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现有在编在岗人员,主要采取提升转换的方式,通过专业培训,掌握社会工作专业价值及其基本知识,在此基础上,动员、组织这些人员积极参加全国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获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有空编的,在该单位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的内设机构招考、录用或招聘人员时,应主要面向社会工作专业的毕业生和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专业人员。
对社会福利与社会救助机构等一些社会工作服务对象较多的事业单位,在社会工作专业岗位限额内,实行对在编在岗社会工作人员进行提升转换和派驻社会工作者相结合的方式。派驻社会工作者不占用该单位的事业编制。
社区工作站原则上“一站一社工”。可对现有员额内的在岗人员,进行提升转换,动员他们参加全国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获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
学校、医院原则上按“一校一社工”、“一院一社工”配备。社区按服务对象的一定比例设置社工岗位,具体比例为:每70名吸毒人员、70名社会矫正人员、70名问题青少年、5000个家庭、10000名外来务工人员、200名低保对象、500名60岁以上户籍老年人、50名中重度户籍残疾人分别配1名社工。学校、医院、社区社工通过政府购买的方式由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派驻。
五、对派驻社会工作者的管理与考核
派驻到社会福利与社会救助机构、学校、医院、社区的社会工作者,由其所在的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负责进行日常管理;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应牵头建立派驻社会工作者指导协调委员会,与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派驻社会工作者进驻的单位联合对派驻社会工作者进行管理考核。管理考核的具体内容及对考核结果的处理办法在政府购买合约中予以明确。
深圳市社会工作人才教育培训方案(试行)
为提高我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水平,推进我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围绕我市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社会工作发展的总体部署,以全面提高社会工作人才的专业素质为目的,以岗位需求为取向,以胜任力开发为重点,切实提高教育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前瞻性,培养造就一支德才兼备、素质优良、实绩突出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
二、工作目标
到2010年,通过开展社会工作人才教育培训工作,全面落实在职在岗社会工作人才全员教育培训,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人才教育培训制度,创新教育培训模式,充实教育培训内容,优化教育培训资源配置,完善教育培训激励约束机制,强化有关奖惩措施,提高我市社会工作人才专业素质,打造社会工作人才良港。
三、工作任务
(一)大力发展专业教育。在深圳大学社会工作本科专业教育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学科建设,充实师资力量,改善办学条件,扩大招生规模,提高办学质量。鼓励引导国内外高校在深圳发展社会工作人才专业教育。与国内外高校建立委托培养关系,选拔输送在岗骨干和优秀人才到高校社会工作院系深造或在职培养。加强高校社会工作专业的实习基地建设,建立规范的实习督导制度。
(二)全员培训在职在岗人员。对现有在岗社会工作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按照社会工作岗位设置的要求,对于尚未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但实际在岗的人员,分层、分期、分批培训,使他们能够掌握社会工作知识和技能,提升专业化水平,提高服务能力。对需要取得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证书的在岗社会工作人员,须按照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大纲的要求,经2~3年在职学习培训后,参加职业水平考试并获取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证书,逐步做到持证上岗。
(三)不断推进继续教育。对取得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证书的在岗社会工作者进行继续教育,以充实、更新其专业知识,提高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在岗的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每年接受继续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5天。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教育培训机构建设。根据我市社会工作人才教育培训工作的需要,整合提升教育培训资源,构建社会工作人才教育培训网络体系。政府举办的教育培训机构要增加投入,提高师资水平,改善办学条件,发挥主渠道作用。对开展社会工作人才教育培训的社会办教育培训机构,实行准入制度,需具有相应的教育培训资质。
(二)加强教育培训工作的交流与合作。坚持“走出去”和“请进来”相结合,积极推动社会工作人才教育培训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努力形成教育培训工作的对口交流与合作机制。特别是要充分利用香港社会工作教育培训的资源,学习他们发展社会工作的成功经验。
(三)加强教育培训的管理。科学制定全市社会工作人才教育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全市人才教育培训整体框架组织实施。加强对社会工作人才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规范教育培训行为,强化奖惩措施,促进其健康发展。
深圳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实施方案(试行)
为了切实加强我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人事部、民政部制定的《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深圳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工作,纳入我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范围。市人事和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全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并按照职责分工对水平评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深圳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根据人事部、民政部的规定分为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三个级别。
三、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的职业水平评价实行考试制度。考试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高级社工师的职业水平评价办法,待国家政策出台后另行制定。
四、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符合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在本市申请报名,并按要求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五、在我市报考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下列条件。
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报名条件:
(一)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二)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三)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应届毕业生;
(四)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五)取得其他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社会工作师考试报名条件:
(一)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并且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后,从事社会工作满6年;
(二)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三)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3年;
(四)取得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1年;
(五)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博士学位;
(六)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其从事社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六、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考试科目分别按照国家规定: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科目为《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级)》、《社会工作实务(初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科目为《社会工作综合能力(中级)》、《社会工作实务(中级)》和《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
七、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考试的报名方法,按照国家规定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考试管理机构报名。经考试管理机构审查合格后,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申请人凭准考证及有关身份证明,在指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参加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的本科应届毕业生,在报名时需提交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所在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证明。
八、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合格者,由深圳市人事局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民政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九、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经查实由深圳市人事局收回证书,两年内不得再次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
十、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考试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经市物价局按照国家规定核准,向社会公布。
十一、社会工作者应履行的义务。
(一)社会工作者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工作职业守则;
(二)社会工作者在社会服务工作中,应当与服务对象建立良好平等的沟通关系,维护服务对象权益,倾听服务对象诉求,尊重服务对象选择,保守服务对象隐私。
十二、社会工作者应具备的职业能力。
(一)助理社会工作师应具备以下职业能力:
1。熟悉与社会工作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管理规定,掌握基本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
2。能够与各类服务对象建立专业服务关系,对服务对象的问题做出预估,制定服务计划和服务协议,独立接案、结案并提供跟进服务;
3。能够根据服务计划,运用专业方法和技术协助服务对象解决问题。
(二)社会工作师应具备以下职业能力:
1。能够熟练运用社会工作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管理规定,具备较丰富的社会工作专业经验;
2。能够综合运用各种社会工作方法,为服务对象提供专业服务,处理各类复杂问题,并对所提供的专业服务质量与效果进行评估;
3。能够指导助理社会工作师开展专业工作,帮助其提高专业工作水平和能力;
4。能够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方案和发展规划,整合、运用相关社会服务资源,拓展服务领域,保证服务质量。
十三、对我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进行动态管理,实行登记服务制度。自考试获取证书从业的第二年起,对从业人员实行年度复核登记,复核登记可采取到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或通过网络等多种形式进行。具体工作由深圳市社会工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负责。
十四、由市社会工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我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情况,并为用人单位提供查询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人员的信息服务。
十五、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要在指定的机构登记,方可从事社会工作职业。
十六、获取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社会工作者,在社会工作职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市社会工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取消登记,并由深圳市人事局收回职业水平证书。
十七、在社会工作岗位上的从业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年接受相应的继续教育培训,提高职业素质和专业工作能力。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情况作为社会工作者水平评价年度复核登记和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