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中国经济史,可以发现封建社会的中国土地所有权处于一个分散——集中——分散的循环过程。一个王朝成立初期,往往是相对的人少地多,国家鼓励垦荒,所以自耕农民拥有的土地较多。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地主会采用经济手段或非经济手段进行土地兼并,土地所有权被集中到地主手中。地主不仅通过地租进行盘剥,还把赋税赋担转嫁到佃农身上,造成小农和佃农的破产,激发农民起义,最终改朝换代,进入下一个循环。农民起义的口号中“均田地”、“均贫富、”“有田同耕,有钱同使”、“到大地方种大田”之类的口号,表达了农民对土地所有权的渴望。而封建王朝似乎也意识到农民土地所有权与政权稳定的关系,“抑兼并”的主张和实践并不少见。
中国是以农为本的国家,农民的生产离不开土地。美国人类学家雷德菲尔德指出,赋予土地一种情感和神秘的价值是全世界农民特有的态度;法国社会学家孟德拉斯也认为,在农民的价值系统中,“金钱不是一种可靠的价值。真正具有价值的只有土地,因此要想富起来必须种好地”。土地使人们的生活有相对的保障。一个人拥有土地,就可以依靠自己的劳动独立的谋生,而不必受别人的控制。土地资源是有限的,在大多数情况下,土地相对于劳动力而言是短缺的,所以它是封建社会最吸引人的投资方向。一个人有了钱,最稳定的投资就是购买土地。因为地租是稳定的收入。与此相对应,出卖土地被看做极大的失败,“卖祖宗田”还被看做是对祖宗的不敬。
中国革命的成功,离不开“土地革命”引发的农民参与革命的积极性这一因素。新中国成立后,“土地改革”解决了农民的土地问题,做到了“耕者有其田”。紧接着又将农民及其土地一起纳入合作社的框架。“联产承包责任制”实际上又使大部分农民回到了“小农”的状况。近年来,就如何深入进行农村的“二次改革”问题,有人提出要延长土地承包期,保障农民的土地使用权,甚至提出了土地“私有化”。另一些人则针对土地过于分散的情况,提出土地使用权适当集中,组织农民走合作化道路的建议。
二、解放前上潘屯的水田占有情况
上潘屯在解放前的1940年代,人口很少。现在的七队和九队地界当时分别有8户人,现在的八队地界当时有10户,总共只有26户人。在解放前,除2户外,每户都有田地。并且占有田都不多。1952年土改,开始的时候还不能划分地主,后来工作队提出标准,年收入30箩筐稻谷,又请有长工的,算作地主。村民说当时亩产约有4到6箩谷子,30箩稻谷大约只是5亩田的产量,即使是这样的低的标准,上潘屯也只有5户地主。有一户被划作富农,家中只有4.5亩水田和4亩旱地。当然,拥有5亩田以上的农户应不止5户,有的可能因没请长工而算作中农。笔者看到1976年二塘村八队的阶级成分登记表,有贫农25户,中农4户,富农1户,地主4户,4户地主中有两户原是一家人。根据登记表上资料反映,土改前拥有田最多的一户有5口人16亩田,另一户有3口人12亩田。还有一户6个人,只有2亩田,因该户与一家年收获5000斤稻谷的地主生活在一起,所以也被划为地主。有一户贫农,一家3口人只拥有一块田,约一亩。
因为田是如此的少,所以没有出现租佃现象。大多是自己种,劳动力不够的则请人帮工。
一些村民对土地的态度是这样的:“那些卖田地的,是好吃懒做或赌输光了,少数是家有特别困难才卖的,一般的并不会卖田地,所以家家都有田地。”“田地自己种还不够,哪里有得出租”,“劳动力不够就请人种”。
可以看出,当时的村民普遍处于贫困中,非常珍惜田地。贫富差距并不大,用当地人的话说:“地主家也不能餐餐吃干饭”。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所谓的地主想多拥有田地,也没有剩余资金来购买。而对拥有土地较少的家庭而言,土地更是安身立命之本,除了尽量耕作好已有的田地外,还要不断开荒,才勉强可以度日。确实,对这种家庭而言,出卖土地无异于砸锅卖铁,会失去自己的生存保障。
三、土改及合作化时的土地分配
土地改革从1952年开始,没收了地主的土地,对富农多余的土地实行征收。还没收了地主的房屋和耕牛等生活和生产资料。没收来的生产和生活资料被分给了雇农和贫农。一户两口人的贫农家庭分得了3分田和1分多地。一户5口人的雇农家庭分到了5亩田和5亩地,还分到了牛、房子、棉被、碗等生产生活用具。这位雇农因此非常感激政府,积极参与各种运动,现在还能唱许多土改时及后来学会的革命歌曲。中农的田产没有变动,地主和富农的田地大大减少了。
