妇女杂志》第7卷第5号1921年
至于两性的结合所遵守的原则,共有四个。第一,即性道德的原则。第二,即性卫生的原则。第三,即美学的原则。第四,即社会福利的原则。所谓性道德的原则,就是一夫一妻制的原则。在一夫一妻制以外的一切性欲关系,都是不道德的事体。这种性欲道德的意义,乃现代一切文明国家所承认的。施行性教育的时候,定要把一夫一妻的婚姻观念灌入青年的脑里。所谓性卫生原则,就是结婚须保持或增进健康之谓。所谓美的原则,即双方心理的反映作用,须与自然的美和人生的美调和之谓。所谓社会福利的原则,就是说婚姻对于社会的幸福须有相当的贡献。……真正的婚姻,是合于性道德,性卫生,美学,社会幸福各法则的两性爱之结合。
黄公觉《关于婚姻之教育问题》《社会学杂志》第2卷第2、3号合刊1924年
总而言之,若男子不受教育,对于旧式婚姻断不能发生不满意的心;若女子不受教育,断不能达到解放那一天;若男女都不受教育,中国的婚姻制断无改良之一日。所以要改良中国的婚制,增进人类的幸福,巩固国家的基础,当从普及教育入手,尤当从提倡女子教育入手。
陈鹤琴《学生婚姻问题之研究》(1925年)《家庭与婚姻》商务印书馆1925年版第96页
男女关系问题,乃是为个人的事情,彼二人情愿如何即如何做去,结婚可,不结婚亦可,自由结婚亦好,自由不结婚亦好,听凭二人间同意之主张实行,第三人不能参加干涉。否则,是为褫夺他人之天赋权力,法律上应予以惩罚。
江亢虎《社会问题讲演录》商务印书馆1925年版第105页
我们的观察,以为促成婚姻自由的主要原因,是子女的经济能够独立。因为他们能够经济独立,所以家庭的压迫,如到不能忍受时,他们便可以离开家庭,独立生活。到这个时候,父母或其他亲长,如欲加以压迫,亦不可能,只好让步了。第二个原因是由于家庭职务的缩小。
吴景超《社会组织》(1930年)《社会学大纲》中华书局1930年版上册第14页
在近代的社会里,维持一个家庭在一种过得去的生活程度下,颇非易事,为维持个人之生活程度,使勿下落起见,只有迟婚。这种情形,在受过高深教育的团体中,尤为显著。……结婚年龄的展迟,与别种社会问题,当然有直接的或间接的关系的。……总之,结婚的年龄,不但是个人的问题,也是全社会的问题,不但与家庭有关系,与别种社会组织,特别是经济组织,也是有关系的。
吴景超《社会组织》(1930年)《社会学大纲》中华书局1930年版上册第17页
普通的人,每把婚姻与家庭的制度,混为一谈。在他们的心目中,以为婚姻是家庭的初步,男女如经过法定的手续,结为夫妻,同居在一起,便算有家庭生活了。其实严格地说起来,这种一夫一妻同居的生活,只可目为婚姻的生活,而非家庭的生活。家庭的生活与婚姻的生活不同之点,就是一个家庭之中,除却夫妻,还有子女。组织新家庭,虽然要经过婚姻的步骤,但行过婚礼的人,不一定会有新家庭。……总之婚姻制度,其主要目的,在使男女以合法的手续,满足他们性的生活;而家庭的主要目的,则在教养子女。以前的人,每以婚姻为手段,而以家庭为目的。但现在却有一部分人,以为婚姻的本身,便可成为目的,不必一定要走到家的路上去。
吴景超《社会组织》(1930年)《社会学大纲》中华书局1930年版上册第21—22页
遗传与教育既良好,门第的婚姻又把良好的程度一代一代的加笃提高,自无怪其科举人才的层出不穷了。
潘光旦《人文史观与“人治”“法治”的调和论》《人文》第2卷第2期1931年
中国妇女们痛苦的所在,就是恋爱问题,不能自由,不能达到真纯的恋爱的结婚,所以家庭间的空气,不论是男的方面或女的方面,均感受着异常的隔膜和冷寂的悲哀,没有丝毫互助合作的精神,自不待言。凡不根据恋爱的结婚所组织的家庭,当然是破裂的家庭。家庭是社会的单位,男女双方又是组织社会的基本单位。现在男女同居的生活,既未能充分地改善,则影响各方面事业的进展,更是我们意中的事情。
王平陵《中国妇女的恋爱观》光华书局1932年版第5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