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赫塔伊法(Shaykhal-Tā"ifa,955-1067)对以上两派的观点做了某种调和。他坚持保留阿哈德(rhad)①作为法律源泉的地位,同时也保留分析和理性的方法。此后,这一方法成为什叶派教法学的一个特征。塔伊法还引用一些逊尼派的法律著作,并以什叶派的普遍准则和圣训为基础对之做出判断。他的调和使以他命名的谢赫塔伊法学派在什叶派教法学中占据主导地位达三个世纪之久。到了11世纪,希里(IbnMutahharal-Hillī,1250-1325)在系统了解逊尼派法律学说的基础上,扩展了什叶派教法的领域。希里精通数学,他把详尽的计算方法引进到法律领域,用在处理继承、礼拜等问题上。同时,他还撰写了大量教法渊源方面的著作,根据传述人的可靠程度,对什叶派圣训进行了精炼,通过对众多不可靠的圣训予以分析鉴别,希里把理性的原则重新组合到了什叶派教法学的框架之中。以《古兰经》、圣训、公议为源泉,利用理性做出法律判决,这被称作伊智提哈德(ijtihād,即创制),而有资格进行创制的宗教学者就是穆智台希德(mujtahid)。创制本来的目的是要通过确定的源泉,利用个人的理性,对某个特定案例做出判断,但这还是给穆智台希德们留下了很大的空间,以进行有必要的创新。
①即不确定的圣训。
有趣的是,圣训派和理性主义学派的兴衰和什叶派本身的发展存在一种微妙的关联。公元9世纪圣训派的兴盛之际正是什叶派处于严峻外部环境之时——伊玛目隐遁,内部纷争不断,政治环境恶劣。在这种情况下,学者们远离世俗的关怀,潜心于对圣训进行整理,把什叶派的宗教观念系统化,以便为信徒们提供精神指导。从某种程度上可说是在容忍现存的政治秩序,但内心却努力从宗教上消解它的影响。而10世纪后理性主义学派的兴盛正与什叶派生存环境的好转有关。10世纪是前述所谓“什叶派世纪”。此时,一些什叶派贵族积极参与世俗活动,有人甚至成为宫廷的高官。强调理性在宗教信仰和宗教实践中的作用,正是为了更好地发挥个人在处理这些事务时的能动性。
二、什叶派宗教学者体制
伊斯兰教中没有职业的教职人员体制,也没有教阶制度。但是,宗教学者,即乌勒玛(意为“有知识的人”)却一直在伊斯兰世界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乌勒玛指的是那些精通经注学、圣训诂、教义学、教法学等学科的权威学者。他们收徒、布道、教学、释法,是伊斯兰教信仰的监护人。
什叶派宗教学者最早主要由圣训学者构成。在伊玛目在世期间,他们周围逐渐聚集了一批圣训学家。特别是在第六伊玛目加法尔时,他宗教知识渊博,一批圣门弟子的后裔以及一些有文化的麦瓦利聚集在他身边。加法尔经常给他们讲课,讨论圣训、教义学和教法学。此时正值倭马亚王朝统治衰落,这使学生们和流落于其他地区的圣门弟子后裔们有了用武之地,有机会在处理地区性社团事务中提供法律咨询,对什叶派社团的影响逐步增大,并受到了穆斯林的尊敬。这些人慢慢地被称为乌勒玛,但他们尚未形成统一的教法学说,没有定型的教学内容,更没有正式的组织制度。伊玛目的隐遁为什叶派乌勒玛的组织发展成为可能。由于在现实生活中伊玛目主要是作为什叶派社团的宗教领袖发挥作用,因此在他隐遁之后,先是有代理人替伊玛目传递消息。而在大隐遁之后,连代理人也不复存在,指导什叶派社团宗教生活的任务,就逐步由乌勒玛来承担。但由于什叶派处于非法地位,因此乌勒玛继续进行分散的地下活动,力量相对微弱。而且从加法尔时代起,什叶派都常常隐瞒真实的信仰,因此当时的什叶派乌勒玛与逊尼派乌勒玛之间并没有清楚的界限。之后,什叶派乌勒玛在布维希人赞助下整理了自己的圣训集,其思想体系有了进一步发展。虽然塞尔柱人禁止什叶派在政府机构中任职,但什叶派仍在秘密发展,并在下层人民和手工业者中得到了传播。尼札姆首相赞助兴办经学院,这使得一些什叶派乌勒玛有机会以隐瞒信仰的方式,秘密地发展什叶派的经学院和经文学校,借此积蓄力量。什叶派社团的活动通过宗教教育找到了支撑点。