土改之后农民开始了互助合作运动。1953年,在自愿基础上成立了互助组,上潘屯成立了5个组。互助组时的生产资料仍然是农户所有,只是进行劳动的互助合作。1956年初,由互助组联合建成初级生产合作社。入社需将土地、生产工具、耕牛等折股入社,即田地等生产资料由私人控制变为由集体控制。整个上潘屯是一个初级社。1956年夏收后,初级社迅速转变为高级社的一部分。上潘屯所属的高级社包括了整个二塘村和现属那羊村的下潘屯。实行高级社时将原各初级社之间的土地、耕牛、猪等财产作了平衡调整。即将财产从较富的初级社调给较穷的初级社。上潘屯的村民说,现在下潘屯的一些地,原本属于上潘,就是在高级社时调出去的。
1958年实行人民公社,进一步强化了国家对农民的控制,公社对生产资料和劳动力进行直接控制。1962年,中央决定以生产队为人民公社中的基本核算单位。用上潘屯农民的话说就是“包产到队”,从此才稳定了生产队对生产资料的控制权,直到1983年“包产到户”。
农民为什么容易被集体化,农民在集体化中的心态是怎样的呢?1950年代的调查认为,集体化的生产效率比单干要好,所以农民选择了加入集体。假设这一解释在初级社时期还成立,那么到高级社、人民公社时,集体单位越来越来越大,同时抽调大量劳动力去搞水利和钢铁,大大影响了农业生产。现在人们还清楚记得,大炼钢铁时,所有的劳动力要去大明山砍树,田里水稻成熟时得不到及时收割,导致减产。农民明显不满对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一大二公”、“一平二调”,生产效率肯定不如单干高。这时的解释应归结为中国共产党和政府对农村基层组织控制力量的强大。无组织的农民只能处于一种弱势地位,对国家政策采取顺从态度。
当笔者问一位当时参加合作化的农民:“当时的群众愿不愿参加合作化”的时候,他的回答是,“不愿意不行”,“有少数群众不愿意,经过工作组做工作,就愿意了。”笔者无法得知工作组做了什么工作,怎样说服的。据一位农民反映,他当时是贫农青年,全家3口人只有一亩多田,他在解放后想去读书。土改工作组的人要求他为工作组做工作,威胁他说,如果坚持要求去读书,就把他家划为中农。最后他只得屈从压力为工作组服务。这只是农民对组织的压力屈服的一个具体表现。可以推想:农民面对政府发动的集体化运动,只能参加。
四、包产到户后的土地使用权分配
1983年,武鸣县普遍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二塘村的改革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开展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核心是将家庭作为基本的生产单位,家庭可以控制和使用生产资料,其中心内容就是土地使用权。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农村的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承包给农民,农户以家庭为单位承包土地。承包期在80年代规定为15年以上,到21世纪初又进行了二次承包,期限为30年。
大部分生产队的承包是按人口平均分田地,在1980年代初分了以后就不再进行调整或只调整过一两次。
与其他大部分生产队有很大的不同,八队的耕地使用权每一年都进行调整。水田和旱地的分配按劳动力和年龄等级来分配。这一分配原则来源于生产队时每年的口粮分配原则。分配的定量方案如下:
年龄数量(斤)
0~1岁208,2~4岁258,5~7岁308,8~10岁358,11~13岁408,14~15岁458,16岁以上900。
田地使用权分配时,先统计每一户应得的粮食数量总和,在此基础上统计全队应分的总量,每户所应分的田就是:该户的数量总和/全队的数量总和×队的水田总数,队里的水田总数是166亩,旱地为182亩,定量方案实际上划定了每户应得的田地占全部田地的份额。每年都根据上一年度队里人口的变动情况进行调整。如果一家上一年有人去世,该户就要退出一些田地,女儿出嫁的家庭也要退出田地。如果一户有人娶亲,该户就能得到新分的田地。
这一方案是当年生产队开会后决定的。当时也有像其他地方那样分定不调整的意见,但从公平原则来说,目前的这种分配制度显然要好得多。现在八队的村民谈到与他们相邻的九队时认为,有些家人多地少,有些家地少人多,这样发展下去,一些家庭的日子会很困难。八队的村民经过争论,确立了目前的这种分配制度。七队奉行的田地分配制度也是如此。据村民说九队开始时也是同八队一样分配土地使用权,但几年后主持分配的一个生产队长家女儿多,他倾向于分定不调整,所以才形成现在的局面。八队的这一每年调整土地的做法现在也遇到困难,每到调整时,总有一些需要退出田地的人闹意见。在调查中,只有46%的人同意或非常同意现在每年调整田地的做法,有27%的人反对这种做法,还有27%的人持无所谓的态度。