自公元16世纪伊朗的萨法维王朝建立以来,什叶派宗教学者体制不断发展,最终形成了与逊尼派宗教学者不同的结构。与逊尼派乌勒玛不同,什叶派乌勒玛组织系统较为严密,还有一定的等级存在,其上包括“大阿亚图拉”(Ayatu"llāhal-"Uzmā")、“阿亚图拉”(Ayatu"llāh)、“胡加特·伊斯兰”(Hujjatu"l-Islām"),其下有一般的乡村“毛拉”(mullā)和“阿訇”(ākhūnd)等。毛拉是波斯语地区对宗教人士的一种称呼,是波斯语对阿拉伯语mowla的转借。
初级的宗教教育一般由低级乌勒玛主持的乡村学校来完成,主要教授语言,特别是对《古兰经》的背诵和学习。之后,一些学生会升入玛德拉萨(madrasa,即经学院)深造,接受进一步教育。玛德拉萨的建立逐渐使乌勒玛们职业化了。在宗教赠与的资助下,部分被认为具有宗教学识的人得以维持最低限度的生计,继续在经学院中的学习。但是进入经学院的学生只有很少一部分能够完成学业,成为高级乌勒玛。
要成为高级乌勒玛,首先要必须符合一些先决条件,主要是应为成年男性、合法婚生、信仰坚定、聪慧、言行严格遵守沙里亚的规范。其次,他要有足够的天赋和才能,完成宗教院校高级班中那些复杂艰深的课程,包括语法、逻辑、修辞、教法学、古兰学、圣训诂、哲学以及历史、伦理学等课程。完成所有的学习之后,学生需要准备关于教法学的论文,提交给某位穆智台希德。经评审合格后,学生会得到一份证书,证明他已经具备创制的能力,可以就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因而也就有资格被称作穆智台希德。当然,在这个过程中最重要的因素是要得到信徒的支持。也就是说,在具备上述条件后,又逐渐得到一批乐于在法律事务上听从他意见的信徒的支持,一个人才能真正发挥自己作为穆智台希德的作用。
应该提到的是,今天对什叶派高级宗教学者的称呼有胡加特·伊斯兰、阿亚图拉和玛尔加·塔格里德(marja-taqlid)等几个。这几个称号的出现都是在19世纪以后,与什叶派教法学内部乌苏勒学派占据主宰地位有一定的关系(详见第二章)。胡加特·伊斯兰,意为“伊斯兰的证据”,最早仅用来指称非常著名的穆智台希德。而玛尔加·塔格里德这一称号的意思是“效仿的源泉”。它的出现是乌苏勒学派理论发展的结果。此外,还有一个原因是因为通讯的发展使一些杰出的穆智台希德的法律意见有可能超越狭小的地域范围,而为更多的信徒所知晓,影响从而扩大,在整个什叶派社团中出现屈指可数的几个所谓“效仿源泉”。而阿亚图拉的意思是“真主的迹象”,用它来称呼玛尔加·塔格里德也是20世纪的事。
目前,这几个称号之间的关系基本是这样的。胡加特·伊斯兰指声望较高的穆智台希德。其中威望很高的一部分经考核和信士的公认,就被尊为阿亚图拉。阿亚图拉有资格在经学院中开设讲座,招揽门生。有资格就重大的教法问题、社会问题作最后的解释,其决断被认为是安拉意志在世间的体现,一般信士必须遵循。而大阿亚图拉,意为真主最伟大的象征,只有学识渊博、德高望重的穆智台希德才有资格享此盛誉。他们被认为是安拉世间的代理人,有权就重大有争议的教法问题做最后决断,也是有资格成为玛尔加·塔格里德的乌勒玛。同一时代可能有一名或数名玛尔加·塔格里德同时存在,他们是什叶派的最高精神领袖。
什叶派乌勒玛制度是一种松散的金字塔形等级制度。但它和中世纪基督教的教阶制度是不同的。上述称号只是宗教知识和信仰虔敬程度的证明,各级之间并不一定存在隶属关系,或是服从的义务。特别是每个穆智台希德都有权利和义务进行创制,所以,各级乌勒玛之间更不可能建立等级森严的制度。要获得高级称号,主要是要通过学识上的竞争、品行上的考察、高级学者的公议以及信徒的公认。称号的获得不是终身的,也不是世袭的,更没有数额方面的明确规定,因此,这些称号并不完全意味着一种特权或特殊的地位。高级宗教学者与低级宗教学者的关系,宗教学者与教徒之间的关系,类似于师生式的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
什叶派宗教学者制度还有一个特点,就是乌勒玛可以代替隐遁的伊玛目收取宗教税,并管理宗教赠与的收入,因而减少了对政府的依赖,在经济方面具有一定的自主性。收取的宗教税一般被用来创办和支持玛德拉萨,并资助玛德拉萨中经济困难的学员,还可以用来开展其他社会福利事业,比如资助贫困家庭、修建诊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