八队的水田分成五个区,即按地理位置分成五大片,四大片是固定区域,一片是机动区。机动区的设立是为了调整的方便。家庭人口多的农户在每一区都有田。有一个人的田就被分成属于3个区的3块,总共是1.02亩。
八队土地使用权的分配反映出强烈的平均主义倾向,从分配的原则到具体的细碎化分配实施过程,无不表现了这一点。
这种平均主义,既是公平合理的原则的体现,又是自己不吃亏,谁都不吃亏的博弈结果。因此,在田地已经分下,各户按既达成制度分享利益时,任何外来者的利益要求都会遭到强烈反对。
八队恰好有这么一个例子。有一人(称为A)从马山县回到八队认亲,A的父亲原是从八队出去上门的,队里的人认同了亲属关系。2000年,A带着妻子和两个儿子搬回上潘屯,租住在废弃的小学里。这些都得到村民认可,无人表示异议。但A分田地的要求遭到了拒绝。队里开会讨论他的要求。村民的典型意见是:包产到户时你又不回来,现在田地都分给个人了,怎么还能再分给你。为了这事连续几年开会,村民始终不同意分田地给A家。村干部希望村民能让A家分到田地,村民也不同意,说让村干部找田地分给他家。由于分田地是由队长主持,A多次找队长要求分田地,村民坚持不答应,后来队长觉得两边不好交代,就提出不干了。2004年春节过后,村委主任和村党支部书记到八队召开村民会议,再次对这一问题进行讨论。经过劝说与争论,最后投票表决,31户村民的代表参与投票,赞成给A家分田地的为13票,反对的也是13票,持中间态度(不赞成也不反对的)为5票。最后主任宣布给予A分田地。由于变动较大,相当于每一户都要退一些田地给A户,所以又决定全部田地重新分配。但仍然有一些人拒绝重新分配,也坚持拒绝分田地给A家。到2004年3月,村民仍按过去的惯例进行机动区的调整。A家仍然没能分到田地。
这一事件突出表现了农民对经济利益的重视,即使是同姓本家,也不是随便就可将既得利益给予的。它同时还体现出农民一以贯之地热爱土地,将土地作为生存之本的态度。八队有两户人是全家在外打工的。其中一户是夫妇在武鸣县城经营客运,儿女都在武鸣县城上学。他并没有放弃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而是暂时将田地给亲戚种。
A对土地使用权的坚持要求,以及八队在土地承包权“30年不变”的政策下仍然坚持年年调整的做法,反映了农民将土地作为基本生存保障的想法。农民的这种意识,或者说对土地的渴求,在农民没有土地之外的生存保障之前,是难以改变的。调查显示,愿意多承包土地的被调查者占53%,愿意维持现状的占47%,没有人愿意少承包土地或不承包土地。
(第四部)分土地改革之前的稻作
土地改革之前,八队甚至整个武鸣县的水稻种植是每年一造,称为中稻。
中稻在农历四月播种,谷种都是自留的。秧田要经过二犁三耙。犁为木制铁口,陆斡能够生产。耙则完全用木头制成。当时已经有铁耙,即耙齿用铁打成的耙,但价格比木耙要贵7倍多,上潘屯的农民普遍较穷,所以还是用木耙。选好的谷种用清水泡一天,再干放一天,便撒在秧田里,15天后施肥一次,再过15天即可拨秧移栽。
准备插秧的水田要经过犁→耙→犁→耙→耙等工序,一般要经过两犁三耙,即两犁两耙后,再放水淹田,在插秧当天再耙一次,即把秧苗插下,总共是犁两次,耙三次。插秧实行的是大株稀植,每株为10多20苗,株距约为1尺到1.2尺。
插秧后约20天进行第一次耘田。耘田主要是用脚将野草踩到泥里,同时也踩断一些禾苗的根,让其长出新根,以便更有效的吸收养分。耘田前先施一次肥。使用农家肥和草木灰作为肥料,一般家庭没有多少肥,所以肥料总是不够。过十五天之后耘第二次,再过二十天耘第三次田。在最后一次耘田前还需放一次肥料。在水稻收割前半个月左右,将田里的水放干,在此前要保持二至三寸高的水量。水稻一般在农历9月收割。
水稻品种有多种,有白粳1、白粳2、大糯、红糯、籼谷等。根据老人回忆,种得较多的是白粳1和白粳2,米粒比较大,有香味,很好吃,亩产约200斤。因它们是中稻品种,后来种双季稻以后就不能再种这些粳米了。
除虫的方法有几种,由于没有农药,有的虫靠用手去抓。另有一种方法,是将草药熬成药水,用竹制的喷水筒往禾苗上喷洒。还有一种方法,就是晚上在稻田里点油灯,在油灯下放上一盆水,引诱飞虫,令其落水死亡。直到1960年代,生产队的生产进度表上还有点灯若干次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